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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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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三),论文范文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三)
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三)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继农业和工业时代之后,人类社会即将进入一种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这种新经济形态中的主导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一个商品社会。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已经取代土地和资本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重要的致富手段。尽管“知识经济”一词仍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格局确实与以往的趋势不同。知识产权法能否更好地保护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决于知识产权法能否作出及时有效地调整,以适应新制度的需要。
正如过去的社会形式具有适合他们的正确形式一样,知识经济时代也具有适合其发展需求的正确形式。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已经出现在工业经济时代,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形态对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制度要求。如果物权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式,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权利形式。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成果专有权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它将鼓励和保护知识创造力。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知识成果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
,依法惩处侵害智力成果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二是促进智力成果的应用。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成果可以用于使用和转让,鼓励知识成果的创造者促进知识成果的应用,规定保护知识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合理强制使用知识成果。没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生成和传播中的积极作用
,人类将永远无法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为了解决科技文艺成果的所有权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在工业经济时代出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鼓励知识创造、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继续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作用,是适应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秩序。其次,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障功能,可以保证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第三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可以促进知识和技术的创新。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保护难度加大,保护期限应缩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产权一样,是法律承认并保证的专有和垄断权。知识得不可替代性、不可逆转性、不磨损性、原子性、共享性和无限增值性使其保护更多地依赖于法律制度而非物权保护。如果许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主体就会一无所有。可以想象,如果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不能被强大的法律保护,那么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就无法得到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生产中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动力来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泉。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确认知识产权成就的创造者享有以法律形式创造的知识产权成就的专有权,并通过法律保护这种专有权的实现。人类对知识是一种权利的认识正在逐渐加深。英国古典政治学家亚当 · 史密斯是第一个明确推理知识发明价值的人。知识之所以被赋予权利地位,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知识产权大多是知识劳动的结果,主要是由复杂的脑力劳动创造的。其次,知识产权是特殊商品。这些商品的使用价值最终取决于首先获得更多价值。第三,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生产成本构成高度不完全、弱对应性和虚幻性,即使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达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仍然是潜在的超额垄断利润。最后,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很大的例外,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盈利能力,而不是与人类劳动的凝聚力一般成正比。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在法院开始调查证据之前,货物失踪后很难获得证据。当事人使用该系统可以及时申请证据保全,以弥补他们的证据。中国可以摆出有利位置,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更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活动的公正性。民事诉讼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在发现案件客观事实的价值需要与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利益等司法证明活动之间实现了平衡,实现了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双重要求。


二、我国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现有民事诉讼中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今后证据可能遗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鉴于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其他证据保全程序,请参照本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第66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以防证据遗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
《著作权》第50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将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受理后,必须在四十八个人民法院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7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案件,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以防止侵犯专利。
《仲裁法》第46条
以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商标法》中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如果没有提供保证,申请将被拒绝。财产保全限于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形式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的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申请受理后,必须在四十八个人民法院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护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律也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中止。为杜绝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将来可能丧失或者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侵权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保全证据。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商标被许可人的,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商标注册人不提出申请的,专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保存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地点;被请求保存的证据能够证明的物品;申请理由包括具体说明将来可能遗失或者难以取得证据,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证据。
申请人的诉讼前证据保全申请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全证据后的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人民法院制止侵犯商标权或者起诉前保全证据的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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