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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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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论文范文关键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法律规范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般法模式、特别法模式和专项特别法模式。.这部近四万字的法律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规.
 
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立法集中表现于《刑法》第10条的消极承认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7条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制定和健全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的国内立法,这必须首先确定其立法模式。但是,无论采取哪种立法模式,都将引起《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的大规模配套改革。笔者拟对一些国家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典型模式,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一、国外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立法模式
  各国都不是仅通过一部法律来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散见在多部法律中。但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法律规范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般法模式、特别法模式和专项特别法模式。
  (一)一般法模式
  “一般法”是“特别法”的对称,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具体到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不用单项立法进行规定,论文格式论文而是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等一般性的刑事法律中以专门的编、章、节或条文来规定有关事项。
  例如,意大利将有关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一些实质性规范分别规定在宪法、刑法之中。同时,又将有关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性规范规定在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十一编“与外国的司法关系”中。该编划分为四章,第一章在“一般规定”中规定了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条约和一般国际法优先原则。除关于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的两章外,其中第四章是“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意大利刑事判决的域外执行”,此章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和意大利刑事判决的域外执行的具体规则作出了规定。
  俄罗斯也采用一般法模式调整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问题。2001年12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第五部分专门规范“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其中,除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程序的基本规定和引渡外,第十八编第五十五章是“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其本国服刑”,对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根据、法院审理与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有关问题的程序、拒绝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引渡到其本国服刑的根据、法院审理与执行外国法院刑事判决有关问题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式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只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被判刑人移管问题作出了调整。
  (二)特别法模式
  特别法是“一般法”信息技术论文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或特别地区的法律,是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具体到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法模式是指采用单行的特别法来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如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专门法律中进行规定。
  例如,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不包含任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条款,而是于1982年12月23日颁布了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专门的法律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德国统一后,该法适用于统一后的德国全境。该法共有九章86条,其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向外国引渡”、“过境引渡”、“通过执行外国判决的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其它形式”、“德国提出的请求”、“共同性规定”、“对其它法律规定的变更”等。这部近四万字的法律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规定得最为系统、最为详尽的特别法。其中,第四部分专门调整“为执行外国判决而提供的协助”,并对相关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所涉及的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方式不仅涵盖关于剥夺自由刑的判决,工程技术论文还包括关于财产刑的判决。
  瑞士也是采用特别法模式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国家之一。瑞士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共用五编112条的篇幅对引渡、旨在支持国际刑事诉讼的协助、诉讼和处罚的移送、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等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五编是“刑事判决的执行”,其中第一章规定了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的原则和条件,第二章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程序,包括请求程序、审查程序和执行程序。
  葡萄牙也颁布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该法共156条,其内容包括“总则”、“引渡”、“刑事诉讼移送”、“刑事判决的执行”、“对假释犯和缓刑犯的监督”、“最后条款”七个部分。
  (三)专门特别法模式
  专门特别法模式不是以像特别法一样以一部完整的刑事司法协助法来规定各种类型的刑事司法协助方式,而是将仅规范调整某一种协助方式。例如引渡,许多国家都制订了专门的“引渡法”,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就是以专门特别法模式调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典型方式,对引渡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求作出集中规定。该法也规定了其他一般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如文书送达、移送罪证、传唤证人等内容,但都是引渡的辅助程序。我国除了引渡法之外,未再就其他刑事司法协助事宜制定法律。但有的国家还根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分别制定了调整各种刑事司法协助形式的法律,如日本除制定《引渡法》外,还制定了《国际协助侦查法》和《向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法》;政治论文英国除制定《引渡法》外,还制定了专门调整英国与英联邦国家之间遣返逃犯合作关系的《逃犯法》和专门调整英国与爱尔兰之间遣返逃犯关系的《签发逮捕令法》等等。此外,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还有阿根廷、比利时、巴西、扎伊尔、丹麦、芬兰、海地、印度、伊拉克、以色列、日本、卢森堡、墨西哥、摩洛哥、荷兰、挪威、秘鲁、叙利亚、坦桑尼亚、泰国、乌干达等国。加拿大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可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除了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2章中关于没收和处置犯罪所得的规定外,1999年修订的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法(MutualLegalAssistanceinCriminalMattersAct)》中还包括在加拿大境内承认与执行由外国司法机关宣告的关于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判决,并为此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条件;但是加拿大主要是通过专门特别法来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学科教育论文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只是对专门特别法的补充。如,加拿大《关于执行移交被判刑罪犯条约的法案》,是调整相互承认与执行监禁刑的合作制度;根据加拿大《被扣押财产处置法(SeizedPropertyManagementAct)》,加拿大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并且依据有关的双边协定,以“分享(sharing)”的名义向外国返还在加拿大境内扣押的财产;这些专门特别法都是就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具体方式作出的详细规范。
  二、我国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立法模式选择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上述调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立法规范的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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