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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分析

作者: (字数:11195) 浏览: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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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分析,论文范文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分析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分析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30854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分析

一、南宁市农民工的工作现状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成因之法律剖析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若干建议
四、结语

内 容 摘 要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趋势愈演愈烈,目前已有超过1.5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如此庞大的人群在为祖国经济的建设、繁荣作出贡献的同时,其各项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南宁市作为人口较多的城市,因其发达的交通条件和强大的经济辐射能力,吸引了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笔者通过对大量调查数据的分析,显示出南宁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不容乐观,折射出目前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社会热点问题,并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现状成因,提出了构建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若干建议。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分析
——南宁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
 
摘 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趋势愈演愈烈,目前已有超过1.5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如此庞大的人群在为祖国经济的建设、繁荣作出贡献的同时,其各项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南宁市作为人口较多的城市,因其发达的交通条件和强大的经济辐射能力,吸引了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笔者通过对大量调查数据的分析,显示出南宁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不容乐观,折射出目前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社会热点问题,并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现状成因,提出了构建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农民工是中国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特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出现后,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遇到了广为关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引发了许多矛盾。以南宁市为例,目前南宁市农民工总数约为15万人[1]。他们为南宁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他们的工作现状和社会地位如何?鉴于此,南宁某高校“情系三农”协会于2009年3月在南宁市的琅东区、西明村、陈东市场等9个农民工聚居地就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采取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式进行,共有229名各类农民工接受了访问,获得了极为丰富的资料。笔者得到调查结果后做了深入的研究,查阅了相关资料,试作了以下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分析。 
南宁市农民工的工作现状
农民工的工作情况直接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状况,以下图表和说明展示了南宁市农民工工作的各个方面状况。
表1 农民工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小时)
 人数(个)
 比例(%)

 8以下
 47
 20.4

 8—10
 103
 44.9

 10—12
 53
 23.1

 12以上
 26
 11.6

 合计
 229
 100

 
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从表1可以看到,有89.6%的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超出了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且有一部分人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2个小时以上,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此长的工作时间,使得农民工的休息、放松得不到保证,容易患上职业病甚至“过劳死”,对农民工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表2 农民工月休息日
 
 休息日(天)
 人数(个)
 比例(%)

 8
 6 
 2.6

 4
 36
 15.9

 2
 24
 10.2

 1
 5
 2.3

 无
 122
 53.1

视具体情况而定
 36
 15.9

 合计
 229
 100

 
说明:劳动者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休息与休假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除规定了上述节日放假天数外,还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此外,职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从表2可以看到,多达97.4%的农民工不能享受双休日的工作制度,且超过50%的农民工一个月下来没有一天休息日。休息的权利都那么来之不易,更别说休假的权利能实现了。调查中,90%的农民工都没能享受在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纪念日休假的权利。这不只剥夺了农民工的休息时间,而且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交友娱乐等产生了极大的限制,使其活动只能局限于工作地点周围,难以与外界沟通交流。
表3 农民工月工资情况
 
 工资(元)
 人数(个)
 比例(%)

 300以下
 11
 4.5

 300—500
 51
 22.3

 500—700
 45
 19.8

 700以上
 122
 53.1

 合计
 229
 100

 
说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还对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此外,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从表3可以看到,有1/4的农民工月收入水平低于南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500元,而且超过75%的农民工不能按月领取工资,有的是按季度领取,有的是年未才能领取,还有一部分是做完所有工作才能领取(多见于建筑行业)。调查中,工资在700元以上的农民工多为工作环境艰苦的建筑工人和工作时间特别长的工厂工人。虽然工资相对较高,但是如果按照国家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来计算的话他们获得的应该远远不止这些。调查中我们还了解到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表4 农民工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人数(个)
 比例(%)

 签订
 69
 30

 不签订
 160
 70

 合计
 229
 100


说明: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严格的规定。从表4可以看到,有70%的农民工得不到到劳动合同的保障。许多企业只将农民工当作“临时工”看待,采取“招之则来,挥之则去”的招工方式,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特别是在建筑行业,这种现象尤为普遍。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无故被解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仅使他们遭受经济损失,也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表5 农民工与工伤事故
 
 用人单位
 人数(个)
 比例(%)

提供治疗费用
 52
 22.7

 提供很少部分
 23
 10

不提供治疗费用
 154
 67.3

 合计
 229
 100

 
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从表5可以看到,有1/3的农民工遇到工伤事故时难以获得工伤治疗赔偿费用。调查中,由企业为之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屈指可数,大多数农民工头脑中没有保险这个概念。当农民工遇到工伤事故时,一来没有工伤保险的待遇,二来企业拒绝给予赔偿,而身体是农民工工作的本钱,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如此不负责任,无疑是把他们往绝路上逼。 
表6 农民工与劳动纠纷解决方式
 
 处理方式
 人数(个)
 比例(%)

忍气吞声;使用暴力;危胁
 52
 22.7

找亲戚朋友商量;找老板理论
 75
 32.7

使用法律手段;向有关部门反映
 102
 44.6

 合计
 229
 100

 
说明: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如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等等共十项。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法律还对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做了明确规定。从表6可以看到,当遇到拖欠工资、工伤事故等劳动纠纷时,超过50%的农民工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前两种方式对于某些法律意识淡薄、意气用事的农民工来说,极易让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
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成因之法律剖析
通过南宁市农民工工作现状的调查报告,折射出目前全国各地农民工所面临问题的突出性与艰巨性。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着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却拿着最低的工资。然而即便如此,他们的权益依然屡屡受到侵犯,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2]。那么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是什么?有的学者认为,二元结构背景下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有的学者认为,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民工文化程度低,维权意识淡薄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最主要原因。这些原因都存在,都很重要,但本文认为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
(一)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卢梭有一句名言:“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只有以刚性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后盾,才能保障国家政策的落实,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事实上,正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某些缺陷,从而导致了农民工权益受损现象普遍发生。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不足。
首先,《劳动法》对农民工法律主体地位的规范不够明确具体。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者”作了这样的界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虽然此规范中的“劳动者”这一抽象概念将农民工也涵盖进去,但因农民工半工半农的特殊性质和户籍等因素,导致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享有的权利无法惠及农民工。农民工的权益被侵犯已呈现出经常的、普遍的、大量的趋势,涉及到劳动、失业、养老、医疗、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等多方面,这些都是《劳动法》涵盖不了的。此外,《劳动法》对农民工作为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妨碍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表现为某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将农民工视为另类、边缘人加以特殊对待。如根据北京市劳动部门颁布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北京市允许和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行业、职业及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要严格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对下岗待工人员较为集中的系统,严格控制外地务工人员的使用数量,并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3]。
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很大难度。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依照《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双方自主协商约定条款。然而,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用人单位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不是拖延就是根本不管,当发生争议时,尤其是遇到拖欠工资时,农民工却无相应的主张自己报酬的依据。现实当中,90%以上的农民工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此借以逃避自己支付工资的义务,这在建筑行业中尤为突出[4](如南宁市农民工工作现状调查报告中的表4的情况)。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表明,72.5%的农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农民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遇到工资纠纷,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对于农民工来说往往举证困难,以致其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愈演愈烈的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的劳动,适用劳动法”,这个解释提出的事实劳动关系表明欠缺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但一旦遇到纠纷,农民工在举证方面会遇到很大困难。《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纵深保护,但实施以来,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但因为缺少具体细则和强硬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劳动合同法实施将有
2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的缺失。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郑功成教授在接受《经济日报》专访时指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失控和外出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状态若得不到及时改变,其社会后果将十分严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占世界总人口15%,世界农业人口35%的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农民工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更难受到社会保障的惠顾[5]。而在社会保障中对于农民工最实惠和最重要的就是社会保险。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只有4%和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全国性立法只是笼统地将农民工纳入其适用范围。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在其适用范围中都只对企业作了列举规定,面对职工未作明确列举。就法理而言,其中应当包括农民工。但是由于农民工性质的特殊性和由于人数快速增加所面临问题的多样性,使得这些文件没有真正落实到农民工,因而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缺乏可操作性。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目前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如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这些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效力层次低,显然不足以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此外,各地对农民工设立的社会保险险种比城镇职工享有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五大法定社会保障险种要少,且待遇与同地区的城镇职工相比要低得多。因此,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建立覆盖城乡的生活、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制定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未参保人员和无工作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办法,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效机制。这些不仅是顺应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应对国际风云变幻的必然选择。
3工会法律制度在农民工维权中的失灵。
《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和群众组织”“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8月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各级工会组织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区,无论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这是中华全国总工会首次就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的文件。由此可见,《工会法》中的“职工”应该包括农民工。然而在现实当中,工会一直以来都只关注城镇职工的维权问题,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农民工对于工会的作用也是知之甚少,因为它未给农民工带来实惠,入了又有何用呢?缺乏组织的农民工在受到歧视性、不公正待遇时,缺乏诉求的渠道;在遭到突发性、灾难性事件时,缺乏求助的途径。也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很难形成维权的合力,极易被侵权者各个击破[6]。也有些农民工被侵权时,往往通过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组织起来的老乡会等与老板谈判。由于这些组织的非正规性和非合法性,使得农民工难以达到维权的目的。正是工会的大门不朝农民工开放,使得他们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拖,失去了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平台和载体[7],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从而削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
(二)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
城市农民工所处困境多半由劳动关系中受到的侵害造成的,如工资被拖欠、劳动安全条件未达到法定要求、不能依法得到社会保障等等,对此予以监督和纠正乃是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根据国务院2004年12月颁布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进行全面监察。另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然而,目前的劳动监察执法很不到位,经常发生如下情况:避重就轻、抓大放小;劳动监察交叉、重复执法,职责划分不明确;执法环境宽松。一些地方性法规在指导思想上对用人单位过于偏袒,更加剧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农民工权益上的有恃无恐,如1995年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办法》而对各区、县劳动局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劳动监察,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罚要慎重”[8]。此外,当监管部门查出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制裁手段也过于狭窄和弱化,如一般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训诫性措施,即使罚款,由于数额过小、强度有限,也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若干建议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我们看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些年,针对农民工问题的日益突出和恶化,中央和国务院为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发布了一些相关文件,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也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如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于2006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但解决农民工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逐步构建完善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以下是本文对构建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若干粗浅建议。
 (一)加强实施《劳动合同法》,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精神。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工资支付监控力度,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再次发生,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依法保障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生产特点,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彻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查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住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规定等。向广大农民工免费发放依法维权“小册子”(农民工法律读本),宣传《劳动合同法》,提高农民工维权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 (二)早日实施《社会保险法》,逐步建立农民工的分层社会保障机制。
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低技能和体力型的劳动风险较大的工作,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目前,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化学危险品生产3个行业发生的伤亡事故中,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9]。因此,实施在即的《社会保险法》,带给农民工很大的期待,也期待这部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得到贯彻落实,从实效上维护农民工权益。
(三)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
 首先,发展多种形式的工会组织,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工会。除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各地政府建设的工会外,还可以加大力度发展以下三种形式的工会:(1)根据就业相对集中的特点,以企业、行业系统为依托,在企业和行业中建立工会,比如在环卫系统组建流动人员工会;(2)根据农民工求职地点较集中的特点,以规范的劳务市场为依托,组建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工会联合会;(3)根据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特点,以街道社区为依托,组建农民工工会联合会。第二,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和作用,积极协调公、检、法、司、卫生、劳动等部门,及时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协调机构,形成多方参与、相互配合与支持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用工单位托欠工资。要把讨要拖欠工资列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积极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督促欠薪的用人单位落实清欠责任,采用有效措施切实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可分别采取群体拖欠重点办、大宗拖欠专案办、一般拖欠分级办的方法,借助公、检、法、司、劳动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力量,不断加大帮助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力度。第三,加强工会职能,针对农民工就业困难,组织技能培训和务工职业介绍活动;针对农民工就医、子女就学难,协调社会各界为农民工办实事;针对农民工就医困难,帮助农民工办理医药优惠卡,协助女农民工办理了重大疾病保险。
(四)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建设和监察的力度。
首先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建设,明确各级部门的具体职责,防止出现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或重复执法的现象。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将执法滞后与执法不严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与个人身上,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形成制度约束;其次,各级政府部门和劳动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法律的贯彻和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农民工问题上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针对具体问题如工资拖欠问题,探索适应地方与行业特征的有效执法方案,并建立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后,以制度和规则确保执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健全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有效地促进劳动监察执法。
结语
由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与众多社会因素有关,所以要改善城市农民工的社会和工作处境,不仅需要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的完善举措,组织团体的帮助和社会的关注,还需要农民工自身的觉醒和努力。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和提高法律文化知识是建设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制环境的重要问题。要提高农民工整体法律意识,应多方引导,积极推动,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敬劳动、关心困难群体的良好风尚。应加大劳动法律普及工作的力度,营造法制环境。加强对企业尤其对企业的管理阶层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总之,只有从立法和执法的高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风气,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建设更美好的社会。
 
 
参 考 文 献
 
[1]南宁市总工会2005年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结。广西工会网,.gxftu.org/200603/106.html。
[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
[3]兰建勇,李辉敏,杨福忠,窦竹君。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研究。《河北法学》,2005(6)。
[4]杨云善,时明德。《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2005年。
[5]翁晓斌,谭婧。城市农民工处境的法律透视。《浙江大学学报》,2006(9)。
[6]张波。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十大问题出路。《法学研究》,2006(5)。
[7]刘大洪,张晓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治化途径探索。《工会工作》,2007(1)。
[8]杨雅华。“应然”与“实然”的困惑——论平等权的宪政分析。《学术探索》,2006(1)。
[9]庞文。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城市问题》,2003(3)。
[10]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社会》,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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