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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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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论文范文关键词: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摘 要]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进人20世纪后,人们认识到子女婚生与否并非其本人可以选择,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没有过错,不应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基于人道主义、人权思想以及血统的观念,各国立法开始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通过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
 我国亦在通过不断提高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进而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财产继承权  权利义务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述
 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分类
 (1)养子女
  (2)继子女
  (3)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3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重构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受虐待到受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代各国法制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有的国家甚至已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让所有的子女在名分上亦完全平等,此举彰显了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发展趋势。
 (1)非婚生子女地位之变迁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社会生活之反映与缩影,所以透过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变迁史,可以探寻社会对于非婚生子女问题所作价值判断的变化轨迹,亦可通过这一变迁史预见未来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发展趋势。纵观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变迁史,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一)非婚生子女之受虐待时期:从古代至中世纪,虐待、歧视非婚生子女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非婚生子女被认为是被诅咒之种子,没有部落亦无血统。当时的法律将私生子与强盗、窃盗列入同一范畴,将其当成“法外人”而处理。其结果,杀婴、弃婴颇为盛行 。私生子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监护,亦无继承权。
 (二)非婚生子女受保护之萌芽时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宗教道德伦理观念随之发生了变化。自中世纪以来至二十世纪前,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的法律制度已逐渐受到修正。尽管各国改革步伐不一、内容不同,但都已由歧视、虐待非婚生子女转向提供有限的保护。
    (三)非婚生子女受保护之大发展时期:在二十世纪初期,部分国家的立法就已经进入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非婚生子女立法的显著特征在于逐步确立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原则。

二、婚姻法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保护
 (1)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利
  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权利对于保障非婚生子女健康无忧之成长至关重要。纵观非婚生子女地位变迁史,可知非婚生子女受生父母抚养的权利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现今各国立法大都规定了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平等地履行抚养义务,并且构建相应的制度确保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
  (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了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因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
  (三)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
  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更为复杂。由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欠缺,其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十分困难。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之监护人成为法律运用监护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前提。同时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亲子关系的建立依赖于生父母身份的确认,因此立法必须对已确认生父母身份的非婚生子女监护人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

三、中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历史沿革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立,特别是财产继承权的确立,却是近代的事情。西方国家受宗教政治文化的影响,在历史的相当长的时期,对私生子的继承权是持否定态度的。然而近代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资产阶级要求更大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深层次解读,要求西方民族国家必须出台法令,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用以确保财产权益的完整性。同时人本思想,特别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观念,也推动了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发展。

四、继承权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甲在和前妻离婚后,带着亲生女儿乙和丙结婚,后来丙和甲离婚。现丙死亡,乙认为丙和其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抚养关系,要求作为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
 乙能够成为丙的法定继承人吗?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乙是甲与丙结婚后与之在一起生活的子女,乙与丙的关系应为继子女。但是虽然是继子女关系,却并不一定拥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针对继子女能否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继承权,在我国对继子女的分类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2.收养型:即继父 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
 3.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 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就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27条规定的实质是将形成扶养关系作为形成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针对抚养关系的确定,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界定,虽然是生活在一起,但是并不等同于抚养关系。在此案中我们只能认为乙与丙是有抚养关系存在的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乙与丙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所以乙能够作为丙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乙对丙也有了赡养的义务。乙是甲与前妻所生的婚生子女,乙有权利作为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
 继子女作为非婚生子女中的一种,法律规定能够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但是由于自身地位的问题,非婚生子女想要得到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待遇,还是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在公众的眼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并不是名正言顺,人们的歧视是对非婚生子女的这个身份,并不是非婚生子女本人,但是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他们需要负上很大的责任,因为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不能选择的,他们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个身份,需要背负这个身份所给予的一切,包括人们对这个身份的不认同,所以法律法规对非婚生子女的肯定是十分重要的,这就包括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这些都使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大大提高。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必将与婚生子女一样,不再受到人们的歧视。

 结语:
  人权思想、平等思想、血统思想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法律权益得到了有限的保护。我国现行的立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一些权利和利益给了一定的保护;但我国的立法还是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只有不断健全现行的法律,建立切实可行的与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保护相关的各项制度;才能使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进行保护的立法思想得以实现,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的切实保护。

参考文献
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蓝派芳:《西欧民法有关亲子关系立法新趋势》,三民书局,1996年.
吴启宾:《非婚生子女待遇立法研究》,法学从刊,2000年.
韦留柱:《确立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社会意蕴》,河南师范大学报,2005.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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