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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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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会计法》若干问题探讨,论文范文关键词:《会计法》若干问题探讨
《会计法》若干问题探讨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8319  《会计法》若干问题探讨

一、我国《会计法》的出台和修改3
1.1我国《会计法》的出台3
1.2我国《会计法》的两次修改4
二、《会计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其原因浅析5
2. 1会计监督乏力5
2.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6
2.3单位负责人有法不依8
2. 4会计人员处境尴尬9
2.5会计主体民事责任不完善及其原因11
三、对现行《会计法》修改建议12
3.1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确定12
3.2建立健全内、外部会计监督制度12
3.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12
3.4加强立法工作13
四、结语13
参考文献14


内 容 摘 要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总和。我国的《会计法》自1985年制定以来。虽经两次修改,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会计法》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本文针对《会计法》在实施中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性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会计法》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人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会计法》共分七章计五十一条,分别就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新《会计法》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并且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在《会计法》实施多年来,对于维护会计秩序,规范会计行为,加强经济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经济的运行、情况的变化、新问题的不断产生,现行会计法规中一些不足的问题已逐步凸现出来,有的是由于执法不当造成的,有的则是《会计法》本身的缺陷造成的。因此,在颁布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会计法》需进一步修改,以解决新的问题,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为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打好基础。
一、我国《会计法》的出台和修改
1.1我国《会计法》的出台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提出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一历史性的重大转折要求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各行各业必须迅速恢复被“十年动乱”破坏的工作秩序,完善规章制度和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制定《会计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的。
1980年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首先对《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
在1981年1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代表国务院所作的预决算报告中正式提出要制定《会计法》。1983年2月24口,财政部提请国务院审议会计法草案;1984年7月2口,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计法草案;1985年1月21口,历经数十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会训一法》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以第21号主席令发布。自此,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诞生了,实现了几代会计人的夙愿。该法共六章二十条,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与人员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另外,这时期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财政部发布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建设业、商业、金融业的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成本核算办法》
上述系列会计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企业的会计工作走出了混乱状态,标志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正式形成。
改革开放后,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其会计核算要求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大不相同。198_5年3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其所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记账方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采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旋,标志着我国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是我国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乃至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制度模式进行的一次积极探索。1990年、1992年,我国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先后出现。为推动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及其会计信息的披露。1992年5月,财政部发布《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通过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确认和计量报告资本的存量。通过营业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报告资本的增量,在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1.2我国《会计法》的两次修改
1.2.1《会计法》的第一次修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会计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变化。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会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约束,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干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第一次修改的《会计法》。江泽民主席以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口起施行。这次对《会训一法》的部分条款做了修改,主要是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适用于包括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各类市场主体都纳入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并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也做了相应的修改。这次修改发布后的《会计法》,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和保证了会计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
《会计法》的第一修改属于“微调”,修改幅度并不大,一共作了17处较大修改,从原来的6章31条修改为6章30条,但所修改的内容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2.2《会计法》的第二次修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与1993年修订《会计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短扩展,会计业务处理日趋复杂,会计信息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考核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都注重运用会计信息,从而引起社会对会计信息在质量、范围、时效等方面的需求大大增加,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会计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重新发布的《会计法》,共7章52条,与修订前相比,修改了21条,增加了30条,删除或合并了8条,未作修改的仅1条,修改幅度很大,同时增加了第二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法》的第二修订,在观念、制度和理论上进行了一系列重要创新,在许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对会计工作发展产生了积极其深远的影响。
二、《会计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其原因浅析
我国《会计法》从制定至今已经走过了20多年。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会计法》在这20年的实施过程中,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会计法》经过了两次修改。但是,经过修改后的《会计法》并没有能够完全解决修订前出现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社会经济又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新修订的《会计法》在实施中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会计监督乏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单位负责人有法不依、会计人员受制于企业和会计责任主体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几个方面。下文主要对这些问题的表现形式加以总结描述,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阐述。
2. 1.1会计监督乏力
会计监督职能作为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之一,伴随着会计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会计制度逐渐建立并完善,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现阶段也还存在着不足。目前社会上,有一些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会计活动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体现在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因此强化企业会计监督职能,切实做好会计监督工作是当务之急。我国会计监督不力,其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者会计数据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少企业账面上反映的资产不实、负债不实、损益不实。比如,在2001年3月财政部公布的159家企业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表明,抽查的159户企业中147户资产不实,157户利润额不真实。
2、“小金库”屡禁不止。近几年的账外账现象花样越来越多,有的编造假工资单来套取现金,有的当作职工福利列支,甚至有的利用上下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联手转移资金,造成单位反映不出实际经营业绩。1997年,审计机关在组织对海滨银行系统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时,审计机关采取上下级联合,通过核对资金去向,查出该海滨分行所属支行联手作假,转移利润240万元,私设“小金库”。
3、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不少单位负责人借口“关心”、“重视”会计工作,实际上是授意、指使甚至操纵会计人员作假、造假,以谋取私利或者小集团利益。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环境差,《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无法执行。
4、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实践中对会计数据失真、监督不力等违法违纪问题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通常只是调账或者轻微罚款,甚至不了了之。从财政部有关抽查看,会计造假已达到非常严重的境地。
2.2.2会计监督乏力的原因
综上所述,会计监督处于疲软状态,也十分乏力,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我国会计监督疲软乏力,主要是因为:
1、我国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人员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职能。比如,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如《会计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而《税收征管法》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计内部控制控制制度薄弱。一些应当建账的单位不建账或账目混乱;不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的现象比较严重。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这些制度形同虚设,以致会计秩序混乱,询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3、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比如“红光实业”上市公司的虚报瞒报,包装上市,坑害了广大社会公众和股东,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对部门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有些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公众的利益,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制裁,使得会计监督缺乏力度。
4、会计人员身处“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虽然我国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但在具体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同会计人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会计人员的作用是“助手与参谋”,而会计人员的监督有时会被认为是“侵权”而不能容忍。
5、监督主体的分散化,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根本。我国现行的监督工作,是由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等多职能部门作为监督主体承担的。由于受职能部门范围划分的制约,各监督主体的行为是以自身利益为取向的。
2.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2. 2. 1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般认为,内部控制是伴随着组织的形成而产生的。大约在二十世纪30年代,“内部控制”才作为一个专用名词被提出,随后几十年内得到较快的发展,尤其是二十世纪后期,在美国得到飞速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入,从政府部门到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认识不断提高,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管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一定的内部管理经验,形成一般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看,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这种情况集中体现在一些民营的中小型企业身上。目前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存在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一部分人习惯十甚至满足十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认为只要能够规范化操作就行,不必考虑是否先进;二是虽然大家意识到改革的必要性,但是容易片面强调改革组织结构的重要性,忽视了控制方式的跟进和强化。这些认识上的偏差都将阻碍着内部控制的发展和完善。
2、内部机制不健全,控制乏力。这种情况集中体现在一些处于发展中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身上,当然有些上市公司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1)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活动中最大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考核奖惩机制不够健全、有效。有计划,但是没有人认真地去执行、去考核。而且,整个内部控制的过程必须施以恰当的监督,并通过监督活动在必要时对其加以修正。
(2)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审核会计账目,而在内部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等方面,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3)内部控制重在执行,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目前有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尽管已经建立起来,但由于领导重视不够,或执行人员业务水平有限,职业素质不高等原因,造成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落实,仅限十纸面文字,有名无实,内部管理依然处于失控状态。
3、内部控制环境不够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有效运行,有赖于企业内部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客观上需要一个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以保障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国情况看,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后,虽然形式上也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产权不明晰,出资人缺位,未能形成有效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从而使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运行,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管理者专权独断和内部人控制、贪污腐败等问题,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4、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当今社会,互联网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迅速兴起,会计电算化已在各大企业普及,这些新情况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许多新问题,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但从目前情况看,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特别是对一些高技术类型的智能化犯罪,内部控制显得格外无能为力。因此,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是当前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 2. 2内部控制制度薄弱的原因
我国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薄弱主要是以下几方面造成的:
1、公司内部缺乏制衡机制。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的核心,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完善企业成功的前提,是促使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证内部控制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任务在于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各自的权力,形成权力制衡,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现阶段,虽然形式上也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远未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效果。
2、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在国有企业层次上进行了法人化改革。国有企业改成公司,但并未触及国有资本出资主体的改革。这些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大多数都是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任命的。作为经营者,他们受到诸多指标的约束。为了应付考核,他们便采取造假的方法提升企业的业绩,以捞取个人的政治资本。据统计我国国有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高达68.4%,流通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仅为31.6%。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将某上市公司流通股全部买进,也不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往往凭借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优势铤而走险,做出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而利于自身增长的短期行为。
3、内部审计薄弱。当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主要将大部分精力用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和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审计尚未得到广泛的开展。这主要表现为:(1)企业内审定位不准确,造成对内审职能认识模糊;(2)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影响内部审计工作权威性;(3)内部审计员工素质偏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相适应。
2.3单位负责人有法不依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法》第五十条又指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的含义或概念的界定。可见,《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推上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地位,这是新《会计法》的重大改进之一。编造虚假会计报告,在很多情况下并非出于会计人员本意,而是领导的意图、指示强迫所为,事发后幕后操纵者单位负责人逍遥法外,而会计人员往往被当作“替罪羊”,受到法律的惩治,这对会计人员是极其不公的。
《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与企业的主体地位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定地位相适应。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所负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等。刑事责任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虽然《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严重的问题。会计行为不规范、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仍然存在,甚至对严格执行《会计法》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这主要表现在:
1、不依法设账或私设账簿。一些单位不按规定建账;有的单位为了小集体利益,将取得的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私设会计账簿,建立“小金库”,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单位为了应付检查或其他目的设置多本账等。
2、成本核算不真实。采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加大成本,特别是成本核算中原始凭证不真实的现象比较严重。
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一些单位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操纵利润,粉饰财务会计报告.以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
4、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近年来,一些单位出于各种动机、采取各种手段粉饰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有的单位根据不同的对象,对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投资者等提供的会计报表的内容、数字不一样,不是按规定根据真实的账簿记录编制而是按照虚假的账簿记录编制或者任意编造财务会计报告,使财务会计报告数据没有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单位负责人有法不依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现象,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与本单位负责人有关。一是由于单位负责人为了满足来自某方面的不正常要求;二是为了追求非法的利益,亲自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务,造成会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因素,又有改革不深入不配套的因素;既有主观,又有客观因素。主要原因有:(1)一些单位负责人不懂法或不守法,至少不懂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会计人员总找茬,与自己过不去;(2)单位领导人缺乏整体原则,没有全局观念,有的为了显耀个人“政绩”而做假账、造数字,有的为了小团体利益而偷税漏税等等。
经济立法不完善、不规范,会计责任主体缺位,对做假账、造数字等会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有些会计人员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总认为自己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工作方法简单。
2. 4会计人员处境尴尬
在十一届二中全会以前,全党全国的一切工作均以阶级斗争为纲。那时,企业既是国家计划经济下的经济核算单位,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战斗堡垒”。十一届二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企业的一切工作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经理领导下的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人员,持有双重身份,十分尴尬。在“受托责任论”下,会计的身份是“受托者”,而“责任”促使他们必须为委托者提供服务。监督是一种权利,评价监督的好坏在于权利的安排是否得当。《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利并未落在实处,会计人员有权不敢用。会计监督当然不能发挥作用。
上述原因造成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作为单位的员工,要代表单位正确核算、精心理财;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要代表国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制止违法违纪行为。但从实际工作中看,这种“双重身份”往往使会计人员难以摆正自己的位置,导致监督乏力。在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他们常处于两难的境地。
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从公开曝光的造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这些单位负责人虽然对具体的会计技术问题不太熟悉,但对影响盈亏的“关键环节”,以及调整盈亏的“关键技术”却能运用自如。从国外有关公司、会计立法情况看,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也都规定由公司管理当局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将企业的身份回归企业。但这并未真正解决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处境。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企业的财务收支应符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如果把此项任务落在会计身上,一方面会计受厂长经理、董事长的领导,另一方面又要在财务收支方面严格地监督他们,这种监督权实际成了一种虚设。我们不能回避这样的现实: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大都是由上级(政府)任命的,而会计人员由厂长经理聘用,要求会计人员对握有自己“就业权”的厂长经理所决定的财务收支实施监督 }既不符合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基本要求,又缺乏应有的可行性。十是就出现了“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怪现象。对单位领导的财经违纪行为,一些会计人员“屁股指挥脑袋”,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做假账,协同舞弊。
会计人员处境尴尬的原因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会计法》对会计人员身份不明,定位不住造成的。会计人员身份不明是直接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会计人员被赋予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需要依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会计监督被视为政府监督的一个基础环节。这样一来,会计人员就肩负了“双重身份”,既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要充当政府的“耳目”,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来监督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是很抽象的,矛)丙胜却是具体的。会计人员站在国家立场上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就会将会计人员陷入两难境地。他们与所在单位有了疏远离间的关系,使单位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监督职能产生认识误区,认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仅仅是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甚至认为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监督是“吃里扒外”、“胳膊肘往外拐”,对会计监督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会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法真正实现对所在单位的监督。
归根到底,会计定位于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上,这就决定了会计人员利益与微观经济主体的法人利益是一致的,正是这种鱼水关系,决定了会计人员对本主体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受到限制和削弱。
2.5会计主体民事责任不完善及其原因
财政部2000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令人吃惊:被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不实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
反思会计涉假的原因或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捞取政治资本。这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第二,欺骗股东或股民,谋取私利。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执掌公司管理权的股东出于引诱其他股东追加投资或瓜分公司财产而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第二,欺骗生意伙伴。此项原因具有普遍性,中小企业尤其突出。企业为赢得生意伙伴的信赖,建立交易关系或逃避债务而涉假。第四,偷逃税款。此为各类企业会计涉假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许多法律法规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规范比较完善,但对十民事责任规定较少,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会计法》亦是如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因此,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用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用人的意志、为雇用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十雇用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据此,对十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
三、对现行《会计法》修改建议 
3.1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确定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社会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才能正确引导经济发展方向。从会计上作实践而言,由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难以深入经济活动各个方而,因此《会计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欠缺,在会计工作中所造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要看具体情况来决定谁的责任,建议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出具体规范,明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条件、程序、标准等,在配套法规中对真实、完整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不应从专业角度来定义,而应该符合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完整的要求。 
3.2建立健全内、外部会计监督制度
除必要的相互牵制、制约等基本要求外,要区分不同情况,如国家机关和经费由财政资金供应的事业单位,其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的重点在于资金的调度与支出、专款专用,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的重点在于资金的收支、资产管理和重大对外投资活动以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等。此外,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和大中型企业单位,还必须有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对这此重点,《会计法》要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即单位必须达到这个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否则不能将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始终。
政府职能部门应对单位财务进行定期检查,并在政策上和业务上加以指导,对于做得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给予批评罚款,甚至依法追究责任,这样才能使政府监督到位。
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治和规范。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出具不负责任的审计报告时,应受到严厉惩罚,甚至开除出注册会计师队伍永不录用。这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业务时,就会更加谨慎、负责,真正做到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监督、对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
3.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
凡有涉及经济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会计法》,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资金运作,资金来源的扩大化,财务关系的多样化,财务管理的复杂化,势必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管理知识水平现代化,才有利于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单位“理财”。因此,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求不能偏低,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至少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这样才能培养高素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财务部门应该结合岗位特点和重要程度建立规范的岗位轮换制度,并确保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财务人员通过工作轮换,亲身经历各个岗位的上作,以取得多种技能,胜任各岗位的上作需要,全而了解财务上作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防止违法行为出现。在轮换过程中,财务人员可以相互借鉴不同岗位的经验,纠正某些不规范的会计行为,有利于财务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同时遴选出各岗位最合适的人才。
3.4加强立法工作
为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应尽快出台《会计法》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多元化经营的不同需要。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加倍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造假成本。加大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执行力度,结合会计上作实际,在《刑法》中增加有关惩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对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尤其是刑事制裁。
四、结语
为了解决现行《会计法》中一些不足的问题,就必须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措施,依靠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来治理整顿会计秩序,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高效、健康发展服务。当然,作为一部指导全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应当具有普适性、原则性和稳定性。与此同时还应逐步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等,这样就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呼应的体系,才能对我国的会计工作做出适时的有针对性的指导。本文虽就我国《会计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但确保《会计法》的实施并不能只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是要靠广大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严格按照《会计法》、与会计有关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规范办事。才能真正规范会计行为,为社会上利用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参 考 文 献
1、李峰,《最新会计科目规范化设置全书》,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2005年
2、孙茂竹、杨万贵,《管理会计学》(第三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3、陈冰,《会计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年
4、张敦力,论我国《会计法》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5、蒋琳玲,《会计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修改建议.《商场现代化》,2006年10月(下旬刊)总第483期
6、崔建才、吴云,《会计法》亟需“实施细则”,《中国农业会计》,2003年第8期
7、陈留平、赵顺娣,对《会计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会计之友》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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