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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拆迁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前言
城市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旧有城区的改造,而城市房屋拆迁就是改造旧的城市街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功能的重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的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同时进一步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和提高人民的居住质量,许多城市开始进行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更加高效的利用城市有限的土地和空间。无论是城市扩张还是旧城改造,都需要房屋拆迁工作的进行,而且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房屋拆迁规模也越来越大。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不足
(一)拆迁征地权被滥用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地拆迁权具有强制性,其使用应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业用地拆迁日益增多,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很大部份是商业用地的拆迁,而借用的却是公共利益的名义。现实中经常出现拆迁审批文件规定拆迁范围是一个数值,但是到了政府拆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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