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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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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其管理,论文范文关键词:论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其管理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其管理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4133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其管理

一、贷款风险的概念及成因
二、商业银行现有贷款风险的种类
三、贷款风险的防范

内 容 摘 要
银行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不可能完全避免问题贷款和由此产生的贷款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然而,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贷款风险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仍不少,潜在风险时有产生和爆发,需要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及早发现问题贷款,充分认知贷款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其管理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很不平衡,在各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中,信贷资产所占比重仍高达60-70%,其管理质量的好坏关系到银行的生死存亡。即便商业银行制定了谨慎的贷款政策,确立了科学、合理的贷款价格,但贷款风险仍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不可能完全避免问题贷款和由此产生的贷款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然而,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贷款风险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不少,潜在风险时有产生和爆发,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及早发现问题贷款,充分认知贷款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
一、贷款风险的概念及成因
贷款风险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发生借贷业务的行为过程中所遭受的导致贷款人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贯穿于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深受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不良贷款额居高不下,而且有一部分贷款超期时间长,难以收回,形成了呆账、坏账,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威胁着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和生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银行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
银行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尤其强调稳健性经营和风险意识加强。从我国有关商业银行的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许多银行的风险意识相当缺乏,经常以牺牲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代价,粗放、扩张地经营,盲目追求规模与速度;部分银行领导人决策不力或者纵容甚至直接指示经办人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对信贷工作管理不严,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另外,银行对贷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分析不足,没有能够预测到贷款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同样会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二)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或者说执行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机制。贷款工作中职责不明,信贷队伍建设不力;银行领导体制上的弊端,往往是领导说了算,使不该贷的款也贷了,结果出现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现象。
(三)商业银行存在的意义出现偏差。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其存在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又具有金融中介的职能。但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商业银行又行使着一部分国家公共管理的职能。众所周知,作为金融中介的“企业”,其强调的是“竞争性”和“盈利性”,而作为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则注重“公共性”和“管理性”。这就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意义发生了偏差,更偏重于国家公共管理的职能,实际成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的模式,银行贷款资金的投放,应该是由市场资金供求和银行效益决定的。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业务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结构平衡、国企改革乃至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由此一来,贷款的风险剧增,造成了不良贷款大量累积。
(四)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信贷原则和制度在许多商业银行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违法发放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信贷工作人员不懂法律法规,想当然地随意操作,这样的从业人员还为数不少,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信用社等,他们在贷款活动中的违法操作是造成贷款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更有银行出于利益驱动,为谋求一己私利,故意违法经营,如设置“账外账”等,部分经营的业务不入银行的账户,而是在账外运行。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也为贷款风险的出现创造了可能性。
(五)借贷双方在信息享有上的不平衡。
借贷双方在信息享有上的不平衡状况使得贷款风险不可避免。在金融市场中,交易各方对信息的获悉通常是不平衡的,银行作为贷方,对于借款人的信息往往不能十分清楚地了解,比如借款人的信用品质、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资金流向、项目经营等情况,银行远远不如借款人自身了解清楚,因此,这样的信息享有不平衡,使得银行处于被动局面,就不能做出完全正确地贷款决策和进行有效的监督,不能有效地拒绝高风险贷款,大大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现有贷款风险的种类
归纳总结一下,现有商业银行常见的贷款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无法还贷风险。
在实践中,借款人无法还贷的情况是造成银行贷款不能及时收回的主要风险因素,它的表现有:①因借款人客观原因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濒临破产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无力还贷;②因借款人主观恶意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为逃脱债务无偿转让财产、低价变卖财产等导致无法还贷;③因借款人改制造成无法还贷,如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分立,借机给贷款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以上所列举的3种不能还贷的情形归根到底还是由市场因素和人的信用因素造成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企业、经营者对市场变化的不适应往往会造成经营亏损,后又由于经营者信用度差,没有保障,出现赖债、逃债等现象,进而造成银行的巨大损失。
(二)抵押风险。
抵押是常见的担保贷款方式之一,银行通过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协议,由借款人提供足够价值的抵押物,在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进而为自己的贷款提供保障的方式。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有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不是所有的抵押都是天衣无缝的,往往在这方面会出现许多风险因素。
(1)抵押合同风险。
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与担保债权的数额不相等。若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贷款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那么应按照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应当根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抵押担保。也就是说,只有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或法定要求履约,银行的风险才会降到最低。抵押合同内容的不完整也会给贷款人带来风险。比如,抵押合同中未明确列出主债权条款(尽管贷款合同中写明了抵押条款),使得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没有主合同可以依附,只能归于无效,这就会给贷款人带来风险。
(2)抵押物瑕疵风险。
并非所有的借款人都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实践中,有个别借款人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向贷款人提供并非其享有所有权的抵押物。这将会使得抵押合同无效。若贷款人在接受抵押时不在抵押物权属方面严加审查,就会给已发放贷款的回收带来隐患。还有个别将法律明令禁止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六项不得抵押的财产。例如,有些乡镇或村办企业,由于缺乏资金优势,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这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以此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贷款人由于无法通过抵押担保来对债权的实现加以保护,因此将会承受更大的抵押无效风险。
(3)抵押物超值重复抵押。
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如果同一抵押物在抵押给先债权人后,其超过先债权价值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在实践中,由于抵押当事人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有的抵押物先前已经有过抵押了,而贷款人尚不知悉;或者有的尽管顺利地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贷款人疏于审查,结果出现“一物多押”的超值重复抵押现象,使得一个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数个,这就给银行受偿的充分性带来了风险。
(三)质押风险。
质押和抵押相类似,也是现代商业贷款担保方式之一。它所带来的贷款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类。
(1)质押合同风险。
在某些短期小额贷款中,借贷双方往往贪图方便,不采用书面方式设立质押合同,而只是口头订立质押合同,这就会给银行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质物未转移占有,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押区别于抵押的一大特征就是质押必须将标的物转移占有,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有时,贷款人疏于防范,在未取得质物的情况下就将贷款发放给了借款人,随后出质人却不将质物转移给贷款人占有,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银行就将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2)质物瑕疵风险。
这一点同抵押物的瑕疵风险类同,主要有:①质物的权属不明或有争议;②出质人(借款人)并非质物的实际所有权人;③质物为法律明令禁止质押的财产或权利;④质物的价值明显低于贷款的价值。
(四)保证风险。
保证贷款,是贷款机构基于第三人在借款人无力或不能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的条件下,自己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承诺而发放的贷款。 虽然在保证贷款中,贷款的信用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保证人,但是由于某些技术性的因素,贷款人仍然要承担很多风险,主要有: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会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比如,《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
这主要是指保证合同的内容不够明确,有部分条款语意模糊,或者重要条款有遗漏。这都将给贷款人带来风险。比如,未约定连续保证期间,贷款人将严重丧失主动权,把保证合同的解除权让渡给保证人,从而使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失去担保而面临风险。
(3)保证人签章方面的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保证人冒充他人签章,请人代为签章或是未经授权私盖单位公章等情形。如果贷款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对签章的真实性加以审核和进行必要的公证,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保证人否认签章的情形。因此,这种风险只要银行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
(五)自然和意外因素风险。
这是指因自然和意外因素的影响,使银行的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洪水、台风、地震、海啸、森林火灾、交通意外、安全事故等,造成借款人死亡或企业停产、破产等,往往使银行的贷款无法收回。
三、贷款风险的防范
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热点问题。贷款风险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和内部制度建设、控制不完善造成的,以至于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贷评审、决策、监督、管理等机制,切实做好防范贷款风险的工作。
(一)强化风险的事先防范意识,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要想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随时应对市场经济的变化,就必须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防范。商业银行只有做到安全经营,才能谈盈利的目标。完善贷前审查制度,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做出评估,进而决定是否放贷。另一方面,人的因素也是风险产生的关键性因素,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必须依靠全员的努力。要对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进行综合治理,要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业务队伍,这就要求银行定期地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同时要抓紧对业务员道德品质的教育,树立廉洁自律的观念。因此,要加强法制、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了信贷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解决了人的因素,风险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
(二)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改革商业银行现行体制是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和改革现行体制的重要性。在原有体制下,内部控制机构实际上是多级审核部门自己查自己,同级查同级,一点效果没有不说,还会产生许多腐败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合理的内部控制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加强监督。要严格依法发放贷款,遵守法定程序,认真调查核实,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审核贷款的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的合法签章等;要坚决杜绝人情贷、关系贷。
(三)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内部评级控制系统。
一是建立独立的内部评级部门。该部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应独立于决策者和信贷部门,以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性;二是建立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确定风险管理标准、信息披露制度、评级认定规则,以便对风险有正确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价;三是内部评级监督制约机制在内部评级部门外设立监督部门,以便定期对评级结果进行检验。从机制上对内部评级部门形成制衡作用。
(四)树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贷款管理理念。
树立贷款风险管理理念,对贷款资产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识别、度量和处置,改变过去简单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合规性管理。借助于健全的风险评价体系,对贷款风险做出科学、准确的界定。信贷资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既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也有操作风险、管理风险,还有道德风险等等。每项风险都存在众多因素的影响。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经营管理者必须牢固树立贷款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程序和评价体系,包括使用客户信用评级、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风险模型等技术手段。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政策和管理方式的要求,尽快确定以风险为中心的管理理念。
(五)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完善贷款质量保障机制。
在贷款的调查阶段,重点进行借款人信用分析或者借款项目的评估,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系数,测算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在贷款审查阶段,主要验证贷款风险度,确定贷款方式,对贷款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努力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在贷款决策阶段,由管理人员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最终审批贷款;贷款发放后,贷款检查人员监测贷款资产质量的变化,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贷款风险情况,定期测算和分析全部贷款的风险度。同时,还要把贷款质量的管理重点放在自控、互控、监控三道环节上,具体到管理过程必须健全三个机制:首先是严格的大额贷款决策审批机制。包括年度贷款投放计划,引导贷款投向,选择贷款对象,指导风险规避,并负责审批权限内贷款和高风险度贷款的审批,督促监控部门定期对贷款投放情况进行检查,修正偏差,确保贷款投放计划顺利实现。其次是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控制机制。推行审贷分离的关键是在抓好机构、人员合理设置的同时,认真落实各个职位的职责,正确处理分工合作的关系,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要完善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的纵向监督制约程序,从而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第三是部门密切配合的质量监控机制。应明确信贷、会计、稽核等部门的责任,对有问题贷款,信贷部门要及时催收,会计部门要主动在帐上反映,资产保全部门要及时统计分析并最终做出综合评价。要改变过去单纯的形态监控为多重监控,对风险度高的贷款除确定专人跟踪监测外,还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六)重视内控机制在贷款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各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屏障。要提高贷款风险管理的效率,必须克服和解决内控机制功能的缺陷及问题,充分发挥内控机制在贷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首先必须在指导思想上确立内控制度建设的地位。各商业银行应加深对风险的认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对贷款风险的识别、预警、评估和控制机制的建立,以及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管理和风险提示,不断完善贷款风险的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其次要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实现传统管理方式向风险管理方式的转变。在传统的管理方式里,内控的主要精力是放在具体业务的检查和对有关时点数据的分析上,管理的重心在合规性上;以风险为中心的内控管理方式,则是把内控的重点集中在与贷款风险紧密相关的银行内控制度建设上,集中在商业银行对贷款管理的方式、程序能否预警、衡量和控制贷款风险发生上。克服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通过管理方式的转变来保障和促进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营。
(七)运用多种法律手段防范贷款风险。
在发生贷款无法收回或收回难的情况时,传统的做法是采用民事诉讼的手段依法清收。但是,诉讼手段的期限很长,不但占用了许多人力,耗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而且诉讼成本很大。如果银行能够在诉讼之余适当运用非诉法律手段,比如强制执行公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采用仲裁手段等,会使银行有效地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八)运用多种经济手段防范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将一些自己控制的、在将来能有一定流动性的、可分割或重组的不良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来处置,例如债权互换、出售债权、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这有助于减少因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有效地防范不良贷款风险。另外,还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分摊贷款风险,比如发生意外或灾害时就可以通过保险来减少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从而降低贷款的风险。

参 考 文 献
1、李有星,《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徐燕、邱任平,《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及其防范》,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5卷第6期,第62页。
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
4、王树茂,《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与化解——运用民商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例精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张鹏,《试论非诉手段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有效性》,转引自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论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及其管理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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