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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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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独立董事制度,论文范文关键词:论独立董事制度
论独立董事制度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29176  论独立董事制度

内 容 摘 要3
论独立董事制度4
一.独立董事的定义和产生来源4
二.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状况6
三.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8
<一>、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8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11
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13
<一>、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强化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13
<二>、明确并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14
<三>、加快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革及其他配套改革,营造适宜独立董事发展的制度环境。14
五.结束语…………………………………………………….20
参 考 文 献22


内 容 摘 要
本文分析了独立董事的起源以及在国外的发展状况,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和现阶段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通过强化有关独立董事的运作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能范围及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加快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革及其他配套改革,营造适宜独立董事发展的制度环境等措施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关键字:独立董事 治理结构 
论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的定义和产生来源
 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的外部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关键要与持股方、管理方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上市公司没有商业利益关系。他们是全体股东选出来的,向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以其正直的品质、精湛的专业、勤勉的态度为公司服务;更多、更客观地以专家的内涵、独特的眼光预感公司未来的发展,影响和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目的在于解决外部治理产生的市场机会主义行为和内部治理产生的企业组织内机会主义行为的缺陷,为弥补以上缺陷,需进行法理变革和从组织行为学角度考虑管理创新”。
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中,我们通常将公司的治理结构分为三个层级:股东(大)会→董(监)事会→经理层。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最高执行机关,执行股东大会的决策并对其负责,经理层是公司中仅次于董事会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负有监督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的职责,如此权责分明、结构严密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保证了公司的高效有序的运作,因此为世界上大多数公司所采用。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历来奉行“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管理公司财产,选聘经营班子,并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一元制”的特点是业务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合二为一,经营职能和监督职能统归于董事会,董事会既是经营者又是监督者。如此一来,在董事的自身利益与监督结果相冲突时,我们有理由怀疑其所做出决策的合理性及公正性。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出现,保证监督的有效和及时,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首先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监督董事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而影响了世界其他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兴起于60-70年代,美国首次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问题以来,针对当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CEO或行政总裁)和内部董事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使得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权,而使董事会职能减弱这一客观事实,在董事会中引人独立董事,其目的主要出于防止内部人控制。
二.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状况 
目前很多国家的机构和组织都积极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大部分国家都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资料显示,在美国企业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62%,英国34%,法国29%。
美国是施行独立董事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全国公司董事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CorporateDirectors)在1996年就曾指出,董事会的成员应当大多数是独立董事,甚至还建议在公司中只需设立一名内部董事,即首席执行官(chiefexecutiveof-ricer,以下缩写为CEO),其余的均可为独立董事。这一点可以从1997年标准普尔(S&amp;P)公司对美国500家企业的调查中得到证实。在当年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将近56%的董事会其成员大多为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只有1—2名;而仅仅有2%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内部董事组成;在大部分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构成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majority);还有不少企业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另外,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委员会(Counciloflnstitutionallnvestors,1998)在其公布的一份报告中,也要求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至少应该占三分之二。最近Baker和Gompers(2001)对美国1116家在七八十年代公开上市(IPO)的公司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较大的公司被退市的可能性较低,Brickley等(1994)研究发现,从收购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的价值。
传统上,英国董事会是由执行(内部)董事所主导的。1992年由政府设立的Cadbury委员会主持,发布了著名的《Cadbury报告》,在其核心部分《企业最佳行为准则》中提出了一些对企业治理的建议。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就是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至少有3名非执行董事,CEO与董事长不得由同一人担任。随后,英国上市公司中非执行董事迅速增加,根据Faccio和Lasfer(1999)对1996年伦敦股票交易所全部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统计,非执行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平均为42.8%。Franks等(2001)研究了一些业绩较差的英国公司1988—1993年CEO更换与企业业绩的关系。他们的研究却没有发现非执行董事比例的大小明显影响到了CEO更换与企业业绩的敏感性,说明英国独立董事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经理人的职能。他们指出与美国不同,英国的非执行董事更多是作为公司的顾问,而不是起监督和约束的功能。这种差别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在美国,独立董事的职能被清楚的定义,独立董事对股东和公司有受托的责任,无论是独立董事还是内部董事都对股东有忠诚和注意的义务,若没有完成其受托责任,可能会被起诉;虽然,英国的董事也有受托的责任,在英国却缺乏有力的措施来保证董事的受托责任的实施,这就是独立董事在英国和美国扮演不同角色的原因。
在国外的董事制度中,独立董事制度在约束经理人、减少财务虚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其在约束大股东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三.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
<一>、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选担任独立董事”,明确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至此,独立董事制度正式步入我国证券市场。 但是我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与英美国家不同,英美国家独立董事在一定意义上是所有股东的代理人,通过监督和激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善工作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是作为解决股东监督控制力量不足问题的手段。而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控制过度,董事会实际上成了部分大股东利益的代表。而“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用以监督和制约大股东的任意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是强化内部控制的重要措施.为此,我国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以下职责: 
1、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权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的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的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是独立董事的一项重要职权,世界各国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都作了严格限制,一旦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认可后方能生效,意图避免管理层或大股东操纵公司交易,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独立董事另一项重要职能。《指导意见》规定“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的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3、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倾向,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这项规定保障了独立董事对公司交易的审查权。 
4、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报告情况 
我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又称表决权代理,是针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将广大中小股东的投票权集中起来,代表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大股东任意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同时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6、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 
独立董事的权利大多通过设计的专门委员会来实现,一般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同时独立董事既享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力,也肩负着沉重的法律义务。这表现在: 
(1)独立董事的忠实和注意义务。《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规定为“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是一种以信赖和依赖为前提与基础的义务。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相比更为严格,不以董事有过失为必要要件,董事只要在客观上取得了个人利益,则要承担返还所取得利益的法律责任。 
(2)独立履行职责的义务。独立董事独立地履行职责既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不得因个人利益或者其利益趋附于股东或其他人,从而丧失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灵魂”。
(3)发表独立意见的义务。《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义务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目的就在于促使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功能权益的事项等。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立法不完善,独立董事不能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许多公司不能充分认识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源于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制度环境存在设计上的重大缺陷,独立董事制度安排妨碍了独立董事制度正常运作”。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过程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独立董事资质不够、规模有限、激励约束机制不足、不能有效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
1、独立董事规模
虽然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数量必须达到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家上市公司平均有3名独立董事,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独立董事的整体规模偏小,在董事会中的构成比例也偏低,难以发挥制度设计时的初衷。
2、独立董事构成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构成中,具有经济学背景的人占绝大多数,这说明我国独立董事在构成上,偏重于专业背景与业务联系,与欧美发达国家差距并不明显。但值得关注的是,欧美国家独立董事构成上多为企业家、银行家、律师或会计师等,这说明欧美国家更为务实。而与我国所谓的“花瓶董事”、“名人董事”相去甚远。
3、独立董事薪酬
 根据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该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补贴。目前,独立董事补贴相当于普通工人几倍、几十倍工资收入,同欧美国家日益看涨的独立董事报酬相比,仍显过高。“而且我国的独立董事是基于聘用关系从上市公司直接领取报酬的.这种直接薪酬制度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一旦过分依赖上市公司的酬劳,其独立性必然受到质疑。
4、独立董事职责履行
 据《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有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这说明,独立董事在积极履行职责,但又无力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透露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力配置上的设计缺陷。“立董事制度只有在现代公司制度或公司治理结构真正确立、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之后,才能独立存在.离开了这一基本前提,独立董事制度只能异变成专供摆设的"花瓶董事"制度”。
5、独立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反响微弱
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对独立董事的详细工作制度作出了规定。业界认为,这是中国证监会为响应国务院的“国九条”而做出的积极反映。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积重难返,一系列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短期内仍难以得到改善。大量的操纵股价、包装上市、大股东侵占、利润包装、内幕交易等行为依然层出不穷,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任重而道远,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及投票制度的改革,只能是在客观层面改善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环境,实际反响微弱。
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强化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来构建对独立董事的法律约束机制。具体来讲,法律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职责,使独立董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受托职责,对于独立董事的要求,不能只体现在法律义务层面,而应以法律责任的形式加以明确。 
我建议,根据目前国内实际情况,建议将独立董事制度纳入《公司法》的范畴,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应对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选任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设计性规定。同时,在《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框架下,再由证监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运作做出具体的规定。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完善后,再适时出台《独立董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权责义务、管理、处罚等作出规定。在强化独立董事制度任用程序的同时,将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要求,细化到独立董事法律责任这一层面,其中应包括:1、应发现而未发现“相关交易”事件,危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2、对虚假信息的产生应负的法律责任;3、公司破产应负的法律责任等。这些法律责任的形式,应以民事责任为主,附以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既有过错责任原则,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明确并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目前现实中独立董事扮演多种角色,成为企业的智囊,为企业发展发挥专家的职能。这种做法实质上是曲解了独立董事的功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抵制内部人控制,提高决策质量。独立董事应将其专业性、公证性和对市场的把握体现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使公司的发展呈现出可持续性。因此独立董事的本质功能在于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决策过程的始终,表现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独立董事可以依靠在专业方面拥有的优势,对一项决策是否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预先判断,一旦发现问题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权利有效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将有关信息及时披露。要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并保证其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和向社会股东征集投票权四项权利。只有充分运用这四项权利,才能有效行使其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才能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才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加快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革及其他配套改革,营造适宜独立董事发展的制度环境。
 “受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及由此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影响,作为替代性公司治理安排的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必须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作为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治理机制创新的突破口,并通过加强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建设,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完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界定和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组织功能,形成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制度效用的制度基础和市场机制”。
考虑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股权性质的特殊性,要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在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还必须对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进行改革与完善。 1、逐步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许多问题都与不规范的股权结构有关。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明显,国有股股东占据绝对控股地位。虽然近几年来在推出中小板及其即将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此类现象有所减少,但控股股东背景绝大多数仍然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影子。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还不规范,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积弊已久,管理层对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公司资本有实际控制力,“弱所有者,强管理者”的情况较为严重。控股股东的控制能力越强,独立董事受到的制约可能就越大。股权结构调整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特别是在国家股是第一大股东的情况下,减持还面临很多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国家股的股权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分别持有,比如前期有关部门提出的可以将上市公司的国家股的一部分股权划拨给社保基金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将国家股所有权由不同的代理人承担可以在国有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能够通过国家股内部制衡功能的增强,有助于将国家股的目标从多元化转为单一化--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效防止国家利益变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是内部人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助于在上市公司内部形成制衡机制。股权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将有助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地位和作用的提升。
2、为中小股东更方便地参与公司治理创造条件
国外研究表明,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会产生正收益。其中代理权竞争就是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方式。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认为“通过代理投票一般是可行的。另外,因为目的是要扩大股东参与,那么公司赞同在投票中扩大技术的使用面,包括电话和电子投票。外国股东日益重要的地位也表明为求平衡,公司应竭力使股东利用现代化技术的手段进行参与,通过开发可靠的电子通讯手段,使股东可以互相交流而无需遵守执行代理委托制的各种手续,能够促进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有效参与。至于透明度,会议程序应保证所投股票经过正确计数和记录并及时宣布结果”。从我国的情况看,对累计投票制、征集投票权作出明确要求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出台后,尽管各上市公司在修订《独立董事制度》时都在“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中加入了“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内容,但由于受股权结构和投票成本过高的影响,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依旧不高,目前独立董事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的行动并未取得效果。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创造了条件,通过在上市公司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等方式扩大股东的参与范围,并适当倾向于增加广大流通股东的表决权,公司重大决策引入关联股东回避的方法,使“征集投票权”真正能够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这既有利于强化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也有利于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提供支持。
3、提高董事会召开会议次数的要求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主要由内部董事构成,所占比例很低的外部董事通常也都来自大股东,因此董事会成员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都比较了解,也有条件经常沟通,董事会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多少并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很大影响。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由于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为上市公司工作的时间也比较有限,其对公司的了解会受到一定制约,得到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都会受到影响。随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的不断提高,独立董事对公司决策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增强独立董事和公司的交流,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应适当增加公司董事会举行次数的最低要求,事实上,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披露要求的不断提高,客观也要求董事会适当增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以保证董事会的议事强度。比如,可以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经验,将年度董事会会议次数的最低要求提高到4次。
4.其他需要调整的政策
我认为还可以进行如下四个方面的修订:
(1)为董事“正名”
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缺乏《公司法》上的依据。因此,《公司法》修改首先应当确立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采取董事会、监事会并行的双层制模式,设立独立董事有可能造成其与监事会的权力冲突。但是上市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有较强的实力和较规范的组织体系,其涉及的利益范围也较广,因此,上市公司应当依据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聘请独立董事。至于其他公司是否聘用独立董事,可以采取任意性的规定。
(2)保障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资本多数决”是公司决策神圣而不可动摇的原则。作为“无产者”的独立董事在参与决策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所谓的“独立”只能流于空谈。因此应保证公司董事会中保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使独立董事之间有可能形成一定合力。同时,还应当建立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从合理而有效的公司治理原则来说,这三大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的。西方国家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重已经占到较大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为保证作为“无产者”的独立董事在人数上不处于绝对劣势,《公司法》修改时应对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人数作一个合理的规定,建议该比例可以30%为界限。
(3)解决独立董事与公司监事会之间的职权冲突问题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公司运作的监督流于形式。《公司法》的修改必然需要加强二者的监督职能,并且要合理协调二者的职能分配。笔者认为,监事会主要是在董事会外部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管,其监管的重心是公司运作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独立董事包括了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其监管的重心应该是公司决策科学而合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和市场不规范的情况,独立董事也应当对投资者的利益予以适当的关注。因此,《公司法》修订时有必要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责分配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可作如下界定: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机关享有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的一般监督权,而独立董事则对公司重大投资、重要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利润分配等方面享有监督、决策(签字)权;财务上实行由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审计、以监事会为主的制度。
(4)合理规定独立董事的选任和职责
《公司法》修改时应就此进行完善,具体包括:
应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就独立董事的选任与职权行使作尽可能精细的规定。
《指导意见》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提名委员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董事提名权。因此,《指导意见》赋予了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虽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但不利于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司法》修改要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选任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其独立性的实现。建议规定由专门的提名委员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随后在股东大会上将其个人资料、专业背景与主要社会关系和品德记录加以公布;最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投票时采取累积投票制,保证中小股东有相当的决定权,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同时,需要在实体条件下提高独立董事人选的专业水平,确定其参与公司决策监管的最低时间要求,并对独立董事的道德条件等任职资格作明确的界定。
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该给予独立股东适当的津贴”。但在对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建立上,主要还应该包括:a.声誉激励,即建立完整的独立董事进入和退出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的担任者在相关行业领域均具有较高的声誉;b.薪酬激励,即应对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的薪酬给予适当的规定,对其行使职权的合理支出由哪个部门承担也应有个确定,甚至可以给其一定的股权或期权;c.控制权激励,给予其得到完整真实信息及对公司运作情况监管的权利。但是《指导意见》仅仅规定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够明确。笔者认为,所谓津贴指的是对独立董事工作的补贴,是公司给予的福利,并不能视为对薪酬的规定。而前述的声誉激励与控制权上的激励在现行法规或立法建议上也没有出现。激励机制规定的不完备,是《指导意见》的一个遗漏,建议修法时予以补充。
建立独立董事责任机制。
在责任机制的建立上,应对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进行区分。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一样,应当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但是,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和时间要少于执行董事,其实际掌握的公司决策权也要远远小于后者。因此,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门槛要高于执行董事。关于归责原则,应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采取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具体可规定,当独立董事违反的是注意义务时,以其个人所属的专业领域判定承担过错责任;因其违反忠诚义务时,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包括《指导意见》在内的现行规定没有就独立董事的责任单独作出规定。相关机关在实践上似是对所有董事苛以同样的责任。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要独立董事承担与执行董事一样的责任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公司法》修订时应对此加以完善。
独立董事只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环节,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很多前提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而这不仅需要公司经理层的配合,还同样依赖于会计师和审计师的独立性。我国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度曾受到广泛质疑,如何通过有效的政策调整提高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定义的阐述,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来源和在国外的发展状况,分析了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首先肯定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职能和功能,实现对经营权的有效制衡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面对我国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之道,政府层面,应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架构中明确并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加快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革及其他配套改革,营造适宜独立董事发展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权利,使独立董事真正地独立起来,从而使之更好地行使监督制约的责任,充分体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企业层面,则应该严格遵照相关的企业管理法律法规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并不断地探索能够促进自身发展,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独立董事制度。我们相信,当独立董事形成一个专业化群体并真正发挥作用之日,也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准大幅提升之时!
参 考 文 献
[1]王利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朱崇实主编,《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4]马金城,《独立董事制度国际经验及其借鉴》,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8期。[5]官欣容,《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6]陈宇,《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应当慎行》,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77-80页.[7]刘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商品经济与管理,2001年第1期,第46-49页。[8]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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