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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用在技术教学的中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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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用在技术教学的中多媒体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浅谈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文中从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及提出的原因进行透析,并制定相应对策。笔者就以此作粗略探讨。
 一、依法治轩理念的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必须做到:
 1、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
 2、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3、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4、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的监狱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其次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驶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监狱掌握着罪犯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罪犯的合法权益。因此,监狱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二、提出依法治国理念的原因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过一些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做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近年来,违法乱纪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如例子:刚到广州市打工二十多天的27岁大学毕业生孙志刚,3月17日晚上十点因为没有暂住证被带到黄村派出所,而当孙所在的厂方领导到派出所证明是该厂员工并提出保释时被警方无端地拒绝,3月18日被送到收容救治站,而3月20日孙志刚的朋友被告知,孙志刚已经死亡……。“孙志刚案件”发生后,受害者的父亲整天奔波于公安、法院、检察院和政府之间长达三个月,在投诉夫门的情况下求助于有关媒体。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四名法律学博士上书高层而惊动中央,最后有关涉及到事件的责任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且最终导致实施了多年的《城市乞讨、流浪人员收容谴送制度》的“土崩瓦解”。以上事例表明,在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尚处在初级阶段。依法治国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当前,我国依法治国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意识方面,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班干部的观念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学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种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依法行政的实现”。其主要表现是:第一,人治观念严重。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皇权大于法”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上已经根深蒂固。因而,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实际中依法行政的随意性较大,习惯于按“长官意志”办事,而不习惯于按法律法规办事,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应有的重视,总认为依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对一些有意见的老百姓认为他们是“刁民”,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方法是无法管制他们的。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以至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告官的事件不断,甚至到政府上访、请愿的事件几乎每天都有发生。这就是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而官的依法行政的意识仍停留在传统观念上。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公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依法观念的根植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
 (二)在监督机制方面,现行的执法监督乏力,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包括权力
 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构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效果上看,各监督主体之间没有形成合力,监督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监督弱无力。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行政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行政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行政监察,由于它与行政机关有着行政隶属的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1)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够有力。一方面根源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对执法进行经常第、深入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程序;另一方面根源于权力机关自身不够有力,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多样化的监督手段。(2)司法机关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司法裁判的执行方面和某些法律、法规的缺陷给司法审查带来一定的困难。此外,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影响。(3)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党政不分,在党组成员与行政首脑交叉重叠甚至合二为一的情况下,监督也就只能自己监督自己,效果不容乐观。(4)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是当前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最簿弱的一环。(5)行政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很不健全,普遍存在“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现象,尤其是上级对下级的经常性、规范性、制度性的执法监督和检查没有发挥作用。
 (三)侵权行为得不到追究,国家赔偿难于兑理,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是较为突出的问题。
 目前,行政执法上的主要问题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任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错误逮捕、错误判决、刑讯逼供、殴打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首先,一旦以上情况的出现,当受害人向有关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偿时,这种国家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就很难获得有效、真正的赔偿,即使获得赔偿也是通过非法律途径的居多,如侵权机关与受侵害方协商等,而非法律途径的赔偿带有极强的政策性,缺乏稳定性、确定性、普遍性和“强迫”的性质,往往造成实际操作中的差异,甚至出现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现象,使得受害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次,是当国家有关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以后,没有行使追偿权,即没有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或是没胡追究其相关的行政责任,往往是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事原则进行处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认为当事人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是为单位做实事,只是做事的方式、方法不恰当而已,在这种意识的主导下,造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没有承担赔偿义务。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权利的漠视,在于现有法律制度缺乏运行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这是不符合法治原则要求的。
 三、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途径及对执法工作要求的对策
 (一)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体现依宪法治国,依法行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的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因此,依法行政要把宪行政放在首位。
 (二)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前提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三)必须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级领导班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行政所追求的观念更新,广大执法人员要紧紧围绕“为谁执法,如何执法,要严肃执法”这条主线紧紧抓住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执法行为,认真进行整改,真正解决执法思想陈旧落后,执法行为随意、粗俗等顽症,使执法做到有法可依。
  1、组织执法培训,强化法制学习,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执法骨干,充实执法队伍。各级国家机关在组织法制学习时,一是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法制教育的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教育工作,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将对工作指导性强,与工作结合紧密,工作实践中运用的频繁的法律法规作为学习重点,优先组织学习。二是加强对新法的学习。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在第一时间内学习。三是着重抓好重点对象的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在普遍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不仅进行法制教育,业务学习,而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德并举,全面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此外,还订阅大量的普法资料和法制杂志发放到公务员手中自学。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执法骨干参加上级执法部门组织的知类培训班,或聘请专家进行授课讲座。四是要求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从事执法工作,必须参加执法培训,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书。同时及时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审验,调整、充实执法队伍。对离开执法岗位人员所持执法证予以收回,对新上岗的同志进行了岗前培训。
  2、要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取代其他社会规范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宰,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理念,对于政府权力而言,这意味着在法治状态下,静态的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边际约束”;动态的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
 (四)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招待效果。
  1、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从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行政行为的目的。
  2、以制度建设为重心,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从根本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使全局的行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2004年3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政协二次会议召开期间面对近200位政协委员时说:“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国”。以上总理所说的有权必有责,用权者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接受监督。无数事实反复证明这样一条真理: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权力主体只要启动了权力,就须预设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要做到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得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执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目前,我们的权力监督机制尚存瑕疵,监督力度特别是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太小,政务公开在相当程序上流于形成,违法行政现象屡禁不绝。建立一套管用的监督制度,使之充分发挥严查违法行政的作用,这既是人民的呼唤,也是建设法治国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1、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领导干部时,应该先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们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领导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审议所在政府和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评议执法工作等形式督促行政行政机关干部做好执法工作。
 2、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努力落到实处,使他们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并形成监督合力。
 3、完善内部监督体系。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各级国家机关除了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公正执法外,还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一是设置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并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设立投拆受理中心,集中受理和处置群众的投诉和意见;三是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不定期地发放调查意问卷,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设;五是制定严格的违纪(违诺)责任追究制,对查证属实的违纪(违诺)行为,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相应的处罚。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窗口”,人们常说监狱是社会的一面镜子,是透视社会发展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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