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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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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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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一)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7021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目 录
内 容 摘 要2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
一、二审程序的性质探讨3
二 、上诉不加刑原则概述4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主要表现4
(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6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7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8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与理论中的探讨9
五、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问题11
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14
七、结束语15
参 考 文 献17
内 容 摘 要
“上诉不加刑”原则其内容是在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原则上不能将上诉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能减损上诉人既得的刑事利益,使上诉人的负担不得因上诉而经过一审判决。但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理解与运用不一致,以至于再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掌握比较混乱。基于此,本文拟从理论上、实践中以及掌握上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人类在追逐公平与正义的征程中,创制了刑事诉讼制度,这种制度在人类的理
性操纵下不断化解人类自己“制造”的永无休止的矛盾纠纷,人类社会因此得以在矛盾-化解-新矛盾-又化解的无限循环中求得平衡与人发展。然而在实践中被告人拿到二审判决后往往会感到失望,为什么他们要遭受比一审判决更为严重的责任?为解决这个问题,学者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办法。
一、二审程序的性质探讨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原则,而“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程序,也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原则。二审法院经过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在自诉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而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再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对司法体制又提出了如何与国际接轨的新要求,二审程序的性质已经逐步由复审主义转向了国际普遍采用的续审主义观点。第二审不再对第一审全部的内容重新进行审理,而是以一审为前提对当事人不满意一审的部分继续进行审理,这种转变就使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成为了必然。
二 、上诉不加刑原则概述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院解释》第257 条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尤其是该条第1 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主要表现
(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5)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目的在于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与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是以诉讼合理性为基础,以打消
“官本位”的心理,纠正错误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着自己的特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并存在相逆的利益。与此相比,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平等且相逆的关系。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能与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重”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等同,更不能将各项原则交错使用。
(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1)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也不必担心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被告人等提出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得以开始的主要依据。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疏通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才有利于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虚设;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审判中的错误,才有得于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得到纠正,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不仅可以纠正个案的错误,而且可以从总体上提高审判水平和质量;上诉不加刑,还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彻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也可以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 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且有些也与侦查、公诉有关。有的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却没有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被二审法院纠正,检察机关就可以从二审判决的结果中总结公诉和抗诉的经验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解除其上诉的思想顾虑,切实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对
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五)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有变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诉才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实践中,一审量刑偏轻,二审法院就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发回重审,并告知原审法院改判加刑的情况,被认为是公然违背“上诉不加刑”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令禁止。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六)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定性不准、认定罪名不当,在二审改判重新确定罪名时,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七)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案件,二审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没有加重刑罚的诉因,也是对抗诉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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