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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二)

作者: (字数:10731) 浏览: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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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二),论文范文关键词: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二)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二)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2、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从属于人身属性。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 
    3、夫妻财产制植根于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传统文化对一国立法的影响,18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对此有专门的著述,该派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通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就像民族的语言、建筑及风俗一样,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受一国传统文化因素影响最深的法律,历史上曾继受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传统的国家,不管这些国家是属于欧美国家,还是属于亚非的国家,在其财产法已完全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物或翻版的情况下,其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却仍然基本保持着本民族的风格。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在选择其财产制的形式时,就不能单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与一国的历史相联系起来。基于此,各国虽然理念大体一致,但适用的财产制形式却大相径庭,根本原因就在于各国传统文化的不同。
二、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二是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作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它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实际上是确立了“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凡是认定为夫妻共同所得财产的,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由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时为止)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换言之,婚姻关系被法律承认以前和依法终止以后双方所得均不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换言之,凡是已经有效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对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和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排除个人特有财产,其范围具有法定性。
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配偶双方采用法定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如下几类:
第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它须作广义的理解,即工资、奖金既包括从事上述劳务活动而获得的固定工资、定额奖金,也包括不定期的和不定额的其他奖励和实物,还应包括在职期间从事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在一些企业中的分红等其他收入;既包括从事固定工作获得的工资和奖金,也包括从事临时性劳作获得的报酬。当然,用这些收入购置的动产、不动产也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谓生产、经营,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卷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承包经营,以及在股份制企业中投资所引起的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既可能是双方共同投资、经营,也可能是以一方的名义投资、经营;既可能有一定数目,甚至是巨额的收益,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就有关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生产活动的不论是一方还是双方,其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进行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共同的投资和经营,其所得收益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负债务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有另外的规定,从法律规定。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等,他们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单同时也会产生财产权利。婚后一方的知识产权,其人身权利,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使用许可权,修改权等等均属于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单独行使,其配偶不得共享。但因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转让费,作品稿酬等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采纳了这种对继承和赠与财产的归属做了必要的区分,即:凡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发生在遗嘱继承和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未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意味着,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应当继承且并非专署其本人所有的遗产,只要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夫妻关系任然处在存续状况之中的,在遗产实际分割之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异,也应依法列为双方共有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归属双方共有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 ,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终止以前,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不论职业地位和收入多少,不分主次,不分份额,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基于亲属共同生活的特点常常会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处理财产上的权利平等,一切都要经过协商;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做出处分共同财产的决定。
第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生产,经营,投资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作出违背他人意思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第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因为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但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行为人和恶意第三人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个人特有财产范围作了规定。这类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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