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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与媒体监督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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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公开审判与媒体监督之关系研究,论文范文关键词:公开审判与媒体监督之关系研究
公开审判与媒体监督之关系研究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公开审判与媒体监督之关系研究

 现在社会已经步入信息时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的大量传播,公众对知情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其知情权即是指公众对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具体内容和情况,有权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予以了解、知悉,是公众应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当然,从司法角度出发,公众要求人民法院将其审理的案件(特殊案件除外)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公众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判决的结果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积极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利,为此,媒体就开始进驻司法领域。
 
一、什么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的法律渊源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其次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③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二、媒体监督的特点和现状。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三、媒体监督公开审判的和谐关系。
 
 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舆论监督与审判公开相提并论,使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审判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审判公开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在有媒体监督的公开审判下,可以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的,可以使法官再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阳光审判和阳光裁判,从而很大程度上的遏制了枉法裁判的渠道,进一步压缩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通过媒体的监督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通过媒体的监督,在公开审判下,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树立了法官和法院“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有效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出现造假案,也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三,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第四,媒体监督报道有助于推定法院改革,促进生成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
在媒体的监督下,社会公众的目光会聚焦在司法公正上,具体点说社会目光大多数会放在法院。在为法院树立公正司法形象的同时也给法院提出了各种要求,集全社会之力推动法院改革,亦能更科学的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第五,媒体的监督有助于宣传法院业绩,树立法院形象,弘扬法治精神。
 具体来说,媒体对司法活动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大众行使知情权,由此公众能较好地对司法进行监督,促进更好地落实司法公开;同时,媒体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当积极落实司法公开,不仅仅限制于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和宣判公开,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性的探索直接向媒体公开。例如:西安的药家鑫案件、河南的“瘦肉精”案件、北京中院的QQ与360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件,不仅可以弘扬司法的权威,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也有利于和媒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防止歪曲、不实的报道。
 第六,审判公开是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开审判,将案件的前因后果向公众充分展示,使得公众对于某一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能够真切地了解,形成深刻印象,并有利于其日后对行为的合法与否形成内心预断。因此,审判公开有助于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也有助于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强烈的内心震慑,使他们对实施犯罪有所顾忌,从而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四、媒体监督公开审判的紧张关系。
 
 积极的关系对面总是充满了紧张的冲突,甚至有时候是对抗性的,两者之中无论谁跨越了各自的界限,都会引起平衡的失调。媒体因过分追求新闻自由而监督的过程中可能对司法公开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过分的媒体监督和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公正,并以司法公开为名给媒体渗透到正常的审判打开了缺口。在一项以记律师、检察官、法官为对象的特殊人群调查中,发现有一半以上的人认为媒体不公正缘于偏听偏信,一部分人认为记者不懂法,还有些人认为记者滥加评论。正因为这种媒体不公冲击了司法公开,妨害了公正司法,导致了媒体与司法之间就个案认识不同的冲突。
 第二,媒体监督对司法裁判的抨击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的不是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完成的,而是通过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并进行批示,指示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即使处理等等来完成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司法判决的既判力、公信力下降,司法系统的权威性、民主性受到严重的质疑。
 第三,媒体监督开启了“全民皆是法官”的新时代。
  “邓玉娇案”本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一开始,被害人的“官员”身份和被告人的“女服务员”身份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加上新闻报道中的“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多次将邓玉娇按倒”等关键性情节,很容易激发人们对当地官员的愤慨和对邓玉娇的强烈同情。在媒体的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甚至出现了邓玉娇英雄说、邓玉娇烈女说,众普遍认为邓玉娇不该为她的“英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有人撰文称“邓玉娇案”开启了全民皆法官的时代。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案件舆论偏向一边最终只得邓玉娇无罪释放。在现代社会,媒体的触角渗透到各个领域,对大家信息的获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牵扯到法律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极大的刑事案件,媒体为显示报道的重要性,经常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越俎代庖,再以媒体特有的公众号召力有形或无形间给法院以压力,使得法院难以公正判案,形成媒体审判,这种现象是非常严重的。
 第四,、司法机关为确保独立公正司法而排斥、防范新闻媒体。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法制基本原则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依据法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行使新闻新闻自由需要采集传播信息。当经过人工处理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进入司法人员的视听之时,就无疑要破坏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再加上就司法的天性本来就不想受到任何的干涉与影响,当媒体信息打乱了司法工作者理性工作的先例存在的时候,司法机关当然会本能的产生抵制与防范的心态。

 五、给媒体监督的意见

   面对“媒体审判”给司法造成的窘境和困难,如何规范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何既保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又避免或消除媒体大量报道对于司法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致力于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划清楚媒体报道与司法公开的界限。为防止“媒体审判”,须通过制定法律及规则尽可能地划清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的界限,其中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是关键。,在报道过程中,新闻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与法庭签署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用以指导媒体报道,限定报道的范围。这种协议就能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同时又能使媒体得到法庭的配合,我们在规范相关制度时可以借鉴。
 2、建立信任机制,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新闻媒体的视野活跃在社会各个角落,他们自身应该是具有法律知识,能够文明出席法院审理程序并能有效地报道它所了解到的情况。关键在于媒体应该公正、客观的报道法院的行为,他们不应处于敌对的位置,因为这将影响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质量。受到道德准则的约束,法官对于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所能提供的信息种类和数量有限。法官要保证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个人受到公正的审判。这就要求有时候导致法官作出限制新闻媒体进入的决定。这就需要建立媒体与法院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机制,在适当的场合媒体做到有进有退,报道妥帖恰当,成为维护司法公开的中坚力量。反过来说,法院日常也应主动和媒体沟通,就媒体报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创造和谐稳定的公开平台,以实际行为落实司法公开的要求。
 3、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有效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虽有监督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能滥用。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主要就是针对监督不到位与滥用监督权而言的。媒体监督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监督水平,提高媒体的职业化程度,提高媒体工作者的素质,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律意识。媒体监督应当在遵循新闻自由的同时,遵循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要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尊重司法的特性。建设法治国家,媒体应当把谨防超越新闻报道权限变成自己的一种自觉行为,始终准确把握。规范媒体的自身行为,目的不在于限制媒体监督,而恰恰相反,是为了媒体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媒体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综上所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既有统一性,又有冲突性;从媒体的职能看二者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从司法的职能看是限制和保护的关系;从媒体与司法的特性来看,二者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媒体相对于司法权力而言是一种弱权利。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媒体只有介入司法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能,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司法权的性质与职责决定了其与传媒的关系要比立法权、行政权与传媒的关系更为复杂和难以调和,理顺、规范传媒与司法的相互关系虽然困难但却必要。就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而言,如何有效防范司法实践中紧张现象的频繁出现,确保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实现司法的应然价值,抑或是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又妥善避免其对司法潜在的消极与不良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媒体依法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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