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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商务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 浏览: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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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浅议电子商务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论文范文关键词:浅议电子商务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浅议电子商务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浅议电子商务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在21世纪的今天,电子商务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从我两年学习中我已经深刻认识到它的意义所在,但是我们不应该只看到它的优势,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很多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所以在本次报告中浅议了些有关电子商务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一、网上侵权行为
 (1)个人的侵权行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而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收集、获得信息或骚扰他人;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⑵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大量网站为广告商滥发垃圾邮件。利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根据纽约时报报道,BOO.com、Toysmart和CraftShop.com等网站,都曾将客户姓名、住址、电子邮件甚至信用卡号码等统计分析结果标价出售,以换取更多的资金。
 ⑶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侵权行为:①ISP具有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直接侵害用户的隐私权。例:I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②ISP对他人在网站上发表侵权信息应承担责任。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侵权行为。
 ⑷网上的版权侵行为。对于版权侵权行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别,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盗印著作权人的作品或盗用影视作品。但对于在网上刊登或转载别人的作品,法律就没有明晰的规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网站出于各自的经营目的,未经作者同意,将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网,而其他网民通过访问该网站的这些作品,已经给该网站创经济效益。对于该网站来说实际上已经获利,但对作品的作者来说,其著作却遭到侵犯。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网站捕风捉影,随意自撰文章将涉及有关人士的文章登刊上网,供广大网民阅读,这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这些人士的名誉权。还有些人随意未经网站允许从网上下载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营利活动,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上述这些侵权行为和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的方式不同罢了,实际上本质却是一样的。
 二、电子商务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⑴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订立。但是,在网上购物中合同的成立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判断。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某消费者在网上看到某产品,非常满意,于是通过电子邮件表明自己的购买意思,但因为该商品还处于试验期,所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这时要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即在于判断公司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含义是,当事人发出一项意思表示(如以某种价格在何时卖多少东西),如果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做出承诺的行为,如招标广告。在普通购物中,商品标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而在网上购物中,因为购买者没有看到商品的实物,所以应当分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在网页上已经登载了商品的价格、图片即价格的有效时间,应认为属于要约。其二,合同是否存在的判断。在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在通过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做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难以判断。如商家设定但库存商品小于某数量时,计算机自动向供应商发出订单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计算机完成。
 ⑵计算机发生故障时的法律效力。如果因为计算机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因为用户都是因协议而加入通讯系统的,协议中往往会对此做出规定。如果没有做出规定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种是在开放式网上购物的情况下,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站,如果商家的计算机出错,商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以计算机出错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顾客的计算机出错,合同不成立,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对商家来说,交易安全是它必须承担的责任;对顾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实则是第一位的。
 ⑶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大型的是所谓的clic k-wrap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有许多“霸王条款”,如规定商家对运输迟延不承担责任等等。因为这些条款往往文字较小,内容又多,因此消费者往往不加细看即表示接受。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⑴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 ,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⑵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网上盗版及侵犯邻接权的行为,同样受到了国际的重视。1997年美国制定了"严禁电子盗版"法案,认为任何未经许可传播拥有版权的作品的行为属于联邦重罪。1999年3-4月间,国际唱片业一改过去仅对独立的盗版音乐网站展开行动的模式,而以共同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的理论对美国搜索引擎Lycos的挪威合伙人提起诉讼。该家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了上千MP3音乐文件的快速联接,而这些文件侵害了众多国际顶尖级艺术家的作品拷贝。1999年8月20日美国一名大学生因在网上散播盗版歌曲、电影和软件受到指控,该位大学生并未因其的非法散布行为获利。但他将受到监禁和高额的罚金的处罚。
 ⑶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使用录音制品等行为,不但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且直接侵犯了录音制品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时并未出现互联网络作为传播的工具,因此当时在法中不可能设置对此种新的传播方式和传播行为的任何规范。我们认为,著作权邻接权人在网上的一定范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的此种权利在网上不能仅限于复制或发行,应当考虑到邻接权的网上传输问题。他们在网上的权利仍就可以称为邻接权,这是实在世界邻接权在网络世界的延伸。这些权利的保护,应当考虑对著作权法的修改问题,以因应对信息网络时代的形势需要。但是,不能否认我们仍然可以在现行著作权法中找到法律依据去处理此类纠纷。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了具体的侵犯著作权、邻接权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还在第四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也应当 "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了著作权相关条文明确规定的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具体行为外,还有弹性条款,规范那些未列明的侵犯邻接权的行为,而这些侵权行为也应当追究民事责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不能说面对网上盗版网站等的非法活动就完全无能为力。对待网上设置传播盗版音乐等网站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著作权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四、网上隐私权侵权行为
 ⑴不正当收集和利用了身份性信息,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身份性信息的享用权。
 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当地收集、窥视、公开他人私事(私生活)即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例如,黑客对身份性信息的攻击、破坏,既可能是构成他人财产权(信息或数据权利)的破坏,也是对个人生活领域的侵犯。
 ⑶个人自主、独立生活的权利或独处的权利,他主要保护个人独立自主地、不受干扰地生活的权利。例如,企业或好事之人地在他人的电子信箱中不断地投放垃圾邮件,使用户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一一收取、查阅、删除或处理这些邮件,这不仅仅增加用户的成本(上网费)、浪费时间和精力,而且极大地干扰、破坏了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的进行调整修正来解决。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高富平    《电子商务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10月出版
2、蒋志培  《网络与电子商务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出版
3、周忠海  《电子商务法导论》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00年出版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浅议电子商务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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