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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

作者: 浏览:1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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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关键词:浅析正当防卫
浅析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随着时代的发展,正当防卫在刑法范畴里已经形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它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但是正是因为它对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公民的实际生活产生极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条件、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急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区别等法律问题进行评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一、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明确的给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稳定社会秩序、打击预防犯罪及保护合法权益上有重大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不发侵害不问侵害人有没有责任能力、主观恶意。因此既包括正常人也包括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侵害。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尚未结束,具有紧迫的危险。“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因而在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①防卫挑拨。②相互斗殴。③为保护非法利益。④偶然防卫。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并且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目前刑法学界对共同不法侵害中正当防卫对象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对共同不法侵害中的任何一个不法侵害者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有的认为对共同不法侵害中的部分不法侵害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强调侵害的紧迫性,所以在共同不法侵害中,只能针对那些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直接损害或威胁的不法侵害者进行正当防卫。这就有可能包括共同侵害中的任何一个不法侵害者,也可能只包括部分的不法侵害者。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说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反击行为的性质,那么防卫限度则是决定着反击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也就是说,反击行为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时,这种反击就演变成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了。
        正当防卫由以上五个条件组成,上述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款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为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的不便。 “重大损害”在人身损害的场合通常是指重伤以上的损害,包括死亡。反过来说,如果没有造成重伤以上的伤害的,如轻伤,一般不存在过当的问题。
        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构成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如何理解和把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失”? 新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是指防卫行为非常显著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是过于悬殊。所谓的“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是指防卫行为不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且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从防卫方、侵害方及客观条件综合分析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及其重要性,侵害行为的性质、侵害手段、侵害的缓急、侵害的人数、侵害人的能力、防卫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种因素。不能只看防卫的强度与侵害的结果是否相当,也不能一看见侵害者被杀伤就认为防卫过当。因为正当防卫是在遭突袭的情况下被迫实行的行为,难以准确的判断“必要限度”。当然,也不允许为保护合法权益就随意进行主动性防卫。
三、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明确了特殊防卫的概念。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即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损害行为,而享受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一)特殊防卫制度的实质是:鼓励公民积极应对暴力犯罪,在遭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实施防卫不必顾虑过当的问题。
 (二)特殊防卫的要领:对象是暴力性犯罪,即使犯故意杀人罪,如果不具有暴力性,对其防卫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才去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为了制止或避免现实存在的危害而采取的合法的紧急措施,都属于刑法中的正当行为。但是他们有着显著的区别:
针对的危害来源不同。
所损害的权益不同。
选择实施行为的要求不同。
对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要求不同。
对实施主体的身份要求不同。
五、正当防卫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呢?严格地说,行凶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因而其含义十分宽泛,难以界定。例如打架是行凶、伤害是行凶、杀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可以行凶、手持凶器可以行凶。因此,修订后的刑法采用行凶一词,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制解释,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因而构成无过当之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之实行无过当之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使用凶器,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对于那些采取隐蔽手段的杀人、例如投毒杀人等,事实上也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无过当之防卫。抢劫和强奸,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之规定,是无过当之防卫的对象。
      (二)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民法责任,即正当防卫人是否要对损害结果作出赔偿或负其他民事责任。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而滥用权利,又尽了防止过当的义务,其行为既有理、有利、又有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的原因要件。由此可知正当防卫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相反,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社会性,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这乃理所当然
  (三)举证责任责任问题
  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适用无过当之防卫,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因而无过当之防卫是被害人的一个无罪辩护的理由。无过当之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可能使不轨之徒易于歪曲利用无限防卫权以遂其杀人目的。 为此,对无过当之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里涉及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亦即他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过程,仍然通行“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就包含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之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之防卫就不能成立。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浅析正当防卫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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