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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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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一)(四),论文范文关键词: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一)(四)
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一)(四)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其他租税,概由中央官吏征收。[40] 但详加考察,在这些国家州对联邦法律的执行中又有着重大的区别。在瑞士和德国,州作为一个整体执行联邦法律,对联邦法律的执行是州的职权。[41]换言之,对于同样的公共事务,宪法
 
其他租税,概由中央官吏征收。[40]
  但详加考察,在这些国家州对联邦法律的执行中又有着重大的区别。在瑞士和德国,州作为一个整体执行联邦法律,对联邦法律的执行是州的职权。[41]换言之,对于同样的公共事务,宪法规定了联邦与州不同的职责,联邦负责法律的制定,而州负责法律的执行。因此,州在执行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在瑞士,州对联邦法律的执行基本是自主的。而在奥地利和俄罗斯,是由州(或联邦各主体)的行政机关直接作为联邦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来执行联邦法律,因此执行的决定权在于联邦,州只是充作联邦行政的手足。
  三、联邦制的司法体制
  完整的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从理论上说,在两级政府之间完整的权力划分应包括司法权的划分,联邦制国家有两套平行的法院系统也是较通行的观点。[42]因此,以下对联邦制司法体制的组织作一简单的比较。
  在本文所涉及的十二个联邦制国家中,美国具有两套发达的平行法院体系。一套是由94个地区法院、13个巡回上诉法院和1个联邦最高法院组成的联邦法院系统;另一套是由治安法官,市、中国政治论文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的州法院系统,每个州的法院系统以该州的最高法院为结束点。[43]联邦法院依据宪法受理联邦司法管辖权限之内的案件,[44]州法院受理因州法而发生的案件。对前者的最高上诉法院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后者的最高上诉法院是州最高法院,只有在一个案件中出现“联邦问题”(federal question),即对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实质是建立于对联邦宪法或法律的解释时,才可以从州的最高法院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45]
  类似美国体制的还有阿根廷。阿根廷的联邦法院系统包括治安法官、联邦初级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刑事法院、国家选举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省的法院系统由初级法院、中级法庭和上诉法院组成。联邦法院施行联邦法律,[46]州法院施行州法律。在法律有规定的条件下,经当事人的申请,联邦最高法院可作为特别上诉法院对在阿根廷境内颁布的、并在终审判决中由省法院或联邦法院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是否违宪进行审查。[47]
  在另一些国家,虽然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但两者实际结合成近一元化的司法系统。
  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系统主要包括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澳大利亚家庭事务法院和行政上诉法庭。[48]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一个仅具有有限初审管辖权的法院,环境保护论文广泛的联邦事务管辖权被授予各级州法院,对任何一级州法院涉及联邦事务的判决都可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同时,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到联邦宪法或法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各州最高法院所有类型案件的一般上诉法院。[49]因此,在澳洲,州法院既是联邦法院,又是州法院,而高等法院居于它们之上类似于一个中央上诉法院。
  瑞士的司法体制近似澳洲。根据瑞士宪法,联邦的法院只有两个-联邦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联邦的下级法院。由于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立法权主要属于州,因此主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由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在适用州法的同时也部分适用联邦法律。联邦法院的初审管辖权主要涉及以联邦或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重罪案件和重大的公法案件,但它最重要的职能是作为州法院的上诉法院,对刑事案件和所有一定金额以上的民事案件行使终审管辖权。[50]
  德国法院有五个体系: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税法院。每个法院体系的下级法院是州的法院,而在最高一级是一个联邦的法院,作为州法院的终审法院。[51]州虽然建立州的法院,负责对本州法官的管理,但在法院的总体结构和程序上遵从联邦的规定。[52]此外,在联邦和州各有宪法法院,州宪法法院审理涉及本州宪法的争议,但联邦宪法法院对州宪法法院决定的问题保留管辖权。
  1969年的巴西宪法规定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建筑规划论文全国法官委员会、联邦上诉法院、军事法院、选举法院以及州法院行使。[53]联邦上诉法院只有一个,军事法院和选举法院有相应的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的联邦法官可依据宪法单独受理某些初审案件,其他诉讼则向州法院提出,并可从州法院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54]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宪法规定的初审案件,并受理涉及联邦法律、条约、州的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案件的上诉。
  加拿大联邦设立的法院有三个-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联邦法院和加拿大税法法院。各省的高级法院和郡、区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虽然依据省的制定法而设立,但这些法院的全体法官由联邦任命并支付薪酬。[55]由省设立并任命法官的法院仅限于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或法庭。[56]由于省的法官由联邦任命,因此加拿大的司法体制被认为是近单一化的,“加拿大联邦制度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法院系统是自上而下的一体化的组织”。[57]大多数涉及联邦法律案件的审判权被授予省的法院;加拿大联邦法院受理涉及联邦法律的上诉,它的初审管辖权限于少数联邦性质的争议;[58]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能则是全加拿大的终审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各省最高法院和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59]
  俄罗斯的司法体系也近似于单一化。整个国家的司法体系由宪法第七章和《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建立。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普通法院系统和联邦仲裁法院系统,所有的法官都由联邦任命。其中联邦普通法院系统又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主体法院、区法院和军事法院。联邦各主体的法院系统则包括联邦各主体的宪法法院和治安法官,社会主义论文法官按照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治安法官受理本辖区内的某些第一审案件,它的上诉法院是联邦的区法院。[60]
  奥地利、印度、马来西亚和委内瑞拉四国实行完全单一的法院体制。在这些国家,全国的法院都是由联邦的宪法或法律建立的,法官的待遇或任职资格等由联邦的宪法或法律确定,法官也由联邦或上级法院任命。[61]所有的法院既适用联邦法律,也适用州法律。
  关于联邦制的司法体制,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在实行平行法院体系的国家,两套法院系统之间的管辖权不是互相排斥的。以美国为例,联邦司法管辖权并不排斥州对同类案件的管辖,除非宪法或国会明确地将某种案件的管辖权排他性地授予联邦。美国宪法第三条司法条款仅建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授予最高法院有限的司法管辖权,并授权国会建立下级联邦法院。这实际授予以国会选择权,是建立下级联邦法院行使联邦司法管辖权,还是依靠州法院行使联邦司法管辖权。[62]事实上,在国会建立下级联邦法院的1789年司法法中,仅授予下级联邦法院对“公民多样性”案件的管辖权,直至1875年改革才授予下级联邦法院对于联邦问题的普遍性管辖权。市场营销论文在1875年之后,只要国会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禁止,对于联邦司法管辖权限内的案件,州法院仍具有管辖权。因此,有学者认为,对于美国司法体制的确切描述是“在几乎所有涉及联邦法律的事件上,诉讼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一个联邦法院起诉,而大多数与州法律有关的事件,诉讼则开始于州法院”。[63]
  第二,在各个联邦体制中,涉及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问题,最后总能上诉到联邦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在美国,当一个案件中出现“联邦问题”时,可以从州的最高法院上诉到联邦的最高法院。在阿根廷,联邦最高法院就涉及联邦宪法的案件有受理特别上诉的权力。在其他由州法院适用联邦法律的体制中,也都能使联邦的最高法院作为终审上诉法院来裁判有关的案件。
  第三,对于联邦与州之间发生的争议,都由联邦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作出裁决。
  四、联邦制下“第三层级”政府的地位
  联邦制下地区性政府所属的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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