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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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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依法治国,论文范文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论依法治国
[摘 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理论的指导,我就依法治国的内涵、意义给予说明,并且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条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 权力  权利  法治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严格制约。具体而言,正如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核心是法治,政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内涵是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的全部内容必须反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我们不难看出,该概念中的法治思维方式是围绕法治的价值追求及人类文明的美好,崇尚理想来展开的。法治制度是法治思想的现实化与实证运作的生动体现,法治原则却为法治思想与法治制度联结起来的必要环节。它是以体现社会主义主体意志与利益的法律人作为治理国家最高根据的治国方略为本质的,是一个由特定的主宰者,受治者与治理对象所组成的在机统一体,反映了以法定的内容为范围的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理性法律关系。实行的是法的统治、人民之治以及人权之治这样的良法之治,充分决定了其主体是人民,法治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共权力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领域的功能和作用范围以及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由此获得利益保障与权利救济的过程,而国家事务是法治的重点,因为国家既是由人口、地理环境、民族等因素复合而成的地域概念,更是一个政治概念,这是由其是以政府机构名义组织而成的政治共同体并拥有的权力和权威所决定的。因此,它具有既能保障人权又会损害国民利益双重属性,应当成为法治的重点对象。
 依法治国之所“依”,是指治国的依据或社会控制中至上性的权威力量。理想的法治模式是把法律当作治理国家过程中超乎其他一切支配性力量的最高标准。也是就是说,法律只是治国的“依据”而非工具,法治所依据的是价值优良的法而非价值中立的甚至具有负面价值的法,必须有一套详细规则来保证单个法律规范之间、规范群体之间以及部门法及至法律体系整体的有机协调,设计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以实现法治之法的形式科学化。依法治国之所治“治”,是治理、统治或控制、约束。从动态角度而言,指整个国家的管束和统治。因为国家法律创制活动和法律的施行本身是合乎法律规则与程序的,并且一切行政行为过程及管理国家其他活动也都严守法律设置的标准,整个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处理都符合法的应然精神与价值。静态的“治”是指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最佳结果、状态或秩序,即个体与个体的权利以及个体与群体的互相作用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达到良性互动、合理定位的状态。人民权利受到平等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价值最受重视,人的尊严备受关怀,从而形成美好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是依法律治理加上法律下的统治构成的,其中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因素。不能只有法律制度的运作形式而无法律治理的实质内容,使法治成为空想。总的说来,只有通过依法治理在实践中的不断演进,才能达到依法治国或法治的理性状态。
 历史证明,依法治国,是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贫穷与落后不是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据。即改革旧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的功能。以维护市场的自主、平等、诚信的原则。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治经济,也是权利经济,法律是真正的调节器。只有建立健全而切实得到实施的市场主体法律、市场行为法律、市场秩序法律、宏观调控法律的社会运作机制,才能够很好地预防和消除如投机倒把,坑蒙诈骗,假冒伪劣等腐败现象。我国的经济要成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就必须按照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惯例和通行规则办事,使中国的经济体制与其自身生存的环境接轨,这要求必须健全法制。可以说,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健康发展的环境,并不断地与国际经济相融合。
 其次,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作为将近13亿人口的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已成为全国各族共同创建的伟大事业,它赋予全体中国人民新的和美好的末来。民主与法治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民主是依法治国的也是建设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只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人民才能依照宪法程序把自己真正信任的人选进国家机关充当公仆,撤销不称职的公务人员,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即至少可以使用法律作为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只有依法治国,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最后,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兴,法令驰则国乱衰。法治是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也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因其反映客观规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科学的、明确的,其他任何一种方式不能代替,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做到令行禁止,国家生活健康有序,能坚决、及时挫败任何颠覆活动,化解各种不安因素,使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和纠纷得以解决等等。依法治国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振兴,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依法治国是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大计。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竞争日趋激烈,怎样的中国方能成为法治国家呢,我们怎样才能实现法治。我个人认为,以人本位的权利和义务首当其冲。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基本的做到人人都具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的法制意识。具体而言,实现法治,必须具备以下各方面,也必须根据以下各方面去做。
 一,宪政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标志之一。围绕宪政建设展开是实现法治的主要途径之一。
 宪法是根本大法,它不仅确立我国实行法治的原则,也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想状态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现行宪法还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作了明确规定,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的同时还对公民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为国家权力产生提供了合法的来源,明确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方法和程序,限制和控制着权力的范围和规定行使权力的合法方式,保障了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只有以宪法确认的基本精神和规定的内容为依据,才能使用权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健全、完备具有意义,做到权利控制权力,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内在精神,树立起国家权力机关权威和理顺法律与政策的现实要求。在当前的中国实际中,宪政还占据绝对的重要地位,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人权、民主、法治价值的实现,是依宪治国的基本标志。因此,依法治国的目标首先在于实现宪政。
 二,健全和完善法制。
 法制是法治的先决条件,法治是法制的动力保障。依法治国,必须有良法。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的,使法律调整漏洞百出,从而影响了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意义。一般说来,我们应完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但民商法是重中之重。因为民商法作为调整种各类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或者说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以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制度为标志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合伙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制度都是以平等、等价有偿及自由竞争为内容,并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和组合而建立的,是民商法作用的体现、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社会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研究都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即民商法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民商法的健全对依法治国产生强烈的影响,具有代表性。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地健全民商法是依法治国的又一途径。
 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可称之为行法治,即根据宪法限制政府权力,尤其是根据法院可实施的法律限制一切行政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它是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反映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社会性、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与以往任何一种制度的法律相区别,不掺杂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历史经验表明,再高明的领导者,如果仅凭自己的意志和智慧去决策,很难免不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依法决策、依法治理,那社会好得多、稳妥得多。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关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实践中流行的“权大于法”主要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的原则的。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的一个部门。因此,由其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其执法行为影响到公民、法人的权利实现的问题,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有效维护问题。如果行政机关勤政廉政,严格执法,自然会为全社会形成表率,法治的实现就顺理成章。由于中国是一个具有强烈官本位思想传统的社会,权力的奉行强于限制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如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以权谋私、欺压百姓、循私舞弊等都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也即行政机关末能遵守法律造成的。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以避免首长负责制式的行政管理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其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虽然目前的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并且有的极为严重。所有这些,必须有健全的行政程序法和审查制度。如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罚款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确定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罚款的数额、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以及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在诉讼中法院必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尤其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除应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之外,对各种“小金库”和私设的帐户要完全纳入审计的监督范围,以保障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司法公正。
 实践证明,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是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1)常见的是各级地方领导从维护地方当事人和本地的利益出发,横加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甚至部分办案人员置法律及案件事实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的权益,或者以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伞,徇私枉法,处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私益,换得了个人的好处与非法利益。这就毁坏了“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人们千百年来所追求和向往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那么具有居中裁判、定纷止争、恢复扭曲的社会功能的司法已经没有了现实的可能,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难以建立,也难以获取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次不法的行为弄赃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败坏了”。
 通常司法公正是由司法结果公正和司法程序公正组成,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也可以教化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可以使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得到规制。法院是司法公正的使者,其裁判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的持续。一切是非、正义与邪恶,尽在裁判的掌握中。因此,法官是不能随意会见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也不能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必须考虑自己是法律的形象代言人,维护法律的权威是自己的神圣职责。这就要求司法不能地方化和行政化,不得存在任何保护主义,更不能非法干预公正的司法审判了。作为法官,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具备熟练操作法律理论的能力。有高度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精神。这是实现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又一环节。
 五.法制的普及程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现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由于历史原因,人文地理的影响,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这导致了法治文化的失衡。在占92%的广大农村人口中,尤其是西部这些落后的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与发达地区的形成明显的反差。这种事实决定了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还不够。这么一个农业人口的大国,农民的法律素养几乎为零,这是法治的一个缺憾。中国自古有重义务,少谈权利的作风,视法律就是惩戒,从而轻法、厌诉,反过来无力的拜倒在人治的脚下。我个人认为,中国的法学人才没有真正地做到人尽其才,尤其是1999年扩招以后,几乎有了失业的怪象,法学专业太热门导致找不到工作,就意味着中国法学毕业生已供过于求了吗?这应该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法治研究的问题。因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没有找到适合的工作并不意味着中国已经走上了法治之路,也并非全体中国人民都有了法律素养。我建议立法机关应制定相关法律给予专门人才去从事自己所应该从事的行业即将法学普通人才全部下放到各基层,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把法律知识植根于人民的头脑中,教会他们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由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去实现法治化。
 六,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权利和权力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以维护一定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权利为前提和目的的。国家权力决不是凭空产生,它是以公民权利为中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就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利益和需要的意志化就是权利,权利得以确认和保障取决于权威即国家权力的保护。然而,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下,国家权力与公民拥有的权利的范围,往往表现为一种反比例的关系。二者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领域内实现,当国家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几乎没有了。对于权力这把“双刃剑”,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依法治国,不是意味着国家和政府运用法律进行治理,而是国家和政府在进行治理时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即法治解决的就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也是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问题。这就要求权力来源和取得形式必须合法也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人民的利益为焦点,追求人民主权至上,同时也要求一切权利的取得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主张权力法定是唯一的排他的权力取得方式,总而言之,权力来源、权力运行、权力制约必须合法化。权力和权利共同构成法治运作的基础性力量,是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决定的,不能完把两者对立,也不能将其没有差别、矛盾地统一,应该是既相适应又相冲突,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结构体,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使始终处于支配而强盛的地位的公权力与被支配、弱小地位的私权利处于平衡的状态,以便法治不断发展和完善。
 七,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滥用权力泛行,腐败现象仍屡禁不止,我国目前只有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并真正发挥监督的功能,才能有效控制这些现象的发生。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主要的方式。必须制定人大监督法,明确人大的监督地位和监督职权,使监督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设立宪法监督机构于全国人大来保证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行政程序法监督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政,以司法监督强化法律的实施,这要求完善侦查、公诉、审判、法纪、监狱等方面的监督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监督权力落到实处,制定出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立法如人民举报法等之类的法律,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利。同时舆论的监督工作必须与人民的利益一致,真正地为人民合法权益申冤,控诉权力机关的罪行。
 综上所述:一个法治社会的国家,基于不同的历史阶段,政权的参与度是不同的,纯法治也不可能的,但政权的过分参与则失去了法治的意义,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我的法治理想模式是:消除政党,唯法可从。全体人民都知道所应遵守的法律,也会使用正在适用的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付诸于实践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也是长远的发展目标。它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 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创建一系列基本条件,排除一切障碍,克服一切困难,研究理论、更新观念、改革制度、强化监督。我相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准则,经过人民不懈的努力和团结奋斗,法治国家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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