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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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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论文范文关键词: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
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3018  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

一、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和监管模式
1.我国金融业经营和监管模式发展回顾
2.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模式
3.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
二、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的理论依据
1.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金融业做强做大的需要
3.提高金融业发展竞争力的现实需求
4.追求金融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
5.新技术革命的强力支持与推动
三、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实践考察
1.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2.交叉性金融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
四、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二)完善主监管制度,对混合经营实行功能型监管
(三)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不断发展,跨行业经营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交叉金融业务的不断出现。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如何在积极推进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同时,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对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与金融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纷纷改变金融管制,支持金融业的跨行业经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快,世界大多数国家金融业混合经营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业出于对效率和利润的本能追求,和应对国际金融集团竞争的挑战,国内金融业混合经营现象日趋明显,跨行业经营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出现。我国顺应这一潮流,在积极推进进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同时,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和监管模式
1.我国金融业经营和监管模式发展回顾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混业”到“分业”的过程。20世纪80年中市场经济初期,我国四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贷、对外投资业务,这是实际意义的混业经营。但是,四大国有银行缺乏相应的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意识,从90年代初起,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了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当时把这一后果归结为对银行混业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国家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在1993年底,正式提出分业经营方针。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法定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7年底,国务院进一步强调了分业经营管理原则,相继颁布实施的金融法规《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最终从法律框架上确立了我国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和金融发展格局。
2.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模式
在现实中,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形式。中信控股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正式受到国家认可的金融控股公司,专门对控股公司从事管理运作,控股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信诚人寿保险公司、长城基金管理公司等十几家金融机构。又如中国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的部分股权,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光大控股等3家上市公司。另外,平安保险集团也是同时拥有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内的一个综合集团公司。同时,四大国有银行规避《商业银行法》限制银行投资条款,也形成了混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如建设银行与摩根集团等合资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此外,我国现在也已经存在了由产业资本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海尔集团、山东电力集团、新疆德隆集团等。实际上,我国已出现了“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模式。
3.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
我国从1995年起相继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信托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与此相适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机构统一监管,到实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的分离。分离后的金融监管权,按照金融机构的行业不同和业务性质不同,分别由中国证券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行使。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三会一行”共同负责我国金融监管的格局由此形成。总体来看,这种监管模式仍然延续了传统的以分业为主导的机构监管模式,其特点主要是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行使监管权。随着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发展,分业监管协调联合机制也逐步形成。如2005年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券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使银行逐步形成混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初步框架。但我国分业行使管理权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了分业对口监管,即由证券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混业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证券、银行和保险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管。这就是我国目前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
二、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的理论依据
金融业混合经营是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融合。即银行、证券、保险机构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随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转向混合经营,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1.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日益增加。一方面,居民收入增多,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金融服务的便利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金融混业经营能在一个营业网点为居民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既能满足居民投资多样性的需求,也能有效减少居民金融消费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对金融另一消费主题企业来说,金融混业能为企业同时提供贷款、发债、上市、财产和员工保险、债务重组与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和便利,从而有效减少其交易费用。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企业之间竞争异常激烈,能迅速筹集资金是企业把握市场商机,做强做大的重要条件。企业是混业经营的当然需求者。因此,金融混业经营成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2.金融业做强做大的需要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的经济体,做强做大民族金融业是成为经济强国的必然选择,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做强做大金融业的重要体现。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降低了金融业的效率,而且面对国内金融开放的竞争压力,混业经营成为继国有商业银行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国金融业迎接国际竞争的又一重要环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使得混业经营成为了必然。
3.提高金融业发展竞争力的现实需求
金融分业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跨市场产品的联合开发,降低了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而对国内的金融开放,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面临来自国际金融集团的全面挑战。如果我国金融机构还维持分业经营,则处于不公平竞争的被动地位,甚至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因此,混业经营是提高国内金融机构整体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4.追求金融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
目前我国谋求混业经营的金融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1)从商业银行来看,由于未来有更多企业会选择资本市场融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份额将日渐萎缩。我国金融体系的现状是商业银行占据绝对主体地位,在资本实力、销售网点以及客户资源等方面优势明显。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预期利益不言而喻。(2)从保险公司来看,商业银行庞大的客户资源和营销网络是保险公司一直垂涎的市场资源。由于分业管制,目前保险公司只能够由银行代理业务的浅层面的银保合作,如果保险与银行能实现混业,则利益空间更大。这将激励保险公司的混业趋势(3)从证券公司来看,尽管受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但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的入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公司有利好预期。目前我国证券业已迎来了大发展时期。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盈利能力不断增强。证券与银行、保险强强联合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混业经营是金融企业实现金融资本收益最大化的需要。
5.新技术革命的强力支持与推动
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金融数据处理、金融管理技术开发、金融信息转播的成本,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的显著下降,使金融管理技术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增强了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金融机构可以尝试涉足过去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甚至突破地域和时空限制,扩大金融交易范围,使金融混合经营有了强大技术支持。
三、我国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实践考察
1.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控制下,通过内部组织与股权合作,形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各自分业经营,但又相互协作配合的混业经营格局。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独特的“集团控股、法人分业”架构,既可带来综合经营协调效应,促进资源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流动,又可以满足分割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需要。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2001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信控股,就通过整合中信集团旗下遍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全部资产,形成联合经营的金融平台。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迅速发展。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国内至少有30多家企业集团形成了对两类以上不同金融机构控股地位或掌握了实际控股权。
2.交叉性金融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金融机构代理其他不属本行业的金融产品而形成的交叉性金融工具或业务,即所谓的代理业务或中间业务。如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等。这类业务只是某金融行业的金融产品与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渠道或客户资源上共享,本质上不涉及不同金融行业或金融市场的交叉。
二是涉及不同行业属性或不同市场属性的金融产品的交叉。如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保险保障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和储蓄年金业务(银行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市场的业务(保险保障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与证券投资之间的交叉)以及一些金融机构推出的委托理财产品(委托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不同,就会涉及不同的市场或行业交叉)等。此类交叉性金融业务具有跨行业属性和跨系统风险特征,是实际意义上的交叉性金融业务。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与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出现表明:
一是中国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业务的多种经营局面已被打开,尽管每家公司业务是单一的,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但对于每一个集团方面有多个子公司,可以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多个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信息、人力资源等各方面都可以相互协调,能达到资源配置的目标。
二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实践中的“交叉”已经开始,金融业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已经出现。这方面对现行的金融业经营体制进行了某些修正;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在现行银行、证券、保险“三足鼎立”的监管体制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做到既防止对一些混业经营业务造成的监管真空,又防止对各金融机构同时监管形成监管重叠,已成为完善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当务之急。
四、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
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金融发展新趋势,但混业经营背后的高风险却不容忽视。“法国兴业银行的悲剧提示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死与生。”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易宪容说。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加强协调与合作,推进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直接影响到金融混业经营探索能否顺利前行。因此,就目前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时期的监管问题有以下选择。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1.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制度
(1)强化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国金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为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由各监管机构在分工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作机制。2004年6月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签定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三会”之间的监管联系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这是我国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金融监管联席制度化运作在我国有着现实的意义。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人民银行与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调控,而不再参与直接的金融监管。但是货币政策的调控和利率变动会影响各类金融机构的头寸和经营,因而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是货币政策决策的需要。同时,人民银行必须密切注视、监管各金融机构的运行,避免金融体系的突发事件发生,维护金融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3)建立紧急磋商救援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或者中央银行在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中发现有危及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因素时,就需要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紧急磋商。因此,必需建立行之有效的紧急磋商制度,以便确定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处置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权利、义务、职责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和危机。
2.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制度
首先,要有专门监管部门或机构。虽然我国已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证券、保险子公司实行了严格的行业监管,但这种监管有各自为政的弊端。为防止监管漏洞,应指定一家主要监管部门或建立监管协作机构,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其次,必须建立交流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要在建立各种定期和非定期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等方面加强有关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随着金融行业之间资金、业务联系的日益紧密,金融监管机构应在产品和业务审批、日常检查、风险传递的防范等方面加强合作,以提高监管整体效果。
3.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协调合作制度
我国金融监管从广义讲,除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三家专业监管机构外,还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例如,我国财政部门虽然不是专业监管机构,但它可以代表政府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权利,并作为社会管理者制定统一的金融财务会计政策,并监督执行。因此,上述七部委应建立部际协调合作制度,在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及时堵塞漏洞,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形成合力。
4.金融监管机构与国际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一些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并继续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走出去更多地参与国际竞争,这就要求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主动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期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以防止跨国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等风险的国际扩散。
(二)完善主监管制度,对混合经营实行功能型监管
所谓功能型监管是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金融监管体系。即同类金融活动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论这个活动由谁来从事。功能监管的主要优点是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它针对混合经营下金融业务的交叉情况,注重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局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可对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作出判断,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监管,用统一的尺度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无疑更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目前,美国、日本等国家已实行功能监管,不少国家正朝着这一方向迈进。功能监管已成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和混业经营的发展,功能型监管是值得借鉴的国际经验。
(三)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制定有关金融监管协调法规。建议制定《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明确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职责。
2.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建议制定《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保证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之间的信息共享的制度化安排。
3.制定检查、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内外部交易条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设置法律限制的“防火墙”,以法律形式规范和约束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内外部交易及其他业务活动。
4.统一监管标准,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待遇,把所有中、外资机构纳入统一的监管法律和监督程序中,创造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环境。

参 考 文 献
1.缪新芳,《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及其监管》《浙江金融》2006年第07期
2.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关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动因、模式与风险防范探讨》
3.赵彤刚,《金融混业风生水起.监管协调成为当务之急》《中国证券报》2008年2月22日
4.胡建生,《混业经营条件下“统一尽管”与“功能监管”的比较与借鉴》《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8月10日
5.《商业银行法》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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