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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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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论文范文关键词: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30285  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内容摘要………………………………………………………………………..2
论中国古代反腐惩贪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3
腐败的概念……………………………………………………………3
腐败的定义…………………………………………………………………3
腐败的本质…………………………………………………………………5
腐败现象的危害………………………………………………………6
腐败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6
腐败对社会的危害…………………………………………………………6
中国古代反腐惩贪的法律规定对当代的启示………………………6
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6
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举措…………………………………………………8
中国古代反腐惩贪的法律规定对当代的启示……………………………10
四、现阶段反腐败的对策与设想……………………………………………..11
参考文献………………………………………………………………………..16

内 容 摘 要
腐败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它已成为当今世界广泛流行的恶癌。在我国造成的危害更是有目共睹,并引起了高度警觉。回顾中国古代历史上反腐倡廉的种种举措,不仅有益于我们对宝贵经验的汲取,更有利于对历史教训的反思与启迪,集中力量制定综合型反腐败法典,适时修订和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推进反腐败的立法工作,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关键词:腐败的界定、腐败的危害、惩贪法规、启示

论中国古代反腐惩贪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腐败的概念
腐败的概念是反腐败理论中最基本的概念。正如任何一门学科中最基本的概念往往是难以取得共识的、最有权威性的定义一样,人们对腐败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认为,要有效地遏制腐败,科学而卓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首先必须对腐败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否则,如果概念不清,对象模糊,反腐败工作就有可能产生歧意,导致不良的后果。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腐败的含义,这里我们综合有关观点,对腐败概念作一些分析和界定。 
(一)腐败的定义
“腐败”一词原意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物质由原初的纯粹状态而变质和腐烂。《辞海》将“腐败”解释为“腐烂。《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也泛指败坏、堕落。”《辞源》将“腐败”解释为“溃烂发臭、陈旧迂陋、腐朽败坏,一般用于对食物的描绘。” 
在现代社会中,“腐败”概念被引申为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它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文献和场合,因而腐败问题成为各门社会科学竞相研究的对象。腐败的概念目前尚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和界定,在我们党和国家有关的正式文献中也尚未对腐败作出明确的界定。 
目前,国内关于腐败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从政治学的角度进行界定 (1)认为腐败是指政党、政权机构及其公职人员思想、行为上的堕落,以及组织、机构、结构、措施等方面的黑暗和混乱①。 (2)认为腐败就是执政者(在政党社会就是执政党的成员)由于受腐化思想所支配,凭借执政的权力,从事与执政者的宗旨背道而驰的行为,以权谋私,坑国害民,损人利己,并由此而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各种社会性的腐败现象泛滥开来②。 (3)认为腐败是指政党、政府等政治性的组织机体因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难以自行及时有效地抑制个体的利己主义和调节、清除机体的弊端,而导致公职人员不正当使用公共权力,严重违背职责和法律、道德规范,政治上麻木、经济上贪婪、精神上颓废和生活上糜烂,完全背离既定目标和既定轨道运转的政治状态③。 (4)认为腐败是指由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实施的违背党纪政纪、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从腐败行为所谋取的利益来看,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之分。像权钱交易就是典型的谋取物质利益,而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给予荣誉称号等等,就属于谋取非物质利益④。 2.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进行界定 (1)认为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通俗地讲,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⑤。 (2)认为腐败是组织体系中的行为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合法的和非法的)使国民收入发生有利于自己的转移,而这种转移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这里所提的“组织体系”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当然主要是指有独立自主权的国有企业①。 3.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腐败进行界定 这种界定把腐败分为两类,一类作为法律现象的腐败,即国家法律禁止的滥用权力行为;一类作为社会现象的腐败,它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所禁止的,更多的是违反纪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行为,以及社会舆论不赞成的其他消极行为。这两类腐败的共同点是:都与权力的不正当使用有关,并且都违反了社会规范。其区别在于: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的适用范围小,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后者不但包括前者,还包括违反纪律规范、伦理规范等行为;前者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的危害较大,且衡量的标准明确,容易定性和处理,后者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且标准不清晰,定性处理较难②。 4.从法律的角度对腐败进行界定 腐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贪污贿赂是最普遍、最典型的腐败形式,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把贪污贿赂作为坚决禁止和严厉惩处的行为。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腐败就是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即腐败的典型形式就是那些以贪污、贿赂为主要表现形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基于此种因素,各国法律都把腐败行为的主要表现列为主要犯罪行为,这实质上为判断腐败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评价腐败行为,如果不以法律为准绳,就失去其应有的意义③。 5.从法哲学的角度对腐败进行界定 腐败概念是泛指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具体地说,①它是一种主要与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的现象。所谓“主要”,是因为还存在着与群体行为、国家行为相联系的腐败现象,后者通过个人或其代表的行为完成,当大量的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或组织行为处于非规范状态时,国家权力的腐败便开始了;②在这一现象中,权力成为主体牟取个人私利的商品,团体非正当性地获得的利益最后总是为其成员所分享;③主体行为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在所谓规范性的公共权力的交换中,由于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的消除,也存在着权力界限被突破的情形;④行为的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并非仅仅指小团体利益或部门、地区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多数成员在内的整体利益。④。 6.从权力运用的角度进行界定 (1)认为腐败就是权力的质变,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得私人利益的行为。它包含四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第二,腐败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私利。第三,腐败的手段是非法用权。第四,腐败的最终结果表现为一种行为。腐败的核心问题是以权谋私⑤。 (2)认为腐败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是以公共权力的运用超出社会制度、法律或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为前提,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对他人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政治学上,腐败就是权力行使者违背公有权力行使的应用界限和目标,将公有权力变为个人或小集团的私有资源并谋取私利的堕落行为⑥。 7.从公职人员违反社会规范的角度进行界定 (1)认为公职人员违反公认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纪律规范、道德规范)谋取私利的行为即是腐败。现实生活中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经济上贪污贿赂;②工作上严重官僚主义;③生活上糜烂堕落;④组织上任人唯亲等⑦。 (2)认为腐败就是为谋取私利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这一界定包含了三层含义:①腐败是谋取私利的行为,行为者主观上有谋私的目的,无谋私目的的过失性行为一般不能称为腐败;②腐败是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行为者已经将谋私的动机变成了侵犯公众利益的行动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果行为者有侵犯公众利益以谋私的动机但尚未付诸行动,只能被认为是有腐败思想;③腐败是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现存社会关系”主要是指目前占统治地位的现存社会关系,腐败就是为了谋取一己私利侵犯公众利益而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②。 8.从权力运用和公职人员违反规范两个方面对腐败进行界定 腐败是指政府官员或机关为了私利的目的,利用职权违反法律、纪律、道德规范而背离既定管理目标的现象。具体由三个要素构成:①权力质变,即公共权力蜕变为私有权力,朝着有利于私利的方向使用;②非法占有,将国家、集体所有蜕变为部门、个人所有,或侵吞社会公共财富和他人财产;③官员蜕化变质,背离服务社会大众的宗旨,蜕化为某一群体或集团的代言人③。 9.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角度对腐败进行界定 这种观点认为,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到社会制度、体制、经济、权力、道德、文化等多种因素。 从政治的角度可定义为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蜕变;从经济的角度看,腐败是政府公职人员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利益的行为;从权力的角度看,腐败是政府官员为获取私利而滥用职权的行为;从道德的角度看,腐败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职人员道德的堕落;从文化的角度看,腐败是对社会政治价值和政治规范的败坏。因此,应对腐败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透视和系统的分析,单从某一个方面很难做到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就我国当前的腐败而言,可以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和执政党党员由思想上的颓废、腐朽而导致的政治上和行为上的堕落。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或借履行公务之便,拿权力或原则作交易,捞取个人好处;在政治领域,表现为官僚主义,任人唯亲,个人主义,形式主义等;在生活道德方面,表现为奢侈浪费,吃喝嫖赌,伦理丧失等④。 10.从腐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来对腐败进行界定 (1)认为狭义的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的的行为;广义的腐败是指政府治理国家无方,这里不一定有人(政府公职人员)直接得到利益或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却受到了损害⑤。 (2)认为狭义的腐败是指高层次统治集团内部的腐败现象而言,腐败行为从宏观到微观都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质;广义的腐败泛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个社会所呈现的全部腐败现象。宏观之,是一种政治性质,微观之,是一种非政治行为⑥。
(二)腐败的本质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的时代,腐败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1)顽固性(2)传染性(3)再生性(4)可转移性(5)渗透性。
在由传统的自然经济向现代化市场经济过度时期表现为:(1)腐败的主要领域在行政机关和执政党机关(2)腐败主体多元化(3)腐败手法的隐蔽性(4)普遍腐败带有普遍性,结构性。
而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异位。一般有如下特征:(1)利己性(2)反社会性(3)故意性(4)隐蔽性(5)腐败性(6)可控制性。
我认为,尽管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下的腐败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最本质的特征仅有两个,即隐蔽性和高获得性。
腐败现象的主要危害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结构转轨时期,伴随着社会开放,经济发达,物资丰富,日新月异的高消费方式与较为清苦的公职人员生活形成较大的反差。传统伦理道德“安贫乐道”的观念与市场经济下追逐财富的欲念发生猛烈的碰撞与冲突,加之转轨时期的某些无序状态,诸多社会矛盾,通货与分配不公等问题的存在,使意志薄弱者逐渐把“金钱万能”奉为神圣,发生人生观与价值观的错位。这就是腐败现象屡尽不止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每个国家都意在治理腐败现象呢?因为凡是官员勾结,贪贿盛行的国家和地区,无不经济发展停滞或倒退,贫富差距加剧,社会风气败坏,多种犯罪增长。最后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导致执政党地位发生动摇和政府的更迭。廉政与反腐败国际理事会主席彼得.艾根说过:“在大规模商业活动中涉及到政府官员的贪污行为正破坏着千百万人的生活,使数十个国家局势不稳。”而在我国,贪污等腐败现象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是有目共睹的。
腐败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
腐败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蒙受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如在我国腐败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毒瘤,给中国带来的损失在一万亿人民币以上,而在收入分配方面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了国际警戒线。
(二)腐败对社会的危害
腐败现象是社会不安定,政治不稳定的因素。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而权钱交易恰恰违反了这一原则,它使少数不法经营者得益,多数诚信守法者的正当权益受损,如不及时纠正,群众的不满将化为对政府的失望与不信仰。腐败现象还严重损害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职行为的廉洁性,会使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蜕变为少数凭借着职权谋取私利的工具,以及腐败现象对国家政法机关的侵蚀,将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执法的公正性,使国家的根基发生动摇,再次,少数工商企业,村镇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往往造成企业垮台,工人失业,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个别地方发生社会动荡的诱发因素。党的高层干部的腐败行为是最恶劣的,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其能量很大,造成的震撼与破坏力也大,如不及时查处,政治的不稳定往往由此而生。总之,腐败在各个方面对我国的危害多及其深远,荡涤腐败作风,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关键。
中国古代反腐惩贪的法律规定对当代的启示
纵观历代王朝的治乱兴衰,不难发现官吏队伍的廉政状况对国政权的重要性,“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吏的清廉与腐败程度是“政权更替,改朝换代的晴雨表。”如此,历代封建王朝为维护统治政权的稳固,加强自己的统治,缓阶级矛盾,都曾或多或少的在反腐倡廉,打击贪污问题上作过一些努力,并根据历朝具体情况建立了防止腐化,反对贪污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取得了一些效果。
(一)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1.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概况
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春秋战国时期的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也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秦汉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由于长期战乱、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但在惩贪方面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这一时期反贪法规对贪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这个时期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制定了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明清律都加大了反贪条款,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罪名,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2.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立法
历代统治者都注重立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而采用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较为典型的罪名:
(1)“三风十愆”罪。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针对官吏专门制定的刑罚,以警戒公卿百官。“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习气;“十愆”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等。“三风十愆”罪以各种刑名散见于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选官吏时往往要考察被选拔者是否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入仕。
(2)职务连坐,商鞅变法时期首先实行,明朝规定,属员贪赃、主管连坐。清朝贪官受惩,连坐属员。这一法律对防止官吏互相袒护,互相包庇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
(3)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此类法律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官吏的素质。
(4)禁锢。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从汉到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刑而存在。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
(5)重刑治腐。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北魏时,监临官(主管和执行官员)“受羊一只,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即死刑。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唐律还规定,官吏间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官吏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犯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惩腐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规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属员贪赃,主管连坐;祖上贪赃,子孙连坐。到了清朝,统治者更将惩贪治吏作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
(6)不赦贪官。中国古代的法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固定下来的法律条文;另一类是封建帝王颁发的诏、敕、诰、旨、上谕等,后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帝王出于种种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览古代大赦史,罕见赦及贪官污吏者。唐朝是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贪官。唐太宗于贞观四年颁赦令,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尔后的肃宗、文宗、宣宗、懿宗 、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别申明官吏犯赃枉法者不予赦免。宋朝亦确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二)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举措
1.倡俭戒奢,减少兴作
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各朝代的创业君主或中举君主,往往身体力行,提倡俭朴的生活方式,同时实行少兴土木、少事更张的“无为而治”的治理方式。西汉文帝时曾欲建露台,后得知需费百金,相当于10户中产人家的财产,便主动取消此项计划。他在建陵时又下诏,要“因其山,不起坟”,“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终致“民不堪命,率土分崩”,深刻指出:“为主贪,必丧其国。”①他即位伊始,便把后宫美女释放3000人,任其择偶出嫁。贞观十二年(638年),太宗出巡山西,浦州刺史赵元楷大肆铺张接迎,太宗斥责他此举纯属“亡隋弊俗”,吓得赵元楷“数日不食而卒”。农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说:“所谓俭约,非身先之,何以率下?”洪武八(1375年)改建大内宫殿,他指示只求安全牢固,不可追求华丽奇巧。他的生活非常朴素,每日早膳,只用蔬菜就餐。
2.严刑峻法,惩治贪官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反腐败立法工作,一些王朝还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法规,如秦朝的《为吏之道》、唐律中的《职律》、明朝的《大诰》等。古代反腐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刑治贪。如秦律规定贪污与“盗”同罪;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宋律徐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等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惩处,且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只有立法而没有执法,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严格执法、审明政纪是吏治清明的关键。 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与他的严格执法是分不开的。《资治通鉴》记载:当时有广州刺史党仁弘因“赃百万”而被弹劾,按律处死。太宗“哀其死而有功”,免其死,废为庶人,流徙钦州。事后太宗下诏罪己,认为自己犯了三条罪:“纵舍任心,以欺众庶罪一也;知人不明,委用贪冒罪二也;善善未赏,恶恶不诛罪三也。”以后高官多有因赃下狱者,如功臣庞相寿、皇叔李道宗等。后世评价贞观时认为“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袭细人。”②明太祖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之腐败,深感贪污之弊端如不革除,吏治无法清明,百姓生活不会安宁,因此对贪官污吏的惩处尤为严厉。如他发现各府、县往往用盖好印信的空白帐目作假,便下令将各地衙门中掌管印信的官员全部处死;又发现户部有贪污现象,下令将户部侍郎及涉嫌官吏全部处死,且规定官吏赃至60两以上即枭首示众并剥皮装草,置于衙门公座旁,以警示后人。3.严于考课,奖掖廉吏
历代封建明君都非常注意用人问题。在他们选拔任用官吏的诸多标准中,廉能是仅次于忠君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秦简《为吏之道》中对官员的第二项要求就是“精契正直”,“精廉勿谤”,反对官员“贱士而贵货币”。考廉是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又称考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成为官员的内容有四格,即清(清廉)、政(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其中把廉放在首位,据此定出“称职”、“勤职”、“不称”三个等级。“称职”者加一级,有官缺时优先晋升。凡属贪、酷、浮躁等不合格者,轻则罢官,重则终身禁锢或斩首弃市。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封建王朝还非常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唐朝开元初年,宰相卢怀慎廉洁俭朴,当地患病玄宗去看望时,只见他家四面围墙矮陋,床上铺着破旧的竹席,门上连个帘子都没有,皇帝甚是感动,立即赐他一所大房并予以表彰。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清雍正年间,河南巡扶田文镜因惩贪除暴招来参劾,有人给他列了十大罪状,雍正经核实各款皆虚,除将诬告者严惩外,还以田文镜“忠诚体国,公正廉明”升为总督,树立为官吏楷模。4.建立监察,强化督查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明清时期改为都察院),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职,地方为州刺史(宋代改为通判)。从体制上看,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地方长官约束,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职权上看,古代的监察官员地位高、职权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从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开始,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从唐代开始,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①明清时期常用新科状元、进士充任监察史巡视地方,借其初登殿堂,敢作敢为,且在朝中没有“裙带”关系,敢于查处官吏的腐败行为。 对监察机构的重要性,古代的一些贤明君主也多有评价。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院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也。”②,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国家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③从封建社会多年的吏治实践来看,监察机构为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发挥了重要作用。5.廉政教育,深入民心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并用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种途径传播廉政信条,力图使官吏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克制。 古代国家对官吏的廉政教育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中国古代从私塾、乡学到国子监,学校教育制度之完备在同时代世界各国中属于前列。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从儒家经典中接受“敛从其薄”、“平政爱民”、“节用而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于孝亲忠君。二是家庭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国、家不分,家庭承担了部分对后代进行政治道德教育的义务。宋代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教育儿子:“俭,德之兴也。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室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将来“居官必贿”。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对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为臣贪,必丧其身。”唐太宗这样告诫群臣说:“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他还打比方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是被人捉拿,都是它们贪吃诱饵的缘故。“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④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是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⑤6.完善制度,未雨绸缪
古代的封建王朝还创立了一些具体的廉政制度,如官员回避制度、轮调制度以及禁止官吏经商谋利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官员回避制度。它初创于汉代,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自此以后,历代相沿,并不断完善,到明清时期实行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科举回避、诉讼回避等众多的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官员徇私舞弊或徇私枉法。
中国古代反腐惩贪的法律规定对当代的启示
我们也看到中国古人在反腐败斗争中虽然创造了不少有用的做法,取得了许多珍贵的反腐败经验,但是,他们反腐败毕竟是不彻底的,前面的腐败刚反掉,后面的腐败很快又冒出来了。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的贪官污吏总是清除不尽呢? 反思其原因有五:
第一,就在于思想教化往往只是做表面文章,除了少数人真正成了清官,多数官员是嘴上讲一套,心里想的是另一套,行动中又是一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理论与实际相分离。《诗经》有这么一句话:“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中国历代都把读书作为自己仕途的敲门砖,读书也只为了追求功名利禄,这也就在无形中给人们一种当官就是为了自己谋求利益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是群体本位的社会伦理文化,是以私利为核心的耻感文化。它的伦理道德标准就是三纲五常,提倡忠孝悌义,要求对社会对群体负责。中国文化由于受小农经济的影响,又具有封闭的保守性和经验性的特点,重实利重眼前而缺少行上的理想价值和追求。当社会性的客观环境不允许自我的实现的时候,人们就把这种自我实现放到私人领域。所以,社会的要求是听令服从,是对群体和他人的负责,但人们实际追求的是私利。所以在一个最讲群体的国度中,人们恰恰很少关心社会的公共事务,最少社会责任感,而被实际的私人利益的实现所左右。
第二,严刑酷法虽然可以对官吏起到震慑一时之功效,但终因刑罚不可能天天用,治表不治里,治标不治本,抱侥幸心理,冒风险钻刑罚空子,搞贪污受贿者依然大有人在。中国早就有“刑乱世用重典”的说法,意思是面临严峻的形势必须增强刑罚的力度。重刑惩贪确实是符合人民强烈的愿望与正义要求的。但是,我们在看到重刑惩贪具有现实合理性一面的同时,也要看到重刑惩贪的另一面,那就是它的不合理性。从惩罚的角度,威慑的角度看,它是合理的;换另外一个角度看,它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古人云,刑罚乃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手段,重刑乃至死刑更是“不得已而为之”。千万不能把它看成是绝对合理的东西。所以,在反腐倡廉中,我们只要提“依法惩贪”就够了,而不必强调“重刑”。现在法律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但依法惩贪并不是重型惩贪。法不只是刑,刑事制裁手段之外还有非刑事制裁手段存在。笔者认为,在依法惩贪的口号下,应当特别强调充分发挥行政处分作为惩戒手段的作用,使之成为反腐倡廉的优先策略选择。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组织和监察制度系统的确设计得十分精细严密,也确实查处了平时发生的不少贪污受贿案件,但是,由于皇帝不放心臣下又无力去控制臣下,而监察官系统内部或互相挚肘或互相勾结,特别是监察系统与行政和军事系统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官官相护、包庇宽容,不了了之之事是无法杜绝的,根本不可能彻底铲除腐败。中国的文明就是人人之间的融洽相处,不论古代、现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往往就是以面子为衡量标准,人们都在寻找适合自己生存的融洽点。人有了思想,有了自身的考虑就往往造成得过且过的想法。官员的权力的使用得不到强有力的制约就会造成腐败的产生,而监察系统的得过且过,系统的不完善,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就会造成一个空架,根本达不到监察和制约的功能。所以,我国目前必须加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首先,分权制衡,加强对权力的控制制约;其次,完善立法,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再次,改革体制,强化人大和检察机关职权;然后,明确重点,落实监督制约措施;最后,严格执法,依法惩治。
第四,中国封建社会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君主专制独裁制度,君主无论何时何地都完全有可能置任何一个贪官污吏于死地,因为君主有至高无上的不受任何监控和约束的权力。也正因为此,皇帝也完全有可能滥用权力、胡作非为,因此,可以说皇帝是封建国家最大的贪官赃官。如此一个大贪官赃官去治臣下的贪污腐化,岂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
第五,中国古代最根本的社会制度是封建地主剥削压迫广大农民。封建统治阶级妻妾成堆,奴仆成群,家财万贯,想法享乐,而广大贫苦农民没吃没穿,忍饥挨饿,正像伟大诗人杜甫诗中描写的那样:“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地主剥削还不够,官府还要剥削农民,多如牛毛的沉重的赋税压得农民喘不过气,而官员们却从中发财。由于地主阶级与广大农民是根本对立的,水火不相容的,因此,地主阶级没有不害怕广大农民群众的。他们总是采用愚民政策治民,绝对不允许农民过问政治,没有一个皇帝和大臣想过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去反对和铲除贪官污吏,农民始终被排斥在封建政治体系的大门之外。当然,剥削压迫终究会逼迫农民群众起来反贪官污吏的,这是无论什么力量也无法阻挡的。可是,农民终究是在封建政治文化中生活存在的,他们知道的一套治国方法还是君主治国的方法,因此,即使农民起义^造**成功了,建立起来的国家依然是君主专制国家,新的一轮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又开始了,如此恶性循环没完没了。所以,封建专制的帝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彻底铲除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这种腐败现象的。
在我国这种自上而下的依法治国模式中,在民众层面上几乎没有现代法治意识的土壤,现代法意识的启蒙主要还是靠官方运作。目前,在法文化的宣传上仍偏重于刑的方面,法启教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极少数人甚至恐吓加威慑,如“越级上访就是违法犯罪”,“宁添十座坟,不添一口人”;二是重义务轻权利,如“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遵纪守法,人人有责”;三是可操作性差,如义务教育法不能有效地解决儿童失学问题,环境保护法不能有效地防止土地的沙漠化,等等。所以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必须端正自己的法律观,以身作则,依法办事,而立法者、执法者的身体力行足以为民众所效仿和学习,因此依法治国的关键则是依法治吏。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制方针,也是“惩治和教育相结合”、“教育是目的”,等等,但在实践中往往走了样,偏重惩罚,忽视教育,在对犯人教育的过程中,往往是以简单体力劳动为内容,很难使人犯从心灵上有所触动,达到应有的教育目的。因此,笔者认为,首先立法机关应尽最大可能排除重刑思想的影响,制定出合乎我国国情和时代潮流,向轻刑化方向发展的法律法规。另外,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本着严格依法办事的态度去执行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过去那种“没有法律依政策”的提法应当坚决予以废除。最后,各级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应转变自己的角色,除依法执行惩罚外,更应着重从心灵上去挽救教育失足者,更不应有任何歧视和虐待。
四、现阶段反腐败的对策与设想
当今世界,腐败已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弊端,而是各国、各地区共同面临的、急需治理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的措施。国际上,联合国组织也很重视腐败犯罪问题,多次召开有关反贪污腐败的研讨会。 
反腐败的机制或对策主要取决于四个要素:其一,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二,公职人员的素质;其三,监督制约机制;其四,公正适宜的外部环境,主要是社会系统为主体的公共秩序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上四个要素,以“法”贯之,通过法律来引导、确立和保障。 
中国古代反腐败主要表现在监察、惩戒、教育和预防四个方面,而以惩戒为主。例如历代王朝大都坚持以严刑峻法整肃吏治,惩治贪官;坚持设立专门的御史(监察)机关和监察制度,监督、约束官吏的腐败行为;注意教育官吏具有恤民忧国、清正廉洁、修身律己的职业道德,坚持选拔或罢免官吏以是否清正廉明为主要标准;注意实行官员回避制度,注意增俸养廉。 
腐败行为是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宗旨,同我们国家的性质根本相背离的,是党和政府坚决反对和打击的。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采取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对策,对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起了重要作用。例如,我们颁布了《刑法》、《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了严厉的刑事惩罚措施;建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侦查的执法机关,1988年又在检察院下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建立了反腐纠纪的监察、监督机构及其制度,建立了公众举报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力量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等等。但是,腐败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广泛的政治、经济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而不是采取一、两项措施,经过三年两载就能解决的。因此,我们应该把腐败犯罪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综合治理,要总结借鉴和吸收古今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1.加强与完善反腐败立法,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与环境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市场经济下的腐败犯罪,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开展一场有效打击贪污腐化的斗争,一个必要的条件是需要有一部充分的法规,禁止各种形式的对廉政和国民极为有害的官场舞弊行为。”离开法制建设,反腐败的对策就是一句空话。 
首先,需要加强反腐败犯罪的立法,当前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贪污贿赂是腐败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我国的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虽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条款,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查处腐败犯罪的诉讼手段明显缺乏,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还不系统,缺乏协调,现行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也有粗疏、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规,如反贪污贿赂法是当务之急。这也有利于发现、侦破、查处、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应体现打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惩处,慎重准确,特殊犯罪特殊处理的原则,增加可操作性。内容包括举报,侦查的职权、程序,妨碍侦查的法律责任,预防犯罪的措施等。 
其次,要改革和调整惩治腐败犯罪的刑罚方法。许多国家针对腐败犯罪的贪财图利性的特点,适用高额罚金刑;针对腐败犯罪的职权性的特点,适用资格刑,即剥夺犯罪人继续担任某种公职的资格,以免其继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我国现行刑事法规对自然人腐败犯罪处罚金刑,对法人犯罪处资格刑,都未加规定或有不足,显然需要加以借鉴。
第三,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专门机构,并相应扩大其独立性和权能。鉴于腐败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目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虽然设有贪污、贿赂检察机构,但该机构同时还承担着对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其他犯罪的立案侦查等工作,应该加以划分,以实现反腐败犯罪的举报、侦查、预防、信息情况一体化。同时除继续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还应赋予该专门机构较强的独立性。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直接的拘留权、武力搜查权、查封扣押权等,提高专门的组织机构及其侦查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与应变能力。 
第四,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法,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而不是具体审批或决定案件,包办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除了严格选拔,注意业务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外,还要抓紧廉政和法制思想的教育,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法制观念。 
近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现象的产生,固然与从事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作风有关,与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有了这种制度缺陷和一定的社会环境,腐败现象就会滋生,一些原本正直的人也会经不起诱惑,成为腐败的俘虏。从经济学角度看,腐败的性质是一种寻租活动,即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这种寻租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价格双轨制是造成广泛寻租的根本原因。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就愈大,腐败现象就愈严重。当前,治理腐败现象靠回到计划经济的道路上是行不能的。改革、开放、发展是硬道理,不发展,中国就没有出路。制度创新,才是我们反腐败的根本途径。制度创新就是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造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适应的法律秩序,制止破坏和影响市场发育和等价交换规则的腐败行为。随着制度创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我们都应考虑怎样预防腐败犯罪。 
(1)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我们应选择既能调动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又能使他们的经营管理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的目标。
(2)在具体制度的操作上,我们应逐步取消价格、利率、汇率“双轨制”,通过对“双轨制”的改革,限制垄断,为建立平等竞争,公正的市场经济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减少“寻租”活动的地盘,根除利用贿赂等手段追逐“租金”的经济基础,从而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腐败犯罪。 
(3)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上,我们应从制度上保证其不偏离目标。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转,除了市场调节,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例如,没有政府干预的市场竞争必然走向垄断,导致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受到破坏。但是,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还是微观管制行为都是由具体的政府公职人员来实施的,某些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在实施公务时故意偏离目标,就可能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所以,应从制度上加以限制和保证。要对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作出正确的政治评价和经济评价,奖罚分明。要把政府的微观管制限制在必不可少的最小范围,避免和减少某些管制权利成为企业和个人逐取“租金”、搞权钱交易的资本。要把市场化的办法引入行政规制的实施过程。要实行公开化,提高管制规章的透明度,公布各种指标、配额、许可证的分配情况,强化公众对实施管制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要对工程建设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按照国际惯例具体操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投标中作弊行为的发生。 
(4)在从收入分配上,我们应建立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普遍存在与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纠正分配不公并不是要搞平均化,而是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保证同等的竞争条件,使收入分配的不均成为平等竞争的结果,同时国家通过税收等方法加以调整。 
2.继续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公职人员队伍,提高公务人员自身的免疫力 
(1)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建立严格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和罢免制度 
我国原有的干部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存在着民主性、科学性严重不足,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离法制化有较大差距等种种缺陷。因此必须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建立和完善新的公务员制度。 
要严格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标准和制度。要选择那些德才兼备、积极负责、素质很高、充满活力的人员。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上,主要采用考任制和预备制。考任制,就是在考试的基础上择优选拔录用。考任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预备制是指对经过考试择优录取的人员,要有一个试用预备期。经预备期试用合格者才能转正。 
要确立公职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的品行和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察考核,作为决定其升降奖惩依据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不仅能促使公职人员努力克尽职守,讲求实绩,提高工作效率,改变那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不良现象,而且也检查鞭策公职人员洁身自律,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还要明确公职人员的辞职、辞退和罢免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实行干部终身制,对干部过多地强调教育和挽救,而不重视罢免。即使有些犯过严重错误甚至犯过罪的干部仍然留在领导岗位,这不但不利干部教育,也是造成干部素质低下,干部队伍遭受污染,腐败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公务员罢免制度。对因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撤销一切党政职务,并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人员;对于有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2)严格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严格限制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和额外报酬 
现代社会,财产是个人利益最为集中的体现,公职人员腐败,也突出地表现为利用职权聚敛财物。因此,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制度,严格限制 ,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等得来的财产合法化,有利于遏制腐败犯罪行为,树立政府的廉洁形象。 
(3)实行干部回避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 
我国古代官吏就有严格的“亲属回避制度”,国外亦有同例,但我国多年来在这方面并无严格的制度和规定,致使父子同部门、夫妻同单位、兄弟同机关、领导不离籍的状况屡见不鲜,这不利于国家公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权力制约,客观上也为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应尽快实行和完善干部回避制度。该制度包括:①近亲不得同任。即凡属联姻、直系亲属、四支之内的旁系亲属及相关的近亲不得在同一系统、部门、机关、单位担任领导工作,特别要防止上下级垂直关系。②领导干部回避本籍。即领导干部要避免在原籍(本地)任职,上级领导不要私自插手管理本籍事务,涉及本籍的事务应集体研究决定。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除不得公开的外交、国防及国家机密外,可以向群众开放政府公务活动的办事规章、制度、程序和资料。政务公开有利于增加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了解职务行为的主要环节和必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公职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我国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取就是政务公开的一个实例。 
(4)提高公职人员的薪俸待遇,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 
提高公职人员的薪俸待遇,以俸养廉,是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的必要措施。我国古代和国外反腐败的对策中均有此法,我们应借鉴其有用的成份,如目前国外的社会平衡原则等,使公职人员在薪俸福利方面无后顾之忧,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我们一方面要增俸养廉,另一方面要严格禁止某些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在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之间筑起一座隔离墙。国家公职人员经商或兼职谋取利益,是导致权力与金钱交换,滋生腐败现象的原因之一。1993年中纪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中,有些部委机关下达的部分文件中,也有这方面的原则规定,但仅靠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尽快制定全面系统、长期有效和可操作性强的关于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的法律规范。 
(5)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职业道德教育 
要坚持“以教养廉”,进行不懈的反腐倡廉教育,着重抓好人生观、苦乐观、荣辱观和价值观教育,解决公职人员的思想问题。要把思想教育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道德是一种内心自律感、责任感和道义感,不同的职业既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内容,也有共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讲,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忠于国家、尽职尽责、公正廉洁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教育公职人员忠于职守,从内心接受职业道德的约束,培养内在的道德自律感,自觉抵制金钱、物质的引诱,反对以权谋私。同时,应该在每个党政机关建立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并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鄙弃以权谋私等不道德行为和腐败现象,反对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及其他不正之风,尊重和提倡奉公守法、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勤政爱民的优良品德,使党政机关和广大公职人员拒腐蚀、永不沾,提高自身的免疫力。 
3.继续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监察和监督机制,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的产生 
不受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公理。防治腐败犯罪现象,个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品质上,而必须通过更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在权力机制限制人治,并保证这一机制的依法有序和有力运作。 
应该看到,近些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与法律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党纪行政监督对反腐败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讲,我们的监督法规还不完备;监督制度还不健全;监督机关的职能还未充分发挥;有关监督的法规条例原则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监督的运行方式单一,有些地方还未到位,而且一般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中、事前监督少,监督的力度和权威均不够。而这些一方面对腐败的惩戒显得软弱,另一方面,无形中又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公职人员的腐蚀和离心作用。 
鉴于此,①我们要继续加强监督立法,把监督机关的权力法制化;②要强化监督机关的职能,加大监督力度;③要提高监督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意识,树立监督观念;④要建立健全行政、经济等有关监督制度,完善约束防范机制;⑤要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网络。 
4.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有效地限制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 
健全的舆论监督体系,是反腐败的重要警戒系统。舆论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与矛盾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舆论监督可以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舆论,是贪官污吏的天敌,是腐败犯罪分子的克星,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 
公众举报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接受、鼓励和保护公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查处的一种法律制度。1988年,我国最早开放的广东深圳市率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专门的举报机构。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这种机构。每个举报机构都设有举报电话、信箱和接待来访部门,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有60%多直接来源于举报。实践证明,建立举报制度是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这里要特别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对于因举报贪污受贿而遭受报复打击的案件要严肃处理。应根据宪法的规定,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公民举报法》、《新闻法》等,把公众举报、信访、舆论监督等纳入法制的轨道。 
5.继续开展对腐败犯罪原因和对策的深层理论探讨,不拘泥于对东西方现有理论的解释与说明,争取创新与突破,为反腐倡廉提供新的理论武器 
腐败犯罪作为一种普遍持久的社会历史现象,对其根源(原因)和对策的理论研究与探讨从未停止过。人们试图用自己的理论来解释各国现代化进程中贪污腐败的根源,从而揭示消除腐败的根本道路。对于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环境下,腐败现象的根源又各自不同。所以,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有宏观社会原因,又有微观社会原因,它又是一种个人行为,还包括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特别是世界观等方面的原因。它是一个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病症’。因此,我们必须从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查、研究和发展起来,主张者甚众。但是,仅此是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借鉴,而且要创新。要通过调查总结过去的和现有的反腐倡廉的新鲜活泼的经验教训,总结、借鉴现有的东、西方理论来创新,其根本目的是发展自己的理论,解决自己的问题。 
谈古论今,华夏文明五千年,我们一直在努力的寻找一条适合我们自己的道路,多少沧桑荣辱,多少沉浮起落,我们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关键时期。在立法惩贪的道路上我们任重而道远。我们要总结历史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遗产。并且认真的去研究,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引前车之鉴,以历史为明镜,走自己的正确道路。
参 考 文 献
1.张俊霞 ,付俊华.《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河南社会科学 , 2000,第5期
2.徐晓光,路保均. 《中国古代反腐惩贪法律制度述要》现代法学 , 1998,第4期 
3.刘万云. 《中国古代治贪惩腐的经验及其启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3,第6期
4.刘守芬,王洪波,姜涛,陈新旺. 《古代廉政法制建设的教训和警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 2004,第2期 
5.李青魁. 《以法惩贪 重典治吏——古代廉政法制思想述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1,第3期
6.李冰.,《论中国古代社会重典治吏的法律制度》天中学刊 , 2000,第4期
7.汪志芳等,《反腐败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
8.杨继亮,《腐败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
9.吴吉远,《贪污与腐败辨析》,《研究参考》(京),1997年6期
10.李雪勤,《中国拒绝腐败》,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8月版
11.胡鞍钢、康晓光,《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改革与理论》(京·郑)1994年第3期
12.朱锡平,《腐败行为的形成机理与反腐败》,《宁夏大学学报:社科版》,(银川)1997年第2期
13.詹复亮,《当代中国反腐败问题与对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10月版
14.李建华、周小毛,《腐败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
15.《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
16.李建华、周小毛,《腐败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
17.黄百炼,《遏制腐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
18.田心铭,《反腐败论》,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3月版
19.毛民生,《反腐败纵横论》,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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