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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比较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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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宪法解释的比较研究(一),论文范文关键词:宪法解释的比较研究(一)
宪法解释的比较研究(一)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官方注释逐渐取代了私人注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有的国家由立法机关保障实施.有的国家由法院保障实施.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在中国历史上,法律解释最早出现在东汉,时称“律学”,它是以儒家学说对官方公布的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释法学。东晋以后,官方注释逐渐取代了私人注释。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奉诏编写的《唐律疏议》,便是权威的法律解释,与《唐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现代意义的法律解释是在20世纪初从西方传人中国的。
在西方.法律解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伯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和对法律的解释曾一度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中世纪后期,注释法学也曾活跃一时。19世纪,欧洲大陆国家坚持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作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现在,更多的国家确认法院有权解释法律。
宪法解释是在宪法出现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旧中国明文规定宪法解释的约法、宪法有四部。第一部是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其中第139、140条规定,行政管理论文宪法解释权由国会议员组成的宪法会议行使。第二部是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中第85条规定,约法的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第三部和第四部分别是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其中都规定了司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新中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对宪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在第27、3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删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只保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规定。1978年宪法不仅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且把解释宪法和法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明确规定下来.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1982年宪法不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且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就使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和完善化。
在西方,宪法是在18世纪才开始出现的。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这两部宪法除了规定宪法的特殊修改程序之外.对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由谁解释宪法,都没有规定。后来随着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各国越来越重视宪法实施的保障。统计学论文有的国家由立法机关保障实施.有的国家由法院保障实施,还有的国家由特设机关保障实施。
2西方国家的宪法解释
2.1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解释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法律制度都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宪法渊源既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也包括宪法判例,而且宪法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宪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量的宪法判例中包含了丰富的宪法解释的内容。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宪法解释权授与普通法院.其中,以美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最为典型。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在美国,宪法条文中并没有宪法解释的规定。美国的宪法解释是与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紧密相连的。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大法官马歇尔以判例的形式为最高法院争得了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不专门对宪法作出解释,只是在审理具体宪法案件时,附带地解释宪法。对于法官采取怎样的方法解释宪法,美国历史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可称为“历史解释派”,主张根据制宪者的原意解释宪法。例如,在美国南北战争前夕.大法官泰纳在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判决中就以历史解释作为维护黑人奴隶制的法律根据。司法制度论文他声称,1787年制定的宪法所讲的公民并不包括黑人.黑人无权在联邦法院中起诉。另一种观点可称为“现代解释派”,主张根据宪法的现行目的解释宪法。例如,1819年大法官马歇尔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判决中声称,美国宪法将长期存在下去,因而它必须适应各种重大变迁。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虽然奉行“议会至上”原则,但在宪政实践中.普通法院却在对宪法进行解释。因为,英国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法院具有法律解释权,同时也具有了宪法解释权。法官作出的有关宪法问题的司法判决中就包含着宪法解释。“在英格兰.所谓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对涉及每个人所有权利的判决归纳出来的”。此外,作为议会一部分的上院现在实质上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充当英国最高司法机关.它也是英国本土各级法庭的最高上诉法院并领导各级法院,上院的判决也是司法意义上的解释。在英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宪法、法律的解释总结了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字面解释法,又称“显然意义规则”.是指立法意图应通过法律条文用词的通常意义来理解。财政税收论文第二种是原义解释法.又称“黄金规则”,是指对法律条文所用文字应尽可能根据其文法和通常意义来解释.但以不导致荒谬结果为条件。第三种是疑问追究法,又称“消除混乱的规则”,是指对疑义案件应从四个方面进行追究:在制定本法之前,普通法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疑问和空白是普通法未予解决的?议会对社会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和补救办法是什么?这种补救办法的真实理由何在?
2.2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解释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设立专门机关来行使宪法解释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设立宪法委员会,如法国:一是设立宪法法院,如德国。在法国,虽然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宪法解释权.但是宪法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它是审理宪法案件的机构,建筑电气论文因而,实际上也行使了宪法解释权。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审理宪法案件的机构。德国联邦《基本法》中明文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基本法进行解释。联邦议会还通过了《联邦宪法法院法》,对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在解释宪法、法律的方法上,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字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文字、语法来确定该法律条文的含义.而不考虑立法意图或社会、道德要求;第二种是逻辑解释,是指从法律整体,从作为这一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来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第三种是历史解释.是指探求有关立法者原意的历史资料来进行法律解释:第四种是目的解释.是指探求当前立法的理由来进行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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