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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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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试析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问题,论文范文关键词:试析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问题
试析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问题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7597  试析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03
(一)评估机构缺乏市场独立性------------------------------04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合理--------------------------------04
(三)评估方法缺乏科学性----------------------------------05(四)评估依据的片面性------------------------------------06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07(一)政府职能错位----------------------------------------07(二)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08(三)缺少有关配套文件,影响拆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09三、解决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09(一)建立独立、公正的评估机构----------------------------09
 (二)公正合理地选择评估机构------------------------------10
(三)完善房屋拆迁估价方法--------------------------------11(四)健全市场保障体系,完善“基准价”这一核心------------13(五)建立健全拆迁评估监督管理机制------------------------13

内 容 摘 要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较容易引发纠纷的社会问题,而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数额是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问题,其中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是问题的关键。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当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其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带来新的要求,需要我们思考与研究,本文针对目前评估机构的特性、评估的方法和评估的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试析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问题
 摘 要: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较容易引发纠纷的社会问题,而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数额是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问题,其中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是问题的关键。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当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其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带来新的要求,需要我们思考与研究,本文针对目前评估机构的特性、评估的方法和评估的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房屋拆迁评估;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估价在拆迁补偿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估价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因此,对估价不进行科学规范,将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利益。随着腾冲县城市的不断扩展和城市主要地段的建设完成,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1997年 ——2008年,腾冲的城市建设中共完成24处项目的拆迁,拆迁面积122万多平方米,拆迁户数4472户,支出补偿金三亿零二千二百四十八万多元。仅2008年,腾冲县共涉及拆迁户75户,出让国有土地8100平方米,集体土地5208平方米,自留地8070.83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22046.43平方米,共支付拆迁补偿款36056726.00元。房屋拆迁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关系到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已成为评估机构面临的复杂课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机构缺乏市场独立性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虽然建设部2000年《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改制为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但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仍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公司大多数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具有种种密切关系,特别是一些国有的开发公司更是如此。[1]目前拆迁评估的委托人比较普遍的是拆迁人委托,这样在众多委托机构竞争激烈的情形下,评估机构一旦获得拆迁人的委托,便屈从于委托人的压力,过低评估以迎合拆迁人的要求,企图与开发公司建立良好关系以求得下一个拆迁项目评估的委托。在缺少公开、公正的评估机构的委托、确定机制下,拆迁单位往往利用手中拥有的评估业务发包权指定评估机构,越位干预估价人员的工作,甚至直接参与评估,要求房地产估价单位采用拆迁单位提供的结论,操纵整个评估市场。对有公益性质的拆迁,有的城市政府为了确保“政府工程”,降低补偿标准,直接干预评估价格,这样评估机构很难有独立人格,只能在干预与妥协下求得生存与发展。拿腾冲来说,目前虽然有一家评估机构,但也没有开展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需要到昆明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合理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机构通常由拆迁人委托,被拆迁人丧失了对自己财产定价的主导权。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其他省市的地方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按照上述办法,拆迁人显然在对评估价格的确定方面更有主动权。这些评估机构因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在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督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在房屋估价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评估机构为了取得更多的业务,往往只能迎合拆迁人的要求,串通房地产评估机构故意压低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价格,做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对具有公益性质的公路、桥梁、管道等项目的拆迁,因政府相关部门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往往不按房屋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行为的色彩,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由于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向有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时,因为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得不到公正的裁决。被拆迁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被拆迁房屋,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如结果有误,被拆迁人要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而且,在我国监督制度不健全、受政府有关部门干预的情况下,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能否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也存在问题。[2]
(三)评估方法缺乏科学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考虑到部分城市拆迁量较大,为了加快评估进度,减少评估工作量,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这是因为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因数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平均水平地价,它是根据土地不同的使用类别、区位及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开发情况,分别评估、测算出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3]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基准地价也应定期调整和修正。这些基准价准确与否,最终关系到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准确与否。而从目前操作来看,首先,政府部门很难及时准确地制定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例如北京市的基准地价从1993年首次发布基准地价,直到2002年才修订了一次。其次,即使是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基准价的测算,也是先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还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而且,由于在城市建设中,市政项目占有相当比例,因而政府在制定基准价格时有压低价格,控制投资成本的倾向。另外,关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问题,有的只是死板地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而不顾房屋在被拆迁人手中的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其最终结果,严重脱离实际,不能反映房屋可以带来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四)评估依据的片面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明确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条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是各个地区对于拆迁时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却说法不一。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估价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参照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这里回避了土地使用权补偿,使用了“区位”这个模糊的概念,以区位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土地补偿,甚至有的地区对土地使用权不给补偿。实质上土地的价值远大于地上所附房屋的价值,拆迁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而是为了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投资获得收益才是房屋拆迁的最主要内容,无论土地来源于划拨还是出让均有价。因此,笔者认为,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拆迁补偿估价忽视了土地的市场价值,最终结果只能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被拆迁人便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类似的房屋。如腾冲被拆迁的房屋大都是在城中心,生产生活较为方便,房屋被拆迁后,虽然也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但被拆迁人领到的补偿款只能在城郊区买宅基地,给生产生活带来很大不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住宅类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70年,商业类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拆迁许可证颁发时,不同的被拆迁房屋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是不同的,但是,在评估时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对被拆迁人是不公平的,同时还可能损害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职能错位
 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附着于该土地之上的相对人房屋的一种强制征收行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管理者与所有者,其主要职能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中。但现实中政府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功能定位,直接参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活动。拿腾冲来说,政府专门成立了拆迁办,很多应该属于拆迁人的活动,就统统由政府拆迁办全部代劳。这导致问题首先表现在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上,拆迁补偿基准价价格的主体评估单位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以评估机构竞争市场来获得,估价内容上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来界定。从而使得基准价名义上是市场价,实际上还是政府指导价。[4]其次,表现在补偿价的确定上,有些地方政府及官员为了本地方甚至本人的政绩,大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故意降低补偿标准,直接干预评估价格,降低成本费用,致使某些不必要和难以实行的项目得以实行。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转换角色,不要直面被拆迁人,淡化拆迁工作中的行政色彩,由市场发挥作用,政府更多的是发挥政策把握和规范管理作用。
(二)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首先,拆迁货币化补偿需要大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资料,以及规范的房地产交易信息,但是有些城市各类型房地产交易量少,缺乏该类房地产市场信息资料,甚至仅仅掌握在有些部门手里,造成房地产交易信息很不畅通。另外,拆迁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决定了其行动空间和最佳理性的选择,但是目前拆迁中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拆迁人通过房屋管理部门掌握了被拆迁人的所有资料,而被拆迁人对拆迁人的所知仅限于公告发布的内容,拆迁人具体的拆迁计划、步骤、评估的依据、委托评估机构的情况、及其同等情况下给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数额等决定策略选择的关键信息却知之甚少。因此,我国房地产信息化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仍处在一个发展阶段。
 其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法规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与其相适应,从而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现实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房屋拆迁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法规、政策在许多方法仍没有及时做出调整,现行的拆迁补偿评估制度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导致拆迁纠纷的增加和矛盾的激化。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原则,而现行的拆迁补偿评估制度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原则,导致在拆迁补偿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缺少有关配套文件,影响拆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的权利,而不是维护强者的利益。由于《条例》更多地考虑了拆迁的事实方便,而忽略了对被拆迁人的利益的保护,再加上没有与《条例》相配套实施细则,《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意见》的规定又过于原则,缺少操作性,致使各地拆迁评估和补偿措施千姿百态。目前,我国土地性质是多种多样,土地所有权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国有土地又有划拨与出让之分等。如果在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上不考虑其性质的划分,势必导致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处于难以实施和非常混乱阶段。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那么,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到期后,除可续期外,政府又如何进行收回呢?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一起无偿收回呢?还是有所补偿收回呢?这些都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这势必影响到我们在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中考虑其剩余价值,也无法测算出其价值的减损。[5]
三、解决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独立、公正的评估机构
 独立、公正的评估机构决定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否,评估机构应保持中立。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提出一个对各方面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价格。同时要明确评估机构的责任。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有限责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还有临时资质。
 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规定:“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昆明市市辖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除昆明市市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二)公正合理地选择评估机构
 房地产评估结果是否准确与参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密切相关,因此,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评估项目承接制度,使得水平比较高、社会信誉比较好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形成既有市场准入又有市场竞争的氛围。评估机构一般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9]关于估价机构的选择问题,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但是《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后,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支付评估费用,”明确了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估价机构由拆迁人确定并委托。比如笔者所在的腾冲县就是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建议待双方认可确认后,再由拆迁人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实行投票制或抽签制,从源头上遏制拆迁人利用项目操纵估价。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必须由独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指定或由拆迁人决定,而应有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政府不应设置障碍,取消地区限制,鼓励异地评估机构参与评估,选择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大型城市建设拆迁项目推行房屋拆迁估价投标制度,如北京奥运工程拆迁项目已经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估价机构,取得良好效果。当然,一个开发项目的拆迁委托多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能会出现评估结果的差异,这就对评估的精确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国家建设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规范,使不同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具有大致相同的评估结论。关于评估费用,应当由政府出资建立拆迁评估基金,不由拆迁人具体支付,切断估价机构和拆迁人的经济瓜葛,彻底杜绝拆迁单位操纵评估市场的现象。
公正地确定拆迁评估机构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拆迁当事人的共同努力,规范现有的委托方式。首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估价机构的信誉档案,定期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其次,拆迁当事人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全体被拆迁人投票,从公示的估价机构中选出拟委托的估价机构(按得票多少选出 3 至 5 家)。最后,由拆迁当事人以抽签或协商一致的方式最终确定估价机构。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的委托和确定还可以引入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制度,使整个拆迁市场脱离拆迁人的操纵。
(三)完善房屋拆迁估价方法
 价格评估是拆迁补偿问题的核心。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的评估方法常用的有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多种。《条例》确定的补偿原则的实质是一种赎买政策,即拆迁中拆迁人首先通过市场价格将被拆迁房屋购买,然后进行拆除。因此,房屋拆迁评估最适宜的办法应当是比较法。但在实践中,由于同类交易案例缺乏等因素,没有条件采取比较法时,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一般情况下,对住宅房屋的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对非住宅的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结合成本法与收益法,按照其性质与用途分类后,进行市场化评估。总之,对于货币补偿的房屋价格评估,采用现行市价法,确保补偿款足以支付购买类似房屋的费用;对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对被拆迁房屋和拆迁安置房屋必须采用相同的价格评估方法,同时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价格。[6]同时,在房屋的使用性质的认定上,应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尊重私有财产权利。被拆的房屋大部分是老城区的旧房,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房屋没有房屋的所有权证,有的即使有证件,上面缺少对用途的记载,而房屋的用途直接影响到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故认定被拆房屋的用途成为拆迁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一幢居民临街楼,原房屋实际用途为住宅,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楼的户主擅自将其住房改造成商业用房使用,而改造后又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变更原房屋所有权手续,在拆迁评估过程中,被拆迁户往往要求,一楼按实际使用的商业用房评估,而拆迁人认为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未记载商用房,以私自改造房屋使用性质,是违法为由,要求以居住房评估,作为我们评估机构又无权认定其用途,形成矛盾。《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中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协商一致的,可按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又很难协商一致,这就要求评估机构,不但要有丰富的理论知道 ,而且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即要从政策上说服当事人,又要使规划部门尽早拿出确认结果。在解决拆迁当事人之间 的矛盾,减少评估结果的差异。
(四)健全市场保障体系,完善“基准价”这一核心
在评估方法中需用到的评估基准价、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是构成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核心,但目前这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要准确进行基准价的评估,需要大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资料,但目前有些城市各类型房地产交易量少,缺乏该类房地产市场信息资料;另外房地产交易信息还很不规范,仅掌握在有些部门手里,很不畅通,房地产信息化体系还没完全建立。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健全市场保障体系,并且充分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的作用。同时基准价的制定也应该公开、透明,建议采取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普通居民和土地、房屋等部门专业人员在内的听证会方式;基准价也要保证定期修订,房价变化较快的地区可半年修订一次,一般地区应每年修订一次,使“基准价”这一核心尽快完善。
(五)建立健全拆迁评估监督管理机制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着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否。因此,对参加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有一定的要求。首先,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我国对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人员,国家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可以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如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怔》的估价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师的业务。没有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的人员,均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为了保障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利益,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
 其次,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引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进行监控,如对经专家认定的误评、错评报告数量达到全年评估总量一定比例的评估机构,应取消其评估资质,规定此后不得从事评估业务;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拆迁评估中有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或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对拆迁房屋评估的资格,并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撤消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撤消其注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1)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2)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3)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4)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5)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6)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虽然这样对遏止评估机构违规操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这种责任只是行业自律的责任,没有民事责任,对保护拆迁当事人民事权利极为不力。
综述,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是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而货币补偿的核心问题是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然而,城市房屋拆迁承载着诸多利益关系,能否合理处理政府、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解决拆迁问题的根本所在。笔者认为,房屋拆迁评估以市场价来评估,是公正合理的,协调三者利益冲突的关键是掌握公权的政府应当回归中间人的位置,在正义的天平上衡量三者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在拆迁补偿的评估中,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地评估被拆迁人的实际财产,以促进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 考 文 献
参考文献: 
[1]王达.拆迁房屋评估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2004,(7):58.
[2]施国庆,盛广恒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J].城市问题,2004,(4):49.
[3]同上
[4]钱明生.房屋拆迁补偿价应如何评估[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2):36.
[5]同上
[6]赵路兴,周江.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J].城市开发,2004,(8):6.
[7]王达.拆迁房屋评估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2004,(7):60.
[8][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9]邓贵乾.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基础知识.2008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试析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问题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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