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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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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31568  试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内 容 摘 要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实施的意义
二.目前我国车辆保险市场的状况
 1.目前我国车辆保险市场的状况
 2.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三.浅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实施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改革
四.有关配套等问题的探讨
试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源于德国、瑞典及挪威,它是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其保险人为依法经营该险种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是保险费缴纳义务人,被保险人是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而不是灾害事故直接发生之对象;第三者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受害者。我国自从保险公司开办机动车保险业务以来,就一直把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作一个主要险种来办理。
目前,英、美、法、日、韩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均通过专门立法或于民法典中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强制性。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亦顺应国际潮流。2006年7月1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强制投保而将社会分散资金积聚起来,逐步形成具有保障实力之经济补偿能力的经济功能系统,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的正常生产经营,亦有利于交通事故的迅速、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在一次保险研讨会上指出: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可以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导致的受害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可以避免单位和个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财务风险,降低事故双方的经济压力;通过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可以使肇事逃逸案件或未保险机动车肇事案件中的受害人获得经济补偿。
一、目前机动车三者险市场的状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从2006年10月01日起,所有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都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将受到处罚。在原版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新旧更替的过渡时期,机动车三者险市场上就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一是既没有投保原版商业三者险,也没有投保交强险;二是只投保了原版商业三者险,没有投保交强险;三是既投保了原版商业三者险,也投保交强险;四是仅投保交强险。四种情况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各有不同。
 第一种情况,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由于车方没有参加保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确立了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机动车一方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需承担无过失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尽管此时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仍需按照无过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承担方式与原版商业三者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思路存在冲突。原版商业三者险条款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法律依据,实行“按责赔付”。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无过错原则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保险公司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被保险人(机动车一方)承担保险责任,这样处理,缘于合同自由的民法理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权。
 第三种情况,由于承保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能不是同一家公司,以及交强险需要单独核算等原因,因此发生责任竟合时,哪个险种优先赔付非常重要。
 按照保险原理,当商业性保险与社会性保险并存时,被保险人应该首先向社会性保险索赔。实务中,新版商业三者险条款基本都约定了仅“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因此,新版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不会发生责任竟合。然而,原版商业三者险不可能对赔偿范围作出类似新版条款的约定,因此责任竟合不能避免。处理这种案件,尽管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秩序,但是按照保险原理还是应该首先由交强险赔偿,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可以由商业三者险赔偿。这样处理还有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考虑。交强险先赔,可以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等现象。
 第四种情况则比较简单,在限额内由交强险赔付,超过部分车方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均为优者(机动车方)与弱者(行人方)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当发生纠纷的都是机动车时,又有几种情况:一是发生事故的车辆都投保交强险,这时称“互为第三者”,保险公司按照“你赔我、我赔你”的原则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赔偿中保险公司之间可能会出现赔偿不均匀或者不合理现象;二是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由于当事人都是强者,不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速运输工具”承担无过失责任的规定,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适用过错归责的原则;三是发生纠纷的机动车中只有一辆或一部分投保交强险,一般处理时均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来处理,但具体操作时,对投保交强险的一方来说,仍然不能解决“守法吃亏”的问题,部分机动车尽管没有投保交强险,可仍然可以从“守法者”投保的交强险中获益,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过错比例,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由于交强险刚实施不久,人们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还不甚了解,这将会影响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诸多方面存在区别:
1、目的、功能不同 商业三者险是商业性质,其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即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转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风险。强制三者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而不在于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因此,除具有一般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之外,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由此决定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具体区别。
2、性质不同 商业三者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以赢利为目的;交强险则属于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虽然也由保险公司经营,但是保险公司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基本上是不赔不赚,在性质上属于政策保险,甚至可以说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在国外,保险公司经营该业务一般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3、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三者险也称自愿保险,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车辆所有人是否投保、保险人是否承保纯属自愿,因而是通过投保人、保险人自愿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交强险的实施则是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保险,车辆所有人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承保。另外,交强险不与其他险种捆绑,单独销售。
4、责任范围不同 商业三者险是纯粹的责任保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而商业三者险条款一般均规定,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需要根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而且为防范道德风险,商业三者险还包含了许多除外条款,比如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故意撞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交强险由于其特有的价值功能,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再探究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无论致害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均可请求保险赔偿给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也就是说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交强险几乎都不适用,即使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故意撞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有赔偿的义务。
5、责任限额不同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较高,而且分若干档次,有5万、10万、15万、20万、30万等供投保人选择,每个档次的责任限额不区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则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投保人不能选择,一般较低,同时在限额内再区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目前我国实行的交强险最高保险金额为5万元,与商业三者险最低限额相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其赔偿责任限额5万元约为我国人均GDP的4.3倍。这一比值高于美国(1.4倍)和我国台湾地区(3.7倍),低于日本(7倍)和韩国(7倍)。
6、索赔主体不同 主要体现在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直接请求权。在商业三者险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者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而受害人不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只有在保险合同有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在交强险,为减少纷争,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便捷、及时地得到补偿,很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受害人对致害人的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行责任保险法》第三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对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规定,“受害人可依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来看,可以理解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人有直接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条例草案》第31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只有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强制三者险制度的目的。
7、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 世界上各个国家对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不同,总的来说,对商业三者险的监管较松,而对强制三者险的监管较为严格。商业三者险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指定,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和审批。交强险虽然有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但其经营实质上并不是一种商业行为,因而其条款费率应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或核准公布,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必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或公布的条款。
8、辅助补偿制度设置不同 商业三者险主要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受的损失,因而也就没有设置相应的对受害人的辅助补偿制度,当未查明交通事故肇事者或肇事者没有投保时,受害人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不能获得相应的救助。对于一些特殊风险,如酒后开车等保险公司一般将其列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不予赔偿。在强制三者险制度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首先,作为对强制三者险的补充,建立了未投保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侵权致害的补偿制度,如在日本由政府依法补偿,在英国由汽车保险人赔偿局办理未获清偿判决基金的业务,在美国则可以通过未投保车辆保险等险种得到补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例草案》第23条至第26条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其次,将上述特殊风险也纳入责任范围,并突破保险惯例,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9、其他区别 与商业三者险相比,交强险还有一些特殊之处。如为避免投保人保费负担过重,在业务中还规定了该项业务的最高佣金比例,这在一般商业保险中并不作限制。再如在经营主体上,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有关承诺,我国法定保险只能由中资保险公司经营,外资公司不得经营该项业务,等等。
三、交强险赔款的计算
 交强险的理赔计算与以往商业三者险稍有不同。作为交强险首先赔偿的前提是只要有责就应把任何第三者的损失列入计算总和,超过限额按照各项比例计算赔偿。举例说明:有甲、乙两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甲车修理费1000元,车上货物损失3000元;乙车修理费4000元,乙车上人员受伤,医疗费5000元,残疾补偿金40000元;甲乙车相撞,同时还造成路产损失6000元,路上一行人重伤死亡,其抢救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20000元.甲乙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两车负同等责任.根据交强险的赔偿方法计算赔款如下:
1、甲车
A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乙车修理费+路产损失=4000元+6000元=10000元大于2000元
即: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其中乙车得到的赔款=2000*4000/10000=800元
 路产得到的赔款=2000*6000/10000=1200元
B医疗费赔偿金额=5000+10000=15000元大于8000元
即医疗费赔偿金额=8000元,其中乙车上人员得到的赔款=8000*5000/15000=2666.67元
 路上行人方得到的赔款=8000*10000/15000=5333.33元
C死亡伤残补偿金=40000+120000=160000元超过50000元
即死亡伤残补偿金赔款=50000元,其中乙车上人员得到=50000*40000/160000=12500元
 路上行人方得到的赔款=50000*120000/160000=37500元
总计甲车方交强险总赔款=2000+8000+50000=60000元 
2、乙车 
A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甲车修理费+车上货物损失+路产损失=1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大于2000元
即: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其中甲车得到的赔款=2000*4000/10000=800元
 路产得到的赔款=2000*6000/10000=1200元
B医疗费赔偿金额=10000元大于8000元
即医疗费赔偿金额=8000元,路上行人方得到的赔款=8000元
C死亡伤残补偿金=120000元超过50000元
即死亡伤残补偿金赔款=50000元,路上行人方得到的赔款=50000元
总计乙车方交强险总赔款=2000+8000+50000=60000元 
最后,甲车得到赔款800元,其中车辆修理占800*1000/4000=200元,货物占800*3000/4000=600元。 
 乙车得到赔款15966.67元,其中车辆修理800元,医疗费2666.67元,残疾补偿金12500元
 路产方得到的赔款2400元
 路上行人方得到的赔款100833.33元
 四、交强险实施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改革
 交强险实施后,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也没有竞争力可言。从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来看,离被保险人要实际承受的赔偿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5年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93万元,以20年计算,一共需要赔付的数额至少在20万元以上。而在一些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人均年收入2万元左右,赔偿的总额约40多万,交强险的限额与实际赔付之间存在缺口为商业三者险的业务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保险公司要适应形势变化,寻找市场需求,就需要调整产品结构,开发适合交强险的“附加险”和能与交强险配套服务的“补充险”,使商业险真正成为交强险的补充,促进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发展。
商业三者险必须变
一是交强险实施后,所有的机动车必须先投保交强险,然后可以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作为补充。在交通事故赔偿实务操作中,交强险属法定保险先行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形成的事实是,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用商业三者险赔偿,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成了商业三者险的“免赔额”。在以往的机动车保险实务操作中,投保时如果有较高的免赔额或选择可选免赔额。交强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50000元,医疗费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任时赔偿限额各按20%计算。若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可以看到,商业三者险的“免赔额”是60000元。有如此大的“免赔额”,商业三者险有调整的必要。
二是从公布的交强险费率看,交强险把机动车类别、型号细分,合理地、准确地为各种类型定价,这项工作做得很细。原来的商业三者险没有做到这一点,只是粗略分类、混合厘定费率,这样有人吃亏有人沾光,显然不是很合理。交强险属于法定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属性,责任面广、赔偿范围大、费率水平偏高是自然的。由于形成一个较大的“免赔额”,促使商业险必须对条款、费率进行调整,如果不调整,客户无法理解、无法接受,保险公司将失去市场。
三是形势的发展,商业险必须与交强险接轨,为方便交通事故处理,便于实务操作,减少交强险与商业险在赔偿中的差异,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应做适当修改,尽量接近交强险责任范围,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补充”的作用。
四是从交通事故的案件来看,50000万元以下的责任赔案占了半数以上,如此,商业先险的利润会大幅度攀升,因此也必须修改。
商业三者险变革的方向
只有产品多样化才能满足机动车保险市场需求。调整现行商业险要降低费率或提高赔偿限额,使费率厘定合理化;设置多样化的可选免赔额,供不同的客户群体选择,扩展保险责任,接近交强险责任范围,与交强险接轨;设立重大损失赔偿项目或特殊损失赔偿项目,作为交强险赔偿不足的补充;增加服务项目,如交强险的支付抢救费用等,便于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处理;设计特别险种,单独为交强险服务。 
交强险实施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大都是使用国家保监委制定的A、B、C三套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也就是说,在条款和费率水平上各公司相差不是很明显。如此,各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加强和增加服务项目,开发新产品来抢占机动车保险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机动车商业险的发展。
五、有关法律配套措施的探讨
 交强险的实施,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从国家制订法规本意来看,是要求每一个公民懂法守法,过错承责,共建和谐社会;交强险的无责赔偿虽然使得绝大部分无意犯错的受害者得到保护,却也打击了一部分守法公民的守法积极性,助长了社会一些不良的犯罪现象,同时也不利于教育国民知法守法。二是目前交强险已经实施好几个月,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却迟迟未能下发,比如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如何按比例提取、什么样的情况允许支付、大笔资金如何管理、运用以及监督等一系列问题,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这样使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无法得到体现。三是相比商业三者险,交强险高收费、低保障的问题不能解决,有一些特殊机械,比如拖拉机等还没出台统一的收费标准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措施:
1、通过国家立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进行处罚。交通事故中与交强险一同实施,一来可以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同时可以遏制一些故意犯罪现象的发生。 
2、设立国家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并且尽快建立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3、象发达国家一样,实行交强险的动态管理,把目前由国家保监委统一制订交强险费率放开,转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理等情况,自行厘定交强险费率,国家保监委负责审核把关。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公开竞争,降低交强险的费率水平,提高保障程度。
 作为一种新行的法律制度,交强险刚开始健步走向我们大众的日常生活,她需要我们共同遵守执行,同时她也在逐步完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她将与我们共同存在,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
参 考 文 献
1、《保险法》
2、《民法通则》
3、部分《中国保险报》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试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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