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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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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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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三)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三)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不真正连带债务非连带债务,故关于连带债务之规定,不当然适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然而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我国民法未特别规定,其效力应以理论决定之。[]3
第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之履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是否为共同被告人。为民诉第53条解释之规定。
第二,债权人的债务因其中一人履行时,他债务亦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皆属之。所应注意者,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为侵权行为人与债务不履行人时,惟后者有代偿利益让与请求权(民288条),与其范围之内,侵权行为人之债务不消灭。
第三,对于债务人一人之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更改或时效之完成,对于他债务人不生效力。
第四,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原则上无各自负担部分,但当事人间不妨约定负担部分。然此仅为内部之关系,对于债权人之关系,非经其同意不生效力。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的第一种观点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的第二种观点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果包括对内和对外两方面:[]
(1)一方面为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对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务 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但一个债务人发生了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应终局负责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在终局责任人得以免除债务的限度内也归于消灭。
(2)另一方面为对内效力
其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没有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内部求偿权。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往往是由于可最终归则于一个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的产生应负全局责任。此时为维护公平,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允许其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依第一种观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才涉及各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第二种观点,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区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两个部分,其对外效力主要解决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内效力则解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后,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认为各债务人之间存在终局责任的承担者,应该有终局责任者最终承担此债务,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
五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及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分析
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对在实践中处理具体纠纷案件有很大的帮助。能够引起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据张广兴先生归纳,有如下类型:[]
第一,数人分别就自己债务的不履行,发生同一损害赔偿债务;如债务人建造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提供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的设计不合格,乙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使房屋不能适于使用债。后因甲的设计不合格,乙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使房屋不能适于使用。甲乙丙三人均违反各自的履行义务,各负赔偿全部损害的义务。
第二,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如甲不去侵占他人之物,乙将该物不法损坏。甲乙即各自对受害者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三,一人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竞合。如保管人疏于注意,致保管物被他人盗窃。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债务的竞合。如已加入保险的财产被他人不法损坏,保险人与侵权行为人同时发生损害赔偿。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上述具体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前引类型(1)。另一类是其他类型,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前引类型(2),(3),(4)等。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分析
在类型(1)中,甲乙丙对债权人负不真正连带债务。依概念性方式适用时,则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要素并未涵摄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第二, 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向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利益补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他们向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是自己的责任,他们之间事先并无法定或约定的关系;而事后也不能依据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来获得补偿。不当得利只存在于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的依据,其取得的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丧失有因果关系。且此当事人利益的丧失亦应无合法的依据。在该类型中,甲乙丙中的一个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某一债务人因另一债务人清偿不真正连带债务而导致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消灭则是在他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的,与其他债务人并无关系,此时显然不能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则需存在“无因”的事物管理,而这里不存在无因的事物管理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在诉讼时,与第2个问题相关,各债务人之间因不存在请求对方进行利益补偿的法律上的依据,即诉的利益是否存在很难确定,质言之,各债务人就此纠纷能否进行诉讼亦成问题。
第四,即使能够进行诉讼,这几个诉各不相同且不具有同一目的,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并不能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在类型(2),(3),(4)中,债权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实现后,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该法律关系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形成并无关系,只是在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并且债权人的债务实现以后,才能在各债务人之间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所描绘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涵摄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首先依不真正连带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次依据各债务人之间的相关法律规范处理不真正连带债权实现所造成的利益失衡。
六 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规则的探索
通过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和相关问题的分析,我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则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一行使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出于促进自己债权实现而选择履行债务可能性更大的债务人进行债权请求,此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对所有债务人之债权即告消灭,债权人不得对其他原债务人再请求赔偿。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该履行债务的原债务人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终极责任人得向该债务人赔偿其履行债务之损失;若无终极责任人或终极责任不确定,履行债务之债务人亦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分担赔偿负担。
第二,债权人可直接向终极责任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如果终极责任人不能满足全部赔偿给付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请求,此债务人对其所履行之债务可请求终极责任人承担其赔偿之损失。这既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又充分确认了非终极责任人对终极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债权人亦可同时分别向多位或所有债务人请求赔偿,各债务人都得履行其债务,对于债权人因此而得多重赔偿之不当得利,应返还债务人。债务人依然享有对终极责任人的追偿权。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实践中特别是侵权责任所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一般应该首先向终极责任人求偿,而终极责任人不能满足其全部请求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终极责任无法确认甚至终极责任人不能归案等情况下,才应请求其他责任人承担债务赔偿责任。这有利于司法程序的简化和司法资源的节约。
结语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一项具有相当优越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与之相关联的司法实务很多,而且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处理众多民商事纠纷案件上得到了充分而广泛的运用。作为一项具有积极实际意义的法律制度,不真正连带债务应该在我们的立法中得到肯定和确认,应在立法中充分赋予其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编”第65条中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责任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也是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发展的、进步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只有在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只有在法律规范中进行系统完备的规定,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这一理论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也才会真正得以体现和发挥,也才能更好地展示出其优越性。
致谢
经过了两个多月的努力,我最后完成了论文的写作。从开始接到论文题目到系统的实现,再到论文文章的完成,每走一步对我来说都是新的尝试与挑战,这也是我在大学期间独立完成的最大的项目。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有很多感受,从一无所知,我开始了独立的学习和试验,查看相关的资料和书籍,让自己头脑中模糊的概念逐渐清晰,使自己十分稚嫩作品一步步完善起来,每一次改善都是我学习的收获,每一次试验的成功都会让我兴奋好一段时间。
我的论文作品不是很成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这次做论文的经历使我终身受益。我感受到做论文是要真真正正用心去做的一件事情,是真正的自己学习的过程和研究的过程,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有研究的潜力,没有自己的研究,就不会有所突破,那也就不叫论文了。期望这次的经历能让我在以后学习中激励我继续进步。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672.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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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孔祥俊.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内部求偿.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债权篇),法律出版社,2003, 11.
[9]孔祥俊.不真正连带债的确认和承担.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债权篇),法律出版社, 200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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