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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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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论文范文关键词: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内  容  提  要

 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在被其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即终止,但对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现阶段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除依法进行清算外,已无其他民事行为能力;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只能以该企业法人的清算组或具有清算职责的其他主体为被告,而不能将该企业法人列为单独或共同被告。负清算职责的主体对该企业法人应承担清算责任,如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或有其他有损企业法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该清算主体应对企业法人的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未足额投资的,应由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实收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对企业法人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不符合法人条件而瑕疵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是企业法人的主管单位、开办人、股东等,在企业法人经营中存在特定违法事实的,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通过清算,发现企业法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清偿到期债务,则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目     录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后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1、企业法人被吊销后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算的主体的确定;    2、企业法人被吊销后,无人清算主体的确定;
    3、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如清算主体未作清算或清算程序不合法主体的确定;
    4、审判实践中,涉及企业法人被吊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二、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清算组的清算职责;
    2、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职责,应承担的责任。
 三、法人瑕疵设立的人格承认及法人人格否认在企业法人被吊销后民事责任承担中的适用
 1、企业法人瑕疵设立的人格承认问题;
    2、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系法律拟制的人格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被吊销)是指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法人经营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是未能按规定参加年检等情况下,吊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使其终止法人资格,被动退出市场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企业法人正常运营过程中,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不必说,但在企业法人因非正常原因被其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能力即告终止,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观点不一,当今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各地法院自由裁量,造成相同或相类案件事实而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的混乱局面,有必要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后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法人经营资格已被实际终止,但其民事主体并非当然消灭,只有再经过清算、注销等程序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能最终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后除依法进行清算外,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法人已被吊销,有的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则人去楼空,处于长期无人管理状态。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呢?在此,笔者按企业法人被吊销后有无清算组及清算状况分别论述如下。
 1、企业法人被吊销后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算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5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故该企业法人清算组可作为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起诉应诉。①债权人可直接向该清算组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2、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如长期无人清算,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起诉的应以谁为被告,应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热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再参照民诉法意见第5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后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应以其主管部门为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但是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法人通常是国有企业,由于企业法人的性质不同,有的企业法人则根本没有主管部门,这种情况下则需确定其他对该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职责的主体作为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职责的主体(以下简称清算主体)是企业法人的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②由于企业法人的性质不同,清算主体也不同,具体分述如下:
 集体性质的企业法人,是由集体组织投资成立,该集体组织为其股东性质的开办者,应在企业法人被吊销后为其清算主体。私营企业法人是由各投资人投资成立,各投资人为私营企业法人的股东性质的开办者,在私营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应为其清算主体。联营企业法人的联营各方为其股东性质的开办者,在联营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应为其清算主体。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由各股东出资成立,依据企业法人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其股东应为清算主体。股份有限企业法人的股东人数较多(尤其是上市企业法人)不便召集,由其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主体不现实,根据企业法人法191条规定:股份有限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股份有限企业法人被吊销
    另一种情况是指企业法人在设定时无瑕疵,但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揭开企业法人面纱”,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从而确定法律责任承担的制度。该法人人格否认中的特定事由,即是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学者出现了诸多学说,如大陆法系的滥用说、规范适用说、分离说;普通法系的代理说、工具说等。⑥笔者认为,可采用综合评判标准:从企业法人的人权、财权和经营权三方面与其清算主体(包括开办者、主管单位、股东等投资人)的混同程度或被清算主体控制的状况来判断。从人权方面,看企业法人的负责人是否由清算主体任命,或者与清算主体完全混同(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从财权方面,看企业法人的财权是否独立,开支是否需清算主体批准,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是否混同。从经营权方面,看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是否混同,企业法人是否有经营自主权,是否受清算主体的指令被动经营,经营目的是否主要为清算主体的利益服务。从以上三方面结合具体案情,我们不难分析清算主体是否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责任形式,把企业法人作为自己的利益工具,或滥用对企业法人的控制权进行违法经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否认企业法人的法人人格,由清算主体对该企业法人的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如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则同样应由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就连蒸汽机和电的发明都不如它来的重要”。⑦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把出资人有限责任制绝对化了。有人甚至认为,只要投资成立了企业法人,不管怎样折腾它,也不管从它身上捞取多少,都只能以其投资数额为限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显然,这与该项制度的创设者原来的本义是相背离的。特别是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债权人的利益就更难以得到保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笔者建议:1、在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后,有清算组织的,依其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以对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职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2、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法人债务明确规定法人的独立责任和法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3、在企业法人法中补充规定,出资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各出资人在法人实收投资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借鉴国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条件,以及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责任主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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