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范文网-论文范文
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学前教育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 工商管理 会计专业 行政管理 广告学
机械设计 汉语文学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药学论文 播音主持 人力资源 金融论文 保险学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计算机论 电子信息 市场营销 法学论文 财务管理 投资学
体育教育 小学教育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书法论文 护理论文 心理学论 信息管理 公共事业 给水排水 新闻专业 摄影专业 广电编导 经济学
  • 范文首页 |
  • 毕业论文 |
  • 论文范文 |
  • 计算机论文 |
  • 外文翻译 |
  • 工作总结 |
  • 工作计划 |
  • 现成论文 |
  • 论文下载 |
  • 教学设计 |
  • 免费论文 |
  • 原创论文 |
搜索 高级搜索

原创毕业论文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范文网-论文范文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二)

作者: 浏览:54次
免费专业论文范文
免费专业论文
政治工作论文
计算机论文
营销专业论文
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医药医学论文范文
法律论文范文
生物专业论文
物理教学论文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范文
化学教学论文范文
电子专业论文范文
历史专业论文
电气工程论文
社会学专业论文
英语专业论文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语文专业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焊工钳工技师论文
社科文学论文
教育论文范文
数学论文范文
物流论文范文
建筑专业论文
食品专业论文
财务管理论文范文
工商管理论文范文
会计专业论文范文
专业论文格式
化工材料专业论文
英语教学专业论文
电子通信论文范文
旅游管理论文范文
环境科学专业论文
经济论文
人力资源论文范文
营销专业论文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范文
物流论文范文
财务会计论文范文
数学教育论文范文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工商管理论文范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专业论文
教育管理论文范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论文范文
机械模具专业论文
报告,总结,申请书
心理学论文范文
学前教育论文范文

收费计算机专业论文范文
收费计算机专业论文
Delphi
ASP
VB
JSP
ASP.NET
VB.NET
java
VC
pb
VS
dreamweaver
c#.net
vf
VC++
计算机论文
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二),论文范文关键词: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二)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二)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当然,条文规定无论如何详尽,都无法穷尽现实生活所展示的无限多样性;相对于条文的实际适用,条文本身总是呈现给其适用者一种“开放结构”。这也就产生了在条文被付诸实施时对其进行解释的必要性。诸如“持有意见”
 
当然,条文规定无论如何详尽,都无法穷尽现实生活所展示的无限多样性;相对于条文的实际适用,条文本身总是呈现给其适用者一种“开放结构”。这也就产生了在条文被付诸实施时对其进行解释的必要性。诸如 “持有意见”、“接受和输出”、“信息和观念”、“不受公权干涉”、 “为法律所规定”、职业教育论文“为民主社会所必需”这样一些 用语,甚至整个第10条的每一个字、词、句,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理解和解释的问题。特别是欧洲理事会迄今已有41个成员国,由于它们在法律制度、法律传统等各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欧洲人权公约每一个条文的解释适用都不会是轻而易举的事。[5]欧洲人权法院自1959年建立以来,截止1999年9月已作出约916个判决,其中有近十分之一属于或涉及第10条的表达自由权。这些判决作为法院的判例法(case-law)对法院的裁判具有很强的约束力。[6]可以说,要理解欧洲人权公约、进而对与之相关领域的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和状况作出比较有深度的评价,我们的观察和研究视野就不能限于、甚至主要不能放在欧洲人权公约的条文本身。诸如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其他监督公约实施的机构指导制定的文件,综合工程论文都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主要从欧洲人权法院的有关判例法来考察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实施状况。主要分四个方面:(1)法院裁判的一般法理;(2)是否属于表达自由;(3)是否构成公权干涉;(4)公权干涉的正当性。

  二、法院裁判的一般法理:民主社会中表达自由的意义

  如上所述,在过去的40年里,欧洲人权法院已在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不同领域作出九百多个判决。既然作为众所公认的事实,所以这些判决构成了对该法院在今后裁判中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它们就不可能是一个充满矛盾的集合,而必须具有基本的连贯性或有机性。同时,从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合理预期的角度看,肯定法院在不同权利领域的裁判活动存在着一些基本的法理也是必要的,而且它们也应该成为对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活动进行质量评价的一个最基本的尺度。 那么,什么是体现欧洲人权法院在有关表达自由权的案件裁判中的一般法理呢?所谓法院裁判的一般法理,是指法院在具体个案的场合下,对于表达自由的重要性、表达自由的范围、什么构成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以及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所做的一般回答,它反映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对表达自由的一般认识和在裁判中的一贯立场。[7]从欧洲人权法院所作出的近百件涉及表达自由的判例看中国政治论文,最能反映法院在该权利领域的一般立场、从而可以称之为一般法理的是该法院在1976年Handyside 案件的判决中所说的以下一段著名的话:

  表达自由构成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构成社会进步和每个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它受制于第10条第二款,不仅适用于人们乐于接受或视为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观念”,而且适用于那些冒犯、惊扰国家或任何人群的“信息”或“观念”。这是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的要求,没有这些就没有“民主社会”。这意味着,在这一方面加置的所有“形式”、“条件”、“限制”或“刑罚”,都必须与所追求的合法目的适成比例。[8]

  以上这段话在欧洲人权法院此后的有关判决中、以及在有关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研究文献中被反复引证和强调。它不仅反映了欧洲人权法院在表达自由的范围、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以及干涉的正当性等一般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认识,社会学论文而且更引人注目的是它对表达自由在“民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在后面的探讨中,我将论及欧洲人权法院在一些个案中对表达自由的范围、以及对干涉表达自由的行为及其正当性所做的各种具体认定,但从根本上说,构成这些具体认定的基础的恰恰是该法院对表达自由在一个民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在欧洲,人们普遍认为,表达自由作为一项权利不仅其自身是重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欧洲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其他各项权利也具有核心意义。[9]从上面所引证的欧洲人权法院的表述看,法院的立场是从民主社会和表达自由的关系中引申出来的。首先,法院明确地把表达自由认定为“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认为确认和保障表达自由的牢固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在民主社会中两个最基本的作用:其一,表达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实际运作和进步发展起着根本作用;其二,它为社会成员个体的自我发展和实现所必需。[10]进而,法院又从民主社会的根本属性的角度强调了为什么表达自由构成“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也即为什么它为民主社会所必需。法院清楚地把民主社会的根本特征概括为三,即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三者之间在逻辑上存在着的一种层层相依、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民主与专制对立,它是一种利益多元、观念多元并对这种多元的现实予以首肯的社会;要正视并肯定这种多元的现实,就必须克制偏好,倡导容忍;容忍的最根本的条件是社会成员的思想开放,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整个社会的开放风气。另一方面由可以反过来说,只有思想开放才可能做到容忍,艺术论文只有倡导并做到了容忍,多元的状况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基本的制度构件。那么,这样一种逻辑上的层层相依的关系是如何转变为现实的呢?这当然涉及不同的制度要件,但其中最根本的要件之一就是表达自由。[11]没有表达自由,就不可能展现出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也就不可能有民主社会;正是因为表达自由,才将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粘合在一起,从而将一种多元的社会现实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民主社会。

  显然,在当今欧洲的政治哲学中,表达自由首先是政治表达的自由;表达自由的重要性,首先也产生于它与政治过程的密切关系。人们普遍认为,对不同观点的容忍是民主的政治制度的一个最根本的方面:它为不同党派之间的竞争所必需,为非正统的主张和观点推翻谬误的正统主张和观点所必需。[12]因此,人们普遍要求尊重各种处于边缘的或属于非正统的意见,倾向于用讨论和争论的手段来平息和解决在各种公众关心问题上的分歧,以及对主流的正统学说的各种挑战。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看也是如此。财政税收论文在Castells案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表达自由对于政治上的反对派具有特殊价值,因而指出:

  在民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或使命必须密切关注的不仅是立法和司法机构,而且还有新闻出版界和公众舆论。还有,政府所占有的支配地位,使得它在诉诸刑事程序时必须表现出节制,特别是在可以利用其他手段回应反对者或新闻出版界的不适当攻击和批评时,尤其如此。[13]

  许多研究表明,在保障和限制表达自由权的的问题上,欧洲人权法院“如今比过去更倾向于保障”,对于各种争论、特别是公众普遍关心的政治争论,国家要想使法院相信其干涉行为是出于“民主社会所必需”往往是艰困难的。[14]之所以如此,我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欧洲人权法院对表达自由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三、是否属于表达自由

  (一)范围广泛

  1.“特点”-不加限制

  如上所述,一般认为,由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在结构上的特点,使得欧洲人权法院在裁判中往往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也即表达自由的范围)不加限制或考虑,而是要求按照第10条第2款证明对表达自由的干涉行为的合法正当性。研究表明,甚至对于一些众所指责的表达,欧洲人权法院立场也是如此。例如,在Otto-Preminger-Institut一案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搜查和没收被奥地利法院认为是亵渎性的影片,诉讼法论文不违反第10条;[15]在Jersild一案的判决中,该法院认为,因为一位电视记者帮助和唆使散布种族主义言论而予以判罪,违反第10条。[16]但是,无论是认为对有关行为的干涉违反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2/5/5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二)的介绍部分。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网(www.zjwd.net)整理,更多论文,请点论文范文查找

毕业论文降重 相关论文

收费专业论文范文
收费专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物理学论文
自动化专业论文
测控技术专业论文
历史学专业论文
机械模具专业论文
金融专业论文
电子通信专业论文
材料科学专业论文
英语专业论文
会计专业论文
行政管理专业论文
财务管理专业论文
电子商务国贸专业
法律专业论文
教育技术学专业论文
物流专业论文
人力资源专业论文
生物工程专业论文
市场营销专业论文
土木工程专业论文
化学工程专业论文
文化产业管理论文
工商管理专业论文
护理专业论文
数学教育专业论文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心理学专业论文
信息管理专业论文
工程管理专业论文
工业工程专业论文
制药工程专业论文
电子机电信息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专业
新闻专业论文
艺术设计专业论文
采矿专业论文
环境工程专业论文
西班牙语专业论文
热能与动力设计论文
工程力学专业论文
酒店管理专业论文
安全管理专业论文
交通工程专业论文
体育教育专业论文
教育管理专业论文
日语专业论文
德语专业论文
理工科专业论文
轻化工程专业论文
社会工作专业论文
乡镇企业管理
给水排水专业
服装设计专业论文
电视制片管理专业
旅游管理专业论文
物业管理专业论文
信息管理专业论文
包装工程专业论文
印刷工程专业论文
动画专业论文
环境艺术专业论文
信息计算科学专业
物流专业论文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范文
营销专业论文范文
工商管理论文范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教育管理论文范文
小学教育论文范文
学前教育论文范文
财务会计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上一篇:“人肉搜索”现状分析 下一篇:对于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

最新论文

精品推荐

毕业论文排版

热门论文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论文改重 | 免费获取 | 论文交换

本站部分论文来自网络,如发现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删除 E-mail:229120615@qq.com

毕业论文范文-论文范文-论文同学网(www.zjwd.net)提供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设计,论文范文,毕业设计格式范文,论文格式范文

Copyright@ 2010-2024 zjwd.net 毕业论文范文-论文范文-论文同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