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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支付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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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网上银行支付的法律问题,论文范文关键词:网上银行支付的法律问题
网上银行支付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7639  网上银行支付的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
一、网上银行支付概述
二、网上银行支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三、网上银行支付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一)银行未能履行电子资金传送指令的法律责任
(二) 客户错误发布资金划拨指令的法律责任
(三)第三人引起划拨损失时的法律责任
(四)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参考文献

网上银行支付的法律问题
内 容 摘 要
随着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网上银行正是银行业为满足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对在线支付的需求,吸引更多客户,努力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进行创新的结果。
在技术创新大力促进网上银行支付发展的同时,也向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网上银行支付法律问题,涵盖了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当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规范、解决网上银行支付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网上银行采用的规则多是合同或协议方式,而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包括在Internet上的电子支付进行调整。
本文从网上银行支付的概念和主要方式入手,玉要分析了网上银行支付的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重点研究了不同情况下银行、客户和第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
关键词:网上银行 电子支付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一、网上银行支付概述
①网上银行支付主要向客户提供互联网上的资金实时结算功能,是保证电子商务正常开展的关键性的基础功能,也是网上银行的一个标志性功能。狭义的电子支付,主要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②广义的电子支付,除了资金划拨之外,还应当包括网上银行所开展的许多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信用卡等。美国《统一商法典》所下的定义是: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放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收益方的一系列过程。
目前,③网上支付按交易双方客户的性质分为BtoB(Business TO Business),BtoC(Business TO Consumer),CtoC(Consumer TO Consumer)等交易模式。据计世资讯(CCW Research)的数据显示,有80.5%的网民正在使用或愿意按受网上支付。
1999年,招商银行全面启动国内首家网上银行——“一网通”,建立由网上企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网上证券、网上商城、网上支付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网络银行服务体系。网上银行在线支付是目前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电子支付模式。我国互联网用户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快速增长,从而推动了网上银行用户的增长。正望资询(China IntelliConsulting Corporation)在其《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中指出,2004年及以前,中国网上购物消费者首次尝试网上购物时,网上银行直接付款及货到付款是主要的支付方式;2006年,支付宝付款迅速成为2/3(64.9%)的首次购物消费者使用的付款方式;这个比例在2008年提升到了77.4%,货到付款则下降到了只有4%。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支付方式已不适应商务活动电子化的要求,而必须采用全新的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网上银行有以下几种典型的支付方式:
1、电子现金。
④电子现金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化为一系列加密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但目前我国使用不多。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家使用。
2、电子信用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IC卡、智能卡等,是一种群众广为使用的支付
①帅青红,《网上支付与安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P40
②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P254
③帅青红,《网上支付与安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P40
④浪潮信息安全事业部,《我国网上支付安全现状与发展趋势》,《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0.2,P35
工具,它几乎集中了全部的金融服务功能,包括存款、贷款、消费、转账、结算等,在结算手段、结算容量、结算速度、结算质量等方面具有传统货币无法比拟的优点,是一种理想的电子支付工具。到目前为止,信用卡已成为Internet上最受欢迎的付款方式。①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6月发布的《2009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18.88亿张,人均持卡量为1.42张,其中借记卡超过17.3亿张,信用卡超过1.5亿张。 
3、电子支票
②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化网络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方式。③客户利用一个电子支票薄,实际上是一张插在个人电脑上的带有个人金融信息的卡片,来开始支付过程。电子支票的优点是适合做小额付款的清算,而且电子支票的传统加密方式比以公开金钥密码的系统较容易处理。收款人、收款人银行和付款人银行都可以使用公开金钥来验证支票。使用电子支票支付,事务处理费用较低,而且银行也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商务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而可能是最有效率的网上支付手段。
 二、网上银行支付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网上银行支付关系的当事人
银行在电子商务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上银行支付活动中涉及的当事人大体有以下几类:客户(包括消费者和网上商户)、网上银行(包括付款人银行、收款人银行、中介银行、发送银行、终点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网关)、认证机构等。
 (二)网上银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从网上银行业务的基本类型来看,交易关系的主体是银行及其客户。电子资金的划拨是依照虚拟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所订立的协议来执行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协议通常是由银行起草并作为开立账户的条件递交给网络交易客户的,换言之,这种协议属于标准合同。可见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的表现形式却不同于传统商务中的合同形式,没有我们所能常见的纸面文字,
①帅青红,《网上支付与安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P15
②樊英:《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方式》,现代技能开发,2007.7,P51
③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P395
而是无固定介质的电子合同形式。
2、客户(消费者和网上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银行支付环节是由消费者和网上商户之间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引起的,由于资金划拨的存在,消费者和网上商户显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最普遍的是依照买卖合同买方(转让人)指示开户银行发送这笔货款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即便卖方银行(受让人银行)收到这笔款项,也不等于买方完成了付款义务。除非该付款被接受,否则买方仍被视为未履行义务。
3、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各个银行一般都是美国银行间清算系统或自动支付系统的成员。①事实上各银行之间相互负有合同义务,受同一合同链约束。当发送银行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网发送信息,其具体内容是依客户指示按时足量地将资金划拨到接收银行,这就构成对接收银行的一个要约。当接收银行确认了这一信息,则形成承诺,于是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4、、网上商户、银行与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网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网关)并非网上支付活动的必要当事人。支付网关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角色出现的,以解决网络银行与网上商户之间的最大通用问题。支付网关提供的网上支付通道,其作用是网络银行与网上商户的一个桥梁作用。
网上商户与支付网关之间也是一种合同关系。网上商户和支付网关因为一般都存在书面协议,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调整;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也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支付网关作为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网络银行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中介机构是被代理人,通过其代理人网络银行与其服务使用对象(网上商户、消费者)发生关系,此关系应受民法代理制度调整。同时,他们之间的合同也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5、银行、客户与认证机构的法律关系
客户与认证机构之间也是合同关系。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主要义务是对参与者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证;保证发放的证书具有
①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P153
可靠的权威性和信任度;发布可靠及时的认证信息。而客户的主要义务就是报出本身准确的相关信息;及时检查证书内容和信息;妥善保管好私人密钥;及时汇报出现的问题,例如密钥泄露、交易异常等现象。银行的主要义务则是检查证书本身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证书失效检查;通过其他方法确认证书的可靠性;保证业务24小时正常运行。
在实际交易时,如果因认证中心原因造成损失,认证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用户有权提出赔偿。同时用户对下列损失应当自行负责:用户信息问题出现的损失;个人密钥丢失没有及时通知CA引起的损失;证书不全时进行交易产生的损失。银行则对证书检查不严格产生的损失;密钥泄露产生的损失;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产生的损失;超限制额度交易产生的损失;其它非法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总之,网上银行支付是由一组合同群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完成网上消费的支付和结算。
三、网上银行支付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网上银行支付是近年来颇受法学界和商务领域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电子资金划拨对传统的法学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在电子支付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如何确定银行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就显得非常迫切而现实。
2006年6月底,两位男大学生樊文达、宋荣贵用在工商银行开通的灵通卡进行“纸黄金”买卖交易,10天内操作买入卖出126笔,获利2100万元,但意想不到的是,巨额资金很快被工商银行划走,而工商银行给出的理由是:二人违反了《黄金买卖章程》,属于不当得利。此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并挑战法律空白,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
对于此案,很多专家给出了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工行的操作系统存在着严重漏洞导致财富神话;一种质疑樊宋是黑客、篡改了银行系统交易程序;一种认为只要樊宋是严格依据银行提供交易规则操作,就不违规,获利是正当的,如果存在技术问题,责任在于银行和软件商,不能将损失转嫁到投资人的身上;一种认为樊宋的一笔笔交易,经过了一个审理、审查、确认的过程,工行只是为储户提供了一个平台,只是起中间人的角色,樊宋赚的钱是从市场获得的,不是银行的钱,工行无权把这笔钱划走。
对于此案,反映的问题是电子资金划拨出现了问题,是谁来承担责任?是所有人、管理人、还是软件的生产者、供应商、抑或是银行自己?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的问题给用户带来了经济利益损失,是否由前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用户的预期收益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具体而言,我们可从银行、客户、第三方等几个方面来研究电子支付的法律责任,即:银行未能履行电子资金传送指令的法律责任;客户错误发布资金划拨指令的法律责任;第三人引起划拨损失时的法律责任。
(一)银行未能履行电子资金传送指令的法律责任
电子资金传送是金融电子化的重要方面。在其各个环节中,包括资金传送的申请人、申请人所在的银行、中介银行、受益人所在银行都可能发生错误。一般来说,资金传送错误有三种类型:受令银行无法收到支付指令;受令银行没有及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义务;受令银行错误地履行支付指令。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定位?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都是值得深入细致探讨的法律问题。
1、未按照指令适当执行支付命令的责任承担
在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很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使申请人所在的银行在接受指令的过程中,对指令存在未执行、未适当执行、迟延执行等行为,导致电子资金划拨未完成。对此,笔者认为,依据电子资金划拨的合同性质,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资金尚未划拨或未给客户的账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银行不应对客户的账面资金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银行只是收取了很小比例的划拨费用,银行不可能对其未按照指令适当执行支付命令而引起的客户间接经济损失负责,事实上,客户也无法举证证明当中有因果关系。从电子资金划拨的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性质来说,如果银行对客户的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就有可能将银行牵涉进客户的商业风险与商业合同的纠纷中去,这显然是同各国银行法的规定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法律性质不相符的。因此,在银行未按照指令适当执行支付命令的情况下,根据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中间性质,银行未尽到其应尽的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应当是承担退还收取的划拨费用和赔偿客户电子划拨的资金的利息损失,但不承担赔偿客户商业性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以美国为例,对于企业客户,银行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第一章,银行只要尽到合理的商业上的安全义务,则不承担相关的风险责任。对于自然人客户,美国在1996年颁布并实施了联邦E条例-电子资金划拨(2001年1月1日修改)规定了消费者对于未经授权的划拨责任,只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要求已经进行了提示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规定的范围内可能承担与消费者相关的账户的未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责任。
当支付指令接收人不当履行支付指令造成划拨未能完成时,应适用退款保证原则。其内容是:在资金划拨未能完成的情况下,该划拨行为所涉及的每一个指令发送方,均有权得到相当于支付指令本金及其应计利息的退款,这类似于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偿还请求权”。①
2、错误执行支付命令的责任承担
所谓错误执行支付命令,是指在客户通过了银行的安全程序的情况下,由于银行的原因而导致客户的资金被错误划拨。错误支付命令有以下几种情况:(1)支付命令错误指定了受益人;(2)支付命令的支付金额存在错误;(3)重复的支付命令。这显然银行的过错程度比不适当执行指令要大得多,因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了合法所有人的资金被转划至其它当事人的账户中,造成了客户账面资金的损失,甚至可能发生不可挽回的后果。对此,支付指令发出人本身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而指令接收人错误执行指令,存在过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银行应当在包括划拨资金本金和利息的限度内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当出现超额和重复付款时,代理银行仅能要求支付其指令范围内的金额,对超额部分,则按不当得利规则要求受益人返还;当出现支付短款的情况时,代理银行除应补足短款外,还应当赔偿支付迟延的利息。当然,基于银行电子资金划拨的中间性质,为避免银行陷入无限的商业风险之中,银行同样不应当承担客户的间接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3、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银行的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信赖性极强,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是银行和客户均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未专门规制,立法有必要对此进行完善。
“联邦电报系统”是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清算系统,在1985年11月21日,纽约银行的新软件出现一点小故障,这一整天,联邦储备理事会都依照预定计划,将证券传送到纽约银行,但是纽约银行的这个软件却阻止电脑从顾客和其它银行处接收电子付款。纽约银行付清它的积欠账单,却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进账。那天
①罗菲:《中国电子支付的现状与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9.3,P28
夜里,问题被发现时,纽约银行已经在“联邦电报系统”上积欠其它银行230亿美元,直到翌日早上问题解决为止,这笔钱以大约5%的隔夜利率贷给纽约银行,一夜之间就要付出310万美元的利息。在本案中,是(1)①因网上银行的硬件、软件或具体操作问题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银行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法律一般都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应当由银行负责。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有关责任。②从银行与其客户的关系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宜要求客户直接向设备提供商追究责任。
(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
在各国范围内,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网上银行交易中,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事故或障碍,有关的法律责任应纳入全部或部分免除的范围。传统立法所包含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事件应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之中。至于“黑客”袭击网络系统、供电系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具体分析。如银行为防止他人侵入已采用了防火墙技术,且已尽到力所能及的义务,却还是被黑客侵入,破坏了网络资金转移,延误了传送,给他人造成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对某些难以预见、难以克服、难以避免事件引发的问题,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来预先约定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这种约定应建立在对消费者不能遭受歧视的基础之上。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存在银行利用自身优势侵害客户权益,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整。
(二)客户错误发布资金划拨指令的法律责任
在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所有环节的当事人都可能发生错误。银行和客户各自为自己的错误负责,乃是一般原则。当客户错误发布了支付指令时,法律责任又该如何分担?
客户资金划拨指令通常要指明资金划拨对象(受益人)和执行资金划拨机构(银行),客户指定银行错误有以下四种情形:
1、客户错误指定受益人。一种是无法确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存在。银行无
①何飞险:《网上支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贵州农村金融,2009.07,P3
②李金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亟待完善》,中国金融,2001.1,P44
法确定要向哪个账户划拨款项,客户的指令无法执行,电子资金的划拨自然不可能完成。另一种是虽然记载了受益人的账户名称和账号,但二者不是指向同一对象。典型的情况是,客户指定的受益人账户名称正确,但账户却不是该受益人的。在实践中,电子资金的划拨大部分通过能够读取标准格式指令的机器自动执行。这些标准格式通常就是受益人的银行账号。银行并没有义务审查账户名称和账号是否一致,因此与第一种情形相同,银行有权不接受支付指令,应将款项退回客户。例如,客户要支付款项给受益人ABC,由于笔误写成了ABD,因此,电子划拨系统在银行账户名称中找不到受益人,银行工作人员想当然地认为是ABE,改用手工操作将款项划拨到ABE账户。法院认为银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来确定受益人,判其败诉。
2、客户重复指定受益人。客户在发布一个指令后,错误地再次发布相同的指令。在此情形下,银行通常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客户发出的是重复的指令还是一个新的指令。如果银行遵照客户的指令将资金划拨出去,客户应承担损失。
3、客户错误指定划拨资金数量。例如,客户准备划拨1万元给受益人,却错误的指令划拨10万元,该支付指令的内容本身存在错误,或在传输过程中产生了错误。该错误并非欺诈,关键在于损失责任如何分担,美国UCC-4A编规定,指令发端人应对其支付指令的正确性负责。若因支付指令有误导致了损失,该损失应由发端人承担。如果银行遵照客户的指令将资金划拨出去而这笔资金无法向受益人索还,客户将承担损失。事后,客户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受益人偿还多余款项。
4、客户错误指定银行。客户错误指定银等待是指在支付指令中用代号来表示银行时,代号发生错误。在错误指定银行的情况下,发生资金损失的可能性比错误指定受益人要低得多,因为即使错误指定了银行,被错误指定的银行一般也不可能进行支付,除非错误银行的客户账号和正确银行的客户账号是一致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不大可能发生。不过,如果接受指令的银行因为信赖这个代号而遭受损失或者支出任何费用,客户也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客户发布错误指令所使用的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就是,客户为自己向银行发出的所有支付指令承担责任。因为银行有义务遵守客户的指令,银行在执行客户指令时,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因第三人引起划拨损失时的法律责任
1、未经授权划拨即存在欺诈人导致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银行界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欺诈,盗用资金所有人的密码及相关信息进行诈骗的情况,是网上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①在实践中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所致,自然适用过错原则,如系欺诈所致,其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防止诈骗;二是在不能找到诈骗人时,应由哪个当事人来承担欺诈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而言,客户只对经过其授权的支付指令负责,若银行收到的指令经过了安全程序的证实,由这一指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客户承担。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欺诈人向银行发送支付命令,客户与银行的通常做法是建立使用密码或确认字符的安全程序。经安全程序证实了支付命令的真实性后,如果银行接受了这项支付命令,即使该命令是欺诈人发出的,客户也有义务向银行支付该命令。如果银行收到的指令得到了安全程序的证实,则该指令不管是由谁发出的,其后果应当由资金的真正所有人承担,银行对该指令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客户在有关电子资金凭证(如信用卡)被盗或遗失的情况下,就有义务根据当初与银行的约定的方式与时间尽快地通知银行,否则,客户应当对自己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承担更大的风险。
2、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的追究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导致网络事故或故障而使网上银行交易错误或失败的,合同损失的责任该由谁承担,服务商的责任又该由谁追究。此种情形应由网络经营商承担法律责任,但首先应由银行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在网上银行交易中,银行对客户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即保证交易安全是银行进行交易的合同条件之一,而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交易数据的运输,因此造成的损失属银行违约,应由银行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后则向服务商追偿,因为银行在利用其网络建立自己的服务项目时,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络的安全性亦给予了相应的承诺,因此其应承担最后的责任。此时不宜由客户直接向网络服务商索偿,因为客户既处于弱者地位,其与服务商之间又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四)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方式,是指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
式。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节中,
①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P188
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可以用于电子支付的民事责任方式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11条规定的“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可以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区分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即从银行、客户和认证机构或其他参与主体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四种:
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成,或者到位资金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日到返还当日的利息。
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小于支付指令所载数量,则接收银行有义务补足差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大于支付指示所载数量,则接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提供的其他方式从受益人处得到偿还。
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银行的失误造成的汇率损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在本应进行汇兑之日和实际汇兑之日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汇率。①
4、赔偿其他损失。对由于银行的过错而造成客户的其他损失,在应当预见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客户承担责任的方式:
1、终止不当行为,采取挽救措施。当用户密钥丢失或泄露。或发现所发出指令或提供的信息错误时,应及时通知接收银行或认证机构,以使接收银行或认证机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网络入侵、冒领等事件发生,或者避免其他参与主体因使用错误证书而蒙受损失。
2、及时通知,防止损失扩大。当用户发现银行执行指令出现错误,或发现认证机构发布的用户信息错误,或证书不完善时,应立即终止交易,并通知银行或认证机构修改错误。如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赔偿损失。电子支付活动的其他参与主体(付款人、认证用户等),如果
因其过错而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诸如密钥或个人信息泄露、非法使用证书、
超限制额度交易而产生的损失、应当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予以赔偿。②
①于志刚:《网络经济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9,P194
②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P421
认证机构或其他参与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有:
1、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认证机构出现管理漏洞、CA方密钥泄露、用户注册信息泄露等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更正、修补出现问题的环节,避免引起进一步有用户损失。
2、继续履行。如果认证机构出现CA系统和设备问题(停机、终止、信息丢失等),而导致认证机构操作出现问题、发布失效信息或证书发布不完善的,认证机构在修复CA系统和设备后,应立即发布正确、有效、完整的认证证书,以正确履行其与用户之间的合同。
3、赔偿损失。由于认证机构的过错而导致用户蒙受损失的,在应当预见的范围内,由认证机构予以赔偿。

参 考 文 献
1、帅青红,《网上支付与安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
2、浪潮信息安全事业部,《我国网上支付安全现状与发展趋势》,《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0.2。
3、田凤彩,《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商业时代》2009年18期
4、何飞险,《网上支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贵州农村金融》,2009年07期
5、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樊英:《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方式》,现代技能开发,2007.7
7、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8、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9、罗菲:《中国电子支付的现状与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9.3
10、李金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亟待完善》,中国金融,2001.1
11、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12、于志刚:《网络经济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9
13、韩新华,《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探讨》,《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14、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4
15、帅青红,《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16、梅宇,《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2003.10
17、中国人民银行网站(://.pbc.gov.cn),2011.5
18、中国银联网站(://cn.unionpay.com/),2011.5
19、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net.cn),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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