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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运用实践(二)

作者: 浏览: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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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浅析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运用实践(二),论文范文关键词:浅析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运用实践(二)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运用实践(二)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1)程序启动
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据此,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既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2)初步审查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申请,法庭有权对相关线索或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线索或材料明显不成立的,可以不再进行独立的调查。
3)法庭调查
新刑诉法规定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但并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4)控方证明
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5)法庭处理
新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即如果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应当依法排除相应的证据。

(五)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此条款的解读: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即裁判所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必须要有证据支持;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此处的“法定程序”主要指开庭质证的程序,即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来确定,这实际上也是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的根本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并非凭空的猜测或推断,而是关注被告人事实上无罪的现实的可能性——综合全案证据,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实际上也就排除了合理怀疑;坚持疑罪从无,杜绝疑罪从轻,在审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杜绝疑罪从轻的做法。

 (六)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新刑诉法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三条,增加了关于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规定,包括对证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实体性保障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主要指证人的生命安全、证人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及造成的收入减少要求给予补偿的权利等;程序上的保障包括证人的诉讼权利,有提供证据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等。它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大力度的重要体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难题,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义务规定的合理性。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如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新刑诉法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措施,不仅公安司法机关难以依法操作,而且证人要求保护也难以提出具体的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新刑诉法证据制度变动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新刑诉法的一条核心理念就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私权利的有效保障。在这一核心理念的指引下,刑事司法的精细化、效率化、科技化、民主化趋势等多条辅线共同作用,不断实现着刑事法律对司法价值的追求,使我国民主法制与司法文明迈出了新的步伐。这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理念、办案意识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体现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制度包括: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权的运行进行严格规范和更加有效的制约;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用科技手段监督侦查活动合法开展;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如简易程序检察人员全部出庭、扩大二审开庭范围、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有权发表意见、对刑罚执行开展同步监督以及对特别程序履行法律监督,等等。体现有效保障完善私权利的制度有:律师侦查阶段辩护地位的确立,阅卷权、会见权的完善,辩护权的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等等。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
(一)转变执法观念。要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更要重视程序正义。更要仔细审查那些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全部证据。 
(二)处理好侦、诉、审、辩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安、法院具有单向法律监督和双向配合制约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既要坚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要摆正侦诉审关系,把握好监督边界,依法接受制约。在加大侦查监督力度,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的同时,又要防止过度介入,避免不当干涉侦查;既要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又要恪守审判监督职责;随着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庭审控辩对抗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要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形成控辩双方既相对又相容的良性、有序控辩关系。。 
(三)转变办案新思维,强化证据意识。
同时,新刑诉法证据制度的调整也对司法实务产生了影响。
(一)证据概念和种类的变动对证据甄别提出更高要求。
      新刑诉法证据概念的变动,对司法人员的审查证据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去伪存真的认定证据方式还原案件事实,对证据的审查也更为细致,应通过证据链条比对仔细甄别证据材料真伪。与此同时,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也予以补充划分完善,对于其中新列入证据种类的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审核也应更加严格,特别是其中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形式多样性的特征,其往往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络域名等多种形式存在,如何对其进行及时调取、如何对其进行有效封存、如何对其进行举证质证也成为司法实务需要关注和考量的问题之一。如在网络主播涉黄案件中,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必然涉及到电子数据的调取,包括网络交易记录、存汇款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等,鉴于网络信息具有庞杂性和不稳定性,司法工作人员为及时固定证据、有效甄别证据必然要求其对网络技术支持具有一定的了解,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学习,加强自我甄别证据的能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取证过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较之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重要变动之一就是规定了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期间,由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其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等实质性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适用不清。而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规定除了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还包括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包括具体审查、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对司法实务中的取证和认证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体系下,一经证实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即应当予以排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事诉讼法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规定,不仅给公安机关的取证过程、检察机关的审查证据过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司法审判庭审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也成为刑事庭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需要思考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四、结语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上的调整与修改,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对新刑诉法证据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贯彻执行好这部重要的基本刑事法律,促进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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