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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的刑事分析疏议(一)
作者: (字数:1147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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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
事实重婚的刑事分析疏议(一)
,论文范文关键词:
事实重婚的刑事分析疏议(一)
事实重婚的刑事分析疏议(一)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6945 事实重婚的刑事分析疏议
一、现行法律对事实重婚的界定…………………………………………………3
二、事实重婚犯罪的构成要件……………………………………………………5
三、事实重婚的犯罪认定…………………………………………………………7
四、结束语…………………………………………………………………………13
内 容 摘 要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到现行《婚姻法》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过程。而事实婚姻构成的重婚,一直来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事实重婚概念入手,阐述了事实重婚的种类,对事实重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前人关于事实重婚犯罪的学说,通过对这些学说的评析,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并对事实重婚犯罪进行理性探索,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中事实重婚犯罪的预防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 事实重婚 评析 司法适用
事实重婚的刑事分析疏议
近年来,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及封建思想陈规陋习的根深蒂固,同时在改革开放后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受传统聘娶婚观念传承、法治观念的淡薄、执法不力、现代人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事实婚姻这种社会现象从起初多见于农村到现在出现在城市,呈不断增长之趋势。因事实婚姻导致重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然而,由于我国民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否认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且刑法对重婚罪条文中的“配偶”、“结婚” 并无明确规定,更没有界定重婚的含义,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一问题一直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法学者们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一般都主张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即只承认前后均为法律婚的重婚,及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重婚。而对于前后均为事实婚,或者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情形,则认为不构成重婚罪。司法实践也往往依此标准操作。这样一来,就形成了重婚现象在我国愈演愈烈,而受到法律惩处的重婚行为特别是事实重婚行为则少之又少的现象,使得那些在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均等同于法律重婚的事实重婚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我国所要保护稳定、正常的家庭秩序,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逃避法律的制裁。
可见,事实重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作为重婚犯罪中的一种犯罪表现形式,事实重婚犯罪占多数,因此,我们应及时对事实重婚犯罪进行理论研究,探索其犯罪认定,完善立法,以防止这种犯罪的发生,避免给我国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事实重婚的界定
事实重婚,顾名思义,即由事实婚姻构成的重婚,也就是构成事实重婚的几个婚姻关系中至少存在一个事实婚姻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前一婚姻为法律婚,后一婚姻为事实婚;(2)前一婚姻为事实婚,后一婚姻为法律婚;(3)前后婚姻都是事实婚,或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 根据我国刑法第 258条叙明罪状对重婚罪的立法概念的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我们可以将事实重婚定义为: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
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重婚一直沿用至今,但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或许是立法者为了给法官留下更多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事实上却使其成为了众多争议的根源,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对重婚有较为具体描述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这里,我们可以概括出重婚行为的两个特征:1.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已有配偶,即已有一个或两个婚姻关系存在;2.双方又结婚。我国是实行婚姻登记主义的国家,在登记主义的原则之下,婚姻关系成立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依法登记,只有经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法律只承认和保护经登记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刑法上的结婚,都应当是登记婚。因此,配偶也很自然应是经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的双方。
根据以上理解,我们可以在纯法律层面上给重婚下一个定义,即:一方或双方都已有配偶而又结婚的行为。其构成可分解为:(1)一方或双方都已结婚且该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2)双方又向民政部门登记。这是严格意义上的重婚。
很明显,即使从字面上的意思来理解重婚这一概念(重复结婚),我们也可以知道,法律对这一类行为作出规定,是为了防止重复结婚,即为了保护在先的合法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可以对在先合法婚姻造成损害的,除了重复登记结婚之外,还有诸如事实婚、包二奶等行为。这些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被法律所禁止,但仍然以其实际存在对在先得合法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破坏。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将重婚中的又结婚 限于登记结婚,显然不足以保护在先合法婚姻关系。因此,司法实践和法学界将事实婚姻也纳入重婚范围而将其称为事实重婚。
根据以上理解,我们可以对重婚下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登记结婚或者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重婚可以用公式概括为:重婚=登记婚+登记婚和重婚=登记婚+事实婚.其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1)一方或双方都已登记结婚;(2)双方又登记结婚或不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行为与重婚罪是两个相差甚远的概念。首先,重婚行为是一个普遍的法律意义上概念,而重婚罪是刑法中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重婚行为只有经过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宣告为犯罪才构成重婚罪。其次,二者的主体不同。重婚行为的主体是重复结婚的双方,而重婚罪的主体是有配偶而重婚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即有可能只是重婚行为主体的其中一方。婚姻是男女双方的行为,只有一方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婚;而在刑法中,构成重婚行为的善意的一方(即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一方)是不应该被定罪处罚的。提及事实重婚,就不能不先提到事实婚姻。只有在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的前提下,才能对事实重婚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一般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形成的婚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一种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此处的结婚实质要件是指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禁止结婚条件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形式欠缺性。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①
二、事实重婚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事实重婚犯罪的主体
事实重婚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重婚人和相婚人两种。重婚人是指已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人。再行建立的这种夫妻关系,是在尚未合法解除其婚姻关系之前建立起来的,这样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实为名副其实的重婚。相婚人是指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人。作为相婚人,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建立夫妻关系,客观上妨碍了他人正常的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另事实重婚行为属共同犯罪行为,是必要共犯,只有单方面的行为是不可能构成的,必须双方同时实施。而相婚人恰恰就成了重婚人构成事实重婚的另一方,没有其行为,事实重婚行为就不可能产生。因此,相婚人也是事实重婚的犯罪主体,应一并予以处罚。但如果无配偶者确实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建立夫妻关系,而是受对方欺骗或逼迫等原因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则不具备法定的“明知”条件,那么对无配偶者,则不构成事实重婚,有配偶者才构成事实重婚。这就在当事人主体特征上把“相婚人”与非相婚人严格区分开来,从而准确理解事实重婚。
(二)事实重婚犯罪的主观方面
事实重婚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夫妻关系,或自己已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这种直接故意,对重婚人来说,表现在本人的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却与相婚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其主观上是希望建立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而对于相婚人来说,则表现为明知对方有配偶,其主观上也是希望与重婚人建立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无论本人有无配偶,在主观状态上也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如果无配偶的一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明知”条件,即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其主观状态上不具有直接故意,则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才构成重婚罪。例如:被告人余某,男,于1997年与本村女青年李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1999年,余某外出打工时又与同乡王某相识,并为之倾倒,余某为能取得王某的芳心,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竭尽所能讨其欢心,王某最终接受余某,并与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李某前来寻夫,真相大白。本案中,王某作为相婚人,完全不知余某系有妇之夫,而是因受余某蒙蔽、欺骗所致,故其主观上欠缺“明知”要件,不能构成重婚罪。而被告人余某身为已婚之人,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真相,欺骗王某与其结婚,符合事实重婚犯罪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事实重婚的犯罪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1)玩弄感情,拿婚姻当游戏,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重婚。(2)喜新厌旧而重婚。(3)贪图享乐,嫌贫爱富而重婚。(4)骗取钱财而重婚。(5)重男轻女,“借妇育子”而重婚。(6)因无生育能力,为传宗接代,“借夫育子”而重婚。(7)婚姻基础不好,特别是因包办婚姻而建立的婚姻,因婚姻感情不好,为解脱家庭生活的痛苦而出走重婚。可见,事实重婚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犯罪动机不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①因此,在对事实重婚定罪量刑时,以上犯罪动机并不能影响事实重婚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
(三)事实重婚犯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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