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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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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2955  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民间借贷现状┄┄┄┄┄┄┄┄┄┄┄┄┄┄┄┄┄┄┄┄┄┄┄第3页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第4页
(一)、社会传统的渊源。
 (二)、资金供求的失衡。
 (三)、信贷政策的影响。
 (四)、盈利思想的引动。
(五)、手续简便的驱动。
三、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第5页
(一)、加重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二)、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三)、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
(四)、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五)、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当前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7页
(一)、借款用途不合法,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或立书面协议不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发生借贷纠纷时形成“空口无凭”。
(三)、支付利息严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且利率高得无度 
(四)、没有及时催要,没有在规定诉讼时效内进行起诉,导致债权丧失。 
五、对策┄┄┄┄┄┄┄┄┄┄┄┄┄┄┄┄┄┄┄┄┄┄┄┄┄┄┄第9页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二)加强政府引导,开启民间资金多种投资渠道 
(三)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
(四)强化银行信用,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完善 

内 容 摘 要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借贷行为,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成为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及对经济影响的分析,从法律角度揭示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对策。

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集体及其相互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适时关注民间借贷发展情况,掌握其发展方向,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积极引导,逐步把民间借贷扶上正轨,是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规范民间借贷,使之为人民生活、经济服务,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缓的社会法律课题。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是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甚至成为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1.4万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以广西为例,广西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较为活跃或金融服务缺失区域,社会民间融资量占广西贷款的比重约15%。民间融资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一是自然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一般期限较短、无须担保等繁琐手续,利息补偿较灵活;二是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融资,利率双方协议;三是通过互助会、合会、典当、寄售商行等方式进行融资;四是参股合伙经营,自然人之间实行股份合作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五是企业内部职工或社会集资,表现为风险金的形式;六是商业票据转让(贴现)。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一)、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而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二)资金供求的失衡。长期以来,我国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三)、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四)、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五)、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三、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向企业或乡村两级政府、集体经济部门渗入,并不断蔓延和发展,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如本地一些企业由于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在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二)、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三)、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四)、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五)、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如由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高,一些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外还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四、当前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及其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民间借款是指自然人之间,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借贷行为,其行为的成立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之上的,是因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而生之债,简言之归属合同之债,是按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关系,其法律特征符合债法的特征。当前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借款用途不合法,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一些民间借贷由于贷款人缺乏法律意识,发放民间借贷用于非法行为,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二)、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或立书面协议不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发生借贷纠纷时形成“空口无凭”。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三)、支付利息严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且利率高得无度 
在实际民间借贷过程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现象较为普遍,且有时高得离谱,甚至是十倍或十几倍,几十倍不等,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四)、没有及时催要,没有在规定诉讼时效内进行起诉,导致债权丧失。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策:
(一)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政府引导,开启民间资金多种投资渠道 
政府可通过发行建设基金形式,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吸引民间资金来投资,参与经济建设。针对个体投资风险大的特点,建立一批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由专业人才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将众多分散的民间资金集中起来,参与桥梁、道路等社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通过民间集资、项目包放、园区建设等多种渠道,让大量的民间资金浮出水面。地方性商业银行可吸纳民间资本再扩股。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支持力度,把地方的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建立小型企业投资公司便于对小型企业投资公司发放贷款,满足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又可把民间信用纳入银行服务的范围。可以允许企业集团内部成立财务公司进行资金余缺调剂。允许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提倡企业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将集资转变为入股,以增强企业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在登记规范的前提下成立专门的票据经纪公司,人民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可以从经纪公司筛选部分符合贴现和再贴现要求的票据,引导和规范民间票据市场。 
(三).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四)强化银行信用,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完善 
一是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的改革。通过产权改革,积极吸引民间资金和更多的农民入股,增强信用社的经营实力,将资金优先投向农村。从引导民间信用的角度出发,农村信用社要真正立足农村,恢复降低贷款门槛,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二是根据有关规定,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可率先进行设立民营金融机构的探索。三是加强金融政策的渗透力度。深化银行、证券等行业的改革,增强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等的辐射能力,引导民间借贷。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利率杠杆调剂民间资金。四是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功能和产品的创新。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的种类,提高科技含量,针对不同阶层的需求,推出个性化的银行产品吸引社会资金,如开办民间资金委托银行放款、票据融资、保险代理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等形式,进一步聚集民间资金。要重视大中城市、县城重点集镇的业务扩张,实现民间资金的分级引导和回笼。按照现代的营销理念,把客户经理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再造银行的业务流程,尽量减少流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开辟民间资金吸收和投放的“绿色通道”。         

参 考 文 献
1、《浙江民间信用的发展趋势和对策建议》蒋志华等
2、《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张大龙
3、《规范民间借贷势在必行》 钟庆作  陈永忠
4、《浅析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保护》 郭旗聪
5、《避免民间借贷纠纷须防患于未然》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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