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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二)

作者: (字数:10533) 浏览: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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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浅谈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二),论文范文关键词:浅谈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二)
浅谈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二)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从历史上全国第一个价格听证会——2002年1月铁路价格听证,到后来国家民航价格听证会,再有2004年11月30日北京市发改委就北京地区故宫博物院等6个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申请上涨门票价格一事举行的听证会,到这次历时以久的降低手机国内漫游费上限标准听证会,就以往听证涨价的情况,到降价的听证,这已经不得不说是一次又一次相对进步的表现。但是缺陷的存在,不仅是制度本身,还有操作上的问题。笔者就当前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上存在的相关问题做综述,同时就此提出改善措施以完善我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当前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听证”,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裁判某人行为的个人或机构,都不应该只听取起诉人一方的说明,而且要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随着公共决策领域针对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我国各级价格决策机构围绕如何建立听证制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科学而理性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应运而生了,价格决策听证也逐步为社会所接受。从关起门来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我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跨出了重要一步。但是移植的制度并不是健全的,它在现行施行过程中并不那么尽如人意,凸显出一系列的问题。在此,笔者试图以结构和制度的视角指出当前我国价格决策听证的几大主要缺陷,为提出可行性的改善意见做相关铺垫。
1、价格决策听证代表产生机制不健全
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在社会公众看来是听证结果是否能被社会舆论所认可的重要前提因素。如果代表的产生方式不能做到公开公正,标准不能为大众所接受认可,那么在公众看来,这无疑已经是一场备受质疑的听证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九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办法》只就代表的构成作了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代表的人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办法, 其内容是“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以“降低手机国内漫游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为例,代表包括消费者代表5人,五大运营商代表5人,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1人,其他代表7人,除此之外,还有研究机构与中介机构代表和主办单位人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信息产业部的政府人员)。看似符合《办法》的代表在配置上到底有多少是能真正代表群众说话的?能不能代表所谓的民意?这18名代表又是如何选出来的?中国的手机用户有5.39亿人,5名代表的比例还不够亿分之一。再看看运营商代表,联通、移动、电信、网通跟铁通这五家运营商就获得了5个席位,消费者代表对运营商是1:1。而选出来的其他代表即专家学者,谁也不能保证他们不会因为某些政治或者其他因素而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而不能公正地给予专业性意见。代表的产生本应是一个公开公正的过程,可是现在的状况却是只通过网络或小范围通知的非公开性方式产生的选举。在笔者看来,听证代表的产生机制不健全是第一大问题。
 首先,价格决策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上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必要的程序。政府垄断着听证代表择选的主导权,小范围小规模的代表遴选显然不能代表公众的意志,这毫无疑问将影响听证代表的独立性。其次,代表的结构也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选出的代表是否已经涵盖了各个文化水平各大领域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选择这些代表性人物是依据何标准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各方利益代表及其内部组成人员的之间比例不能均衡的结果必然影响着各利益群体在价格听证中话语权的平等行使。现如今我们看到,听证代表“代表性”过强,基本上是属于社会白领阶层人员,价格的高低其实质上对于他们的影响相对较小,其意志无法代表其他阶层对事件的整体看法。除了听证普通代表以外,专家代表的选择也过份强调了他们的社会身份,“主任”、“教授”这样的身份未必是某行业的专业研究人员,对听证常识、价格专业知识以及听证方案所涉及内容的专业知识未必了解透彻,这势必制约专家学者在价格听证活动中应有的功能的发挥,对此听证会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
2、价格决策听证程序不公正
当前我国价格决策听证程序的随意性较强,缺乏规范性管理,这是存在的第二大不容小觑的问题。听证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听证会的公正性,不仅是听证会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也是听证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所要达到的共同目标。所谓听证的公正性,不仅要保证结果的公正性,更重要的是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从法律上来看,程序的公正性是保证结果公正性的必要条件。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就不能称之为一项真正的权利。同样,程序如果被允许暗箱操作,权利将会处于一种不安全的境地,这将意味着民主的背叛。
虽然我国确立了听证制度,但是却没有规定价格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由于没有统一的程序和规则可供遵循,各部门、各地区完全凭借自己的理解进行听证,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极不规范和统一。真正的价格决策听证会,不应该仅是政府部门自主决策的披露或公示,更应该是价格决策机构、生产者和消费者等不同利益主体对相关政策的一个证明和反驳的过程,体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抗辩。听证会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和消费者的意见,应该在政府的决策中得到尊重和比较充分的体现。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应该作为政府价格决策部门作出最终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否则价格决策听证会只是一次公开作秀,公正性仅仅成为口头的说辞,是对公正性价值的扭曲,而非真正的关于价格的决策听证。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自始至终强调程序的透明公开,结果的公正合理,而且应该真正听取各利益主体的意见。在这里,政府作为裁判者,本不应袒护任一方,更不应成为运营商的代表,政府的公正性,特别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上的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可是对于垄断行业的难得一次举行听证,如何能保证政府尽可能公平的处理消费者和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目标的理想化,利益最大化,结果又能为各方接受,笔者认为这是需要新型政府想要取信于民而努力的方向。
3、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不能体现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社会公开。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程序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权利的运作的基本过程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目前,我国一些价格决策听证操作过程中往往实行严密或相对严密的信息封锁,对代表的信息不公开,而且组织者甚至要求相关媒体对价格听证会的有关问题和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后才允许向社会公布。如此次手机漫游费降价的听证会,这与中国五亿多手机用户息息相关的一次价格听证,代表名单没有事先予以公开,社会舆论工具——“媒体”受到了极大限制,仅仅允许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两家媒体入场旁听,其他媒体和社会人士都被发改委以“因受会场条件限制,无法安排旁听会议”为由拒之门外,但实际上是否真的如此,我们不得而知。而此听证会为什么不能选择以直播的方式让公众知晓是成为丧失公开性的口舌。这样的行为妨碍了公众的知情权,打击了公众政治参与的热情,有违听证会的基本目标。这样的“透明度”如何让公众对结果表示认可?一个封闭式的听证会,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地位被忽视,民主被认定为是假象,暂不论结果到底是否公正,这样的程序已经让公众在心里对此产生排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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