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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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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浅析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论文范文关键词:浅析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浅析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64911  浅析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概述 (一) 法律责任 (二) 我国法律责任的分类 二、银行工作人员民事责任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产生原因: (二)、应对之策: 三、银行工作人员金融犯罪防范和控制: (一)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特点 (二)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三)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定罪及量刑 (四)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内 容 摘 要
对银行的概述:通过学习《合同法》及《票据法》,具体了解银行出现的关于票据及合同中产生的问题、法律责任分类;
简述银行工作人员民事责任风险防范及控制:重点阐述产生的原因和应对之策;
简述银行工作人员金融风险防范和控制:重点说明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特点、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已构成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从中总结银行员工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浅析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银行概述 银行是指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经过每个城市的大街小巷,银行经营网点星罗棋布,每天(365天不休息,非常辛苦)都有人进进出出,十分热闹。每个储户来银行存储或提起每一笔钱时,按《合同法》理解,就是一次合同关系的建立或变更,每个客户来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时,就产生一个信用卡合同关系。每个公司一张支票的承兑,按《票据法》理解,就形成了银行与单位之间的票据法律关系。可见,银行每天都有大量的法律关系产生,同样,也就有大量的法律责任出现。本文对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风险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一)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参照“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经典名言,银行从业人员牢记:工作有风险,事事需谨慎)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一个13岁的孩子为泄愤杀死了他的同学,这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二) 我国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本文主要论述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是指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我国是世界上刑事处罚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处于死刑附加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名共有68个。人都死了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相当于“盖棺定论”。香港地区最高刑为终身监禁,服刑时每年考评一次,表现良好还可以假释。(香港大盗张子强一案)二、银行工作人员民事责任风险防范和控制 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金融机构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以单位名义向公众收取存款或者发放贷款,从而谋取私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员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金融机构就将陷入莫名其妙的纠纷中,这不仅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也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 本文着重要讲银行工作人员基于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行为进对行解释)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构成条件: 1、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一)、产生原因: 1、金融机构工作性质决定,由于银行工作的特性,其工作人员每一个对外行为都产生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如该行为产生了民事责任,则由银行先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又向工作人员追偿。 2、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虽然近几年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内部管理不规范、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缺乏等因素仍然给表见代理风险的滋长提供了土壤。其主要表现为印信管理与授权管理不严,只是空白授权书,空白合同书等重要证明文件长期保留在员工手中,在员工离职后未能及时收回证明文件。一旦离职员工用这些文件与相对人发生民事行为,只要相对人不是恶意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均由金融机构承担。其次,还表现为对员工的授权不明。授权不明主要是指代理权的范围、起止时间、委托事项以及对员工代理权行使的要求与限制不明确,因此员工很可能在代理时间及代理事项之外、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以金融机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从而形成表见代理。 3、举证困难 按照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对人只要有客观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一般都能构成表见代理,金融机构要想推翻表见代理,必须拿出证据证明相对人是恶意或者有过失的,这无疑会让金融机构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二)、应对之策: 1、银行及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任何企业的管理制度都是由管理决策者制定的,因此金融机构应当首先加强对管理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可以制定或不定期地将实践中出现的因表见代理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向管理人员通告,充分引起管理人员的重视。其次,员工是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公司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因此,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和开展普法宣传对员工正确理解法律和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效果,依法办理业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表见代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金融机构对行为人的代理权存在着过错,因此,要想避免出现表见代理风险,金融机构必须从制度上杜绝过错的产生。首先、加强对空白证明文件的管理,其次、明确授权证明文件的内容,最后、注意保全证据。三、银行工作人员金融犯罪防范和控制: (一)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特点 1、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银行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经手的钱和下班后自己收入和消费钱反差特别大,社会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价值观严重错位,在思想上失去免疫功能。于是,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七年中陈某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300余万元。 2、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操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有人趁机钻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一段时间内的某银行查处的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操作之便,通过“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 3、利用贷款发放便利,打“回扣”的主意。今年来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操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上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这样,一些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2000万元,放款后便收受企业50万元。事隔一年后,张某的受贿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原因具有多样性、必然性、复杂性;归结起来,主要有社会因素、用人机制、管理因素和心理因素。 1、社会因素。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是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交换的属性和市场价值规律会产生某种盲动性,必然有竞争,而犯罪也受竞争支配,因此,即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仍然是产生犯罪所不可忽视的一大因素。这些因素表现为:拜金主义、追求盈利不择手段、个人本位和利己动机。 2、用人机制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总量迅速扩大,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也象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新设金融机构、扩大营业网点,员工队伍迅速发展,也带来只注重扩张。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人员上岗定位后疏于教育管理。只注重业务培训,忽视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 3、管理因素。从银行外部来说,金融监管不力和金融系统内部的监督不严为银行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各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花样百出、手段不断翻新。有章不循是银行内部犯罪的重要原因。金融监管机构虽然也有明文规定,严禁违规经营,但事实上,监管是不力的,绝大部分金融机构为了扩展自己的业务,都跃跃欲试,或心存侥幸心理。甚至一些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也认为合法经营吃亏,违规经营有利。 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一是监管、稽核方法单调,效果不理想。漏洞堵不住,薄弱环节改进措施不力。从工作实际来看,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关系,实效性不强,监督、稽核的面也不广,有些监察监督流于形式,暴露问题不彻底,薄弱环节找不全,往往会使一些违规违纪的现象较长时间内潜伏下来,容易使一些犯罪分子作案得手。二是某些管理者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与管理者所担负的职责不相符。如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员工冯某某之所以较长时间内违法违纪,就是因为总会计业务不精,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三是执法不严,打出不力。在系统内部,发现和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时,一些单位和领导怕影响个人的声誉和个人的政绩,有的碍于情面,有的怕得罪人,有的知情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或小事化了,或重案轻报,隐瞒案情、内部轻处,助长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导致了大案要案的发生。 4、心理因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变化。事实上,客观因素作用于行为人时,只有行为人自身具备某种犯罪动机才能实施犯罪。从大量的银行业违法犯罪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是由于心理因素不健康、背离良心和职业道德、对金钱和财富的贪欲所造成的。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银行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员工生活支出增加。今天要交孩子重点小学的择校费,明天要付住房的按揭贷款。这些都是促使一些人产生交换心理、人情心理,甚至不惜以职务和职权之便以身试法。 (三)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定罪及量刑 1、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注意防范的金融诈骗犯罪(受害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文着重、详细进行论述) (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一、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第二、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第三、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第四、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第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第六、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最高处无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①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②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③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④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⑤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欺诈性犯罪,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且都包括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侧重点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制度;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 第三.两者侵害的直接对象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贷款;而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四、两者主体构成不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所以单位也可能构成本罪。单位在向银行进行贷款诈骗时,一般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在法条的规定内容中有包容交叉之处,即法条竞合的现象。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贷款合同相对于一般合同是特殊合同,所以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二者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贷款诈骗罪。如:以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了骗得一笔巨款逃往国外,伪造一个担保合同,以某市经济开发区股份有限发展公司的名义,向某合作发展银行申清贷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不严,同意了钱某获得20万元巨额贷款后即逃往国外。在这个案例中,以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其行为既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是用欺骗手段骗取了银行贷款,因而同时触犯了刑法有关一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产生了法条竞合现象。对钱某等人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2)票据诈骗罪(量刑可至死刑)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3)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最高处无期徒刑。 (4)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刑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无期徒刑。(行为犯) (5)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卡犯罪(由于信用卡犯罪大量发生,本文着重进行分析。) 第一点: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本罪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限于因拾得、代为保管等原因持有他人心有卡并加以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最高处无期徒刑。 第二点: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罚。 第三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如果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则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显然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一方面,盗窃金融机构的汽车、电脑等财物的,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存放地点、存放状态,不影响对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认定。ATM机内的现金,明显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针对信用卡犯罪高发趋势,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对我们如何处理信用卡犯罪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就根据相关条文规定进行解说: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就可按伪造 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起点刑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银行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 (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最高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所谓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数量在十张以上应予以立案。最高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既是过失犯罪,又是间接故意犯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金融安全。最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追诉的金额) (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银行工作人员内部职务行为发生的犯罪 (1)、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最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何减少和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第一点、 培育一支素质高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这是预防犯罪的关键。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做,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
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超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逐步员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第二点 、首先,主观上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全球最大的华人报刊《星际日报》写过一篇文章深深的吸引了我。题目是:如何教导孩子不贪财(树立正确的金钱观)?①努力存钱(形成习惯性储蓄)②聪明用钱(要有预算,不恶意透支)③诚实赚钱,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它会让你身心健康。概括来说,贪财就是把金钱当做我的主人,而理财却是我做金钱的主人。当我们教导孩子的时候,是这样的说,那么我们在工作和生活是怎样做呢?其次,在心理上不要心存侥幸,因为银行职务犯罪相对于抢劫、盗窃等普通刑事犯罪,其犯罪证据是不容易毁灭的,一经发现,就会被立案查处。 第三点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强化制度约束,抓好内控重点。做好内控工作的关键是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执法必严。各个分支机构必须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严格执行转授权制度,在允许的范围和权限内办事。同时要突出四个控制重点:关键人(基层行处部门的负责人,要害岗位从业人员);关键部门(贷款审批、财务开支、人事安排、办事处柜台、金库守卫等);关键物件(现金、枪支、密钥、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关键工作环节(交接手续、审批程序、电脑操作口令、存取手续和票据清算环节等)。抓住了重点就抓住了要害。抓住这些风险多发点,银行风险就能得到有效控制。一个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一个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好。  第四点、银行要关心帮助员工,应加强员工的沟通,尽量地为员工排忧解难,满足员工的一些正常合理要求,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和各级生活福利待遇,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团结和谐气氛,使员工真正感到集体的温暖和力量,珍惜已有的一切,不愿去干违法违规的事情,形成自律自控的良好行为规范。
 陈正荣 

参 考 文 献
一、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经济科学出版社,第25页
二、周永坤,《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285页
三、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五、伊田,《民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版,第104页
六、依照新刑法第192,193,194,195和200条,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都规定了单位犯罪,惟独诈骗银行贷款的犯罪却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而事实上,可能诈骗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是单位。在我国新刑法中,除银行以外,再没有任何行业的单位在如此之多的条文中成为构成犯罪的特殊主体。据统计,新刑法的分则中,规定单位犯罪的条文有95个,其中,由银行实施的犯罪就占了11个,即将近12%
七、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8-689页
八、《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124页;黑静洁:“存款的占有新论”。
九、《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期,第53页
十、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三民书局,1982年修订三版
十一、王兆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十二、王丽丽《商业银行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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