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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分析

作者: (字数:9793) 浏览: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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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分析,论文范文关键词:“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分析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分析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38321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分析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分析3
一、增值税的概念3
二、营改增试点中发现的问题4
三、营改增过程中的问题分析5
四、营改增问题的对策与研究8
五、结束语9

摘要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标志着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基本确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措施,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营改增将从制度上缓解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货物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机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本文以营改增的相关概念和意义为基础,分析营改增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营改增对金融业的赋税,征税方式,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整体市场等都有重要影响。金融企业应充分做好准备,及时调整政策,利用调整政策及时完成企业营改增工作。
关键词:【营改增】 【金融业】 【影响】 【对策】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分析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税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我国现阶段税收收入规模最大的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2011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些构成我国增值税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的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在经济生活中,对增值额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从一个单位生产经营来看,增值额是指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值后的余额;第二,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6%。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此次营改增将新纳入的金融服务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四大部分。而有以下几点事项需要特别注意:1.“金融代理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范围;2.“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服务范畴”范围;3.金融服务属于“大金融”概念,非金融类企业或个人发生上述金融行为,也应当按照“金融服务”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业中,接触较多的不征税增值税的项目为“存款利息”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想要在全国范围的金融业实施营改增有很大的难度。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在对金融业征收原理的制定上有一定分歧:虽然自5月1日以后,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了营改增试点,其中就包括金融业等行业。然而,对于金融业营改增,社会大众的观点是不一样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将成为终端消费者的负担,因为其本质是以商品、劳务为征税对象。但是,大部分的金融产品不能简单划分为消费范畴。比如,保险和贷款这一类的金融业务,其工作内容就是对消费者进行资金调剂,它不属于直接消费的范畴。而属于直接消费范畴的咨询和保管服务,若是将他们纳入到增值税的范畴内没有很大价值,这就加大了金融行业进行营改增的工作难度。2.金融业的行业性质增加了营改增的实施难度:和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具有高度创新性,这一特点就给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加大难度。金融业业务种类纷繁复杂,很难用一个税收政策进行统一管理。增值税范围主要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和进口货物等。金融业是现在服务业的典型代表,但是其自身业务非常复杂,就以保险、证券和银行这三个内容来说,每个内容下有很多子业务,且不同业务之间增值模式不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
二、营改增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任何大规模的税制改革都自有其内在逻辑,也会带来两类关键问题:转换问题和结构性问题。金融行业也不例外,而且就营改增而言,这两类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当采取相应对策。
(一)转换问题。转换问题是指从旧税制下的营业税转换为新税制下的增值税的过程中,遭遇到的高成本和高复杂性。营改增属于典型的简单税制到复杂税制的转换。世上简单的税制莫过于对销售(营业)收入的征税,营业税就是如此。无论与所得(收入或利润)相比,还是与财产相比,抑或与“进项”(购买)相比,销售都属于容易被测量和监控的税基。这就是营业税的大优势:简洁且管理成本低。
增值税恰好相反:由于需要区分和核实进项,并且需要开具或索取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要按税法规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得不面对极高的复杂性管理成本。广义的管理成本还包括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为此付出的各种显性和隐性成本。与多数实体经济行业相比,金融业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行业特殊性,管理成本和复杂性更高。考虑到税目覆盖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以及金融商品转让,而且每个业务板块都涉及不同的进项和发票的获取与核实,成本和复杂性更是可想而知。
当前金融业中的许多纳税人开具和索取发票的困难依然十分突出,导致进项抵扣减少,税负高企,好在延续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助于减缓这个问题。这些政策包括对存款利息、保险赔付和并购无形资产转让行为等,不征增值税。其他的减免优惠,也有助于缓解“进项抵扣难”带来的税负攀升,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适应3%的简易征税率的规定。不过,金融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很少。
总体看,与优惠措施相比,加重税负的因素更多、影响也更大,因而出现行业性税负加重的风险相当高。这是由许多因素共同造成的——这些因素及其综合作用使得“进项抵扣”变得很困难。贷款利息不允许抵扣的规定,就是其中影响甚大的一个因素,并且影响到所有相关纳税人。这项政策的本质依旧是延续营业税的原理,而非采用增值税的原理。作为回应,目前关于采取进一步减税措施的呼声很高。这是可以理解的,无论从纳税人还是从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的角度考虑。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减税,而在于如何才能保障金融业的整体税负不会因为营改增而攀升?如果减税只有限定在金融业务的某个局部或者某个特定环节,几乎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增值税的基本特征是行业价值链条上各个环节的相互牵制:对卖方(上中游)的减税意味着对下游(中下游)的增税,因为前者减少的税负不会出现在后者的“进项抵扣”中。事实上,上中游减税越多,中下游税负越重。
一定要注意,这里讲的上中下游,涉及的不只是金融业,也涉及实体经济的行业和企业,后者本身就可能有应税金融业务,也可能作为金融业纳税人的金融服务购买者。所以,金融业的价值链与实体经济的价值链条,其实紧密相连、环环相扣。在这种情况下,局部性减税的意义相当有限,真正需要的是对整体的增值税税率的平均式下调。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营改增的意义难道就在于减税吗?如果只是为了减税,大可不必大费周折地“营改增”。所以,营增税的中长期意义,不宜从减税中寻找,也不宜从转换成本的角度说事,因为假以时日,转换中出现的困难和成本,终将被逐步消化吸收。
(二)结构问题。中长期看,营改增带来的真正问题是:在税制结构中“做掉”营业税、强化增值税,将给整个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经济带来怎样的影响?正面还是负面?究竟会有多大?
就允许抵扣而言,增值税比营业税享有经济上的优势:不会导致重复征税,因而有助于鼓励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协作生产。这也意味着,金融业作为经济系统中举足轻重的服务型行业,在营业税制下的歧视性待遇将彻底终结。营改增前,与其他实施增值税的行业相比,适用营业税的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在此意义上,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税制结构使金融业遭受税收歧视。营改增终结了这一局面,为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蓬勃发展扫除了重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障碍。
然而,增值税鼓励服务业发展的这个优势,只有在拥有足够多进项抵扣的前提下,才会构成真正的经济优势——鼓励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协作。在进项很少、或者进项虽多但索取或开具抵扣发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增值税的相对优势实际上相当有限。结果,与营改增前相比,税负不仅不会减少,而且非常可能出现局部或行业性攀升。这就是当前金融行业和其他进项抵扣严重不足的行业共同面对的结构性困境。
这个困境,根植于知识经济背景下增值税本身的结构性劣势。与依赖长链条的分工协作链创造价值的大工业(旧经济)时代不同,进入21世纪后,知识经济得到蓬勃发展。与旧经济不同,在知识经济下,行业和企业的价值创造方式出现了革命性变化:不再依赖长链条的分工协作(一环接一环地购进),而是依赖提高内部生产率、尤其是通过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平台整合创造价值,从而使得“进项”越来越少,对于价值创造的贡献也越来越不重要、甚至微不足道。苹果、阿里巴巴、空中食宿和优步打车公司,都是极为经典的例子。
作为高度依赖知识创造价值的金融业而言,情形也是如此,而且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业只需要依赖很少的进项就能创造大量价值,增值税的经济优势也因此被大大削弱。更一般地讲,主要适用大工业时代的增值税,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落伍了。虽然仍难一断言,增值税的采用将阻碍知识经济的成长,但不可否认,增值税的内在逻辑本身就包含了不利于“以知识创造价值”(销售、利润和现金流)的因素。
三、营改增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行业保险业务的机构。
(一)征税范围: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
(二)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税率。
(三)主要影响:营改增对于金融服务的主要影响主要在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收入都将适用于6%的增值税,包括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等在内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金融行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利息费用以及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所产生的进行税额均不可抵扣。但是法规中未说明该不可抵扣的规定是否将一直使用。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除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以及其他金融行业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外,出口金融服务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出口金融类咨询服务可以免税。这一政策未来可能会有所改变。进口金融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四)适用于所有金融服务的一般政策
1.按季度进行申报:新政策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但保险公司并不在上述名单中。除非另有规定保险需要按月缴纳。
2.外币折算:我国许多金融企业都是以外币计算交易的。考虑到增值税发票的增值额的支付都是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进行计量,所以增值税政策制定了外币折算要求。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一下任一一种汇率,将销售额折算为人民币:当天的交易汇率或者交易当天1日的汇率。金融企业需要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更改。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而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使用特殊的规则,即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不良贷款:我国增值税法规中并未对坏账给与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但是,为金融服务业中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即对于自结息日起90天以上未收到应收利息,贷款人暂时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取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结息日起90内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人必须缴纳增值税,且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可退税。
5.未给予过度政策:金融业并没有像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一样可以享受过渡政策。而且,对于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做出的商业承诺,将自5月1日起缴纳6%的增值税。
6.进出口金融服务:在已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中,出口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但新法规规定并未对广泛意义上的出口金融服务给予免税待遇。出口金融服务享受免税待遇有助于保证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期望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规定出口金融服务免税。以上规定的例外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另外,出口金融咨询服务属于“咨询服务”的范畴,因此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通常认为金融咨询服务包括财务筹划和财富管理等服务。此外,对于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进口金融服务适用其他进口服务的一般规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并且当服务接收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其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7.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大多数增值税税制国家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即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问题出现是由于金融服务企业通常有应税服务、免税服务以及零税率服务,而且很难划分各项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我国增值税体制对于这一问题也是一样的。尽管目前的增值税法规对金融服务的普遍征税,但是大多数金融企业仍有免税服务,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免征增值税。根据相关政策,对于无法划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收入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但是,采购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除外,即使这这些资产仅部分用于应税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在另一方面,许多银行的同业往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较大,加之同业往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极少,采用按收入比例计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公平。
(五)具体行业具体分析
1.银行业:如前文所述,新法规规定要求银行对贷款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重要的是,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不能产生产生进项税额提供下一环节进行抵扣。规定中对于利息费用不可抵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意味着银行可以考虑不需要就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借款方发生的与贷款服务相关的手续费支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这一规定存在一个问题,即境外银行总部与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分行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是否可以作为联行间往来业务免征增值税。广义上而言均属于同一家银行。同样,对于银行间资金往来线下交易,由于文件中未明确其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可能被征收增值税。为了完整性,还有其他的特殊规定适用于银行业,包括:农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的贷款。被撤销金融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3.保险业:保险企业将按保费收入的6%缴纳增值税。然而,一年以上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和出口货物相关的保险免征增值税,延续了营业税的免税规定。4.大资管产品:信托和基金等资管类产品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已经超过了法规规定更新的速度。新的增值税法规下也存在相同的情况,例如信托和基金等资管类产品到底该如何征收增值税仍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被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每个信托计划和基金产品是否应当分别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还是每个受托人或管理者为单位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汇总计算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和基金产品的增值税额。5.金融商品交易:新法规对金融企业的主要影响是,政府已决定对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按其收益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当免税,一直被各界激烈讨论着。从本质上说,金融产品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延续了营业税体制下的方法,尽管6%的增值税代替了5%的营业税,但重要的是,尽管法规规定征收6%的增值税。事实上卖方就其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法规中特别之处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为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减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与营业税税制一致。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金融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法规规定下列6类金融商品交易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权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证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六)全融业增值税征税原理及要素分歧。增值税征税原理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由于金融业经营对象为货币资金,主要为资本的运营和收益,因此在对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时,一些适用于其他行业的征税标准和依据并不可行,且在征税原理和相关要素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如细则对于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而对利息支出不得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在实际应用上,目前金融业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比原先营业税高出1%,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且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基比以前有所扩大。如细则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等收益,票据贴现业务的应税收入为直贴时取得的全部利息而不能再扣减转贴现产生的利息支出,但由于抵免有限,使得税基扩大受到格外关注。不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服务能力,违背了增值税改革的初衷。 
(七)金融业自身特点使营改增复杂化:在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推行过程中,金融自身的业务特点极大地阻碍了营改增改革的顺利进行,使改革复杂化。同时,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时难以确认进项税额,这对增值税的征收提出了技术性要求,尽管金融业已陆续开出增值税发票,但仍存在销项税难以转嫁,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同时,金融业的创新性使增值税更加复杂化,随市场发展会不断涌现出新型金融业务及创新型产品,这也是营改增在金融业中执行中的一大难题。 
(八)营改增推出后政策的细则还需不断完善,金融业存在转型升级的压力:营改增政策落地后,尚有许多细则政策待明朗化。如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按权责发生制逐期缴纳增值税还是按收付实现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细则规定理财产品、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改增问题的对策与研究
(一)成立营改增工作组,做好准备工作: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估算出营改增需要花费的时间。如果有必要,企业应当成立“营改增”工作组协助企业完成改革工作。工作组不仅应该具备一定程度专业背景,在“营改增”进程中及时知悉并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还应快速开展营改增前的部门访谈工作,梳理内部产品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在营改增中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协助企业完成营改增的过渡工作。
(二)加强企业内外沟通,充分利用政策:企业需要长期有效的与外部其他部门机构和行业协会保持沟通。首先,确保第一时间知悉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变动。遇到不明确的涉税事项,有必要及时与各部门所有机构进一步讨论,争取有利的税务处理,最大程度的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其次,借增值税改革之机,与金融行业协会沟通,向税务总局申请更进一步优惠政策的出台以及落地实施。
(三)完善信息系统改造,健全发票机制:金融企业应该根据营改增的进程和企业实现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信息系统改造和升级计划。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改进信息管理系统,以满足和适应企业营改增的需要。比如:财务核算系统升级改造方案;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对接;财务核算系统与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系统的关联等。
(四)加强进项税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营改增的进项税管理很重要。首先企业应对各项业务进行梳理,制定进项税管理方案,其次对于一些没有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定额抵扣和特殊待遇。金融企业可以借助营改增来调整内部策略,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强化税务和业务链接。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方面,要先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重视与增值税纳税管理相关的业务和活动,进行抵扣,降低税负。规范与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减少税负。最后,编写增值税操作手册,使企业纳税申报和管理流程化。对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明确增值税税目和税基:基于金融业征税原理的特殊性,在税基和税目方面必须深入研究,找准适合于我国金融业的征税对策,确定金融业独有的征税标准。金融业税目方面,我国金融业覆盖面广,涉及业务繁多,具体业务需充分论证,使税目合理化。对金融业难以确定的税基方面,需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免税或者零税率处理。基于我国金融业目前利润逐年下滑,转型升级能力不强的现状,建议对金融业实施优惠税率,来实现银行业平滑过渡,未来五年内,对银行业利息收入实施3%~4%的优惠税率或对利息净值征收增值税。 
(六)选择合理化征税模式:征税模式的选择主要面向于解决金融业自身特点所带来的复杂性,在营改增政策发布初期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学习中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金融业征税模式。不断完善确增值税抵扣项目,加快对创新金融产品税基的明确。 
(七)不断完善增值税细则,促进金融来转型升级:后续推出增值税细则可以从细化领域的政策设计方面,充分考虑了引导金融业内部业务创新升级的需要,引导金融业发展政策鼓励高附加值中间业务。针对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银行业要加强应对能力,1.加强对合同管理,对传统的合同重新梳理和修订,提升金融企业的重新定价能力,由于金融业发布的收费价格为含税价格,而价格变动必确然导致客户流失,给金融业带来一定压力,金融必须实行提升差异化的竞价能力,要加强客户分类和财务管理,加强客户分类管理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2.由于金融业面对一些客户很难取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可以考虑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经营成本,更加专注发展核心业务。3.尽快培养财务条线人才,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来有效的降低税务,研究合规避税方案。 
五、结束语
全面营改增改变了金融业的税率,由原本5%营业税变为6%增值税,实质上是减低了税负。改变了征税方式,一般征收法,简单征税法的选择应以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类型为依据,影响了企业的信息系统和发票管理;同时影响金融市场的现在。金融企业应做好准备工作,利用政策,调整自我,顺利完成营改增。
我国经济形势新常态有五大特征:放缓增长速度、经济虚拟化、经济国际化、信息社会化、实现经济稳健发展。而供给侧结构性的改革,不仅强调需要,也注重供给视角以及需求与供给相结合,使供给更好地满足需求,旨在调整经济结构。金融政策方面:降低利率+调整汇率+互联网金融。财税政策:财政体制调整+“营改增”+“个税改革”。中国的“营改增”
改革开启增值税新时代,抵扣链条趋于完整,税制迈向供公平。
参考文献:
[1]董毅,马灵杰.当前我国金融业推行“营改增”的难点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4(6):13-14. 
[2]梁慧.浅谈金融业“营改增”[J].中国商论,2015(23):65-67.
[3]蔡昌.金融业“营改增”新政与税收筹划[M].2016:6-24.
[4]董华,张萌萌.金融业营改增会计实务与纳税处理[M].2016:197-205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分析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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