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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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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论文范文关键词: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即使用了数据电讯表象形式,因此,电子合同是数字化形式表现合同。本文针对通过介绍电子合同交易的相关问题让人们更加懂得电子合同的重要,探讨电子合同订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重点叙述自动交易或电子代理人问题、点击合同问题等。
 
 一、电子自动交易及相关问题
 
 (一)电子自动交易的概况
 电子自动交易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先设置的程序,该程序能根据需求状况自动地发出和接收信息并作出判断以订立合同。自动交易的使用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交易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例如,A公司是生产商,B公司是原料供应商,二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并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需要原料可以通过EDI向B公司订货,B公司收到订货信息后会直接发货。上述程序均由二公司电脑自动进行,无需人力干预。另一种是自动竞价系统。例如在网络证券买卖中,当事人向证券自动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由系统荀子相同报价的买方和卖方,达成交易。此自动交易系统即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电子代理人。电子自动交易早期应用在EDI贸易中,但这种电子信息交换需要用专用的网络和统一的标准格式,成本很高,所以局限在大型企业之间。随着Internet的应用推广,传统EDI以Internet为信息传输的平台,费用大大降低,电子自动交易得到普及。但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在电子自动交易中能全部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部分独立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从表面上看,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行为,自主地发出要约和作出承诺。这有点类似于自动售卖机当购买方投入规定的货币后,它会自动交付所购买的物品。而对于自动售卖机,理论上认为,,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售卖机本身即是要约,购买方的投币行为是承诺。售卖机与设立人的关系不是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本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具体各自独立的意志。而售卖机的自动售卖行为是设立人事先设计好的行为,售卖机本身无独立的意志,它仅仅是设立人意志的延伸,它们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电子自动交易是比自动售卖机更高级的自动交易程序,在这里,购买方的投币行为也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发出,但这一切行为均是按设立人的意志而为之,并没有改变电子代理人是交易工具的性质。
 在另一种电子自动交易中,即自动竞价交易系统中,该交易系统虽然是无数多个当事人的电子代理人,但在技术上能够保证它独立地执行每个当事人的意志,竞价系统本身同样不具有自己的意志,因此不存在“双方代理”的情形。
 可见,电子代理人最大特点是具有智能,能完全或部分独立进行判断,自动完成交易,不需要当事人的干预。但在实质上它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能力,仅仅是当事人设立的一种智能化工具,它的行为即是当事人的行为。
 (三)电子自交易信息的效力归属
 由于电子代理人只是交易当事人的交易工具,所以电子自动交易中所发出的数据电文应归属于自动交易程序的设立人,信息的发出人不得以所发出的信息未经自己审查为由而否认。
 当事人可以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信息发送的格式,鉴别方法和归属等问题。如果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其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设置,所发送的信息不符合合同要求,其归属应如何判断?信息未按约定的要求发送,原则上不能归属于发送人,但接收人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当接收人选择接受时应承担发送人否人信息归属的风险。
 接收人的自动交易系统即使收到该信息,接收人也可以不接收该信息。
 如果接收人明确知道该信息由何人发送,自接收人收到后,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发送人,由发送人确认,否则该信息不能归属于发生人。
 接收人也可以接收该信息并按该信息从事,但当发送人否认信息归属于自己,接收人应举行证证明该信息的归属。
 当事人未在基础合同中约定归属等情况的,接收人选择权应有较大的限制。接收人选择拒绝接收的,必须是在收到信息后给予对方以合理的时间来确人,而对方未予确认或答复。如果接收人的自动交易系统已接受并按此行事的,信息归属于发送人,发送人否认的,证明责任在于发送人;如果接收人的自动交易系统不能识别的,该信息应视为未发送。
 (四)电子代理人的要约和承诺
 在当事人各自使用不同的自动交易系统的情形下,系统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既是系统设立人的行为应无疑义。在自动竞价交易系统中,要约和承诺又是如何进行的?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有当事人的要约而没有承诺,承诺是由系统完成的。实际上这种要约在理论上称为交叉要约,只要对方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内容一致即可,并不限于一方是要约,另一方是承诺的形式。所以,在自动竞价系统中,要约和承诺仍然由人来进行,电子代理人不过是交易的媒介而已。
 
 二、点击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点击合同:网络环境下的格式合同
 当我们网上购物或申请会员登记电子邮件时,网站要求我们填写有关信息,并点击“我同意”后才可以进行相关活动,这种必须点击“同意”或“确认”的合同,被称为点击合同。点击合同经历了由传统格式合同到拆封合同再到点击合同的形式演变过程。
 所谓格式合同,也叫标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并适用于不特定第三:志被提供人的意志吸收,在这个意义上,格式合同也被称为附和合同。格式合同具有强烈的附和性,但仍然是合同在订约过程中,要约和承诺被简化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很难得到真实反映,但是从民商法尤其是合同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意思自治是大势所趋,效率的价值逐步得以凸现。
 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是指合同中声明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后拆开包装,即视为接受的格式合同。拆封合同最初用于计算机软件的销售,最常见的情形是当我们拿到一份计算机软件时,在包装盒上面往往会印刷着:“当您打开包装时,表示您已经愿意接受下列授权条件。”
 在交易电子化之后,信息类产品可以直接从网上购买,不再具有传统的包装形式,但也更加易于复制和非法使用。这样,拆封合同也是随之电子化了。从而产生接受软件交付前的点击合同在从网上购买并下载安装软件时,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类似于拆封合同的痕迹。
 总之,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系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键后才能订立合同。点击合同具有附和性,是网络环境下的格式合同。
 (二)点击合同有效的原则
 由于点击合同属格式合同范畴,因此,点击合同除了符合一般合同订立规则外,还应当符合合同关系格式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
 点击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点击表示当事人“同意”合同全部条款,点击完成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点击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则难以从表面上考察;即使要探求每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是难以作到的。因此,点击合同应当受格式合同规定调整。根据《合同法》规定,设置点击合同电子文本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根据公平原则拟定条款
 这意味着违反一般合同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无效。其一,点击合同有免除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其二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认、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
 2.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提醒的条件有二:其一是须在订约时提醒;其二须以合理方式提醒。
 合理的方式提醒目的在于足以引起订约的注意,促使其阅读或浏览内容。在电脑合同中提醒注意的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但必须能引起具有合理注意能力的消费者的注意。提醒的方式应以个别提醒和明示的提醒为主。在消费者购买过程中,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应当出现砸页面上,提醒注意的语言文字要清晰明白,标志醒目。
 (三)点选条款或格式条款的无效
 点击条款或格式条款的有效与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违法合同第52条点击合同条款无效,对于这些情形一般无可争议,很好判断,而对于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违反公平原则条款,在具体情况下仍然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是否构成免除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
 
 三、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什么是电子错误
 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
 (二)电子错误的法律归类
 错误实际上是法律行为的错误,它主要有两种法律形态,一是表示内容上的错误、二是表示行为的错误;从广义上说,电子错误包括传统错误的电子化表现形式,狭义的电子错误仅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产生的错误。
 (三)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
 对于错误,由于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撤销,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可得撤销错误的表示行为,在合同成立或生效后,可得撤销法律行为。
 
 四、总结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即使用了数据电讯表象形式,因此,电子合同是数字化形式表现合同。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订立过程和形式不同,在其履行、终止、违约救济等方面基本上可以直接适用普通合同的规则。
 我们在这个计算机网络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我们在交易的各种情况下更应注重好点子合同的签订,必须做到平等,公平的原则。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问题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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