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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的困难与对策

作者: (字数:7625)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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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论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的困难与对策,论文范文关键词:论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的困难与对策
论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的困难与对策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2806  论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的困难与对策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定价实况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定价特征
1、浮动利率简单固定化。
2、贷款利率浮动档次化。
3、利率定价因项目不同而呈多样化。
4、因风险溢价不同利率定价体现区别化。
5、清收不良贷款利率趋向灵活化。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弹性定价的效应 
1、刺激了信贷投放规模的扩大。
2、增强了信用社经营效益。
3、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4、抑制民间借贷扩张。
5、促进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
6、对社会信用起到了抑恶扬善的作用。
四、贷款利率实行自己定价后存在的问题 1、农民负担有所加重。
2、利率杠杆微观失衡。
3、利率定价潜在歧视。
4、信贷风险间接扩大。
5、社农关系受到影响。
6、“人情贷款”得不到制约。
五、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1、建立统一有序的同业拆借市场,促使市场利率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2、采取先外币、后本币,先存款、后贷款,先批发、后零售,先调整幅度,后彻底放开的方式,逐渐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3、深化农村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对利率变动反映灵敏的市场主体。
4、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消除利率传导的障碍。
5、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并非等于全面的自由化,而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内 容 摘 要
通过大同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定价的实际情况,反映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定价的特征和引发的效应、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浅议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的困难与对策
——对大同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情况的调查
多年来,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确定一直都是遵循既优惠于其他金融机构又不宜超出农民承受能力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同时还承担着支农任务。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两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大小分别划定,而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资源重新配置。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由[1,1.5]扩大到[0.9,2.3],实行上限管理,并按6个月、1年、1至3年、3至5年和5年以上五个期限予以区分,浮动幅度从下浮10%到上浮130%。通过对大同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调查,普遍反映组织资金能力增强,经营状况改善,民间借贷有所抑制,但同时反映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情度不高,存款浮动幅度不大,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贷款利率上浮后贷款营销难度增加。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定价实况 
从2004年10月29日起,大同市各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利率在同档次基准利率浮动[0.9,2.3]倍之间自主定价,对小额农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等级为一级户的利率上浮10%-60%;二级户的上浮20%-80%;三级户的上浮30%-100%;四级户的上浮60%-130%。对企业贷款根据其信用等级和在信用社结算往来流量与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低来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2005年12月末,大同市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为395496万元,其中工商企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其它贷款分别为56944万元、267886万元和70666万元。不上浮的有15005万元,按[1,1.3]、[1.3,1.5]、[1.5,1.7]、[1.7,2.0]、[2.0,2.3]五个区间浮动执行的分别有21398万元、48690万元、108900万元、118400万元、83103万元。
2006年5月末,各项贷款余额为526098万元,其中工商企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其它贷款分别为71151万元、365284万元和89663万元。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的有12008万元,按[1,1.3]、[1.3,1.5]、[1.5,1.7]、[1.7,2.0]、[2.0,2.3]五个区间灵活浮动执行的分别有24980万元、62500万元、110290万元、140125万元、176195万元。利率上浮1.5倍以下的贷款基本为不良贷款。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定价特征 
通过对大同市部分县、市农村信用联社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的贷款利率浮动情况的抽查,可以看出大同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1、浮动利率简单固定化。如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新荣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浮动利率只是简单地按贷款对象进行固定的利率浮动。具体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农户联保贷款上浮(1.3,1.5),半年期内执行6.3‰,半年期以上执行6.6375‰;对个体工商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贷款上浮(1.7,2),半年期内执行8.4‰,半年期以上执行8.85‰。对没有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原则上不放贷,若有贷款则按100%上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对象的贷款优惠主要只是体现在贷款额度上,在浮动利率上少有体现。而新荣区农村信用联社在下发贷款利率浮动指引中将利率浮动实质上也固定化,并没有针对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浮动区间,只按持证、无证、期限等对农户进行简单区分给予一个固定利率,缺乏灵活性。在具体执行中也体现了这一情况,如2005年各大社对农户贷款利率基本上统一上浮100%,2006年则绝大多数分别固定上浮三个档次,即对有贷款证和股金的农户贷款固定上浮到基准利率的1.8倍,对只有股金的农户固定上浮到基准利率的2倍,而对“双无”的贷款上浮到2.3倍。利率的浮动基本没有体现大社的浮动定价特色。
2、贷款利率浮动档次化。农村信用社为防范信贷风险,近几年来对农户基本上只发放两个期限的贷款。如新荣区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也只根据期限简单区分执行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和6个月至一年两个档次,而基本上再无其它期限档次的贷款。据对新荣区太平信用社近三年新发放的贷款调查看,三年中共发放贷款3328万元,期限全部是6个月以内和6个月至一年。2005年新投的1576万元贷款中,6个月以内有756万元,6个月至一年的有820万元。贷款利率简单档次化,虽方便于日常操作,但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业生产需要。据反映,简单的期限档次与不同产业、不同周转速度的农业生产难匹配。如山林承包,收获期一般为二年甚至更长,一年期的贷款很难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无法使农户从信用社获得稳定资金,也使得一部分农户不得不转向其他渠道的融资。
3、利率定价因项目不同而呈多样化。如天镇县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利率基本上在[1.9,2]区间浮动,上浮幅度为90%至100%,6个月以内贷款最高利率标准10.44%,实际执行定价为10.08%,1年期贷款最高利率标准11.16%,实际定价为10.62%;个体工商及农业大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般在120%左右,其6个月以内贷款最高利率标准12.006%,实际执行定价为11.88%,1年期贷款最高利率标准12.834%,实际执行定价12.6%;而存单质押贷款利率则维持较低水平,其6个月以内贷款利率实际定价8.3%,1年期贷款利率实际定价8.9%。三种项目贷款利率定价水平均未一浮到顶,但从实际定价情况来看,存单质押贷款因质量好、风险小,利率定价最低,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定价因为政策性优惠,保持中间水平,而农村个体工商户及业主大额贷款利率定价则相对较高。
4、因风险溢价不同利率定价体现区别化。如天镇信用社所制定执行的利率档次虽少,但对黄金优质客户、有存单质押的少数客户利率定价有所区别。在一般利率水平上根据贷款风险的大小适当给予优惠,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贷款利率风险溢价。对没有贷款证和股金证风险相对较大的客户按基准利率2.3倍的贷款,对极少数信誉高、经营情况较好的黄金客户执行基准利率1.8倍以下的利率,对贷款无风险且保证了信用社稳定的资金来源的质押贷款利率略高于基准利率。如2005年10月份,一位长期与农村信用社有业务来往并且诚信好、持证的工程承包商向信用社借款,以房产过户抵押办理了15万元贷款,期限半年。信用社为稳定该客户对其执行的是基准利率,没有上浮。又如某信用社的一贷款户原贷款利率10.62%,要求下浮贷款利率,该社与其协商,只要持有该社的存单进行质押,即给予低利率。
5、清收不良贷款利率趋向灵活化。去年来各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利率方面具有一定范围的定价自主权,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来确定利率水平。借贷款利率浮动可以自主灵活定价的契机,有的甚至只由本不收息挽回资产损失,如阳高县农村信用社成功清收了一部分不良贷款。如某信用社1995年发放一笔金额为15000元的贷款,其间由于贷款人家庭确实存在困难,几次协商希望能将利率下调,但由于利率定价的简单固定,都没有成功,现在由于改变了过去利率政策的固定性,最后通过协议将利率按7.56%计算,贷款人将本息一次付清。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弹性定价的效应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连续扩大,使基层信用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贷款利率的把握更具灵活性,贷款利率定价的选项增多。但信用社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幅度后,对社会、农户、农村信用社产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及影响。
1、刺激了信贷投放规模的扩大。通过对农户信用等级及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扩大了客户群体,扩充了资本营运市场,争取到更大收益空间。截止2006年5月,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为526098万元,比年初增130600万元,同比增76685万元。全市共累放贷款257327万元,比同期多放 126774万元。全市农村信用社累收贷款126727万元,比同期多收50096万元。
2、增强了信用社经营效益。高效、合理运用贷款风险定价,核定优良载体,实现社农双赢。如天镇农村信用社2004年信贷规模扩大了0.5亿元,10月29日前的利率多上浮50%,10月29日后多上浮80%,对利息收入的大幅提高起到了主要推动作用,武穴信用联社也因此去年实现盈利106万元,结束了近七年亏损的局面,今年的整体利率水平相对去年又有提高,利息收入将进一步增加,形势比去年还要乐观。
3、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通过贷款利率浮动杠杆,强化了信用社在金融领域的标识和地位;随着信用社贷款面的扩大和贷款金额的增加,缓解了部分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的矛盾。如左云县农信联社截至2006年5月底,向信用社向市民营企业发放贷款834万元,向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370万元和9383万元,促进了麻城市民营经济的发展。
4、抑制民间借贷扩张。近年来,随着储蓄存款的激增,农村信用社资金充裕。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后,随着赢利空间的扩大,信用社贷款积极性高涨,贷款增长幅度很大。截至06年5月底,农信社新增贷款1306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6685万元。资金幅度扩大对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民间借贷增长势头。
5、促进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2004年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定价方面更有自主权,可以通过协商在不低于国家基准利率水平的基础上,灵活自主确定不良贷款的利率,从而达到对可能损失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目的。2004年,天镇农村信用社共清收不良贷款余额2235万元,比不能灵活定价的2003年多清收836万元。
6、对社会信用起到了抑恶扬善的作用。目前的贷款浮动机制,通过对已发信用证的农户实行优惠定价,对无证的实行高利率定价,明显区分了资金成本的高低,对人们的贷款信用起到了“抑恶扬善”的效果,有助于抑止不良信用行为的发展,激励守信者更守信用,鞭策不守信用者去改弦更张,做一个守信者。
  四、贷款利率实行自己定价后存在的问题 
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扩大以及信用社贷款发放迅速攀升给信用社带来了更多的利润,并且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1、农民负担有所加重。对“三农”减负增收、多予少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政策,更是近两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的重中之重。农业、农村和农民因资金实力弱和抗风险能力差,恰恰是急需信贷资金和优惠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但由于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对“三农”贷款的利率出现了走高或一浮到顶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2、利率杠杆微观失衡。利率作为信贷资金价格的反映,在完全市场化条件下,利率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资金供求的市场配置,由资金的供求双方协商定价。由于农村信用社服务和支持的对象是“三农”经济,其融资渠道狭窄,易受区域资金紧缺的影响。基层信用社和贷款农户作为利率市场的两个微观个体,在确定贷款利率价位的过程中,一般以信用社为主体,上浮多少基本由信用社决定,贷款农户对利率价格只能是被动接受,利率定价重心偏离,协议定价流于形式,公平交易含量较少,因此,利率作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难以充分发挥资金供求和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
3、利率定价潜在歧视。近几年来,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基层处所陆续撤并,贷款权限逐渐上收,农业银行支农贷款持续负增长,邮政储蓄资金只存不贷,造成农村信用社在支农贷款的供应市场基本处于垄断地位。由于农户缺乏其他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在“三农”资金市场基本处于卖方市场的条件下,农户对生产投资的信贷资金需求别无选择,从实际情况来看,信用社的支农贷款仍是农户发展生产的“首选”,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价位的持续上扬,以及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单边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农民资金需求的价格歧视。 
4、信贷风险间接扩大。一是贷款利率上浮过高会出现“利率虚高”问题,即贷款利率定价张力大于农户经济承受能力,导致农户还款付息难度加大;二是不能排除少数不法分子以高利率高回报诱骗信用社贷款问题,即利率投机定价行为,其后果是农贷投放具有高风险性;三是基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监控机制不健全,利率定价行为可能潜在暗箱操作或“人情定价”,随意性扩大,公平性趋弱,影响信用社的声誉和利益,也损害了农户的正当权益,甚至产生道德风险。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加大了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
5、社农关系受到影响。农村信用社“立社”于农村,服务于“三农”,如果丢失了“三农”这块阵地,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贷款利率普遍大幅上浮,甚至“一浮到顶”,从短期来看可增加信用社收益,但从长远考虑,或可影响信用社发展后劲,且对国家重点扶持“三农”、发展“三农”的政策具有负面作用,使信用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职能效应大打折扣,导致一些农户产生“畏贷”心理,甚至对信用社的服务宗旨产生疑虑,进而影响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密切关系。
6、“人情贷款”得不到制约。目前信用社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其对贷款的审查没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其贷款利率浮动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大程度上难过“人情关”,潜藏着放款人的道德风险。
五、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改革。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如采取“激进型”的开放模式,在各种条件不具备时仓促行事,势必会加大改革成本,增大金融风险,甚至可能会导致改革的失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机制并不健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能力和经验也非常有限。所以,很难在短期内具备利率市场化的各项前提条件,采取“渐进型”的开放模式无疑更具有现实可能性。当然,等到所有条件都全面具备时在放开利率的做法也过于保守,这种战略会降低金融风险,但同时也会延误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我们应伴随着各种条件的准备和逐渐形成,采取以下措施,循序渐进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1、建立统一有序的同业拆借市场,促使市场利率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应选择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突破口。近年来,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的松散性、分割性和区域性。而且,同业拆借市场与其他货币市场(如国债市场、商业票据市场等)还未形成相互联系和有机运行的整体。我们应在现有资金市场的基础上组建同业拆借市场组织体系。首先,各商业银行可分别设立一家同业拆借中介机构,来负责系统内横向资金余缺的调剂。其次,建立全国资金融通中心,进行跨系统、跨地区的资金余缺调剂,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提供报价、咨询服务。
2、采取先外币、后本币,先存款、后贷款,先批发、后零售,先调整幅度,后彻底放开的方式,逐渐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①先进行贷款利率改革,适当放开其浮动幅度,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市场状况,在中央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确定对企业的各期限、各档次实际贷款利率,这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达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统一,也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及时向市场传递中央银行的利率意图。②对存款利率的改革,应先放松对大额存款的利率管制,同时适当增加存款利率档次,并可在贷款利率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规范存贷款间计息规则,使两者建立相关对称关系,从而为全面进行存款利率的改革打好基础。
3、深化农村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对利率变动反映灵敏的市场主体。我国利率机制不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作为利率调整的对象,产权不明晰,预算约束软化,行为不规范,从而使其对利率变动缺乏弹性。所以我们必须深化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首先,要实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落实企业自主权。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享有财产收益权,并有权监督企业经营行为,选择高层管理人员,但无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作为法人实体,拥有法人财产权、机构设置权、人事变动权等,但必须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其次,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建立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在给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又企业自担风险。再次,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使其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在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形成目标一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的利益驱动和风险约束机制,来加强企业对利率的反映程度。
4、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消除利率传导的障碍。我国利率传导机制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尚未真正得以转换,银行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所以必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并按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当前,我们应大力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并使其逐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加强自我约束机制,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只有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得以彻底转换,才能保证利率信号的准确传导,促使市场化利率的形成。
5、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并非等于全面的自由化,而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必须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操作规程,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从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可以说,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是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为关键的前提条件。

参 考 文 献
[1]大同市农村金融研究。2006年有关各期。
[2]大同市金融简报。2006年第4、5、6期。
[3]经济学动态[J]。2002年——2006年有关各期。
[4]中国流通经济[J]。2005年有关各期。
[5]利率市场化:机遇与风险并存[J]。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6]黄达。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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