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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权益保障和法律救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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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农民工权益保障和法律救助途径,论文范文关键词:论农民工权益保障和法律救助途径
论农民工权益保障和法律救助途径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论农民工权益保障和法律救助途径

摘要:农民工是新型的工人阶级,是社会流动人群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在城乡二元格局的转型与市场经济的互动中,他们在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基于社会歧视和法律保障的缺失,农民工权益屡屡被侵害,困扰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探究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损的深层原因,以期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是我们整个社会对其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保障;   缺损 ; 法律救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市场化经济发展和社会化进程以在不断加快,人口流动涌向城市必然趋势,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呈上升趋势。这种情形,一方面促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此来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对城市经济发展劳动力短缺的必要补充,促使城市经济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既减轻了农村的经济压力,又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不断繁荣。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尽管农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其权益的保障一直存在缺损问题,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践踏,是社会经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仅仅是对农民工人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笔者根据自己的观察分析,在此仅以个人观点,着重从以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救助途径等方面进行粗浅的分析,希望得到专家的帮助和指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既减轻了农村的经济压力,又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不断繁荣,这是一项双赢的战略。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尽管农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其权益的保障一直存在缺损问题,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践踏,是社会经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仅仅是对农民工人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因为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整个社会负责任,这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
 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推拉效应与传统户籍制度的客观结果,造就了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基本轨迹。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特殊群体,他们既非纯正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决定了这个群体的难堪与尴尬境地。“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生活在孤岛上,远离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一位社会学家如是说。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方面把农民工不断推向社会的死角;另一方面又加剧了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实际上,农民工权益缺损导致的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最终还是要法律去解决,权力机关的不作为最终还是要以其作为的行为去收场,这无疑于作茧自缚。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的歧视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虽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但绝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伤赔偿、人格歧视等问题时,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对于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勤劳动的“裸体工资”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援助制度滞后
 我国自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已经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892个,共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2798名,10多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600多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1万余件,有130余万人得到了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一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但因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家法律帮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起来的,而是靠公平和正义积攒起来的。农民工打不起官司,权益受损而不能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情愿的“私了”,这并不仅仅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而是一种潜在的不平等在作祟,因为他们与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迫使其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结果。
 另外,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维护社会公正的政府、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维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该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坚强后盾,但实际上来自他们的关心却几乎看不见。尽管近年来山西黑砖窑事件、广东调楼案件等一批有影响的农民工侵权事件的暴光,体现了政府及维权机关在农民工问题方面已经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但是关注应该说是远远不够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代表农民工权益的机关还没有全心全意地作到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农民工在工伤后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以及农民工工伤之后的赔偿、生活、就业、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农民工工伤之后不但背负巨大的经济负担,而且负载更加沉重的精神压力,因为他们有见不得人的一面。法律把没有解决的问题扔给社会,是对社会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自身权威性的践踏。法律援助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社会底线,如果都没有了,那么农民工只有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虚设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社会层次体系的底层,由于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财产占有等的限制,其政治参与机会往往很少或者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或者没有。政治生活的产品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社会公共价值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分配。强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或其他行为,使法律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欲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因其特殊的社会身份而无法参与法律规则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忽视、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强势群体的关照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压,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权利分配不平等的“潜规则”。同时,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被忽视、剥夺殃及其他方面,诸如子女受教育、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不到有效和持久的保障。“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问题,特别是社会脆弱成员的保障问题,很可能要忍受破坏性不利后果的折磨。”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现,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罪”的边缘。比如2000年震惊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个明证,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农民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畸形儿,其特殊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命运多劫的生活轨迹。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成为社会亟待探究的重大课题。
 (一)历史原因造成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条艰难之路
 农民工是在中国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是与特定的历史时期相联系。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严格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这两者实际上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化社会分离的格局,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尽管这种二元格局在计划经济时代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显示了一定的优越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二元格局的弊端愈加凸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步伐。城乡二元格局的对立秩序决定了农民工特殊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利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决定了两种社会群体的必然对立。由于城市秩序的特殊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望不可及的优厚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下而得到的待遇产生了极大的惯性依赖,因而总是要极力维护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而城市政府对农民工采取的种种限制政策实质上就是维护城市市民这种不合理的既得利益的具体表现,这种利益上的冲突降低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不利于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与城市居民较大的利益反差使其心理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社会危机。城乡二元格局是历史形成的,当然也是绝对不能人为改变的。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行户籍“一户制”改革等尝试,但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不仅是一个户籍的问题,而是不公正的制度形成的,因此注定了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农民工争取权益之路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社会原因造成了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侵害之后,会做出两种选择:妥协与抗争。妥协是农民工放弃自己的权利,默默忍受并予以逃避,或者被迫接受“裸体工资”、“高额打折”等廉价结果并继续承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现,他们通过上访、诉讼、甚或暴力等方式来为自己维权。农民工希望通过政府、人大、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来自他们的关心最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不到太多的实际内容。虽然目前农民工讨薪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2003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了清理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每年清欠的农民工工资均达数十亿元,数以万计的农民工工资得到清偿。但是,有的地方的少数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等现象还不能忽视,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甚至容忍或放纵这种事情。
 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底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因为目前司法不健康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能力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特别是遭遇工伤之后,农民工急需治疗费用,如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或许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但不能救急。农民工只有被迫接受雇主的很少的赔偿,而且以后的就业、生活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司法环境不理想,维权成本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根本原因。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在于交不起钱、耗不起时间,即便经历艰难困苦获得胜诉,法院执行难也是一个问题,最终的胜诉只是一张仅有心理安慰作用而无实际意义的法律白条。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从法律层面上讲,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民享有特殊的社会待遇,就是对农民工的歧视,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亵渎。城市制度对农民工的歧视具体表现在就业限制、工作环境差、子女受教育需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无保障等权利的缺失。尽管城市如此歧视,农民工还是“忍辱负重”地继续留在城市,他们不敢对各种各样损害其权益的行为讨价还价,因为他们怕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这样更加剧了城市歧视的蔓延。
 (三)自身原因也是权益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束缚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而且,中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缘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相反,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去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这是中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祟,这种落后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受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另外,农民工缺乏组织性,比较涣散,这样使其无正式的社会组织依靠。当其权益受损后,由于得不到社会组织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支持,农民工只能依靠建立在初级群体网络基础上的血缘、地缘或业缘的乡土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这种乡土组织的力量对于他们的困境来说是非常弱小的。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救助途径
 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驭社会运行中的不和谐之音。因此,必须构建一种公正的和谐秩序,即法治视野下的人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强势关怀,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建立健全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制度公正是一种法律底线,制度公正对于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是根本性的。农民工是不公正的制度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正已经存在。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利益。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件的防范措施。农民工辛苦劳动的工资如果不能及时、足额的拿到,不但生存成为问题,而且会加剧其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秩序一体化。加快农村经济建设进程,改变农村经济落后的局面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合理格局,实现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与重建,最终实现城乡秩序的一体化,达到一种制度上的和谐。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与乡土秩序通过融合能够相互包容,改革两种秩序上因制度造成的人为对立;通过重建使两种秩序相互渗透,组建一种新型秩序,从而达到一元化状态。只有打破城乡二元格局,才能改变中国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使社会资源平等而有序的分配,实现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配。只有构建公正的制度,才能彻底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社会现实,这也是改变农民工命运的法律底线。
 (二)从法律角度调整农民工得不到尊重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普适性要求法律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利益,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法律有义务要求社会公众去尊重农民工,这是社会的道德底线,同时也是法律的道德底线。农民工在城市受歧视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主要归因于法律的漠视和脆弱,漠视表现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视而不见”;脆弱表现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无能为力”。从法律功利主义的角度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既可以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社会秩序得到和谐发展,进而减轻社会的负担,降低法律的成本;从法律功用主义角度讲,调整农民工得不到尊重的社会关系,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为予以惩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得到法律的尊重。比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组织,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改革教育法规、促进教育平等。
 (三)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农民工由于天生的软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往往息事宁人,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人,这是乡土社会中的熟人情结。在一定程度上,忍让意识维护着社会关系的稳定,但长期下去,却潜伏着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是以生存作为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社会是以利益的互动为基础,利益的互动又是以强烈的权利意识为准则,它要求市民要有法律观念。农民工从乡土社会来到城市社会,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观念,因而其权利意识自然大大下降。但是这种下降还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更好地养家糊口,但在城市的歧视中“忍辱负重”继续工作,因为他们怕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这样,一方面降低了他们对待遇的期望值,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雇主们的剥削心理,双重因素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跌向生存的底线。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虚置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解决法律保障虚置问题。
 总的来讲,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人群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工权益缺损问题,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护,才是我们整个社会对其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四、结 语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试着从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救助途径等方面分析其表现、深层原因以及法律救助的途径。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以此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五、致   谢
 我的论文是在我的指导教师学院老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从选题、资料收集、论文提纲、到论文撰写都倾注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每次遇到问题时老师都不辞辛苦地讲解,花费了老师不少宝贵的时间。在此,我向老师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度的责任心使我终身受益!
 此外,我的论文还得到学习中心其他老师的热心帮助,在这我真心的感谢你们!

 参考文献:
 ⑴、马广海.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⑵、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J].新视野,2001.5.
 ⑶、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6.
 ⑷、李正华 主编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6
 ⑸、费梅苹 主编 《社会保障概论》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2
 ⑹、皮纯协 主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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