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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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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范文关键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3734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当前征信系统建设的现状和主要作用
(一)征信系统对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重要作用
(二)查询信用报告成为金融机构授信放贷的重要依据
(三)信用报告是商业银行客户开发的重要资源
二、征信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征信行业存在无法可依的两难现象
(二)信用信息数据分割、封锁和透明度低,成为制约了征信业的发展“瓶颈”
(三)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银行征信信息系统覆盖面小
(四)征信行业自律不足,归属不明确 
  (五)征信系统自身功能不尽完善
三、改善征信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修改现有法律,为征信业市场化提供法律保障
(二)实施多部门共同监管的征信监管模式更为现实
(三)建立配套机制,保障征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设计利益均衡机制,引导行政部门推进征信机构的市场化
(五)加快征信立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六)实现征信信息联网,共享社会信息资源
(七)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发挥征信系统作用

内 容 摘 要
【内容提要】征信体系建设是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一项新的职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诚信建设,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有效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工程。是一个新兴行业,也是一个快速成长的行业,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借鉴对征信的意义和我国征信系统发展现状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等相关建议,完善征信体系基础建设;依靠政府支持,建立征信管理体系;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系统平台优势;培育权威性评级机构,加强征信监管;建立完善惩戒机制,严格失信惩戒力度;倡导社会信用观念,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同时提出了加快我国征信体系及系统建设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征信体系 建设 问题 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当前征信系统建设的现状和主要作用
所谓征信指的是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行为。其过程是由征信管理部门 将分散于各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法人和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及 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并建立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一定方式予以披露相关机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信息。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整个社会信用状况低下,社会信用意识尚未真正树立,甚至在一些地方社会信用存在严重缺失,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例如在金融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账经济” ,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滞了信用链条。因此,建立和发展征信也就成为当务之急。通过征信工作,授信人可以在提供信用之前就了解受信人的信用状况及等级。决定是否授信、授信的具体额度和方式,从而降低和避免风险损失。 
 当前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始于1996年贷款证制度的建立,1999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投入运行,贷款证由文本登记方式转为电子化管理, 
 2006年7月底完成了由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切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5年初,到2007年6月末基本实现了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标志着涵盖全国所有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初步建成。该系统在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和增强居民信用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07年底,两个数据库已分别为1232万户企业和5.8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对改善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征信系统对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重要作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关系人的所有信用记录,对照商业银行系统内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信贷支持,形成了一道防范信贷风险的“防火墙”。同时,征信系统还对一些有逾期倾向的借款人产生较好的警示作用,促进了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各商业银行都存在由于借款人信用记录不良而被拒贷的情况,非常有效的防范了贷款风险。
 (二)查询信用报告成为金融机构授信放贷的重要依据。调查了解到,各商业银行在发放企业或个人贷款业务的过程中都能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打印出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以此作为判断企业资信、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信用报告作为重要信贷档案保存,由上级行参考、审批,节省了大量人力进行贷前调查工作和贷后管理。同时查询信用报告缩短了贷款审批的时间。征信系统使用前贷款审批时间较长,而开通征信系统后,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对商业银行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提供了很好的保证,审批时间有所缩短。但由于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都由上级行集中审批,资料传输需要一定时间,正常情况下需5-7天左右,审批程序比未使用信用报告了缩短了约1-2天。
(三)信用报告是商业银行客户开发的重要资源。目前各商业银行间争夺优质客户的竞争非常激烈,由于信息和地域的有限性,各商业银行不易发现新出现或未发生信贷关系的优质客户,通过查询征信系统,可以快捷的发现优质客户,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发客户资源。同时银行也争取到优质客户资源。
二、征信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征信行业存在无法可依的两难现象
目前,仅有1999年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也一直没有修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被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取代,继续延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显然已经不合适。二是部门规章不能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方面无法可依,各机构部门各自为战,特别是在基层金融机构,经常遇到政府部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等要求提供各种信息咨询,但由于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使得对信息地提供和披露范围很难操作,总担心引起一些法律纠纷,数据的过分保密也影响了公众对信贷征信的认识程度。另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守信、失信的条款较少,且处罚标准不一。因此,在缺乏法律保证和规范的情况下,对涉及诸如政务公开信息与国家秘密、企业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消费者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等问题难以界定,更难以操作。改革开放以来,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目前, 尚未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而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均有较为完备的征信管理法规,如,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泰国有《征信业法》,都为该国征信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信用信息数据分割、封锁和透明度低,成为制约了征信业的发展“瓶颈”
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况。目前,征信体系的一些信用信息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税务、银行等政府部门,由于收集手段、接口技术、协作、成本、部门利益等问题,信息和数据都被各行业部门垄断,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在现有的征信机构中,只有金融机构之间联结为网络,建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其他征信机构也各自自成一体,相互独立,难以真正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人民银行也不能向其他部门提供银行信贷信息,引起其他部门的反感,难以取得配合和支持。
(三)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银行征信信息系统覆盖面小
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建立的征信信息系统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的诸多缺陷,致使整个系统运用效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使用范围较小,该系统收集的借款人企业的信息中仅有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的信息,供金融机构查询,缺乏诸如工商、税务、法院等其他方面的信息,无法形成企业完整的资信报告。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信用资料,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个人信用目前还没有纳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金融机构无法通过该系统及时了解个人客户全面的资信情况,个人信贷征信数据的缺失导致了商业银行和居民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各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进行信贷评估时,难以全面获知和确认个人信用记录以及相关证明的真实性,这就加大了个人客户的信贷风险和借款难度,制约了我国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再加上目前私营经济发展很快,一些私营企业主往往以个人名义和银行发生业务,领导者个人信誉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整个企业的信用程度,而这方面我们的信用记录很不健全,这就造成了一些金融机构投放到一些民营企业的贷款风险较高,金融机构也不愿意把资金投到中小企业中去,人民银行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方面缺乏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征信行业自律不足,归属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和建立真正统一的征信市场,因而其管理及监管出现缺实,而且包括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属性不明,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来明确其“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造成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性质不清、归属不明,因而存在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的状况。 
  (五)征信系统自身功能不尽完善
 1、系统运作兼容性难统一。主要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与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同样的财务报表、高管人员信息等项目内容、格式不一致,需要采取两套方法进行收集资料、更新信息,未能将共性部分有效融合,以减少征集的工作量。
2、系统内容真实性难保证。一是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不强。少部分企业没有实行严格的财务核算或根本没有进行财务核算,为参加贷款卡年审或更新中小企业信息而临时拼凑了财务报表,其数据真实性值得怀疑。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中导入住房公积金信息和企业征信系统中导入环保信息等部分非银行信息,各地导入的数量还不一致,征信系统中的非银行信息则非常缺乏,不能满足金融机构的需要。
3、系统功能有效性难发挥。一是查询功能不能满足需求。借款人信息和信用报告查询中,系统只提供了对借款人的精确查询而无模糊查询功能,对借款人信息查询只能使用贷款卡编码或机构代码进行查询,增加了查询的难度。二是基层人行系统操作人员信息查询的权限太低,除对借款人信息明细能进行查询外,对本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查询、组合条件查询、公共信息查询等功能都无操作权限,降低了系统的利用价值。三是未设计贷款卡年审功能。四是录入模板不能自动检验和试算平衡。企业或个人在录入相关模板时,如格式错误或报表不平稳,模板不能及时给予提醒或纠正,待人民银行用模板导入系统时发现错误再重新检查或纠正,效率非常低。
三、改善征信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修改现有法律,为征信业市场化提供法律保障。法制建设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尚在完善的过程中,建立征信法规体系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国征信业属于幼稚产业阶段,目前尚没有完善指导人民银行开展工作的征信法规和具体细则,而新制定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仅属于业务方面的指引且较为笼统,使基层人行在开展征信工作时拿不出依据,一些征信工作只能靠片面的理解去开展,工作难度大,如匆忙推出整套征信法规是不现实的。比较现实的选择是着手修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让参与市场竞争的征信机构都有章可循,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环境,然后再根据市场运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征信机构逐步加以规范。 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一是要明确与征信业有关的各项概念。如在民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信用权以及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等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明确各类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消费者等征信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三是对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作出明确的、甚至是强制性的规定,如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对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做出更明确的规定,防止其垄断政务信息,又如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信用信息开放的范围,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等。
(二)实施多部门共同监管的征信监管模式更为现实,从前期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来看,中央政府也比较认可这一模式。因此,对工商、税务、央行等在内的政府机构和准政府机构应进行监管授权,以利于由它们分别履行对涉及到本部门、本行业的征信业的监管职能,在这些部门之间,应建立起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并借以推进联合征信的开展。
(三)建立配套机制,保障征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征信市场信息供给。一是要通过“阳光政府”的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合理、及时、便利、全面地公开,彻底破除信息的条块分割和垄断;二是要促进企业和个人信息公开,明确信息采集和披露的方式及范围,在保证企业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的前提下,允许征信机构尽可能多地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三是要建立对虚假信息的制约机制,无论是企业或个人信息的提供,还是征信机构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披露,客观上都存在着信息造假的可能,必须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以保证各种来源的信用信息均不发生失真。
规范各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培育信用意识,增加征信业市场需求。切实加强信用宣传,培养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并通过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宣传、媒体导向等多种手段,强化诚实守信的理念,在全社会促进信用意识的养成。
(四)设计利益均衡机制,引导行政部门推进征信机构的市场化。利益均衡机制也就是产权模式的设计,应当鼓励采用股份制方式组建征信机构,初期可以采用相关政府部门控股的方式,允许吸收民营资金介入,待时机成熟后,增加民营资金的份额,政府逐步淡出;还可以鼓励外资征信机构以参股方式参与国内征信机构的建设,以利于消化吸收外资机构较成熟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迅速提升国内征信业的执业水平。在运作模式的选择上,征信机构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司制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五)加快征信立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的职能。国务院在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赋予了“管理信贷征信业,促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但是在《人民银行法》中并未体现,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的法律地位,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管理信贷征信管理职能的权威性。二是尽快使征信工作立法,使基层人行在征信工作开展中有法可依。加强动态监测,督促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信息发生改变时及时进行变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不及时申报的,人民银行将暂停其贷款卡,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范征信工作,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变更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三是实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扩大数据源,提高可比性,使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享受到的信息来源更为准确、充足,不断增强其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尽快制定《征信管理办法》及《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条例。参考、引进国际经验,借鉴现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我国的征信管理条例,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基础薄弱的状况,使征信业的发展有法可依。
(六)实现征信信息联网,共享社会信息资源。征信系统关键在于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其中主要难点是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要尽快促进形成征信体系建设协作机制,打破信用信息的部门封锁。建议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协调,形成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地方性信息共享,可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信息共享操作方案。
(七)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发挥征信系统作用
 1、进一步提高系统运作的兼容性。一是将企业征信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进行融合,将两个系统有关信息按关键字进行检索,在后台将两个系统中相关内容进行关联,可以实时在两系统中调出关联信息,使查询人员可以方便地查询另一系统中相关信息。二是统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与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容不同,方便操作人员使用统一的方法收集资料、更新信息。三是修改征信系统程序,使中小企业建立档案发卡后能通过企业征信系统变更借款人信息,与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2、进一步保证系统内容的真实性。一是尽量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可要求企业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对部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宁愿不作提供财务报表的要求,以保证系统中数据的真实性。二是加快信息更新速度。改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每月上传更新为每周上传更新,如系统负荷允许则改为每日更新,避免因未及时更新信息而引起的纠纷。三是大量收集个人征信系统中的非银行信息。加大非银行信贷信息采集力度,满足金融机构和其他查询者的需要。
 3、进一步发挥系统功能的有效性。一是增加模糊查询功能。系统不仅要提供对借款人的精确查询功能而且还要提供模糊查询功能,方便查询者在只知借款人大概名称的情况下能查询到相关其信息。二是提升基层人行系统操作人员信息查询的权限,增加对本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查询、组合条件查询、公共信息查询等功能的操作权限,发挥统计查询功能,减少基层人行对辖内企业进行综合信息统计调研的成本,提高对系统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为基层人行信息调研服务。三是增加贷款卡年审功能,对未及时参加年审借款人的贷款卡状态显示为无效状态,方便金融机构了解借款人贷款卡状态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也方便人民银行监督商业银行是否对无效卡放贷。四是改进录入模板,增加自动检验和试算平衡功能,提高操作效率。
 

参 考 文 献
1、《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文集》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总局
 2、《长三角征信体系建设研讨会文集》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总局
3、《征信标准体系框架》(草案稿),2007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 
4、《安徽征信管理》,2007年第6期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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