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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 浏览:1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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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范文关键词:论夫妻共同财产
论夫妻共同财产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论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高速发展,出一个现实性的社会问题,中国的离婚率在不断攀升,从而延伸出如何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而夫妻财产又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本文重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和认定进行思考,并从法学角度提出相关意见。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
  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就会合并为夫妻之间共同的财产,从而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制的一部分,我们首先要先了解夫妻财产制的相关内容,从而展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深入分析。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财产制直接关系着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条件,夫妻双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保障老幼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和谐与稳定。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中国的离婚率在不断的攀升,夫妻离婚后其所有财产如何分割已成为今天争论的焦点,到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所有财产,这些问题在夫妻离婚时成为令人头疼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及怎样处理共同财产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条的主旨是:对于没有约定的财产,应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而对于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则视为没有约定,也要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王丹、王长君:《试论夫妻共同财产》,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2、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具体的做法为:
 1、夫妻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非因生活需要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即使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遵循如下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夫妻离婚可以通过一纸“离婚协议”规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此原则大大的减少了离婚的成本,人民法院对夫妻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予以维护和尊重,应维护其法律效力,但在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协议不成时,或虽有协议,但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离婚时后,双方如有子女,应本着照顾其利益的原则,子女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更加没有生活来源,需要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本着照顾子女权益的角度进行判决;而女方相对男方而言,没有男方生活能力强,有的甚至一直在家照看孩子而未参加工作,法院在判决时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自是不言而喻的。
 3、男女平等原则。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不能存在“偏差”,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不管是妻还是夫,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都要让他们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4、有利生产和生活原则。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如,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在离婚时因遵循此原则,分给男士所有,这样既做到公平公正,还利于双方的生活。
 5、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原则。这既是出于对夫妻离婚后的生产,生活考虑,也是出于对社会习俗,个人爱好,人情事理等角度考虑[ 王丹、王长君:《试论夫妻共同财产》,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6、对困难方适当帮助原则。离婚后,会涉及到一个普遍的问题,那就是居住问题,婚后一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另一方就会目前无处居住,这时,法院在判决时就会遵循这一原则,对困难放给予适当的帮助,例如: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决给女方所有,但是男方可以拥有一个月的使用权;这样,在男方没有找到地方居住时就有了一个暂时安身的地方。
 7、保护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婚后方知感情不和,有的是因为出现了“第三者”,在离婚时,如果夫或妻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婚姻契约的终结,不仅是过错方的单方民事违约行为,也是一种婚姻违法行为。所以,让过错方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符合情理,也是于法有据的。
 8、对恶意侵害他方财产分配权人少分或不分原则。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或妻一方出于恶意或其它非法目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不仅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一种侵犯,也激化了矛盾,加剧了纠纷,破坏了秩序,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方法进行惩治,既能对恶意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 王丹、王长君:《试论夫妻共同财产》,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二、防止夫妻婚后财产争议的建议
 我认为,我国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效合法的保护了夫妻在离婚时的各自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防止夫妻在结婚后对财产的争议问题,我认为首先我们要了解哪些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不管经历多少年)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3、遗嘱中有明确规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明确规定只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6、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在了解哪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出现无谓的争议,我建议可以在结婚前、后选择如下方式:
(一)在结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正
 在婚前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未婚男女在婚姻登记钱对个人所有的财产、各自受赠或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财产的约定划分所有权归属后进行证明的活动。他的目的是使夫妻婚前财产明确化、规范化,避免婚后因财产纠纷而不愉快,甚至闹上公堂,它对促进家庭的和谐起到积极地作用。
在婚前或婚后进行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这里指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它是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为共同生活,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其中,财产关系是婚姻与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的核心[ 《婚姻继承法学》参考文献 :
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2、张献军主编:《婚姻法新释与例解》 , 同心出版社, 2001年版
3、梁书文主编:《 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随着中国离婚率的攀升,笔者建议夫妻之间应在感情的基础之上奠定好财产的关系,使情感不要和财产产生纠葛,家庭也会为之和睦许多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论夫妻共同财产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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