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范文网-论文范文
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学前教育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 工商管理 会计专业 行政管理 广告学
机械设计 汉语文学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药学论文 播音主持 人力资源 金融论文 保险学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计算机论 电子信息 市场营销 法学论文 财务管理 投资学
体育教育 小学教育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书法论文 护理论文 心理学论 信息管理 公共事业 给水排水 新闻专业 摄影专业 广电编导 经济学
  • 范文首页 |
  • 毕业论文 |
  • 论文范文 |
  • 计算机论文 |
  • 外文翻译 |
  • 工作总结 |
  • 工作计划 |
  • 现成论文 |
  • 论文下载 |
  • 教学设计 |
  • 免费论文 |
  • 原创论文 |
搜索 高级搜索

原创毕业论文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范文网-论文范文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五)

作者: 浏览:54次
免费专业论文范文
免费专业论文
政治工作论文
计算机论文
营销专业论文
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医药医学论文范文
法律论文范文
生物专业论文
物理教学论文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范文
化学教学论文范文
电子专业论文范文
历史专业论文
电气工程论文
社会学专业论文
英语专业论文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语文专业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焊工钳工技师论文
社科文学论文
教育论文范文
数学论文范文
物流论文范文
建筑专业论文
食品专业论文
财务管理论文范文
工商管理论文范文
会计专业论文范文
专业论文格式
化工材料专业论文
英语教学专业论文
电子通信论文范文
旅游管理论文范文
环境科学专业论文
经济论文
人力资源论文范文
营销专业论文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范文
物流论文范文
财务会计论文范文
数学教育论文范文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工商管理论文范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专业论文
教育管理论文范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论文范文
机械模具专业论文
报告,总结,申请书
心理学论文范文
学前教育论文范文

收费计算机专业论文范文
收费计算机专业论文
Delphi
ASP
VB
JSP
ASP.NET
VB.NET
java
VC
pb
VS
dreamweaver
c#.net
vf
VC++
计算机论文
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五),论文范文关键词: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五)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五)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视)的规定不妨碍签约国对外国人的政治活动作出限制; 教育心理学论文 第10条第一款允许签约国对广播、电视等影视实业进行许可证限制;第11条第二款允许对军警和文职人员的结社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作出合法限制。 (4
 
视)的规定不妨碍签约国对外国人的政治活动作出限制;教育心理学论文第10条第一款允许签约国对广播、电视等影视实业进行许可证限制;第11条第二款允许对军警和文职人员的结社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作出合法限制。

  (4)各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为国家干涉某些权利提供了理由。例如,第15条规定国家“在战争或其他危及国家生存的公共危急情况下”,如果情势必需,可以暂停人们行使除那些绝对权利[70]以外的其他所有权利;第8、9、10和11条规定了国家可以基于由各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构成的“合法目的”,对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表达自由权以及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作出限制。

  由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二款中对表达自由权的行使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因此,即使在一种表达行为是否属于表达自由,以及这种行为是否受到国家公权干涉这样两个方面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违反公约。因为,是否违反公约,关键要看干涉是否正当。而这恰恰是欧洲人权法院监督或审查的用力所在。 (一)干涉条件公共权力对表达自由的干涉行为要想被欧洲人权法院确认为合法正当,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关于干涉的条件,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中往往运用非常固定的表述,这种表述显然是对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的简洁概括。例如,在Observer and Guardian案的判决中,法院写道:

  被指控的限制明显而无争议地构成对控告者O.G行使第10条第一款所保护的表达自由的干涉。如果这样的干涉不属于第10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那么必然导致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伦理道德论文因此,法院必须转而考察干涉是否“为法律所规定”,是否为了第10条第二款所说的一个或多个合法目的,以及是否因为这样的目的而“在民主社会中所必需”。[71]

  从以上表述看,公共权力对表达自由进行正当干涉、或者说欧洲人权法院审查干涉行为是否是正当的前提条件有三,这就是(1)干涉是“为法律所规定” (Prescribed by law),(2)干涉是为了第10条第二款提到的一个或多个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s),以及(3)干涉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而属于“民主社会中的需要”(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对于这三个条件,我想可以简单地称之为合法性、合目的性和合比例性。

  (二)合法性

  1.一般标准

  干涉行为具有正当性的第一个条件是,它必须要“为法律所规定”。在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一些条款中, “为法律所规定”一语又表达为“按照某法律”、“为法律所要求”和“按照法律”等,而在该公约的法文文本中,这些表达均为“Prevues par la loi”。对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它们具有同样的权威,但又不完全一样,法院必须尽可能以和谐而最恰当的方式解释它们,以便实现和达到公约的目的和目标”。[72]

  欧洲理事会及其欧洲人权公约的基本目的之一是法治。按照法治的要求对“为法律所规定”进行解释,从而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中奠定理解这一要件基础的案例是The Sunday Times案。在该案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写道:

  法院认为,“法律所规定”这一表述所提出的两个基本要求是:第一,税务研讨论文法律必须可充分获知:公民必须能够在法律规则所适用的一定案件的情况中获得充分指引;第二,一项规范除非制定得足够准确从而使公民能够用于调整自己的行为,否则就不能被视为“法律”:他必须能够-如果需要则借助适当的咨询-在具体情形所许可的合理程度上预见一定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这些后果不必绝对确定地可预见,因为经验表明这不可能达到。另外,尽管确定性被高度期待,但它会带来过分的僵化,而法律却必须跟上变化的情势。因此,许多法律都不可避免地要以模糊程度不同的用语加以表达,其解释和适用是个实践问题。[73]

  在此后的判例中,欧洲人权法院对于审查“为法律所规定”这一要件的标准不断地加以提炼和概括。[74]从迄今为止的情况看,这类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1)干涉行为在国内法中有根据,(2)法律可充分获知,(3)法律制定得足够准确,以及(4)法律为防止任意干涉提供了有效保障。对此,该法院在Tolstoy Miloslavsky案的判决中阐述道:

  第10条第二款中“为法律所规定”这一用语必须按照一般原则加以解释,……此类原则在1992年2月25日Margareta and Roger Anderson v.Sweden案的判决(Series A no.226-A,p.25,para.75)中被概括如下:“该用语-首先要求有关干涉措施应当有国内法根据。它还涉及有关法律的质量,要求该法律能为所调控者充分获知,并制定得足够准确从而使他们能够-如果需要则借助适当的咨询-在具体情形所许可的合理程度上预见一定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计算机网络论文一项授予裁量权的法律本身与此要求并不矛盾,只要裁量权的范围及其行使方式被充分明确地指明,并顾及相关的合法目的,以及给个人足够的保障防止任意干涉。”[75]

  但是,“为法律所规定”的上述各项原则要求本身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解释,而且正是基于在具体个案事实中这种更具体的解释,欧洲人权法院才作出了是否符合该要件要求的认定。

  2.国内法根据

  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看,对于“干涉行为在国内法中有根据”这一标准,主要面临和要解决的问题是其中“法律”一词的范围问题。在欧洲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素有争论,有的认为“法律”仅仅指制定法,有的认为它广泛地指涉所有被授予立法权的机构所作出的决定,包括判例法。[76]就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看,该法院显然采取的是宽泛的立场,这种立场意味着承认国内当局在这方面拥有广泛的裁量余地。

  欧洲人权法院的宽泛立场首先表现在,它认为国内“法律”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以普通法国家为典型的法官造法或判例法。就此,该法院在The Sunday Times案的判决中写道:

  法院认为,人口问题论文“为法律所规定”一语中的“法律”一词不仅包括制定法,也包括非制定法。因此,法院在此并不看重这样一个事实,即藐视法庭是普通法而非立法的一个产物。认为按照普通法所给予的限制不属于“为法律所规定”,而理由仅仅是它没有在立法中被明确规定,这显然违背公约起草者的意图:这会使一个签约的普通法国家脱离第10条第二款的保护,并动摇该国法律制度的根基。[77]

  同时要指出的是,该法院在判决中所论及的“判例法”并不限于普通法国家。它还包括大陆法国家的“判例法”。例如,在Kruslin案的判决中,该法院广泛地讨论了法国的判例法[78];在Barthold案和Markt Intern案的判决中,该法院讨论了德国的判例法[79];在Muller案中,该法院讨论了瑞士的判例法[80].在这些讨论中,该法院所持的观点均是:既然法律无法绝对准确地加以制定,它就给法院的解释和适用留下了广泛的裁量余地;而由于在有关案件中存在若干连贯一致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由于公开出版并为下级法院所遵行,或者由于其清晰详尽并成为人们广泛注释评论的主题,使得它们可以被有关当事人及其顾问所获知,并用于调整自己的行为,因而它们构成对有关制定法规定的补充。 欧洲人权法院的宽泛立场还表现在,它所确认的国内“法律”同时包括可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以及其他各种基于立法授权而产生的法律渊源,如政府法令、规章等。例如,按照Barthold案和Casado Coca案的判决,通过一般法将规则制定权授予专门的职业团体,中国文学论文并不防碍职业规则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二款的考量中成为“法律”。在Groppera案和Autronic AG案的判决中,该法院许可国家依据可在国内适用的《国际电信公约》的有关规定来满足此标准。

  由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宽泛立场,可以说,“干涉行为在国内法中有根据”这一要求对于国家方面来说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5/5/5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五)的介绍部分。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网(www.zjwd.net)整理,更多论文,请点论文范文查找

毕业论文降重 相关论文

收费专业论文范文
收费专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物理学论文
自动化专业论文
测控技术专业论文
历史学专业论文
机械模具专业论文
金融专业论文
电子通信专业论文
材料科学专业论文
英语专业论文
会计专业论文
行政管理专业论文
财务管理专业论文
电子商务国贸专业
法律专业论文
教育技术学专业论文
物流专业论文
人力资源专业论文
生物工程专业论文
市场营销专业论文
土木工程专业论文
化学工程专业论文
文化产业管理论文
工商管理专业论文
护理专业论文
数学教育专业论文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心理学专业论文
信息管理专业论文
工程管理专业论文
工业工程专业论文
制药工程专业论文
电子机电信息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专业
新闻专业论文
艺术设计专业论文
采矿专业论文
环境工程专业论文
西班牙语专业论文
热能与动力设计论文
工程力学专业论文
酒店管理专业论文
安全管理专业论文
交通工程专业论文
体育教育专业论文
教育管理专业论文
日语专业论文
德语专业论文
理工科专业论文
轻化工程专业论文
社会工作专业论文
乡镇企业管理
给水排水专业
服装设计专业论文
电视制片管理专业
旅游管理专业论文
物业管理专业论文
信息管理专业论文
包装工程专业论文
印刷工程专业论文
动画专业论文
环境艺术专业论文
信息计算科学专业
物流专业论文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范文
营销专业论文范文
工商管理论文范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教育管理论文范文
小学教育论文范文
学前教育论文范文
财务会计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上一篇:“人肉搜索”现状分析 下一篇:对于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

最新论文

精品推荐

毕业论文排版

热门论文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论文改重 | 免费获取 | 论文交换

本站部分论文来自网络,如发现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删除 E-mail:229120615@qq.com

毕业论文范文-论文范文-论文同学网(www.zjwd.net)提供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设计,论文范文,毕业设计格式范文,论文格式范文

Copyright@ 2010-2024 zjwd.net 毕业论文范文-论文范文-论文同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