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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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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3618  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内 容 摘 要
【内容摘要】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出于竞争和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放松对本国金融业的限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动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改革。加入WT0以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改革压力。本文拟就我国金融业混业趋势作肤浅探讨。
 
目录
:一、国际上金融业经营的潮流和趋势及目前我国混业经营的状况1
1、国际基本情况1
2、国内基本状况2
二、我国实现混业经营所争取的形式3
三、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4
1、金融机构降低成本、追求高额利润的“经济人”要求。4
2、分散规避风险的需要。4
3、从货币市场为主向资本市场为主转变5
4、企业与个人资产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5
5、金融全球化竞争需要。5
四、我国实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步骤6
第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混业经营业务。6
第二方面,建立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7
1、《安徽金融》 【J】2003年5期10

:一、国际上金融业经营的潮流和趋势及目前我国混业经营的状况
1、国际基本情况
20世纪以来,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混业一分业--混业的历程。1929年之前的世界各国金融业都实行混业经营。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的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各国纷纷仿效,混业经营—统天下的格局演变为混业和分业两种经营模式并举的格局,前者以德国、瑞士和奥地利为代表,后者以美囤、日本和英国为代表。到20世纪70-80年代,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之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逐步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开始出现重新实行混业经营的动向。1999年11月美国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升格的或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控股的子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但仍然不能从事金融之外的实业。至此,美国金融业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上是公司,而非银行,因而它可以免受《银行法》的限制,可以合法地从事-系列的银行业与非银行业的业务经营,并可以跨州经营业务。为了限制银行控股公司上述经营行为,美国国会于1956年颁布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将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也纳入了分业经营的监管范围。按照《银行控股公司法》的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只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或者与银行业务相关的附属业务。如果成为一个银行腔股公司的公司原来拥有实业,该公司必须在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后两年内抛弃或者剥离所有与银行业务无关的实业。同时,该法还规定:除非州法律明确许可,银行控股公司可能从事新的跨州收购(1956年之前的收购可保留);在收购任何银行或非银行机构有股票权的股份时,需报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英国在过去的银行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兼营银行证券业务,但是以四大银行为首实际上存在着分割不同业务的现象。20世纪60年代以后,银行开始通过子公司进入到证券发行业务。1986年实施“金融大爆炸”的改革以后,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进入证券流通业的银行数目大大增加。与此相适应,英格兰银行所拥有的银行监管权限移交给证券投资委员会,并进一步将证券投资委员会改组成为新的“金融服务机构”(FSA),使之成为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责任于—身的一元化金融监管机构。随后,日本政府开始效仿英国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
2、国内基本状况
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与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相悖。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我国的银行、证券商、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面对新形势,中央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致同意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进入股票市场,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2000年2月23口,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白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这十分重要的“三着棋”,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是长期、低廉的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使得证券市场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股市增加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而满足了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允许券商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间接进入股市,也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二、我国实现混业经营所争取的形式
金融集团的出现正是目前我国金融业试验混业经营的重要—步。根据《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定义:金融集团是指至少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当中的两个领域的企业集团。它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全能制银行式的混业经营方式,此模式能通过设立“防火墙”将风险隔离在其特定机构的优势,这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是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模式。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发展,其中主要有两种形式:
 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与中信公司均为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以金融业为主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等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拥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2002年12月15日,该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保险公司联手组建叫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目前的光大集团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而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金融机构有: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等,并列控制着16个直属于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行业横跨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租赁、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集团。
 2、非金融机构控股。典型代表是山东电力集团。该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但其控股或参股了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如控股英大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为规避法律在海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的小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
 
三、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历史进程的加快和不断完善,面对加入WTO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竞争形势,要求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顺应世界金融潮流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来分析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1、金融机构降低成本、追求高额利润的“经济人”要求。
 我们知道,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其他普通行业平缓,既具有很大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资产专用型在降低,因此也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的驱动。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降低成本。
 同时,分业经营的政策与法律环境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中央银行连续的利率下调和存贷款利差的缩小,使银行失去了高利润收入的政策空间;财税新政策的施行包括呆帐准备金等数项计提,税率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压缩了银行业的利润空间。目前,银行业的平均资产利润率只有1%,资本利润率5—6%,在分业经营条件下,银行处于相当不利地位,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市场竞争难以形成,银行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网络资源浪费极大。同时,由于非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商业银行不但不能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参与竞争,创造合理利润,而且由于不能提供综合化服务,还会失去许多客户和资源,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因此说,分业经营的社会成本极大。
 2、分散规避风险的需要。
 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动力,尤其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固定汇率制度崩溃,全球金融市场进入高度动荡时代,金融业的市场风险急剧加大,金融危机日趋频繁,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多样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要求愈加迫切。而市场风险是必然的,整体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但风险可以防范、分散和规避。—是通过经营决策者主观认识和客观事物的一致性予以回避,二是通过资产的投资组合予以分散降低,达到承担有限风险、获取稳定收益的结果。资产投资组合主要包括:资产的多元化、投资品种的多种类、资产及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及动态平衡。其中,资产的流动性是分散和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之—。随着现代经济运行节奏和周期的加快,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形态的分离,资产证券化比例提高,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将成为可能。
 3、从货币市场为主向资本市场为主转变
 改革开放前我国无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资本市场逐步发展,特别是近两年来,资本市场呈加速发展态势,资本市场规模和品种不断扩大,证券化比例大幅度提高,企业及个人都在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投资和交易,证券资产比例在提高,银行储蓄比例则相对下降。目前每年资本市场交易额达4万亿左右,预计五年后,资本市场交易额将会翻番,届时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市场格局将会形成,对以经营货币市场为主的商业银行将带来严重挑战,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及时调整战略,无疑将陷入被动。
 4、企业与个人资产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的金融资产不断增长,截止2000年6月底,企业金融资产4万多亿,个人金融资产近10万亿。利率水平的不断降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多种投资工具的增加,人们已不再仅仅满足于获取储蓄资产的银行利息。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获得“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而这—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做到。预计未来10年,我国企业和居民的金融资产也将和国外一样形成“三三制”,即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各占三分之一。伴随民众资产的多元化,迫切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综合服务。
 5、金融全球化竞争需要。
为适应经济与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各国金融业普遍实行混业经营,以谋求金融业的平均利润和规模化经营效应,通过多元化经营、多地区经营分散各类经营风险。美国原先的分业经营模式由于不利于全球竞争而转向混业经营模式。相比之下,中国金融业还基本上固守“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形成巨人反差,在外资银行全线进入我国市场时将会面临巨大挑战与压力。
 6、金融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革命性进展,金融衍生品与对冲手段的不断丰富,也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的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
 
四、我国实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步骤
 在致力营造实行混业模式的前提条件时,可以在前提条件逐步改善的基础上,相应地实行渐进改革,骤步将“防火墙”取消。从总体上看,在加入WT0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可分两个方面逐步引入混业模式:
 第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混业经营业务。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就明确界定了不允许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容。同时,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业务:
 1、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直接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保险业务等。
2、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商业银行对证券业业务渗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代理证券业务;b)金融衍生业务;c)各类投资基金托管;d)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e)金融信息咨询;f)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g)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其中a)-c)类中间业务适用于审批制,d)-g)类中间业务适用于备案制。因此,在《暂行规定》出台后,商业银行从事上述七种中间业务,可谓名正言顺有理有据。
与《商业银行法》比较,《暂行规定》既明确了中间业务,又大大拓宽了中间业务的范围。以代理证券娄务为例,在《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实际可以从事的代理证券业务只是“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其证券仅仅指政府债券。而《暂行规定》规定的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证券业务中的证券则没有特别指明是政府债券,理论上应该包括代理“政府债券、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券、股票、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等”业务。特别是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有限的情况下,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大有可为:一是有关企业并购的业务;二是有关客户理财的业务;三是有关项目融资的业务;四是有关资金结算与清算的业务;五是有关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3、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可见,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境内业务,而并没有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加以限制,又根据该法第19条:“商业银行根据企业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全能银行业务,进行混业经营的有益探索。
实践中已有这样的例证, 2001年4月,由交通银行投资的中国交通保险有限公司在香港开业,这家注册1亿港元的保险公司是经人总行、保监会与港府保险业监理处批准成立的。这样,在内地不得进行混业经营的交通银行,在香港却能过设立证券、信托、保险的分支机构,实现了混业经营。它为将来内地实行混业经营积累了经验,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4、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银行为券商融资和股票抵押融资等问题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这些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第二方面,建立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文件中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根据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
中国迈向混业经营应参考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因为:首先,在金融业三种已有的混业经营的模式中(分别以美、德、日为代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最有效阻断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风险传递,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其次,它能有效地避开法律的分业限制。一是不违反分业经营法律规定,作为总部是混业,而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是分业,子公司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各自接受行业监管当局的监管。二是不涉及投资限制,法律规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总部是一个综合性集团公司,不是银行,不在此规范的束的范围之内。所以,根据有关规定可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再次,它有利于进行金融监管。各独立的子公司有独立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不防碍各自业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这种混业形式既不违反现代法律、法规,也能基本满足混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因此它是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首选。
在我国,建立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实践具体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同类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第二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对跨业金融机构加以收购控股。在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经验基础上,以现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核心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深入开展混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应以战略联盟、收购兼并等方式渐进地向混业经营过渡。在初期,可以采取外部战略联盟方式渐进地推进,通过战略联盟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获取混业经营经验;第三步,实现集团内部不同行业的合理搭配和功能互补,以一业为主,他业为辅,他业则以独资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


资 料 来 源
【参考文献】
1、《安徽金融》 【J】2003年5期
2、《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J】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2年第8期
3、吴洞生 《当前世界金融发展的十大特征和趋势》【J】 《国际金融研究》 2002年第1期
4、许多奇 《论入世后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之必然趋势与模式选择》 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5、申国毅 《美国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N】《金融时报》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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