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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少年儿童保护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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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少年儿童保护法》的总结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TXW815681  关于学习《少年儿童保护法》的总结

我于2014年春参加了《学前教育》专科学习,通过对全部科目的学习,让我对于《少年儿童保护法》科目知识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我对本科目的法律知识做如以总结:
绪论
主要讲解了少年儿童法律保护的学科特点、少年儿童立法的现状。了解了我国少年儿童立法在古代主要是刑事立法,新中国成立后的少年儿童立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到20世纪70年代末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86年我国颁布《义务教育法》,对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做出法律保护,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少年儿童的法律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填补了少年儿童立法的空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预防少年儿童犯罪的角度规定了如何保护少年儿童远离不良行为,远离犯罪内容,也是少年儿童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少年儿童法律保护法规中最重要的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法共分为7章56条。
第一章少年儿童的法律地位。
在本章中只研究了少年儿童两种最基本的地位,一种是公民地位、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的地位。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取得中国国籍的少年儿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成年人少年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中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人,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都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特殊性,有一些权利只能由成年人享有,而未成年人不能享有。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有一些权利是未成年人特有的,成年人则没有,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特殊保护的权利。如在家庭中的被抚养权和被监护权,在学校中受到安全保护的权利,在司法上获得减免刑的特殊权利等,就只能由少年儿童享有。少年儿童的行为能力可以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行为能力三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少年儿童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公民的刑事行为能力表现为公民的刑事责任能力,它可以分为三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无刑事责任能力: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自己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章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
生存和发展是少年儿童最基本的权利。1、生存权:少年儿童从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均享有生命权。2、健康权:是指少年儿童有权保持其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3、个人财产权:指具有财产价值或经济内容并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的权利。4、劳动权:年满16岁的少年儿童享有劳动权。5、受教育权:是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的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是少年儿童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其他权利的实现。
第三章少年儿童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我国少年儿童法律保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少年儿童实施的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括对少年儿童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一)抚养少年儿童: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少年儿童的养育和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给子女以养育、照管等。《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他歧视。(二)不得虐待、遗弃少年儿童,法律规定,父母不得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对少年儿童进行摧残迫害。对实施虐待行为的,要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和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少年儿童是指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三)不得歧视女性少年儿童或者有残疾的少年儿童。女性少年儿童和有残疾的少年儿童是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因而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特别保护的群体。(四)不得溺婴、弃婴。溺婴是指剥夺出生婴儿生命的行为。弃婴是指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丢弃于户外的行为,这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四章少年儿童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的对象是在校学习的少年儿童;学校保护的内容是教育性保护和在实施教育过程中与教育相关的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少年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必须保护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1、依法接受适龄少年儿童入学。2、尊重少年儿童在校的各项受教育权利,不得随意禁止学生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3、不得随意开除在校学习的少年儿童,不以惩罚代替教育,纪律处分应合法合理。4、对中途辍学、逃学、旷课的少年儿童,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与其监护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组织取得联系,共同配合使其返校上学。5、不得违反规定向少年儿童乱收费用,因此损害其受教育权利。6、应在职责范围内改善办学条件以更好地满足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实现。7、尊重少年儿童的申诉、诉讼权利,对少年儿童提起的申诉进行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
第五章少年儿童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少年儿童实施的保护,它与家庭及学校等特定环境中实施的保护有所不同。(一)从保护机构来讲,少年儿童社会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进行:1、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保护少年儿童的职责,制定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保护规划,出台鼓励社会保护的政策措施。2、社会其他组织,团体和全体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遵守保护少年儿童的禁令,履行相关的义务,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二)从保护重点来看,少年儿童社会保护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1、对少年儿童活动场所设施的引导保护。2、对少年儿童接触出版物的引导。3、对少年儿童卫生保健的保护。4、对少年儿童劳动和就业的保护。(三)从保护方式来看,少年儿童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少年儿童社会保护做出肯定行规定,包括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一些保护少年儿童的鼓励性政策等。另一种是通过否定性的规定对少年儿童实施保护,主要是规定一些禁令,要求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六章少年儿童司法保护。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对少年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家庭保护及社会保护应相互配合。
第七章少年儿童犯罪的预防。
少年儿童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即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少年儿童自身的原因。一、社会原因。二、个人失衡。对少年儿童犯罪的预防与对策包括:一、家庭预防与对策。二、学校对策。三、社会对策。四、就业对策。第八章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包括:1、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2、提起民事诉讼。3、提起行政诉讼。4、提起刑事自诉。
以上是专科《少儿法律保护》的学习内容,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法律规定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提高了我作为一名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懂得了如何更好的教育和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关于学习《少年儿童保护法》的总结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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