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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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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研究,论文范文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研究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摘 要] 保障中小企业健康的发展必须依赖于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出台中小企业基本法,应该从中小企业融资、财政税收、竞争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并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法律实施机构体系。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基本法  保障体系  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日益突出,每年中小企业破产数量的比例上升到10 %左右。要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使其在市场经济中实现真正的平等,仅凭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很难做到,必须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一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是基于这一要求而颁布实施的。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不完善,它仅仅是有关中小企业促进方面的法,严格来讲并不是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其中的法律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的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框架,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另外,在中小企业融资、税收、公平竞争、信贷等方面缺乏具体专门的立法予以保障,虽然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有相关的具体条文加以规定,但是这仅是一个原则性框架,缺乏可操作性。
 
 一、中国中小企业概述
 1、中小企业的界定
 在社会认同和制订扶持政策的实践中,对中小企业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中小企业,一般是指除国家确认的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狭义的中小企业则不包括微型企业。根据各国的界定中小企业的经验来看,一般有两种界定方法,一是从量的方面界定;另一种是从质的方面界定。从量的方面界定中小企业是指,通过对企业的从业人数、资本总额、销售额以及市场占有率等量的指标为划分标准。从质的方面界定中小企业看,各国一般以企业所有权集中程度、自主经营的程度、或某企业在本行中所处的地位等方面作为界定标准。由于数量的直观性,因此大多数国家经常用某种量的标准作为划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界限。但是这些数量标准是相对的,会因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在美国一般把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称之为小企业;而欧盟规定雇员在500人以下,固定净资产在7500万欧元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郑之杰、吴振国、刘学信:《中小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3页。]从质的方面对企业进行界定更具有稳定性,可以较为准确的界定中小企业,但是由于缺少数量上的界限,很难用于实际运用,所以各国一般很少应用。
 我国现阶段对企业的界定划分标准是依据国家计委2003年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界定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四条规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界定暂行规定》,第四条。]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突破了一些限制。一方面,以货币形式对企业资产进行整合纳入界定企业规模的依据,突破只考虑固定生产资料等实物形态,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真实能力的局限;另一方面,将会考虑企业的就业人数和行业特点,突破中小企业只是工业行业的限制,将重点把流通领域,服务行业纳入其中;还要把非公经济考虑在内。这一政策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在界定中小企业方面的一大进步。
 2、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资企业。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4000万家,占全国全部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总数超过99.6%,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5%,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48.2%,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已占到75%。[朱华永:《中小企业集群与创新》,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这些数据都充分表明了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稳定经济增长、吸收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出口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中小企业的作用更是不可代替。
    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了所有行业和领域,除了航天和国家专控等特殊行业外,广泛分布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个行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传统的生产行业,如一般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以及社会服务业等。近年来,中小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迅速的发展起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也明显增强,竞争力也不断的得到增强,广泛的参与到了国内和国际的竞争环境中,有实力同大企业进行竞争。随着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的实施,一批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已经成为了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有利推动者,是国家技术创新的活力源泉。
    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不少。如面临着不利于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制环境、资金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服务环境等方面都存在不利因素;再则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着限制其发展的问题,如在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面、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竞争能力和企业的管理水平都存在着局限。本文主要讨论中小企业外部发展环境中法制环境的优化。

 二、中国中小企业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现状
 立法是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小企业立法缺乏长期系统的规划,致使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长期无专门具体的法律法规可循。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来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制建设进入了良好的建设阶段。但是目前专门规制中小企业的大多都是停留在国家政策,部门规章上,立法层次不高。主要的政策、部门规章有:《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另外还有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家计委2003年颁布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界定暂行规定》、财政部200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等。[ 陈乃醒、傅贤治:《中小企业发展与产业集群》,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除了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的专门政策规定外,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还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 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中小企业政策法规指导与实践》,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二)目前中小企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分析
 相对而言,我国中小企业立法才刚刚起步,中小企业的立法保障政策也很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法规保护与规范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存在不少缺陷。虽然出台了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被大多数人认为这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但是同时发现这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措施,缺乏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措施,使得该法看起来更像是一部政策文件。在已有的针对性政策法律中,其法律效力也相对较低,现有的多以部门规章形式出现,而且政出多门,不统一,普遍存在“一省一政”、“一市一政”现象,造成混乱局面,不利于企业发展。随着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了不同的企业形态,既有对国有中小企业的立法,也有对非国有企业的立法,由于缺乏一个调整企业的基本法,因此各个企业法律法规中不得不重复其他企业法律法规中已规定的内容,结果就是造成重复立法,法律的效用很低。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立法的体例也不科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按照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出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来划分企业,并据此进行立法,而非以所有者性质来划分企业进行立法。
    2、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分析
 (1)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使得中小企业存在“上市难”、“债券发行难”等问题。如我国的新《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新《证券法》的上市条件和上市标准对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来说依然太高。从股票融资制度看,我国的股票发行虽然已采取核准制,而且根据《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前的各项程序复杂,前期发行准备工作费用高,对于资金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其次,从债券融资看,证券发行难阻碍了中小企业融资。新的《证券法》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迈出了更加实质性的步伐,但从实际看,达到新《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为数并不多,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方式无法及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再次,民间融资处境尴尬,没有形成相应的民间资本市场。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主要发生于居民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资金融通活动,它是处在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外的融资形式,民间融资基本上属于没有被纳入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但民间融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是对正规金融的很好的补充,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2)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首先,商业银行的严格的制度和标准。一是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采取按照贷款额度划分审批权限,负债高,亏损、欠息的企业一般是得不到贷款的。二是严格的利率管制和收费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利于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激情。三是中小企业难以提供合适的担保。《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雅阁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企业要想获得银行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而中小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经营状况不稳定,抵押条件不具备,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这些都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陷入困境。
 3、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法律分析。
 (1)立法形式之缺陷。现行中小企业的税收体系缺乏系统性。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其中的大部分是以补充规定或是通知的形式发布的,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较为零散且补充繁多,变动快,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不利于中小企业理解掌握和实际操作。(2)立法内容之不足。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力度不大且针对性不强。我国现行对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局限于收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形式上主要为直接减免税和降低税率两种,前提是只有企业获得收入及利润,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缺乏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通行的有效的其他税收调控工具。虽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也有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类型的规定,第98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但在此项规定中对于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类型,没有做详细规定,没有列举具体清单,这就导致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专业性差,透明度不高,人为操纵和控制的风险大。而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使用《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为35%,比《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基本税率25%高出10个百分点,但与大型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优先,因此实际税率仍然过高。同时很大一部分优惠政策地制订还仅仅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再生等低技术层面,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针对性。
 三、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许多发达国家在管理中小企业过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模式,就是通过国家立法,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规定中小企业在发展中的各种扶持政策措施,努力克服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障碍,为其铺平发展道路。纵观各国中小企业立法模式来看,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小企业基本法和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的专门立法组成的。
 (一)加紧制定出台中小企业基本法
 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全面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国家管理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根本法。基本法是政府管理和扶持中小企业的依据,也是立法机关制定中小企业某一方面专门法规的依据和行政机关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方案的依据。我国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受到了中小企业的欢迎,一些学者专家认为是我国中小企业的基本法。但笔者认为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法。首先,《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主要内容上更多的是一些中小企业外部性的扶持措施,没有涉及中小企业具体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管理等;其次该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没有提供实质性的实施措施,可操作性不强。
 基本法应明确立法宗旨、政策目标、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和范围、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各个方面的扶持措施、中小企业专门的主管机关等等。如日本,二战后以日本为代表的后起发达国家,由于中小企业支撑着国家的基础经济,为了对中小企业采取扶持和保护政策,也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因此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茁壮发展的现状,应急需加强中小企业的立法,最重要的是制定我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确定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核心,构建我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近年来中小企业的发展趋于缓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特别是在跟大企业竞争时,其弱势地位和不足更是明显。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中小企业的强有力金融支持,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纵观国外发达国家无不把资金支持作为扶持中小企业重要扶持手段,从银行贷款、股票发行、企业债券发行等方面予以优惠政策。例如日本根据1948年的《中小企业法》设立了专门金融机构,以金融、组织协会、诊断指导为三大服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入高速增长期后,又颁布了《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建立了地方银行、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等金融机构,分别提供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此外,日本还建立信用辅助制度来防范和分散风险,分别由政府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和民间信用担保协会给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以分散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我国以往也制定了一些法律,在《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前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适用《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法》等,还有如有关城乡集体企业、私营和个体企业的专门立法以及涉及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法规,为中小企业的广泛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事实上,中小企业很难从这些途径获得资金,银行往往出于种种原因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即使愿意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也往往设置了繁杂苛刻的条件和手续。而如果想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就必须符合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关于注册资金、盈利性以及内部管理等诸多方面的严格条件,这些条件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达到。[梁东新:“论我国中小企业的立法保障”,“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6月第5卷第2期。]《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中小企业融资的这种尴尬的局部得到一定的缓解,确定了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给予支持,拓宽了融资渠道。但是由于该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得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更像是一些政策原则,很难落实到实处。
 构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乃至影响一个国家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我国在这方面要做的是:1、加大政府宏观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方面的专门立法,明确法律在金融信贷、技术开发、税收负担、价格保护等方面给中小企业的保护支持,为其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确保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顺利进行;2、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加大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向独立的商业银行转变,在大力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途径和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重构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关系;3、积极发展中小银行及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组建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4、加快建立和健全信贷担保或保险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和资金帮助,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5、应该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融资法》,从法律上肯定民间融资的地位。迄今为止,我们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仍然分布于众多的法律部门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调整民间融资活动,限制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制定专门的民间融资法,严格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开放一些领域为民间资本的进入,使民间资本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有力的补充。2012年11月20日,因温州金融改革而立项,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组织等多方面温州金融改革内容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完成。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召开2013年立法计划项目《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立法论证会。争取在立法上规范民间融资,促进温州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并进一步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温州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制定统一的民间融资法提供了借鉴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世界各国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都非常重视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法律政策制度,如税收优惠、出口补贴、政府优先采购、政府财政支持等扶持政策。在日本,资本不超过一亿日元的中小企业,其法人税税率要低于大企业,允许中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中的一部分免予交纳所得税,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并有相关的法律加以确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虽然大部分并不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从市场主体适用来看,基本上是中小企业。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涉及了税收优惠问题,如第23条规定“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第24条规定“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但是遗憾的是,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适用的其他财税政策规定散见于《乡镇企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收委员会、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等。[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中小企业政策法规指导与实践》,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为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加紧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完善中小企业的财税法律制度,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确保有法可依,确立中小企业的扶持地位。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立法、出台相关政策来完善该制度:1、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我们应该将现有的政策归纳总结,按照适度扶持原则,产业导向原则,公平原则等原则补充制定《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完善加速折旧制度,,对新版中小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允许纳税人资助选择纳税方式等。2、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加快清理、规范和完善当前的税收政策,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及明确以中小企业为受惠对象的统一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适当的税收倾斜,并加快清理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3、增加财政投入,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的支持,我国应加快出台相关法律,建立政府主导的综合性服务体系,以确保在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领域对中小企业的支持;4、在财政允许的条件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扶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的科技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出口。
 (四)健全中小企业法律实施机构
 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还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机构以保证法律得到实施,那么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没有生命力,体现不出法律的作用。如美国、日本的中小企业厅都属于此类机构,都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发展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并从上到下形成完整的体系,主要是执行法律政策,协调政府部门及其与中小企业的关系,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我国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是我国主管中小企业事务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各地设有中小企业局,已确立了国家层面及各地区中小企业的管理组织体系。但是,我们从中看出的问题是中小企业司纵向的管理网络并未自成体系,更困难的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的职能,要靠发改委下的一个司去协调横向的、与发改委平级的部门工作其难度可想而知。所以说这个机构体系是不健全的,横向纵向都不健全,处于权力下位的中小企业司拥有的权力缺乏保障。
 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集中管理,合理的设置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团体为补充的中小企业管理体系,并且要进行相关立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权力。我国在这个体系上缺乏一个负责任的部门,中小企业司要有所作为,完成其职责,必须理顺这两个方面的关系:纵向上看,需要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体系,并使之在中小企业司的领导下有效工作;横向上看,必须对中小企业司有一个更高的定位,授其权力,使之有权力和能力来协调各个更高级别部门的工作。中小企业司的职责履行好坏,是整个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作用得以实现的关键,是政府扶持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否则扶持只是一句空话。
 四、结束语
 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正所谓法律是对客观现象的一种表述,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必须有成熟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机制来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将真正保护并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运行,使其真正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挥作用,为中国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郑之杰、吴振国、刘学信:《中小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
2、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3、朱华永:《中小企业集群与创新》,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陈乃醒 傅贤治:《中小企业发展与产业集群》,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5、张秀生主编:《国外中小企业的发展概况》,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年第4版
6、梁东新:“论我国中小企业的立法保障”,“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6月第五卷第2期。
7、廖萍蓉:“论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制建设”,“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报”,2007年第11期。
8、于金富,张晖:“论新时期中小企业金融体系的构建”, “税务与经济学”,2006年第四期。
9、何  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缺陷与完善”,“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3卷第3期。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研究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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