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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银行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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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小议银行债权的保护,论文范文关键词:小议银行债权的保护
小议银行债权的保护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3090  小议银行债权的保护

一、我国目前银行债权保护的现状及债权实现困难的主要原因
二、完善我国银行债权保护的措施
三、对如何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依法清偿和债权人清偿是银行债权保护的两个手段。但由于判决执行难,国有银行体制,企业所有权模糊,法律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乏力,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使银行债权保护能力弱化。要通过公布“黑名单”制度、实行债转股、实行债务重组、破产申请、健全法规及社会保障制度来强化银行的债权保护能力。 
 本文旨在通过银行债权保护手段对企业偿债行为的影响,探讨目前我国银行债权保护困难的症结及其治理途径。

小议我国银行债权的保护
依法清偿和债权人清偿是银行债权保护的两个手段。但由于判决执行难,国有银行体制,企业所有权模糊,法律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乏力,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使银行债权保护能力弱化。要通过公布“黑名单”制度、实行债转股、实行债务重组、破产申请、健全法规及社会保障制度来强化银行的债权保护能力。 
 本文旨在通过银行债权保护手段对企业偿债行为的影响,探讨目前我国银行债权保护困难的症结及其治理途径。
 一、我国目前银行债权保护的现状及债权实现困难的主要原因
银企债务契约的存在,赋予银行对其资产的保护权:其一,在企业有偿债能力而不承认或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法律上的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保障债务的履行。《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其二,在企业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力还清时,可以运用迫使企业破产等手段实现对企业的控制,《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可见,依法还债和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提出是促使企业如约履债、银行债权保护的基本手段。两种手段运用效果好,则银行债权保护能力强,反之,则弱化。目前,我国银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便是由于两大手段的运用不力而引起的银行债权保护能力弱化。
 (一)依法偿债对企业偿债行为的约束力有限,银行债权保护难依法偿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偿债判决执行难。现实生活中,银行打赢了官司得不了钱的现象,十分普遍。来自基层的情况表明,近两年来,银行通过依法起诉手段收回贷款的比率愈来愈低。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整体执法环境欠佳,另一方面源于地方政府的干预。
 (二)债权人破产申请提出作为企业债务约束、银行债权保护手段的作用几乎没有得到发挥。目前,我国的破产案件几乎都是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实施的。从驻马店地区的情况看,尚没有债权人提出破产的先例。原因无外乎有以下两点:
 1.银行缺乏宣告企业破产的主动性。现实的情况是:银行不愿意提出企业破产,不仅如此,而且还在企业申请破产时,千方百计加以阻挠。这是由于:①银行经营目标短期化。破产使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清晰化,明朗化。由于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率低,破产的直接后果是银行信贷资产总量的明显减少及由于呆账损失的冲销而引起的银行经营收益的减少或亏损的增加,从而直接影响经营者的政绩。②破产操作不规范,银行资产风险加大。现实生活中,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相当突出,这种行为由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屡屡得逞。1996年我国颁布了《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了逃废银行债务的处罚细则,但收效甚微。③破产手段的启用难以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在我国现有企业体制下,企业破产与否,与经营者关系不大,而且,由于缺乏来自所有者的有效监督与激励,经营者缺乏为消除破产隐患而对企业付出最大努力的动机与压力。
 2.银行左右企业破产的能力受到牵制。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决定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保护自己权益而做出的独立的、市场化的行为选择,在我国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很难想象,破产能够在地方政府的反对下进行。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维护社会稳定职能决定了其对企业破产的消极态度———破产必然引起失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当然,这种消极态度是针对真正的破产而言,至于以逃债为目的的假破产,则另当别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制度性因素是形成这种现状的根源。
 其一,大一统的国有银行体制,掩盖了银行经营中的问题,使银行成为各种社会、经济矛盾的承载体。首先,一级法人且以国家为后盾的银行体制使国有银行几乎不存在支付危机,从而最大限度地掩盖了其信用风险,使得企业风险、社会风险向银行的持续转移成为可能。其次,经营者不是所有者,缺乏为保护金融债权而付出最大努力的激励。现实的情况表明,不同的债权人所有制对其债权的影响是有差别的。
 其二,所有权模糊的企业体制。
 其三,政企不分且缺乏监督的政府体制。改革进行到今天,我国的地方政府早已从定计划、定产值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但仍在相当程度上拥有对企业资产的处置权。这种处置权最明显的表现是,企业处理重要资产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政府的处置权有其合理的内涵:所有权即剩余索取权与资产控制权,地方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的身份决定了其改革主体的地位。事实上,地方政府是改革程序的设计者、推动者和操作者。因而,政府以产权代表身份参与企业改制的过程是其作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经济主体的利己动机是普遍存在的,因而难免出现为追求自己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社会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以规范和约束交易各方的行为。法律是主要的约束手段。但这种约束手段的约束力在我国由于约束对象的特殊性而大打折扣。政府作为企业产权代表与企业合谋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是其利己行为的表现。但由于政府同时是地方行政管理者,是地方法院财力与人力的提供者,因此,法律对其的规范作用非常有限。人大是立法与监督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四,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已到了令人忧虑的地步,如让其大面积破产,必须以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前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能够对所有失业人员的生活起到真正保障作用的失业救济制度,这已成为我国多种经济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完善我国银行债权保护的措施
 企业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无外乎以下两种因素所引起:其一是道德因素。主要表现为企业有还贷能力而不归还贷款或无论有无还贷能力都不承认贷款。其二是经济因素。即纯粹由于失去还贷能力而不能如约归还贷款。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我们提出以下治理思路:
 (一)针对第一种情况,即恶意拖欠或逃废银行贷款的企业,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目前,在各地实行的公布“黑名单”制度实践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人民银行应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联席会制度,对恶意逃废债企业予以确认曝光。对于曝光后仍不纠正者,可采取联合行动,停止对其结算等金融服务。需要提出的是,必须慎重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如果不分原因而一概把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但可能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众多而失去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可能使一些本无逃废贷款意愿因暂时性因素而导致财务周转不灵的企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影响贷款的归还。
 (二)针对第二种情况,即失去还贷能力而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倾向的企业,则应区别对待,从形成其偿债能力低下的原因出发,实施不同的治理对策。
 1.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于因资本金不足,利息负担过重而造成亏损,失去偿债能力而尚有好的支撑项目,竞争能力强的产品的企业,应实行债转股。
 2.实行债务重组。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而暂时出现财务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以及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丧失偿债能力,但技术设备先进,产品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可实行债务重组。具体做法是:银行与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对企业作出某些让步,如延长还款期限,暂停支付利息等,对此,企业必须付出的代价是让银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提出更换企业领导人,降低企业不必要的费用开支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在银行延长企业的还款期间内,债权人可要求企业主降低个人的生活费用;另外,提高雇员的工资,增加公司的债务,以及巨额的或非正常的购货需经债权人的同意等。在我国,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大多由于所有者缺位而引起的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所致,在目前作为所有者代表对企业实施监督的政府部门因种种原因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发挥银行的监督作用,无疑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3.启用破产手段。对于不愿实行债务重组或不能有效执行重组协议及产品失去竞争能力、严重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应果断启用破产手段,提出破产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银行一味地禁用破产手段,甚至出于对不规范破产的恐惧,反对企业破产,银行必然难以摆脱其被动地位。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由于我国银企信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各种制度性的缺陷,因而规范、完善的制度应是一切治理手段发挥作用的前提。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应是治理银企信用关系的根本。首先,完善法制建设,健全经济法规。至目前为止,对于不规范的改制、破产,我国尚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加以规范,《商业银行法》虽然对此有所规定,但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涉及不规范改制、破产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应建立一个真正对直接责任人起到规范作用的法律制度,对违法者处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对如何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已经成为每个企业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而时下中国经济社会中最稀缺的一种资源可能就是信用,整个经济社会几乎陷入了一种集体性信用危机的局面。讨债、废债、三角债,制假、贩假、欺诈,诸如此类的失信行为充斥经济领域,致使出现银行惜贷、现金交易等信用恐慌现象。
信用的缺失,已经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倡导信用至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许多有识之士强烈呼吁:必须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何谓信用?信用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也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样也是法律之实施基石。
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社会的信用危机问题,必须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使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强有力的制度的呵护而茁壮成长。
(一)、健全企业信用国家保障体制
信用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践守约定,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就不能使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失利,那么信用建设就毫无意义。据资料介绍,在美国,一个人如果不讲信用,简直是难以生存。不讲信用者,不仅公司不会录用,别人也不敢与他做生意,就是消费水、电、煤气,别人可以先用后付钱,但他不行,得先付钱后消费。这种无形与有形的惩罚机制,使得人们不敢不守信用。美国的经验提醒我们,尽管信用是个道德范畴的概念,但并不是仅有道德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法律制度的硬约束,尤其少不了惩罚机制。要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建立失信企业名单,通过有关渠道公开披露,使之无处藏身;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失信的企业给予工商年检不合格的处罚,如连续两年不修复失信记录则给予吊销,逐出市场。
同时,国家必须从货币支付方式、债权保护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使失信逃债、恶意废债者在社会上无立身之地。从我国当前的货币支付现状看,现金交易仍然是人们日常经济交往的首选。汇票、支票、银行卡这些标志着社会文明进步的金融工具,由于社会信用的缺失,已被交易双方相互提防的具有潜在欺诈因素的工具。这不能不说是商品交换史上的一种大倒退。同时,现金的无限制使用,也导致了国家对企业和个人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失控,为花黑钱和洗黑钱大开方便之门。国家应建立个人收支银行账户制度,完善企业基本收支账户制度,对现金交易做出限额规定,为信用建设创造坚实后盾。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出台《信用信息披露法》。目前,我国涉及信用状况的信息分布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这些机构主要控制以下六个方面的信息:一是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管理者的基本信息、重合同守信誉情况以及不良经营记录;二是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采集的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情况以及不良记录和处罚情况;三是银行采集的企业贷款及偿还、抵押或担保、贷款风险程度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四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专业质量监督部门采集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质量检验情况、生产假冒伪劣及处罚记录;五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集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争议、违法案件及处罚记录。六是法院、仲裁机构采集的企业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部门在信息采集、利用中,各自为战,自成一体,信息部门私有化,平时相互封锁,缺乏沟通与共享渠道和机制,要建立信用体系,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打破这种信息格局和浪费局面,规定有关部门披露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规范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使社会公众能够比较便捷的获知信用信息。在立法中,应规定有关信息收集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或民间资信调查机构披露其所掌握或拥有的信用信息,不得无理拒绝。
(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
现在有些人主张国家授权某个部门或新设立一个部门管理信用信息,实际上无此必要。因为信用体系的建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国家要将这些部门的职能综合起来,必然要花费财力、人力重新成立一个机构,又造成机构膨胀。不如将这项工作交由民间机构来做,国家给与政策引导和法制保障,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吸引民间力量,成立资信调查公司,由该公司向各信息控制部门收集信用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然后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
(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
一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是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尚难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是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协作和自律。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一是规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应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鼓励民间各类资金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县以上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也可建立担保组织。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出资组建。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我国的台湾与香港地区也分别于1974年、1998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据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学者统计,截止1999年8月底,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是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规划,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培育和引导各类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服务,加快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满足各类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8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三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利用现代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使决策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规章,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本单位的各种会计、统计数据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从而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础之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到信息来源广泛、处理迅速、传递快捷、反馈及时,特别应注意信息的预测功能,适时调整业务经营方针和发展策略。
(六)、完善有关中小企业担保法律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担保条例》。
从国外立法来看,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有的是在中小企业法中加以体现,如美国、加拿大;有的是单行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如日本、韩国。在我国,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建议制定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担保条例》的宗旨应当包括:一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完善;二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与运作,建立社会化的保障和支撑体系,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能够有效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从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 考 文 献
孙毅 ,主编《信用管理概论/融智大学丛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4年6月
中融网(.zrdb.com, 2005-2-19 23:26:46)如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万君宝,美国天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王仁培《中国古代信用观与当代企业管理之借鉴》,《财经研究》2001年第4期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与风险操作全书》,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张桂庭 ,《最新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实施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年3月
《银行信贷风险内控与客户信用调查实务全书》吉林摄影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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