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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行特点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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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票据诈骗行特点及防范,论文范文关键词:票据诈骗行特点及防范
票据诈骗行特点及防范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3606  票据诈骗行特点及防范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二、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的特点及手段
三、防范票据诈骗行为风险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近几年票据诈骗案件屡有发生,且金额巨大,除了不法分子利用票据特点,造假手段变化多端,使用高科技手段等原因外,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反诈骗技术手段落后,甚至内外勾结也是重要原因。就当前金融票据犯罪出现的一些新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减少和预防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发生...

票据诈骗罪行为特点及防范
银行票据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商品、劳务交易越来越频繁,各种支付结算活动越来越多,银行票据已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使用票据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也比以前急剧增加。票据诈骗犯罪活动的日趋猖獗不仅对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而且使银行票据结算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关于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有的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还有的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之违法票据伪为给付,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非法所得达到较大以上数额的行为。上述这三种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票据诈骗罪的内涵,但均有不足之处。第一种定义揭示了票据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客观特征,但“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的提法过于笼统;第二种虽揭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票据诈骗的主观特征,但是“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提法不但笼统,且属循环定义。第三种提法从外延和内涵上都对票据诈骗罪作了详尽的描述,似乎很好。但是笔者认为,给一个概念下定义,旨在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其内涵、外延,使人一目了然。“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之违法票据伪为给付”,这一提法过于模糊,使人不能从直观上了解票据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据此,笔者综合学者们见解之精华,概括出如下定义: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或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虚假票据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票据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行为人明知并使用了非法或不合规定的票据;
3、行为人利用这些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的活动;
4、票据诈骗骗取的对象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5、票据诈骗犯罪乃数额犯,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是较大以上。
二、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特点及手段
(一)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特点
1.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
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伪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和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或“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或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犯罪时,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而且利用技术手段,智能犯罪特征明显,其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熟谙票据知识。几乎所有票据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的票据结算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有的“打时间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二是伪造票据手段高超。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脑、传真、彩色复印、机器篆刻等等现代技术设备伪造票据以及印鉴,伪造的票据制作精细,伪造的印鉴高度逼真,往往能够以假乱真。在银行业务实践中,金融票据的防伪印制、防伪检测等技术应继续加强,违规、失误业务及非正常现象的智能识别监控、预警系统应完整建立等,显得尤其重要。
2.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在票据团伙犯罪中,犯罪呈现成员固定化和分工明确化特点,有负责伪造票据的,有负责运送票据的,有负责游说贿赂银行部门及其官员的,有负责前往银行具体办理票据事务的。票据大案要案都为团伙作案。
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突出是当前令人关注的现象。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票据诈骗案来看,尤其是那些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往往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诈骗,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诈骗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以非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辅。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储户帐号、密码等相关资料,然后与社会人员勾结,伪造存单,冒领存款。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其次是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从目前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犯罪来看,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参与,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是很难得逞的
3.形式复杂化
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4、票据诈骗出现国际化趋势
目前境外票据诈骗分子主要来自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美国、日本等地,近年我国与尼日利亚的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但来自尼日利亚的票据诈骗骤然升温,国内不少单位受骗上当。诈骗分子伪造的票据多来自国外,在票据上标有外国银行的字样。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境外罪犯往往是改革开放以后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他们了解国内情况。在里应外合型的票据犯罪中,通常是由境外的罪犯预谋策划,境内的罪犯具体实施
5.以汇票为主,且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票据诈骗犯罪以汇票为主,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又是重点目标,近年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使用伪造、变造的进账单回单、收款通知、汇兑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二)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的手段
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变造票据、伪造票据、仿制票据、签发违法票据、使用作废票据和冒用他人票据六种。
1.使用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包括绝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除签章之外,凡是增加或减少记载事项的行为,都是变造。
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具体说变造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
实践中,变更票据金额的方式最为常见,多发生于支票和银行汇票,一般是将票据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法和改写法。如先以小额现金向销货单位购货,然后以退货为由要求销货单位签发支票,骗取支票后变造支票金额,将票据金额由小变大。
2.使用伪造票据。伪造是指非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伪造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环节。所谓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以是活着的人,也可以是死亡的人,还可以是不存在的虚拟人。印章的来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盗的真印章。
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伪为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并伪为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实践中,第一种情况较多。
伪造出票人签章,以支票为多,原因有:一是容易得到真实的支票用纸。只要在银行开户就可购买到,或者通过偷盗、捡拾所得;二是容易得到被假冒出票人的签章印模。只要出票人签发支票,其签章就必然会泄露。甚至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的预留银行签章。
伪造背书人签章,以汇票为多。如行为人捡到收款人为某单位的银行汇票后,伪造收款人签章,背书后转让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又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已办理再贴现但未进行转让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伪造贴现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后进行质押背书,再次进行流通使用。
伪造票据多伴有变造行为,如对支票号码的变造。特别需要注意,以上伪造、变造的用以进行诈骗的票据,不仅包括票据法上所指的汇票、本票、支票,也包括汇兑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托收承付凭证以及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进账单回单和各种收款通知、付款通知。如伪造银行汇票申请书和银行进账单回单、变造收款通知金额、虚构收款人办理虚假特约委托收款等骗取他人财物。
3.使用仿制票据。仿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外观形式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仿制票据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没有票据的印制权;二是行为人以真实的票据用纸或有效票据为蓝本实施仿制行为。
使用仿制票据进行诈骗通常必须首先伪造出票人签章、伪为出票行为,故使用仿制票据必然是使用伪造票据。
实践中使用仿制票据进行诈骗以汇票为主,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又是重点。“克隆票据”就是一种典型的仿制票据,它不仅是对真实、有效票据的外观形式的模仿,而且是对其内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及其他所有记载事项的模仿。
识别“克隆票据”,须加强对票据本身包括票据版别、票据防伪暗记以及票据填写内容的笔迹、银行汇票专 用章等的审核。
4.签发违法票据。所谓签发违法票据是指票据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出票行为,主要有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签发填写有错误的支付密码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出票时在票据上作虚假记载等。签发违法票据只限于出票环节,不涉及背书、保证、承兑等其他环节。
判断是否是空头支票,需要注意两点:一不应以出票人出票时间,而应以银行付款时间为时间标准;二不应以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额的存款,而应以存款人是否实际支付票款为标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指出票银行未按规定借记申请人账户,收妥款项而出票。
票据的虚假记载仅限于汇票、本票,不涉及支票。签发远期支票不属于票据的虚假记载,因为一,远期支票并不必然是空头支票,危害性不大;二,远期支票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客观性;三,票据法未明确禁止。
需要注意,如果签发违法票据不是主观故意、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不属于票据诈骗,而是出票人的背信行为。
5.使用作废票据。所谓作废票据是指按照票据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已经实现付款请求权的票据、票据法规定的无效票据、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过期票据以及银行宣布停止使用的票据等。
使用作废票据的人主要是非票据当事人,也有票据当事人。非票据当事人获得作废票据的途径有三种:一是通过盗窃或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得;二是直接购买或索要;三是因捡拾或误得而获得。
使用作废票据进行诈骗一般都伴有变造行为,如对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过期票据出票日期的变造、对大小写金额不符的无效票据的金额大小写的变造;少数伴有伪造行为,如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将持票人未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但已办理提示付款并获得付款的银行汇票,伪造持票人背书后再次进行转让。
6.冒用他人票据。冒用他人票据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骗取其票据财产的行为。该票据权利既包括付款请求权,也包括追索权。
冒用他人票据行为所使用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票据,且必须是以票据权利人名义包括收款人或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出票人等行使票据权利。
冒用票据仅指持票使用,而不包括在他人票据上所进行的任何记载行为。如果在他人票据上进行非法记载,则可能同时构成伪造、变造票据行为。冒用他人票据多伴有伪造、变造票据行为。
非票据权利人获得他人票据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盗窃或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得;二是因捡拾或错付等意外获得。
实践中,冒用他人票据以假冒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为多。为应付银行付款时的审查,行为人往往需要事先伪造或者盗窃被冒用人的身份证件、印章及其他证明资料。如行为人盗窃到一张收款人为某个人的银行汇票,伪造收款人身份证件后到银行提示付款。
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每一个具体的诈骗行为常常同时伴有数种诈骗手段,某一种诈骗手段常常包含着另一种诈骗手段。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上六种,其中使用伪造、变造、仿制票据进行诈骗犯罪最为多见、常用,性质最为恶劣。
三、防范票据诈骗风险的对策
票据诈骗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单位、个人及司法部门必须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共同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
1.广泛宣传票据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要与重视人民币反假工作一样重视防范、打击票据诈骗犯罪活动;要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票据、结算知识,报道、剖析典型案例,也可以走上街头,采用接受咨询、散发资料的形式,直接向广大公众宣传票据知识,提高全社会防范票据诈骗犯罪的意识和水平;银行要经常对客户宣传票据、结算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多种形式的通报会、培训班,向客户通报典型票据诈骗案件、介绍风险易发环节、传授如何鉴别真假票据的技巧等。
2、注意易发票据诈骗案件的业务环节
主要是指票据的背书转让、大额贴现、转账业务等。诈骗分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票据后,往往通过背书转让作案。因此,在办理票据解付、贴现业务时,特别要注意审查票据背书前后手之间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的合理性,及审查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增殖税发票或免税证明和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件。一般情况是诈骗分子在对公网点解付票据后,往往将票据划转储蓄账户提现。为此,银行机构应重视控制对公网点与储蓄所的汇路,注意控制和监督大额提取和频繁提取现金,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在短时间内取走现金。
3、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银行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票据业务人员,要强化业务学习,不仅要学习票据业务处理手续,更要熟练掌握各种票据的票面特征,尤其是各项防伪标识,更要牢记在心,提高识假能力。同时,各营业机构要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制约,防范内外勾结作假诈骗。要严格支付结算操作程序,加强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将空白汇兑凭证、汇票申请书等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固定专人审核票据;建立防伪、防诈骗的激励机制,设立银行票据防伪、防诈骗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银行票据防伪、防诈骗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充分调动其防范票据诈骗的积极性;建立银企联防制度,对大额款项的支付或受理中有疑问的票据和银行汇票申请书等结算凭证,主动与相关人员沟通,做好查询查工作。必须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严格按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票据业务,彻底杜绝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要建立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和对重要业务岗位及其内部业务往来环节的不定期检查制度。
4、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高科技印刷手段,加强技防要重视先进科技手段在防范票据中的积极作用,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高科技印刷手段。一是对银行票据统一制版、统一编号,使各种票据既利于识别,又难以伪造。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票据印刷的监督和管理,把好票据印制质量关。二是配备先进防假、辨假、识假的专用设备,改善依人识假、辨假的现状。三是积极探索现有网络技术在票据审核、辨认中的运用。特别是仿真印鉴已构成了对预留银行印鉴的最大威胁,尽快变革传统的、易被伪造的票据业务规则,积极推广和应用支付密码,和客户约定在支票、汇兑凭证和汇票申请书上加填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款项的条件。
5.完善票据、结算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制度防范。要完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支付结算业务处理手续;修订账户管理办法,明确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对客户身份真实性的审查责任;规定存款人办理款项支付必须凭预留照片或密码办理;兼顾效率与安全,适当限制银行汇票的流通,规定银行汇票必须填写代理付款行,只能在同城范围内转让;规定商业汇票的贴现行办理贴现后必须告知承兑人;规定银行间的跨行相互代理查询、查复义务;规定支票的注销与赎回制度;允许支票账户存款人与银行签订透支协议;建立“黑名单”制度。
6.加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力度,建立覆盖整个金融系统的防御体系
(1)建立跨系统票据转由系统内查询的制度。对大额或可疑的,属异地结算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行或贴现行交由当地与出票行或承兑行为同一系统的行处代为办理查询手续。克服现行跨系统行之间相互办理查询所形成的不易与被查行联系和查复不认真的弊端。(2)采取电传卡片联的方法,完善查复手续。即银行收到有关票据业务的查询书以后,除对所查问题如实进行答复以外,还要将票据的原始留底卡片联电传给查询行,供其借以辨别票据的真伪。(3)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定期通报假票信息和定期开展反假经验交流活动的制度。各地、各行及时搜集和掌握本地、本行发现的假票信息及其新的特点和趋向,及时总结反假经验。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整个金融系统进行通报和交流,相互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切磋技能,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票据反假防假的能力。
7.强化银企协作,坚持打击票据诈骗
票据的诈骗往往与银行的客户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银行密切与企业联系不仅有助于了解企业、增进银行与企业的合作,也有助于加强企业客户防范票据诈骗的意识与水平。商业银行应定期组织各企事业开户单位财务人员的票据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各种银行票据、商业票据业务知识和办理手续,掌握识别真伪票据、凭证和印鉴的技能,一旦发生可疑情况要立即向银行报告或查询,确保资金安全。
参 考 文 献
1、田宏杰:《票据诈骗罪客观行为特征研究》,政治学论文网。
2、冯小平 潭智华 : 《金融诈骗犯罪通论》, 重庆大学出版社。
3、强力 著: 《金融法》, 法律出版社。
4、邢志人 :《票据诈骗罪探究》, 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5、赵凤祥 主编:《国际金融犯罪比较研究与防范》,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6、刘华 著:《票据犯罪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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