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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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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论文范文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1761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操作中法律问题的主要对策。

内 容 摘 要
摘要: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村信用社的安全和效益。本文主要分析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业务操作中主要存在贷款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有关于在贷款业务操作上的法律对策,以便于贷款管理走向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法律的保护。本论文也就着重论述两大内容:一、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二、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操作中法律问题的主要对策。希望本论文能为同行的广大农村信用社工作者带来借鉴或参考的价值作用。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当前,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信贷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着违章操作,业务技术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不善于依法管理贷款和维权,从而导致贷款形成风险,严重地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发展。现就湛江市范围的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作探讨。
首先谈论第一个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主要存在下面的四方面的问题:
(一)、逾期贷款丧失诉讼时效。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滞帐贷款),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湛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为例,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有6432户,其中丧失诉讼时效的有3610户。据不完全统计,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两年以上的占全部贷款的70%,其中失去诉讼时效的占比50%,而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1)、债务人信用差,个人、企业恶意逃废债严重。(2)、信用社内部违章操作现象严重。(3)、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逾期贷款失去诉讼时效等。
(二)、贷款担保操作不规范。信用社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1、保证、2、抵押、3、质押等。虽然农村信用社对贷款担保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1)、抵押物不合格。(2)、抵押物所有权没有依法登记和换证。(3)、抵押物价值严重被低估。(4)、担保抵押要件和要素不全。(5)、抵押担保主体没有代偿债务能力或担保无效等。(6)、第三人抵押担保财产所有权人没有出其证明书。(7)、合同书上只由分社盖章而法人未盖章。(8)、或用房地产复印件作抵押等。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容易造成借贷合同不成立,而失去法律的保护。据了解,湛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从近几年来接受房地产抵押贷款有2167宗,涉及贷款金额外负担1516万元。其中无效抵押担保的有315宗,涉及贷款金额963万元。大部分的抵押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三)、企业赖债起诉难。有些高比例负债的企业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债信观念淡薄,对贷款能赖则赖,能逃则逃。对于逃废债的主要手段有:(1)、利用改制机会逃废债。由于历史等原因,一部分企业长期存在信用意识差的问题,加上信用环境差,扭曲了借贷之问的信用关系,导致一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利用各种兼并、承包、破产等机会逃废债务。(2)、恶意拖欠。这种逃债方式比较普通。(3)、利用多开户逃废债务。部分企业为躲避债权单位的监督,千方百计钻空子,到其他银行开设多头结算帐户,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4)、农村信用社或碍于某种关系,不敢起诉追收贷款等。据估计,湛江市某农村信用社因企业逃废债务形成的不良资产有3746万元,占不良资产总额的22%。
(四)、信贷人员在业务操作上存在着法律的误区。
由于信贷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在业务操作上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下面就这个问题谈一下三点见解:
1、贷款逾期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就不再承担偿还责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实际上超过诉讼时效,只是法院不再受理案件的审判,即丧失法律的胜诉权,而债权、债务的关系只有通过偿还才能消灭,没有偿还的债务将永远是债务,信贷人员应该采取其它有效方法继续催收债务人偿还。
2、抵押登记逾期不办理续期登记,抵押合同自动终止。如:湛江市某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出现如下事例:在2002年7月,陈某某因扩大生产需要向某信用社借款10万元,并用其朋友王某某在市区的一套住宅作抵押,陈某某便和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于2003年6月底前归还,同时还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房管局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借贷合同便生效。但是到了借贷合同到期后,陈某某却因经营不善,无力归还本息。信用社方面多次催讨无效后于2003年11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拍卖了王某某房屋以偿还借款本息。王某某不服,认为房管局在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的“权利存期限”栏里明确其期限是2003年6月底,而今时间已超过半年,抵押权已经失效。后中级人民法院经审认为,抵押有效,判决拍卖王某某房以偿还信用社借款行为属合法行为。从上例可以看出,如果信贷人员误认为信用社在权利存续期限内没有主张或行使相关权利,抵押权将不复存在,这样,容易造成信用债权权利白白浪费。其实,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且从民法角度讲,抵押是一种物权,物权的取得和丧失,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房屋抵押权的丧失一般有:(1)抵押权的行使。(2)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3)所抵押的房屋灭失。(4)关于房管部门登记文件中的记载问题,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在《关于〈房屋他院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规定:抵押期限是抵押合同中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他项权利在未依法注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他项权利人(即抵押权人)可凭〈〈房地产他院权证〉〉作为法律要件之一,依法行使他项权利。这样,才能使信用债权权利得到充分利用,有利于信贷资产的保护。
3、担保合同无效,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保方”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之所以规定以上几类不得保证人,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担保的组织的特殊性,实际上无力履行担保义务。如果上述组织在经同中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无效,但并不代表没有任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就说明,法律对担保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还是担保合同本身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由于有的信贷人员误认为信用社在权利存续期限内没有主张或者行使相关权利、抵押权将不复存在、以上的种种误解,容易造成信用社债权权利的自行放弃,不利于信贷资产的保全。
基于上述的种种问题,我们如何去解决?下面谈论第二个问题的个人看法: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操作中法律问题的主要对策。
有以下六方面的对策:
(一)、积极主张权利,确保贷款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在贷款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所遇到第一个问题是贷款诉讼时效确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对于逾期贷款,一时难以收回或处理的,可以通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来延长诉讼时效,使诉讼时效中断后中重新计算,以达到保护债权的目的。
在实际的操作中,农村信用社应有尽有:(1)、及时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即主张权利)的形式,要求债务人签名认可,或让债务人拟定新的还款计划,以视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二年内,若仍不还款。可再次用上述方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对于有担保人的,要及时督促,要求债务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如果逾期不归还的,由担保人偿还,要特别注意,如第三者〈〈担保书〉〉写明保证期限的,主债务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也要相应办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手续,才能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体制,密切关注贷款期限和担保期限,要及时掌握借款人状态和变化动态,及时预警,在诉讼时效到期前,针对借款人不同情况应采取催收、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等,一切手段中断诉讼时效。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款管理特别是逾期贷款的管理,建立完善贷款档案管理,针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信贷人员应积极主张权利,尽快补发“催收通知书”手续,最好做到每一年至少签收一次,以确保诉讼时效,保全信贷资产。对于不同的贷款对象,应采取不同的策略,重新启动诉讼时效;在实际操作上还应对所有的贷款户进行排除清理的作法,列出借款人清单上门催收,通过耐心说服借款人接受催收事实,实行推广应用“收一元利息,保诉讼时效”的作法,达到启动新的诉讼时效的目的。
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担保手续。这个问题有五点值得注意的:
1、审查抵押品的合格性。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合格的抵押品。(1)、是抵押品应当为抵押人所有。信贷人员在业务操作上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有关所有权证书,以确保抵押品为担保人所拥有的。对于存在所有权纠纷的财产或权利,不能接受其作为抵押品。对于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财产或权利,要取得各所有人同意。(2)、抵押品应当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抵押物的范围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权不能作抵押品。如土地所有权;没有地上建筑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以上的抵押品应杜绝作为抵押物。
2、抵押物没有依法登记和换证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特别要做好逾期贷款的登记和换证工作。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有:(1)、以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乡镇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程度不同,在业务办理中,只签定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或为了减个人、企业抵押物办理中评估、办证、收费等麻烦,而迁就个人、企业采取只收取抵押物证书由信用社保管的作法,使抵押物形成名义担保;以上的情况可能导致贷款到期不归还时,债权人权益无法保障,容易造成贷款真正追索时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因此,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时一定要做好抵押登记工作。
3、抵押品的价值严重小于所标的物的价值。要严格加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价值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因此,信用社在办理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时,应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估,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债权价值。
4、抵押担保合同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完备的,要依法补齐。要特别重视贷款合同的管理。应定期检查贷款合同的完整性。对办理贷款的各类借据,抵押担保合同等,要定期检查合同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不齐全、不完备的,要及时依法补办完整。如:稽核在检查中发现有的保证条款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贷款人加盖了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于合同有明确规定“合同应经各方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所以,对于当事人或法人未签名或未盖印的,要补签名或补盖印章;对于抵押财产所有权人未出具“委托书”、“身份证”或未按指模的应补齐,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5、抵押担保主体没有代偿债务能力的或无效担保的,可动员借款人归还借款或转由保证债务偿还能力的经济组织、个人作抵押担保。另外,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信贷人员在签订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合同时,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注明已取得保证人书面的确认,使担保变成合法性。特别要信贷人员注意的是任何合同内容的变动都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确认。此外,还应及时做好第二还款人的追索。当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出现偿还困难时,应及时追索担保人偿还借款。
(三)、加大依法收贷的执行力度。以法收贷,要吸取以往的“方法不对,官司易羸,债务难收”的经验教训,努力加大执行力度。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要认真进行诉讼效益分析,选取起诉对象。诉讼效益分析就是 要依法收回的每笔贷款在扣除其所需要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支出后,实际能够收回多少贷款本息,看实际效益是多少。在诉讼对象上要选择有能力偿还贷款的债务人和已办理财产抵押的债务人,避免赢了官司赔了钱。
(2)、要搞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的胜诉打下基础。依法收贷,必须重视和收集相关证据,除借据、合同、抵押财产、公证书外,其它相关证据也是必须确凿,做到无懈可击。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取回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而且还要取回债务人的其他有关债权人的证据。
(3)要督促抓好执行工作,确保胜诉成果的落实。为了防止胜诉后执行难,要抓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通过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存款帐户和采取其它方法来限制其财产外流。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有一定还款能力的钉子户、赖债户依靠司法部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如采取搜查、扣押、查封和拍卖等,起到“起诉一些,收回一批,震慑一大片”的作用,以加大警示震慑效果。对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和工商、税务通力合作,使其不得为逃废债户登记变更和换发营业执照,还要同其他金融机构把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列入无信用企业名单,实行不开设新帐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联合制裁方式。
(4)、讲究策略,积极取得党委、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村委班子的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和协调,为消化企业债务包袱,盘活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建立借款人信息共享制度。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以及联网,各金融机构已大部分实行全国通存通兑,应尽快做到借款人信息资源共享。按现在的技术条件,农村信用社有必要也有能力在某系统内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让其所有的信贷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利用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可以收集一些有钱不还,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企业运行状况较差,贷款风险系数过高的借款人的信息,通过在系统内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的形式,禁止其他网点向不良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有效地截止新的不良贷款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旧贷款。
(五)提高信贷人员的管理素质和法律意识。
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风险意识薄弱,管理观念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信用社要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增强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信贷人员系统地学习有关业务、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增强依法办事的自学性,做到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应着重加强对我国《担保法》、《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学习,掌握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并将其正确运用到日常的业务中,以便在信贷操作中能熟练地掌握和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权益,以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确保信用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六)、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为信用社提供良好的经营氛围。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是依靠社会信用环境来维持,也即是大力开展全民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是“三农”,即农民、农村、农业。发展农村和农业经济是农村信用社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中央附给农村信用社的重大寄托。但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政策环境,农村信用社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个人认为有几点要值得认识:
(1)、个人、企业要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遵循诚实守信,公开竞争,依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2)、加快信用法制建设。国家应该从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入手,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尽快出台个、企业信用征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部门要尽快制定维金融债权法律,坚决打击各种金融逃废债务的行为。同时要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效果,降低诉讼成本,应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干扰,确保司法公正,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环境。
(3)、农村信用社应大力宣传维护金融债权的典型事例。对逃废债个人、企业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严惩不守信的个人、企业,使失信者在法律面前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增强社会信用意识,进一步净化信用环境。
 
总之,我们必须认识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中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同时依法办理和解决它,给广大有需要信贷用款的群众带来方便和实惠,同时杜绝不良贷款的发生。这样,我们的经济才能提高得更快,我们的人民生活水平才能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改革与发展的成本: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形成与处置:《金融研究》,2004年11月;
2、对商业银行问题贷款的思考:《南方金融》,2004年12月;
3 、《银行法律实务》,刘军、吴斌、梁文永、何益群编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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