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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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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证券市场监管,论文范文关键词:论证券市场监管
论证券市场监管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4805  论证券市场监管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现象
证券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现象
投资者的违规行为
二:证券市场违规现象的形成原因
对证券市场地位的认识分歧
法律制度不完善是造成无法可依、有发难依,监管不到位及违规现象不断的重要因素
政府用行政管理代替市场的选择功能,是证券市场不能形成投资理念的原因之一。
证券自律主体缺乏健全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
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
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四:后记
内 容 摘 要
我国的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内幕交易;证券公司违规买卖股票,违规融资,庄家操作市场等等.
 而形成上述违法违规的原因是:对证券市场地位的认识偏差,法律制度不完善,用行政管理代替市场选择,证券自律缺乏健全性和规范性.
 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完善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并通过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合法监管,是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基本保证.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为证券市场的运行和监管有法可依。
正文
论证券市场监管
自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及一九九一年六月相继成立并开始发行A股之后,人民币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也相继于一九九一年和九三年开始发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股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十多年间,一大批国有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发行上市,为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开辟了直接融资渠道。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使上市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制度,加速了决策科学化、经营市场化、监督社会化和经营责任法律化的进程,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服的改革实践中起到了先导和示范作用,为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提高打下了基础。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在十多年的运行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监督机构等各方面都缺乏经验。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挫折。在股市的多次暴涨暴跌现象背后,隐藏着内幕交易,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投资者,市场操纵,过度投机,监管不力,监管滞后,监管缺位,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运行,减少系统风险(即交易系统的清算和结算风险),防止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必须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
因此,我国才有2006年新《证券法》的发布。
在此,我将从我国证券市场以前曾经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以及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措施等三方面探讨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从十几年来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违法现象的主体来看,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违规主体。
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现象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然而,作为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有的从上市之始就存在种种违规现象。经证监会查明:ST九州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多次虚增利润;渤海集团在二零零零年披露含有虚假数据的年报。证监会在二零零一年二月至八月对三九医药巡回检查中发现:三九医药募集资金使用与召股说明出的一致性及变更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方面问题尤其突出。从相关统计看,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从有关调查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行为十分严重。以深交所为例,二零零一年经事后调查结果表明。已披露的516家公司中,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的情况的公司有171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3.2%;存在为大股东担保情况的上市公司有155家,占30.1%,合计占公司总数的51.5%.从资金额看,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总额达271.28亿元,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股东下属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总额达310.37亿元,分别占到相关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3.5%和6.37%。二零零二年ST轻骑因连续第三年亏损使公司走到即将退市的边缘,截止二零零二年底,公司应收母公司轻骑集团和其他关联往来欠款28亿元,全部额计提坏帐准备,其中26。95亿元计入当期损失。由于巨额应收款无法收回,公司又很难在银行取得贷款,公司要在二零零三年上半年扭亏难度很大,导致其最终退市。同样的情况,ST江纸也因在股东江纸集团9.9亿的关联欠款,造成公司巨亏。
2.信息披露不真实
应该讲,我国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中国证监会自成立以来,也非常重视信息披露的法规。建立了“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但是,就目前的证券市场管理而言,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从现有的信息披露法规的要求看,上市公司在发行前、发行中以及发行后都有准确、及时、完善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然而,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资产重组报告以及关联交易报告上,仍有一些公司不能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少上市公司对重大购买、出售资产隐瞒不报、漏报、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翻看记录,仅仅在二零零一年八九月期间,中国证监会查处了四十余起上市公司违规事件。其中,尤其是银广夏公司造假案更是在证券市场内外引起轩然大波。上市公司诚信受到广泛置疑。虽然证监会立案稽查银广夏公司,该案涉嫌证券犯罪人员也移送到公安机关。但是因银广夏和蓝田造假而起的上市公司诚信讨论直到七年后的今天也仍未结束。
3.内幕交易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第六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人员;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虽然《证券法》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及相关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获取利益。比如二零零一年证监会就对三联公司借重组郑百文之机,在二级市场买入郑百文获利187万元的事实进行处罚。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中国首例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失职、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案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深深房原董事长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相信这一判决将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机制及其监管乃至整个证券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4.上市公司的其他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的其他违规行为包括利用会计手段调节利润,会计估计被滥用、关联交易、债务重组等等。
证券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现象
证券公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也包括证券公司和其他服务机构。在证券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中,主要以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引人注目。
证券公司违规买卖股票
按《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不少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例如,山东渤海公司证券部动用资金一千九百八十九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三百九十八万股,获利五百八十七万元,违反了《公司法》中“股份公司不得回收本公司股票”和《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回收本公司的股票”等规定。甘肃证券和原湖南证券因借他人名义违规买卖湘证基金而受到证监会没收违规收入和罚款的处罚。
违规向客户提供融资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但是,由于现有法规的限制,客户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有的证券公司为了制造交易量,违规向客户提供融资。如武汉上证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为他人提供资金及个人股票帐户买卖九发股份股票,最高融资四千八百万元,从中获利九十八万元;中科信哈尔滨证券一九九九年为十四位客户交易提供融资。以上公司均受到证监会公开处罚。前几年出现的三方协议股票质押贷款,其实质仍然是融资的一种方式。只是因当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被部分证券公司和银行打了擦边球。
投资者的违规行为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从个人投资者的行为看,不以实名开设股票帐户是最典型的违规表现。机构投资者,则以操纵股价,内幕交易,开设多帐户为代表。二零零零年中科创业,二零零一年数码测绘,徐工股份、正虹饲料的连续大跌跳水表演无一不透露出庄家操纵股价的痕迹。
二.证券市场违规现象的形成原因
从前述证券市场的违规现象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证券市场地位的认识分歧
中国的证券市场,从诞生之初就有着认识上的分歧,早在一九九二年一月,小平同志在第二次南巡中就肯定的说:“证券市场可试。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可以这样讲,中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的发展,就是在充满争议、争论中“摸着石头过河”走过来的。
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国企服务
一九九七年年中开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规模迅速扩大。同年九月党的十五大明确了证券市场的合法地位和重要作用。证券市场的试点阶段宣告结束。新华社评论员文章指出;“我们办的是社会主义的股票市场”,其中心任务是“众多的国有企业利用股票市场筹集建设资金,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经济实力”。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有的地方采用“搭配上市”的手段把一些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弄到股市上消化,使股市成为“扶贫”而不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场所。许多上市公司“一年优,二年平,三年亏。”二零零三年中期公布数据表明,当年上市的四十一只新股半年报业绩净利润总合比二零零二年下降高达百分之九十七。少数企业甚至出现了欺诈上市。
也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财政部才有二级市场市价减持国有股,以填补社保资金缺口的决定。该政策虽然已暂停执行,但对二级市场已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内控制衡机制失效。
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现在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都是由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构成。国有股一般均占绝对控股地位,即“一股独大”。也正是因为改制上市前的国有企业是一个在政府行政机制中运行的企业,在改制上市后,它虽然称为“上市公司”,但整个运行机制仍然没有摆脱原来一套政府行政体系,使得这个公司在运行中不是向投资者负责,而是向它的上级领导负责。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国企上市公司中的主要领导人是上级行政部门审查任免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子公司与母公司两个招牌一套人马,相互间的关联交易自然产生。上市公司也成为母公司圈钱的工具。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差的情况一再发生。不解决股权结构中的“一股独大”问题,上市公司的行为就很难得到规范,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就谈不上。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其基本目的应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法律制度不完善是造成无法可依、有发难依,监管不到位及违规现象不断的重要因素。
《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运行的根本大法,规定着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但由于其制定时正处在亚洲金融危机时期,有的规定缺乏前瞻性,与实际的发展相悖,有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正是由于法律的缺陷,使得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无法可依,有的有法难依,产生监管滞后,监管缺位的现象。以下试举几例:
现行《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比较明显的缺陷是在责任承担上,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少有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规定因发行人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没有实施细则,投资者难以提起诉讼。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还有待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
我国《证券法》虽然出台,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等还未制定,因此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发》体系,影响了这一重要手段的有效实施。《证券法》与《合同法》之间不衔接,《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考虑对《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在缺乏相关法律的配合下,证券监管法律手段在实际应用中效果较差。
政府用行政管理代替市场的选择功能,是证券市场不能形成投资理念的原因之一。
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场的选择功能,最突出地表现在股票的发行和上市的额度管理上,在行政干预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下,人为控制市场扩容速度,使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人为抬高了股票的发行阶段,使得一级市场长期处于供求失衡状态。二级市场价格高使得股票没有投资价值,只能以投机操作获取价差,投资理念不能形成。
证券自律主体缺乏健全性和规范性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行业协会,证券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协会的职责。但是目前的自律组织建设和自律手段运用还有许多不是,难以发挥其职能作用。自律组织形不成自上而下的体系,难以协调工作。证券公司内部的违规行为,恶意竞争,得不到有效的约束。
三.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
1.《证券法》公布实施后,由于其中有些内容规定较原则,需要证券监管制定配套的法规和实施办法,并应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以前的一些规则进行清理,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发展情况,制定一些新的实施办法。
2、对《证券法》在制定时的一些不符合市场发展的条款,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并应协调好《证券法》与《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规的关系。
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
1、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必须规范,应该更多地通过法律、经济的手段对市场进行管理,而不是通过政策来规范,更不是通过评论和社会舆论来对市场调整。我们并不是缺少规范证券的法律,即使缺少也可以制定,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必须依照法律来规范市场,靠行政措施干预市场是管理不规范的表现,给市场造成的损害更大。因此,要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首先要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
2.改革证券发行方式,用市场机制取代行政办法
改变额度管理的证券发行方式,实行标准制,用市场机制的办法确定股票的发行。标准控制的发行方式是指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是否获得准许,关键是看它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标准控制下,企业能否从资本市场上筹集到资金,关键看企业自身的素质和投资者对企业的评价,这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符合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度,由证监会在各省市部委初审后推荐的基础上,对申请发行和上市的企业进行审核,最终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决定证券的发行和上市。这种发行方式产生的失误现象在市场中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因此,改变目前的发行方式,证券市场的规范运行基础才能有基本的保障。
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只有上市公司实现了规范化才有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标准来要求和衡量。
应当尽快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代表的行为。这是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功能的基础保证。同时,还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它的约束。
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强制披露制度。自觉接受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履行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对违法违规者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政府实行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为补充的监管体制。一九九八年四月国务院撤消证券委,工作改由中国证监会承担。同时,证监会对地方证管办实行垂直管理,从而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证券法》第七条确立了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性的证券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我国的证券自律管理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两个方面。《证券法》一百一十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证券业协会通过对会员的监督、指导,自发地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证券法,自觉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抑制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政府完善的法律加上自律章程,政府监管加上行业自律,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五、后记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的正式实施。至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得到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到了改善;相应完善的监管体系也得到建立。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合法监管的确立使我国证券市场稳定运行得到了基本保证。这也是其后2007年大牛市产生的一个重要基础。这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创新开拓了广阔的空间,相信以后也将继续这市场健康发展的明媚春天。
参 考 文 献
《证券市场周刊》
《证券市场导报》
《开利财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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