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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会计法》

作者: (字数:11578)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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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浅议《会计法》,论文范文关键词:浅议《会计法》
浅议《会计法》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7198  浅议《会计法》

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会计核算要贯彻稳健原则
提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
强化会计的外部监督职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外部有关方面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要求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强调违反《会计法》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会计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修改建议
内 容 摘 要
新修订的《会计法》与传统的《会计法》相比,主要实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会计核算的原则、健全了单位内部核算制度、强化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实行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明确强调了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会计法》适应了新形势、新环境的需要,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发挥会计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进行适当修改。
浅议《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会计法》,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在多个重要问题上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其核心是从法律的角度,遏制和解决当前一些单位会计秩序混乱、做假帐和编假报表、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问题。新修订的《会计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是我国多年来会计改革实践的伟大成果,为我国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与传统《会计法》相比,我认为新修订的《会计法》实现了多个重要突破,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修改后的《会计法》适应了新形势、新环境的需要,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发挥会计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进行适当修改。这是当前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 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会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单位负责人不一定精通会计专业,那么,新修订的《会计法》为什么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呢? 
1、从法理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行使的职权之一是公司代表权,即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各种活动。由此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管理公司所有重要经济事项和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其所作出的决策和决议负责。而公司所作出的决策和决议绝大部分都与会计核算和管理直接或间接相关,如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变动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几乎都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当然应对上述事项负责,同时也就包含着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负责人有权任命、聘用或者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会计人员,两者之间是行政领导与被领导、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会计机构负责人等会计人员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尽管这些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职权范围内决策和处理业务,但他们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的,如果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出现作假和违规行为,不仅相关人员有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还是应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最终必须是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才能作为合法的文件对外提供,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不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实质上代表着一种法律责任。值得提出的是,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作假或违规可以不负责任,如果会计人员有意作假或出现违规行为,除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际上已有先例。
诸多国家的事实证明,例如:日本 英国等,这里就不在一一举例了,这样规定责任清楚,对抑制、减少、乃至杜绝会计违法行为至关重要,因此,我国《会计法》在修订过程中借鉴了这一做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会计核算要贯彻稳健原则
1、关于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会计是不独立的,与国际相比差异较大。会计核算首先要遵守财务制度,多年来,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直是作为国家计划的基层单位,企业财务是国家财政的基础。企业提取的折旧视同一种政府基金(折旧基金)上交给国家,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再由国家拨给。企业的税利全部上交给国家,发生亏损由国家弥补。在这种体制下,企业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没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企业财务与国家财政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出具的会计报表很难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逐步地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国家不再包揽企业的一切。即使是国有企业,搞不好也会倒闭以致破产。在新的情况下,国家的会计制度不再是只起簿记的作用,而是要恢复会计的本来面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会计的确认、计量问题。企业应当采用何种政策,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
 2、关于会计核算的稳健原则。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特别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要贯彻稳健原则,主要是针对现阶段一些公司、企业存在虚列、多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虚列或隐瞒收入,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等行为而作出的。
 稳健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指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或程序可供选择时,以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权益的做法;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持谨慎的态度,必须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尽可能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把风险缩小到或限制在极小的范围。
 除上述内容之外,现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等,一些企业亦将其作为利润的调节器,实际上,这些内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而是一种费用或损失,应该从当期的利润中扣除,否则,就会虚增企业资产和利润。随着新修订的《会计法》的贯彻实施,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三、提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 
1、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
(1.)什么是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是随着单位对内强化管理、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内部控制最初称为内部牵制,主要特点是以任何个人或部门不能单独控制任何一项或一部分业务权力的原则进行组织上的职责分工,从而使该项业务权力通过发挥其他个人或部门的职能进行交叉检查或交叉控制。
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有助于管理层实现其经营方针;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怎样建立、完善和实施内部控制
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要实行内部控制,重点应当在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授权批准、会计记录、资产保护、职工素质、预算、风险管理和报告制度等诸多环节组织实施。
1.)组织结构控制。
实行和完善内部控制,首先要从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开始,主要包括:确定单位的组织形式,明确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以及为每个组织单位内部划分责任权限。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单位在确定和完善组织结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担任,既可能弄虚作假,又能够自己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职务。单位的经济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五个步骤,即: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一般情况下,如果上述每一步骤均由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实施,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
2.)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是指单位在处理经济业务的过程中,必须经授权批准以进行控制。在公司制企业中,一般由股东会授权给董事会,然后再由董事会授权给企业的总经理和有关管理人员。企业每一层的管理人员既是上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客体,又是对下级管理人员授权的主体。
3.)会计记录控制。
会计记录反映经济业务发生、处理和结果。会计记录控制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反映及时、完整、准确、合法。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实行会计记录控制,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会计人员进行科学的分工,使之形成相互分离和制约的关系。经济业务一经发生,就应对记载经济业务的所有凭证进行连续编号,通过复式记帐,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帐户中进行登记,以防止经济业务的遗漏、重复,揭示某些弊端和问题。
4.)资产保护控制。
资产保护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盘点控制,广义的资产保护控制还包括资产的购入和销售活动的控制等。
接近控制主要是指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资产的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够接触资产。比如,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只能限于特定的出纳员;支票等重要票据的签发,必须是单位指定的负责人;个人印章必须是有关人员自己保管,严禁代管。
盘点控制是指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如不一致,可能说明资产管理上出现错误、浪费、损失或其他不正常现象。为了防止差异再次发生,可以加强保护控制、惩罚不称职的员工或采取其他改进措施。
5.)职工素质控制。
 职工素质控制包括企业在招聘、使用、培养、奖惩等方面对职工素质进行控制。招聘是保证单位的职工应有素质的重要环节。单位的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共同对应聘人员的素质、水平、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测试、调查、试用,以确保受聘人员能够适应工作的要求。注意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推行优胜劣汰的机制。
6.)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国家,公司、企业都非常重视预算控制的作用。预算控制也是一个系统,该系统的组织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核等构成。预算控制的内容可以涵盖单位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筹资、融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管理等诸多方面;也可以就某些方面实行预算控制。
7.)风险控制。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按形成的原因一般可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
经营风险是指因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给企业盈利带来的不确定性。比如,由于原材料供应地的政治经济情况变化,运输路线改变,原材料价格变动,新材料、新设备的出现等因素带来的供应方面的风险等等,经营风险多数情况来源于企业外部,尽管如此,企业仍应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加以防范。
财务风险又称筹资风险,是指由于举债而给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企业举债经营,全部资金中除自有资金外还有一部分借人资金,这会对自有资金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同时,借入资金需还本付息,一旦无力偿付到期债务,企业便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对财务风险的控制,关键是要保证有一个合理的资金结构,维持适当的负债水平,既要充分利用举债经营这一手段获取财务杠杆收益,提高自有资金盈利能力,同时也要注意防止过度举债而引起的财务风险的加大,避免陷人财务困境。
8.)编制业绩报告控制。
业绩报告也称责任报告,是单位内部各级管理层掌握信息、加强内部控制的报告性文件,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业绩报告必须与单位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其他控制方式相结合,明确反映各级管理层负责人的责任。无论是反映哪一个管理层的业绩报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都必须是简明易懂,避免烦琐哲学、过于专业化而缺乏实效。 
(3.)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
一般情况下,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是通过内部审计来完成的。内部审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内部控制的控制。在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时,通常应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第一、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标准。
第二、检查、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情况。
第三,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最后,写出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的最终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在其最终报告中,可能要提出若干具体的调查结论、意见、评价和建议,以供单位最高管理层采纳,同时也要送交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以改进内部控制。
 2、新《会计法》中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上述这些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要求,构成了内部控制的本质。 
四、强化会计的外部监督职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外部有关方面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新修订的《会计法》除了规定各单位要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还强调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1、配合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行政机关依法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配合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配合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照证券法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保险监管机构依照保险法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2、配合会计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的审计、验资和其他业务工作。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最初限于外商投资企业。随后扩大为参与公司改制及上市。1998年10月,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 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的作用,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从1998年起,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 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3、会计委派制
近年来,各地试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情况发展很快,效果很好。这是我国会计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视为单位外部会计监督的一种。  会计委派制的形式包括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负责人、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等。
有的单位提出,实行会计委派的单位,单位负责人是否可不再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而由委派的会计人员负责,这种认识有失偏颇。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委派会计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法律责任问题,仍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担。
五、要求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新修订的《会计法》多处出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提法。正确理解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概念及其内容,对于保证各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1、什么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凡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均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制定主体统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新修订的《会计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
(1.)会计核算制度。
现阶段,属于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有: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
 财政部门对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几十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构成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个层次,若千项具体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来临,我国会计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除上述建立会计准则体系外,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现行的十几个行业会计制度于2000年进行合并、修订和统一,形成统一的综合的会计制度;还将针对小型企业的特点,制定简易会计制度;金融行业较为特殊,拟将单独制定会计核算制度。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制度。
 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属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等等。这类会计制度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将作为新修订的《会计法》配套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制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指要具备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这是对一般单位的会计机构而言的;有些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具备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职务资格;规模较小的单位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只要具备从事财会工作3年以上经历即可。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财政部于1990年3月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会计证》管理制度。1996年财政部对原来的会计证管理的试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会计法》实施后,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就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财政部决定将现行的《会计证管理办法》修改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条件、考试科目、从业资格的检查与管理等有关内容作出全面的规定,以保证《会计法》的贯彻实施。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技能的更新和补充,以拓展和提高其创造、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的一种教育方式。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还要求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面对新世纪、新形势带给会计人员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力度。 
3、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属于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办理会计手续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办理会计交接、建立和保管会计档案等已上升为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会计法》第二章的有关条款中。
六、强调违反《会计法》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会计法》在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负责的同时,特别强调了会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或私设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末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末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末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末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会计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修改建议
修改后的《会计法》适应了新形势、新环境的需要,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发挥会计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进行适当修改。
1、《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一条把“经济管理”与“财务管理”平行列出,实际上前者包括了后者,因此造成了重复,应将“和财务管理”这几个字删掉。
2、《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把会计执法的主体确定为财政部门,而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会计核算,它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直接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是一个全社会的经济管理方面的基础工作,会计执法只靠财政部门本身是难以完成的。财政部门的主业是组织财政收支,对会计执法的监督管理只是他的一小部分业务内容,在县级财政机关大都只有一二个人来主抓这方面的工作,往往还不被重视。而其他经济执法部门都从自身专业角度进行执法,也难以实施《会计法》的权利。建议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增强《会计法》执法的可操作性。有立法权的部门,要尽快出台、完善或细化《会计法》的实施细则,增强会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可操作性,地方也可出台一些适合与地方特点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来配合《会计法》的实施。
3、《会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这一条中的“公布”应改为“及时公布”,以便让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新知识。
4、《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部门的检查结论应当相互利用,“避免重复查帐”,但就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很难实现的,各部门分别检查,分别执法,不但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而且降低了执法力度,为不法者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三帐”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建议要创立经济联合执法体系,实现《会计法》综合执法。会计信息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各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的呼声越来越高。《会计法》综合执法应该是实现经济综合执法的基础,也是当前搞好会计执法工作的可行办法。
5、《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与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完全相同,即“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这两条应合并。
6、《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这一条规定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规定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罚款,这样势必造成实务中的不可操作性,因此,应作出明确规定。
7、《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如果“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按《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应该的。但是,如果“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按《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是,第四十六条有如下几点不足:
(1.)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无法对其进行处理。因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因为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无法给予其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又没有行政处罚的规定,所以无法对其进行处理。目前,我国企业、民间非盈利组织、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若这些人违反《会计法》但又不构成犯罪,则无法进行处理。
(2.)由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是很难实现的。
(3.)由哪个单位或部门来认定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没有做出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还是行业协会、其所在单位、其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在具体认定违法行为时容易造成扯皮。
(4.)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某些具体行为很难认定。比如,“降级、撤职”就很难认定是“打击报复”,因为单位负责人有很多的借口,比如会计人员业务不熟悉、人际关系不好、协调能力差等。“调离工作岗位”也很难认定是“打击报复”,其借口往往是会计岗位不需要那么多人,或者有更高水平的会计人员来做相应岗位的工作等。
目前,在我国的会计领域中出现了假账泛滥的局面,大部分的假账是由单位负责人非法干预会计工作或者指使会计人员做假做出来的。《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利于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治理假账,因此应该修改。在修改时应注意三个问题:1.)是明确违法行为,使其具有可操作性;2.)是明确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使其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3.)是应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使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但不构成犯罪时也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8、《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两条规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应该的,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光给予行政处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就象第四十二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那样。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更好地遵守《会计法》。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2、《财政部会计司.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必读》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 
3、《会计法培训教材》 苏州市财政局编.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材料(2003)》 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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