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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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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保险诈骗犯罪探析,论文范文关键词:保险诈骗犯罪探析
保险诈骗犯罪探析毕业论文范文介绍开始:
XCLW113922  保险诈骗犯罪探析

一、加强防范保险诈骗的现实必要性
二、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三、保险诈骗犯罪的预防及刑罚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诈骗也呈蔓延之势,严重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妨害了金融秩序的稳定;有的行骗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杀人放火,无恶不作, 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常常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保险诈骗罪的法律特征、认定及预防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

保险诈骗犯罪探析
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收集保险费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或对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对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犯罪,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法时把保险诈骗罪收入新刑法。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保险诈骗罪。
一、加强防范保险诈骗的现实必要性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诈骗也呈蔓延之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湖南省XX市张力通报美国保险公司其子美籍华人张丰一家三口于1998年5月26日遇车祸身亡,其子生前在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全家投保意外险,并提交保险索赔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索赔总金额高达百万美元。后经调查发现张力通所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死亡报告单” 、“火化证明”全是涂改、伪造出来的。
(二)、张冠李戴,没投保冒充其他投保人索赔
据都市快报,谢某躺在天台县人民医院的病床上已经快两个月了。但他病床卡片上写的名字却是“汤学洋”。亲戚朋友们来探病照顾他,有外人在场时也是不流利地叫他“汤学洋”。
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在天台某橡胶厂打工的谢某被工厂机器轧成重伤,由老板汤某送进医院。谢妻赶到医院时,急诊病历上已被老板填上了“汤学洋”的名字。谢妻奇怪,询问这是怎么回事,老板汤某轻声叮嘱道,不要吭声,“汤学洋”厂里有保险,用他的名字可以把医药费都报销掉。就这样,谢某变成了“汤学洋”。
出事三天后,来了两个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看了看病床尾卡片上的名字,问谢妻:“这里躺的是汤学洋?”谢妻点头称是。随后两名工作人员询问了事故发生的大致情况并做了笔录,最后谢妻以“汤学洋”妻子的名义在上面签了字。其实,汤学洋是天台县另一家胶条厂的职工。该厂给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最高每人可理赔6万元,汤学洋是其中一个。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甚至保险公司职工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杭州一家保险公司车险部江某的一位老客户发生交通事故,因彼此熟悉,老客户把赔偿事宜就全权委托给江某去办理,还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证件交给他。江某先将事故车辆受损情况夸大,这样一来,只需8000元的赔偿,就上升到了1.8万元。然后,江某在电脑上将数据、材料篡改。一番“努力”后,江某用老客户的身份证领到了1.8万元赔偿金。他拿了8000元给老客户,自己“吃”进1万元。
(四)、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骗取保险金的。
2002年10月,王洪学与其弟王洪武“商定”,将王洪武妻子桂永红作为谋害对象来骗保。于是,王洪学出资2.3万余元,由王洪武分别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武汉分公司为桂永红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人民币164万余元。2003年1月和2月间,王洪学指使王洪武在王洪武、桂永红夫妻租住地的厕所、房间内采用燃气热水器泄漏液化气等方式,先后三次谋杀桂永红,但未能成功。2月23日晚10时许至次日晚8时许,两人经周密策划,最终致桂永红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当月25日、26日,王洪武向上述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称“桂永红在家中煤气中毒而死亡”,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因保险公司提出疑问及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而侦破了这件为了骗取保险金的杀人案。
日本卡车司机加藤到海滨游泳失踪,隔天发现已溺毙。 加藤5月才进入运输公司任职,6月与3家保险公司签定了合计1亿日元的意外险。该运输公司仅仅缴了一个月的保险费就得到全额保险金。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有关人员声称,加藤系喝酒后马上游泳,以致引起心律不齐致死。但加藤平日滴酒不沾,事故发生当天也未喝酒,因此他的死因引起怀疑。最后发现,这起事件是老板及老板的两个哥哥共同作案的。
诈险案例数不胜数,保险欺诈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除了以上所述情况,还有诸如隐瞒病情、先出险后投保、一保多投等等。保险诈骗的泛滥、越来越多样化已经严重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妨害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令到国际、国内保险业越来越注重保险欺诈行为和反保险欺诈。
二、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必须具备上述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但在认定保险诈骗罪时,下述三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行为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保险期限合同。这是认定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行为要构成保险诈骗,必须以行为人与被诈骗人之间存在着保险合同为前提。因为,只有行为人与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向行为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给付保险。保险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才有可能得逞。如果行为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则保险人根本不可能向行为人支付赔偿金或给付保险金,保险诈骗不可能发生。在保险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存在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的财物被行为人诈骗,它只能构成普通诈骗罪,而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至于对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是重行为还是重后果,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的法律重行为,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已骗取保险赔偿,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有的国家的法律重后果,即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且要已骗得保险赔偿,才构成保险诈骗罪。我国对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重结果。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保险诈骗一般是在行为人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这样规定与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是一致的。
2、诈骗数额的大小。这是认定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刑法》第198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骗取数额较少的保险金的,只属于违反保险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可见“数额较大”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其他严重情节”。对保险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下述情节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动机卑劣,如为贪图享乐而实施保险诈骗;(2)犯罪手段残忍、恶劣,如以杀人、放火等方法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以贿赂、收买等方法获取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证明、损失鉴定证明等索赔单证的;(3)实施多种诈骗方法获取保险金,如既虚构保险标的,又伪造保险事故,还夸大损失范围和损失金额等,从而给保险活动造成严重损害的;(4)多次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获取保险金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对具有上述严重情节的保险诈骗行为,其诈骗金额虽未达到“较大”的起刑点,亦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主要有:(1)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2)客观方面,都是以各种伪造事实、隐瞒真情的方式,蒙骗受害人,以谋取不法利益。其不同之处主要有:(1)前提条件不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以行为人与保险人之间订有保险合同为前提。没有保险合同的存在,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而普通诈骗罪则不需要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也能构成普通诈骗罪。(2)犯罪客体不同。保险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即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但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保险制度;而普通诈骗罪一般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3)犯罪对象不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保险基金;而普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4)犯罪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普通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5)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保险诈骗行为一般发生在保险活动过程中,其主要方式是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投保财产损失、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而普通诈骗罪可以发生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任何时候。此外,保险诈骗要想得逞,行为人将先行支付一定的代价,即先向保险人付出一定的保险费;而普通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不需付出任何代价。
(三)、保险诈骗案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往往不仅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还会触犯刑法典的其他条文,构成其他犯罪。例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焚烧投保的公共住房,其行为不仅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构成放火罪。又如,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将被保险人杀害,然后谎称意外死亡,并且实际骗取了保险金的,其行为不仅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两种情况下,放火、杀人虽然是骗取保险金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但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不按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而应当按所构成的数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虽然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在实际生活中,其他人与上述三类人共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进行保险诈骗犯罪的情况也极为常见,主要的有下列两类:
1、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实施犯罪。对于这类犯罪的定性,《刑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根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定其犯罪的性质,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保险诈骗的主犯,由其发起、组织实施犯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处于从属地位,则应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而不应按保险诈骗罪处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占主导地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处于从属地位,仅起次要作用,则应按保险诈骗共同犯罪处罚。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罪。对此,《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 。
三、保险诈骗犯罪的预防及刑罚
(一)、保险诈骗罪的预防对策
1、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中,对保险欺诈已有不少具体规定,它们是预防保险欺诈的重要武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必须认真学习《保险法》及有关法律,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尤其是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宣传,使他们自觉地防止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其次,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应该理直气壮地依据有关保险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要求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2、严把保险质量关。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保险质量水平还较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承保质量低。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一已一时之利,片面强调扩大保险业务,盲目追求保险费增长速度,想方设法去拉拢更多的保险客户,结果,把许多不符合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标的也保了起来,干了许多不该保、保不好、赔不起的蠢事;二是建立科学的理赔规程,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欺诈人进行保险欺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因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就成为识破保险欺诈行为,阻止保险欺诈结果发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保险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承保和理赔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保险是一门融法律、医学、管理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等于一身的综合学科,从事保险行业需要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增强员工的辩别能力。(2)建立健全核赔机制。无论保险诈骗的手段多么狡猾,但最后一关都必须经过保险理赔人员的确认。如果保险理赔的承办人员把好这最后一关,则诈骗罪犯的阴谋绝不会得逞。建立健全核赔机制,要求切实加强事故调查、证明材料的审核机制,严防假赔案、骗赔案的发生。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调查、材料审核经办人责任制,以增强经办人员的责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损与理赔经办人岗位分离制,杜绝“一人包办到底”的现象;再次,要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最后,应建立错赔、被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4)建立保险赔款资料库。保险人应广泛收集有关保险赔款的资料,建立资料库。这些保险赔款资料包括:个人犯罪或判决方面的资料,受怀疑的集体资料以及其他各种有关情况等。如再运用计算机联网,资料库就会更加健全。这样,保险人就可随时查到以前类似的保建立科学的理赔规程,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
3、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保险界搞好预防。首先,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各类出险的损失证明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查,力求证明事项客观、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证明失实而导致保险机构被骗。其次,新闻界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的破获及其判决结果予以报道。这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教育,而且还会对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 4、加强综合治理。对付保险诈骗光有保险人的防范和司法机关的打击还不够,还必须加强对保险诈骗的社会综合治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与保险诈骗分子作斗争。例如,可以实行保险诈骗的举报制度,加强法制教育,端正社会风气,利用各方力量来共同扼制保险诈骗犯罪,将保险诈骗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保险诈骗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溯标准的规定》第48条,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予以刑事追诉。
此外,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惩治保险诈骗犯罪方面,我国法律已日臻完善,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我们仍须注意的是,治理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预防。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保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全社会学法、用法、护法,对保险诈骗行为人人自知其害,充分运用保险法律武器打击保险诈骗行为,对典型案例曝光,使广大客户明确责任,警钟长鸣。

参 考 文 献
1、《刑法》
2、《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溯标准的规定》
3、《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4、《保险法》


以上为本篇毕业论文范文保险诈骗犯罪探析的介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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