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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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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论文范文关键词: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摘 要]微博在丰富我们生活的同时也或多或少的给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带来了危害。因此,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权利如何正确行使,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而我国现有法律规制中对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类问题。故笔者在此就如何完善我国微博环境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发表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微博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完善

 

 

一、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微博是把双刃剑

 

博客自2000年开始进入中国,随着国内各大门户网站纷纷加入博客阵营及众多名人明星开始使用博客,直至2005年,博客已经风靡全国。随后,微博便应运而生,并以其短小便捷的优势,在信息泛滥的今天,迅速取代了博客,成为人们展示自我、相互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直至今年,我国微博服务覆盖人数已达到2.8亿。可见,微博已经成为了这一时代的风向标。

 

在这个被称为“微博时代”的今天,微博以表达自由、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给民众带来了诸多便利,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自由的表达自我的平台。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在微博的使用中,也不可避免的伴随着谣言等一系列危害民众和社会的现象。在《环球时报》中有这样一段评论,“微博已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一把锐利的‘双刃剑’。一方面它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平台,给民众带来自下而上的动力。同时,它也对散布谣言和做恶意人身攻击者制造了空前便利,使中国本就脆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更加脆弱。”

 

二、微博时代言论自由的危害——微博谣言的危害

 

    1、对国家社会的危害

 

今年3月份,微博上出现了一条“军车进京、北京出大事了”的谣言,并附有照片。“照片”上显示,在深夜空旷的长安街上有数辆军用坦克。此微博一经出现,便被网民大量转载,短短几天竟有十余万的转帖。于是,“长安街上跑坦克,北京出大事了”成为了民众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大家纷纷议论着,猜测着。甚至,很多国外媒体也将此事刊登了出来,社会上顿时笼罩着一种不安的气氛。

 

对此,北京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经查明,“军车进京”为网民恶意制造的谣言,照片是经过PS处理的假照片。遂北京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六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教育训诫,一批传播谣言的网站被依法查处。

 

谣言澄清后,社会上的不安气氛渐渐消失。但是,此谣言对国家形象、社会诚信的影响却并没有随着谣言的消失而消失,反而成为了国家社会身上一道深刻的疤痕。

 

2、对公民法人的危害

 

近期,另一条颇受关注的微博来自 “邹恒甫”的实名认证微博。2012年8月21日,“邹恒甫”公开爆料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邹恒甫”的这番话,涉及了国家著名高校及教育界的重要人物,涉及的事件敏感、严重。在此微博造成连续几日的舆论焦点之后,上万网友和北大纪委监察室都在焦急的等待“邹恒甫”拿出证据。却始终无法联系到邹恒甫,只能以在微博上公开喊话的方式让邹恒甫快点拿出证据。而邹恒甫的态度却与之前大相径庭,他非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言语上也变得闪烁其词,他除了继续在微博上说几句含含糊糊的话便没有再作回应。北大纪委监察室经过调查,并没有找到任何事实证据来证实邹恒甫的言论,此时变告一段落。

 

可想而知此微博的火爆程度,至今,此微博已有七万余人转载,一万余人评论。这给北京大学的整体形象及北大院长教授系主任的个人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但此事不了了之的结果,使在微博上造谣生事的风气愈演愈烈,同时也使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更加猖獗。

 

微博是个好东西,是我们时代宝贵的社会公共空间之一。但是,好东西如果不管好用好,就会成为撕裂社会的工具。谣言是微博的癌症,如果任谣言满天飞,那么必然会使真正的言论自由遭到破坏,从而使谣言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的不安定因素。

 

三、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言论自由的相对性

 

从上述两个案例看出,微博谣言严重危害着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所以,对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须用严格的法律来规制,对待谣言的传播者,必须严惩,这不仅是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也是在净化我们的舆论环境,更是捍卫法律的尊严。

 

1、言论自由的法律渊源

 

言论自由是指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达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言论自由”的口号,最早是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被提出的。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予公民以言论自由。

 

在我国,社会上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比较落后,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改革开放之前,封建专制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的遗毒仍未清除干净。不过,我国当今社会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飞跃。

 

2、言论自由的相对性

 

正如某位法学家所讲的,“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言论自由自然也不是绝对的自由,而在当今谣言满天的微博时代,过度的言论自由已经侵害到了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言论自由不应该是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而应是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的健康的自由。我们提倡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能成为某些人制造谣言的挡箭牌。言论自由不是人身攻击的自由;不是制造谣言的自由;不是散布非法信息的自由。只有在完善的法律规范下的言论自由,才是我们微博时代应该提倡、应该追求的言论自由。

 

四、微博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之完善

 

在微博时代,言论高度自由的今天,完善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行为违法的界定标准

 

我国宪法中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三条。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又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我国宪法中针对言论自由行为违法的界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对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时的禁止性行为做出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除宪法外,在我国私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有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

 

(2)、言论自由权利的正确行使和权利滥用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应当以不侵犯公共利益为底线,凡是超出了这个底线的,都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只有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危害公共利益,才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正确行使。

 

2、我国有关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虽然在各法律领域中对言论自由有诸多规定,但是,像前述中“军车进京”“北大院长奸淫服务员”这种给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带来了严重危害的微博谣言事件,在法律上却都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这就证明,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如前所述、言论自由是相对的,那么,对言论自由行为的限制就应当由法律进行全面的规定。然而,在我国宪法中,除了第五十一条作出了对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时的统一的限制性规定外,没有针对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作出专门的规定。这样一来,由于限制性规定过于宽泛,在实践过程中便给制造谣言者提供了可趁之机,让信口胡言、污蔑诽谤的恶意行为更加的肆无忌惮。

 

第二、对言论自由行为违法的界定标准模糊

 

在我国私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虽然有一些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却没有具体提到对言论自由行为的违法界定。什么样的言论才属于违法?如果违法,触犯的是哪条法律?在实践中,这一系列的问题的答案很难统一,可以说是见仁见智。甚至于司法机关也不能做出统一的解答。

 

以前述中“邹恒甫微博事件”来说,在北大纪委查无此事后,邹恒甫的行为到底是道德上的败坏?还是已经触犯了法律?是污蔑诽谤?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法律界与社会各界都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可见,对言论自由行为违法的界定标准过于模糊,不仅会使心怀恶意的人更加猖獗,也会给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裁决造成困扰。

 

3、就如何完善微博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之己见

 

法律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手段,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都应具有明确性。我国宪法已将言论自由权利列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就应该对所有涉及该项权利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规定。而我国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过于简单和笼统。因此,完善我国法律规制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两点意见。

 

第一:在宪法中,增加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行驶范围和限制性规定的独立条款。

 

第二:在宪法及其他法律制度中,对有关言论自由的违法性界定作出补充。在刑法中,针对滥用言论自由权利的犯罪,增设独立条款,并规定其刑事处罚办法。

 

有些人认为,用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约束,是剥夺了公民行使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和法律上对言论自由的管理规定看似矛盾,其实不然。相反,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而在谣言满天的微博时代,就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制对言论自由进行规范。这样,公民才能拥有绿色健康的网络交流平台,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 《2012年Q2社交覆盖人数超4亿 微博成为主力》,wymeilinou

 

2、高国仓:《中国微博热令世界惊讶》, 《环球时报》, 2011年20110623期,第六版

 

3、作者不详:《编造军车进京谣言 6网民被拘》, 《南方都市报》, 2012年第20120331期,第A19版

 

4、作者不详:《北大回应“邹恒甫微博事件”》, 《人民日报》, 2012年20120827期,第04版

 

5、林耀国:《微博谣言阻挡不了中国法治进步》, 《人民日报》, 2012年21010827期,第05版

 

6、, 《新浪杂谈》, tiandifuyou

 

7、周旭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今日南国》,2009年7月,总第130期

 

8、李忠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法学论坛》, 第2期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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