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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一)
作者: (字数:886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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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
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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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一)
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一)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5601 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目 录
一.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一)从婚姻缔结后的夫妻关系来看
(二)从婚姻家庭法特点来看
(三)从现行婚姻法立法目的和有关规定来看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一)通过刑罚以外的赔偿方式来解决现今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是公序良俗和社会和谐的需要
(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诉讼主体问题
(二)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问题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诉讼时效问题
四.结语
内 容 摘 要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在理论界存有争议。本文笔者通过查阅资料,采取法理分析为主、案例分析为辅的方式,结合对现行婚姻法条款的理解,就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现行立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以期为完善该项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婚姻 离婚 损害赔偿
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下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以下,笔者结合对现行婚姻法条款的理解,就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现行立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判断和探讨。
一.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补偿在离婚发生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过错方的侵害行为而造成权利上的损害。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违约责任。前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侵害了无过错方与过错方的共同生活的权利,并因此对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造成损害,从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而后者认为,婚姻是配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从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被视为违约责任,虽然直接受损害的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但间接侵害的是婚姻关系。
对婚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性质的不同认识主要是源于对婚姻性质的不同
——————
作者:黄彤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摘自://.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6527899.1/
认识所造成的。笔者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以现
今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更倾向于一种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一)从婚姻缔结后的夫妻关系来看,婚姻不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是由民事主体间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问题约定所成。而婚姻的缔结虽说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之间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彼此之间所承担的民事义务。笔者认为:
1.对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虽具有财产利益,但是夫妻彼此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却并非是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所成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均表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虽然婚姻法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但是这并非是夫妻财产制的唯一的形式,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的。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且约定合法的前提下,才实行“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可以这样说,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鉴于上述的分析,婚姻缔结后所产生的夫妻关系,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能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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