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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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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经济犯罪的处罚原则,论文范文关键词:论经济犯罪的处罚原则
论经济犯罪的处罚原则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7457  论经济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内容摘要...........................................3
二.论“经济犯罪的处罚”原则................................4
1 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概念..............................4
 2 经济犯罪行为的特征..................................4
三.常见的几种经济犯罪行为、立案标准及处罚原则.............6
四.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和产生的原因................................9
 1 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9
 2 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11
五.参考文献.............................................15
内 容 摘 要
作为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主要是由于经济大环境和个体道德的冲突以及社会内部监督机制的缺乏所造成的。因其对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危险性和极大的破坏性,已经引起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经济犯罪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有何特征?它又具体包括哪些罪名?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立法或理论的确定的解释。于是有的学者从内涵和外延方面对经济犯罪的概念提出了若干的观点。我认为,经济犯罪应从广义方面来理解,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经济活动中,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则不以该目的为必要),违反国家关于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危害正常的经济活动,干扰经济生活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以“最广义的经济犯罪”观点来确定经济犯罪的外延是比较合理的。
论经济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概念 
科学而准确地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在这里首先要强调的是,我们必须真正弄清楚建立经济犯罪这个概念的价值所在。我们研究经济犯罪的价值目标是“把握规律,优化对策”,把传统财产犯罪(盗窃、抢夺、抢劫和普通诈骗等罪)与新兴经济犯罪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也并非绝对不可取,二者之间确有某些联系,它们除各有自己的侵害客体外,也具有上述相同的客体即经济关系,此其一;其二,有些具体罪案,二者互有交叉却难区分彼此;其三,近年来随着新兴经济犯罪增长,传统财产犯罪也有所增长。然而,二者各自具有不同特点,从控制犯罪的角度看,尤其需要探索它们的差异。而且,对犯罪的定义而言,必须符合这样的要求:一是要有这样的一种或者一类犯罪行为实际存在,而且这些犯罪行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对策及其理论依据,二是要名副其实,做到犯罪行为和犯罪概念相一致。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小经济犯罪的概念最为符合我国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最为科学、准确。因此,我赞同马克昌教授的观点,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经济犯罪行为的特征
   弄清了经济犯罪的概念,就不难理解和把握经济犯罪的特征。经济犯罪的特征是多方面的。基于不同的视角,可以看出经济犯罪的不同特点。具体而言,经济犯罪的特征,既可以从刑法学的意义上进行考察,也可以在犯罪学的意义上进行考察。对于经济犯罪的特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即从刑法学的规范意义上进行考察。我认为,经济犯罪,也就是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犯罪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任何经济犯罪行为,从主观心理上看、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不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某种实物或“权利”。例如,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犯罪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毒品来满足自身吸毒的需要,而是要在获得毒品后,通过非法销售,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2.犯罪主体从现实看不是特定的人。 
从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看,经济犯罪的主体有两大类,一是自然人;另一种是法人。自然人中有三大类:一种是具有合法经营权利的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这类犯罪人多是以欺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而使自己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另一种是具有某种经济管理权利的。这类犯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非法经济活动,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第三种是没有权利的人,从事非法经济活动,进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法人进行经济犯罪实例是有的,但对法人能否作为犯罪的主体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看法。法人犯罪对整个经济秩序的危害是现实的,巨大的,如果法人不作为经济犯罪的主体,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法人应当能够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
  还有一种类型是,自然人是不具备经营和经济管理资格,以伪造证件作为资格证明从而进行经营活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类经济犯罪主体的目的就是通过实际经营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 
各种经济犯罪不论其直接违反的法律和法规属于经济法律法规的哪一类或哪一具体规定。也无论其直接侵害的客体具体地表现是什么,其侵害的根本客体是国家的整体的经济秩序。
4.经济犯罪活动的方法是多样性的。
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和多样而表现出其犯罪活动方法的多样性。其中主要和常见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另一种是进行非法的经济管理活动。
通过以上对经济犯罪行为特征的分析,不难看出,单纯以某种犯罪特征对经济犯罪进行定义是不准确的,应当从行为多种特征的综合来确定经济犯罪的内涵。
三、常见的几种经济犯罪行为、立案标准及处罚原则。
在法律和经济都不发达的过去,经济犯罪行为一般都归类于财产罪中显然是不科学的,同时也是有害的。于是一些犯罪行为从财产罪中分立出来,成为经济犯罪。但是,犯罪是复杂的,不容我们做简单的归属,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经济犯罪从财产罪中分离出,便把一切以及与财产罪无关的犯罪都归入经济犯罪之中,这样便把经济犯罪庸俗化了。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对贪污罪的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对贪污罪的处罚:
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
对受贿罪的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4. 单位受贿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
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或者向3人以上行贿的,或者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行贿罪的处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 单位行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或者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或者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之一的。
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个人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介绍贿赂罪 ----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或者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或者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之一的。
对介绍贿赂罪的处罚:
对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 :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四、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和产生的原因
1、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1)发展案区域进一步扩大
当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仅是那些有权、有钱、有物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建筑行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工商企业,而且在过去被人们称之为“清水衙门”的教育、民政系统也有案件发生,甚至一些已停产关闭待破产的企业也发生私自变卖企业设备、零部件,增加债务的案件。有的犯罪分子还将黑手伸进移民资金、救灾资金、养老福利资金、下岗职工补助资金。
(2)作案金额进一步增大
当前经济犯罪作案金额进一步增大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在过去80年代和90年代初,某些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的金额仅几千元,几万元,很少有集体贪污现象,可进入90年代中期,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分子贪污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少则几万几十万元,多者几百万几千万元,甚至有上亿元案件发生。
(3)犯罪主体职位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初期各处查办的腐败案件多发生在基层腐败分子职务也不高,进入90年代以后,党内高层干部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已由于县处级向地厅级省部级方向发展。这些高层腐败分子长期身居要职,多年以从政生涯,包括让部下、同学、亲戚在内庞大的关系网,加上犯罪者手握政权,地方的司法,纪检机关根本无法撼动他们。从近年来查办的许多高级干部违法乱纪贪污腐败情况看,每件都由中央纪检机关出面调查。国内头号大贪污官成克杰从一名技术员成长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再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吸人民血4000万。 例如:1993年年底,成克杰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与情妇贪污受贿脏款,存放境外,婚后使用。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分子的职位已由普通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向职位较品税高的领导干部发展,1997年全国纪检、检察机关查处涉及省部级干部仅3人,1999年查处涉及省部级干部就达17名之多,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就有一半多的党政领导班子出了经济犯罪分子,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情况。
(4)作案手段多样化,高科技犯罪发展迅猛
近几年来,经济犯罪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高资产、泄露商业秘密和技术情报发展。由账面做手脚向假公济私,利用所谓合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发展,有的甚至打着企业改制、合资等旗号,在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半卖半送,侵占国有资产。高科技犯罪频频出现,银行系统的计算机作案,采取改变计算机指令,改变磁盘分配;编造假会计凭证,制造假账,证券领域违法操作,制造虚假信息,以及信用证诈骗,伪造增值税发票,伪造“人民币”等有些利用职务搞诈骗等。
(5)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
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蔽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目前这类犯罪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条件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数量最为突出,而高层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事实最为惊人;其次是经济犯罪主体规模从高龄化和低龄化到各个年龄层次都有增长趋势;再次是经济犯罪案件盘根错节,群体性经济犯罪越来越严重。
(6)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
 单位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比较多的是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妨害国家税收管理以及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等等;犯罪的主体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单位;犯罪金额较高。经济犯罪危害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近年来,随着经济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大案、要案也在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经济犯罪涉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蔽性等特点,导致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经济犯罪分子肆无忌惮的侵吞社会财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正常、有序的进行,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大社会公害。
2、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从历史的角度看,经济犯罪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犯罪形式。但是,不同历史阶段,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对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刚刚开始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中国,经济犯罪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体制设计存在缺陷。短期内结构性经济问题难以避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育之中,制度变迁过程中,两种体制之间的碰撞与矛盾,转型中特有的经济成份的复杂性,带来了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并在客观上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土壤。
 多年来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曲折起伏。80年代初的体制外先行或增量改革战略,国有经济以外的多种经济成分的活力被激发出来,并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90年代的中国中央又先后明确了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并宣布,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五大还明确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我国实行的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多元化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即辅之以按资分配利润、按股分红,并承认风险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但我们对于市场经济既缺乏实际的经验又缺乏理论的深入研究。于是政策的短视带来的负面效应问题就突出出来。比如: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单纯的扩权让利,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发挥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但产权关系模糊,政企职能没有同时分开也为企业领导进行化公为私的经济犯罪提供了理由和方便。
在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的目的是让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配套改革的相对滞后,导致实际上与分配制度改革配套的调节分配制度缺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而各种原因带来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急剧加大,导致人们心理失恒,攀比心强,急功近利的非规范经济行为盛行,并引发各种传统的经济犯罪形式兴旺。
在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众所周知,由于20多年来中国一直面临严重的就业人口持续增长,而结构性失业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于是城市失业率居高不下,农村则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阶层性的贫富悬殊和社会失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一些人为了生存从事经济犯罪活动。
 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规的具体执行办法缺少,导致在市场准入制度上存在人为壁垒,而信息披露的监督和事后检查,违规、违法行为的量化标准 ,市场兼并的效率准则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漏洞,导致近年来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
(2)法制建设和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应当看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旧的经济运行机制仍在起作用,而新的市场机制远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还远没有完成,许多法律制度还有待于不断的完善。这就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所积淀的种种弊端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习惯于凌驾于法律之上,直接干预和插手经济事务,以个人的好恶决定行政机关政策或决策的制定;而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更是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展事态。在新旧体制交替并存时期,自然导致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作为寻租的工具,各种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各种权利寻租手段公开盛行,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德心和政府形象。
(3)对市场经济的失灵效应认识不足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们理想化地认为市场经济自然就是公平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是规范经济,就是损益经济。因此,强调减少计划指导,尊重市场机制的多,对市场存在的失灵或局限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从宏观的角度看,我们没有认识到市场本身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
市场在分配问题上有界限。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公平分配,因为它不能阻止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所产生的纯租金。例如股票市场的暴涨或通胀使一些人一夜暴富,再比如技术领先导致的垄断条件下产生的纯租金。
市场的社会化界限。企业和个人关心的往往是短期的经济发展,因此对长期的社会效益兴趣不大。并常常会为短期利益破坏社会长期利益。如国内严重的违反生态原则的环境污染案件。
市场的伦理界限。市场经济没有伦理的自发机制。社会伦理要求取消某些市场,而市场经济会引发各种违法道德的市场的兴旺。
市场自发的消极和破坏因素。市场会自发地产生如垄断的倾向、无效益竞争、投机、舞弊、操纵等经济犯罪。市场经济的效益最大化预设客观上引导了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巨大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盛行。
市场经济中物质和金钱的巨大诱惑,使有些人经不住为满足私欲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有些人缺乏真正的竞争能力,为在市场经济中站住脚跟,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惜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其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而在现阶段,由于缺乏对市场经济失灵的足够认识,导致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对由市场失灵引起的经济犯罪的敏感性不强,对一般的经济犯罪的处罚阻力较大,威慑力较小。
总之,打击经济犯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取得全面性胜利,就必须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掌握政策,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使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不断推进,同时加强对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即要严励打击又要整顿秩序,加强管理和防范工作,多管理齐下,标本兼治。

参 考 文 献
1.彭炳其 《新形式下经济犯罪的打防战略》,湖南公安高等专校报2001年版。
2.马克昌 《经济犯罪新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3.赵秉志 《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王明等 《经济犯罪名案精析》,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5.舟山 《经济犯罪概念及特征》,千岛警察月刊2003年12月刊。
6. 扬春洗、高格主编 《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
7. 林志浩 《中国经济犯罪呈现十大趋势》,瞭望周刊2003年10月31日。
8.赵秉志主编 《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二卷"巳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陈泽宪 《新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10. 王明、李振奇、谭京生主编 《经济犯罪名案精析》,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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