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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教学中古文翻译以直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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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教学中古文翻译以直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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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教学中古文翻译以直译为好
高中语文教学中古文翻译以直译为好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众所周知,高中语文教学中,古文翻译以直译为主,亦即在译句时,应字字落实,一一对应,不贸然增删词语,不随意改变结构,只有在直译无法达意的情况下,才需使用意译;若用这个标准验之于2008年18套试卷中39例译句题的“参考答案”,则值得商榷的便有十几例之多。兹申说如下:
1 近日之事,衅难将成,赖陛下英明速断,故罪人斯戮。(全国卷Ⅱ)
[参考答案]近日的事,祸端将要酿成,幸亏陛下英明果断。因而严惩了罪人。
“故”即“因而”,“戮”即“惩罚”(《汉语大词典》缩印本2835页,以下引自此书者只注页码),“罪人”未译,那么“斯戮”之“斯”为何义呢?相当于“严惩”之“严(严格)”么?《汉语大词典》“斯”之13个义项中,并无“严(严格)”之义,由此可见,此中遗漏了“斯”,此为问题之一。之二是,“罪人斯戮”为主谓结构,“严惩了罪人”为动宾结构,这种改变既无必要。也没道理!据前文情节及“诛徐羡之等,平谢晦,昙首之力也”等语可知,受到“惩治”的“罪人”有多个,如译此中“斯”为“皆,尽”(3831页),可谓妥帖。又,发出“戮”这一动作的并非“罪人”。而是“陛下”。亦即“罪人斯戮”属于意念性被动句。故而。此语的正确翻译应为:“因而罪人都受到了惩治。”
2 此何难之有焉,特上不以为政而士不以为行故也。(天津卷)
[参考答案]这有什么困难呢,只不过是君王不用这样的方法施政而士人不用这样的方法行事的缘故。
“不以为政/不以为行”即“不以(之)为政,不以(之)为行”的省略,此中“之”指代“兼爱”,当毋庸置疑;但“兼爱”是一种主张或日思想,它能用“方法”——“关于解决思想、话语、行动等问题的门路、程序等”(《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383页)予以替换吗?此其一。其二,“以为(以……为)”在古汉语中是一个常见的固定结构,先秦典籍中多有所见(恕不举例,可参阅楚永安《文言复式虚词》420~42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5月第1版),而译文却将其“腰斩”,把“为政,为行”看做一个词语;《汉语大词典》中,虽有“为政”(治理国家)、“为行”(行仁义之事)词条(3851页),但从所举数例来看,其前无一例外的均没有“以”与之相配,这是否意味着凡“以为(以……为)××”句中的“以为(以……为)”,均应视为固定格式?再说,如据《汉语大词典》“为行”释义,“士不以为行”即应释作“士人不用这样的方法(兼爱)行仁义之事”,这“兼爱”与“(行)仁义”是否有叠床架屋之嫌?故而。此中“以为”当按固定格式释作“用……做……”或“把……作为……”(据楚永安《文言复式虚词》),如此,句中“政”“行”则均用作名词,分别释作“政令,政策”(2913页),“品行,德行(1818页)”。又,句中“而”亦应译出,据语意可译作表因果关系的“因而”(5053页)。故整个句子应译为:“只不过是君王不把它(兼爱)作为政策因而士人不把它作为德行的缘故。”
3 虽然,岁满则罢去,非若吏人、百姓然。(上海卷)
[参考答案]即使这样,任职期满就离开了。不像差役、百姓这样。
据楚永安《文言复式虚词》可知,“虽然”有两种用法:①“相当于‘虽然如此’,下文有明显的转折。这种‘虽然’所表示的一般是既成的事实。”②“相当于‘即使如此’,下文的转折不很明显。这种‘虽然’所表示的情况一般是虚拟的。”(299页、300页)句中“然”指代的是上句“县令,诚主也(县令,的确是一县之主)”,显为客观事实;又,就语义关系来看,下文亦有明显的转折——虽然县令是一县之主,但他任职期满就会离开,不像差役、百姓这样——用转折关系来强调“离开”,与差役、百姓的对比更鲜明,更切合语境。若译“虽”为“即使”,则既与前文“诚”相抵牾,又不能取得强化“离开”之效,自不足取。
4 比敕公千条万端,何意临事悖乱!(江苏卷)
[参考答案]近来告诫你千条万项,为什么临事却又背离、错乱!
《现代汉语词典》乃至《汉语大词典》中,均不见“千条万项”这一词目,由此可见,这是一个生造词语;其实,“千条万端”即“千言万语”(357页),我们的专家为何不能翻一翻辞书呢?《现代汉语词典》亦不见“临事”一词,自应将其译出,可译作“遇事”(5034页)或“遇到事情”。又,“悖”有“乱”义,故“悖乱”便由同义连用以至合而成词,意即“惑乱,昏乱”,其最早用例可溯之先秦,其后一直袭用至清代(均见4294页);而译文竟将其分解为两个词!
5 刺史幸知民之敝而不救,岂为政哉?虽得罪,所甘心焉。(安徽卷)
[参考答案](我作为)刺史倘若了解到百姓困苦却不去救助,怎么能执政呢(这难道是执政之道吗)?即使获罪,也是心甘情愿的(事)。
“幸”确有“假使,倘若”(1199页)义,但此中“幸”若以假设连词释之,似并不妥帖。据前文可知,韩休是在知晓民之“常税厩刍”之敝后,才“请均赋它郡”的,面对张说“为私惠”之指斥,他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这便意味着,“知民之敝”并非假设情形,而是客观事实。故而,句中“幸”应看做副词,释作“正好、恰好”或“本来、原来”(同上);如此理解,似更切合语境。又,“得罪”虽有“获罪”(1865页)义,但也有“冒犯,触怒”(同上)义,就文意来看,韩休“刺史……所甘心焉”一语紧随张说指斥、“休复执论,吏白恐忤宰相意”之后,其“得罪”云云显然是对“吏”之“恐忤宰相意”的回应,“忤”即“违逆,触犯”(4250页);因之,将“获罪”译作“冒犯/触怒(了宰相)”,无疑更为妥帖。还想顺便指出的是,对有些语词的理解,可以见仁见智,命题者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故而,不妨提供多个答案作为“参考”,这也是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
6 石华、象溪二所复设别塾,以教陈氏族子之幼者。(湖北卷)
[参考答案]在石华、象溪两地再设立别的私塾,用来教育陈氏家族中年幼的孩子。
“在石华、象溪两地再设立别的私塾”一语,如果我们将其理解为“石华、象溪两地曾设立过私塾,如今再设立别的私塾”,是不是也切合语意;但验之于原文,这种理解显然不妥:石华、象溪两地此前并没有设立过私塾,此中的“别塾”是相对于“龙门义塾”而言的。由此可见。将“别塾”译作“别的私塾”与文意并不相合。辞书之中,虽没有“别塾”词目,但相类似词语能为我们的理解提供帮助,比如“别宅”“别第”“别邸”“别所”“别舍”“别府”等,均指“正宅以外的住宅”(1003、1004页),再如“别子”“别本”“别名”等,亦是相对于“嫡长子”“正本”“正名”(同上)而言;据此,我们是否也可以将“别塾”理解为“正塾(龙门义塾)之外的私塾”,亦即“副塾”,译此语为“在石 华、象溪两地再设立副塾”?——由于主(龙门义塾)、副相对,“石华、象溪两地曾设立过私塾”之歧解也就可以随之而消除。但这样一来,仍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为考生能作出这般准确翻译的概率几乎为零——而这,又涉及到命题者在语料选择方面存在的问题了,恕不作展开。
7 且又大购之,皆不获,有司苦之。(湖南卷)
[参考答案]并且又大力悬赏(缉捕)盗贼,都不能捕获,主管官吏对这件事感到苦恼。
命题者译“且又”为“并且又”,当是将“且又”看作“且”和“又”二词连用的;事实上,早在先秦时代,“且又”因同义连文就已凝固成复音虚词,这有中国社科院语言所《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商务印书馆1999年2月第1版,428页)、何乐士《古代汉语虚词词典》(语文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317页)、李靖之等《文言虚词诠释》(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331页)、段德森《实用古汉语虚词详释》(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5月第1版,13页)等多部辞书为证,若用辞书释义——“连词,连接分句,表示进层关系。可译为‘而且’、‘并且’等”(社科院本),验之于“有司百计捕之甚急,且又大购之,皆不获,有司苦之”这一语境,显然非常妥帖。除此之外,译“大购之”为“大力悬赏(缉捕)盗贼”亦存疏漏:第一,“购”即“悬赏征求,悬赏缉捕”(6037页)之义,而译文却在“缉捕”上着一括号,以示此为添加之义,这种“画蛇添足”自意味着命题者对“购”之词义的理解并不准确;第二,“购(悬赏缉捕)”总是与金钱等相关联,如“韩取聂政尸于市,悬购之千金”(《战国策·韩策二》)、“吾闻汉购我头千金,邑万户,吾为若德”(《史记·项羽本纪》),若将“购”之状语“大”译作“重金/用重金”,是不是比浮泛抽象的“大力”更为可取?故而。整个语句可译作:“而且用重金悬赏缉捕盗贼。”
将“苦之”译作“对这件事情感到苦恼”,应该说颇为妥帖;但问题在于,如此作译,即意味着“苦之”是一种特殊用法——与“使动”“意动”“为动”并提的“对动”用法,而高中文言文教学中,却根本不涉“对动”用法!这又让考生如何作译呢?汤正良先生在《湖南卷试题分析》中说:“三个句子主要有‘大购之’‘皆不获’‘苦之’(要译成意动用法)……计分点,各1分。”(《语文学习》2008年增刊,132页)这一说法是否代表了命题者的看法,笔者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苦之”绝不是意动用法,因为考生熟知的意动用法是主语对宾语含有“以……为……”或“把……当作……”的意思,翻译时是绝不会也不能加“对”的!故而,为利于考生、便于教学,应将“苦之”视为考生熟悉的“为动”用法,译作“为这件事情而(感到)苦恼”。
8 使者至,所发皆经史,置其半不启,乃免于祸,人以为至行所感云。(四川卷)
[参考答案]使者到来,打开看到的全是经史书籍,丢下另一半未打开,才免于祸患,人们认为是崇高品行感应的结果。
将“所发”译为“打开看到的”,似难称“信”“达”:“发”即“打开”,这“看到”显属“增字解经”;又,作为必须掌握的18个虚词之一,考生们都知道“所”字结构应按“(所)动词+的+名词”这一格式来对译;故而,据前文“漠家厅事中,列十大柜,五贮经史,五贮兵器备不虞”之语,将“所发”译作“(所)打开的柜子”,无疑更为妥帖。
将“乃免于祸”译作“才免于祸患”,虽字字落实,一一对应,却不曾注意到,这是一个省略句,主语是“郑漠(一家)”,而非“使者”;如果不补上主语,自会给人造成不必要的费解,更何况译句时须补上省略成分也是高中教学中反复强调的内容之一。
将“人以为至行所感云”译作“人们认为是崇高的品行感应的结果”,亦多有可商榷之处:第一,《现代汉语词典》释“感应”为:“因受外界影响而引起相应的感情或动作。”若以此义释之于“人们认为是崇高的品行感应的结果”之“感应”,其语意的不知所云可谓明显!诚然,“感”有“感应”(4325页)义,句中“感”亦可以“感应”——“神明对人事的反响”(4328页)释之,但这个“感应”仍是古语词;如此这般的“以古释古”、古今杂糅,显然超出了考生的认知,亦有违翻译原则,自不足取。第二,译文中“认为”是“以”还是“以为”的释义?“是”是“为”的释义还是添加成分?也就是说,对“人以为至行所感云”一语,命题者是按“人以,为至行所感云”理解。还是按“人以为/至行所感云”理解?我们无法知晓;但从便利考生这个角度看。此中的“为……所……”似应看做表被动为好,因为,“感”的对象是“至行”,省略掉的“感”的主体(所“感”者)只能是“神明”——“天地间一切神灵的总称”(4434页),亦即此语的完整结构应是“人以,(神明)为至行所感云”。故而,此语可译作:“人们认为(这是)(神明,上天)被(郑漠的)崇高德行感动的缘故。”——将“以”解作“认为”、将“感”按常见义“感动”释之,一则不超出学生认知,二则也符合文意,无疑更好。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高考翻译题的“参考答案”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凡高中生在翻译中出现的常见病,诸如视一词为两词、将两词作一词、随意增删词语、随便改动结构、不顾句式特点、不明修辞方式等等,似都能在这里找到“样本”。高中生出错,是囿于知识水平,我们的命题专家为何也犯这些本不该犯的错误呢?
新一轮高考又将开始,恳请命题专家们本着对考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多翻辞书、多些商讨,以免上述相类的问题再度发生;果能如此,则善莫大焉!笔者真诚地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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